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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重构

2015-03-13王丹丹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11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法人职能

王丹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

按照1982年宪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是合作经济,其表现形式有人民公社、生产合作社等。此后,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宪法又进行了2次修改。1993年修宪取消了人民公社制度。1999年修宪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通过宪法规定,我们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和外延很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社经济混同,其产权主体不清,组织形式不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农业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组织。从功能上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中要突出“经济”这一职能,发挥其引领农民致富的重要作用。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在自然乡村范围内,农民将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投入集体,由集体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组织成员相对固定的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特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重点对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实施经营与管理;其组织成员为农民,相对固定三个特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为本村的公共事业服务。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发展农村经济,引领农民致富,因此从性质与职能上看,二者截然不同。而现实生活中,往往村委会代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这造成了村委会职能过多,职能不明确,引导农民致富的动力不足,发挥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经济的作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合作社

按照《农民农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加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为农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也是帮助农民发展经济,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合作社易造成混淆。按照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为同类农产品或农业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及提供利用者。即其社员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针对于自然人社员而言,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可以是跨区域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一个农民也可以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社。这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农民,相对固定这个特征是完全不同的。而在农村常见的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组织,主要为农民提供贷款和融资,其更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出现是基于《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其成为地方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改革试点。地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其性质、地位、组织机构、利益分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就规定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是实行农民群众劳动合作和资金联合的企业组织形式。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股东资格的取得基于农民入股的集体财产及个人财产,这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籍为条件,由集体组织享有产权不同。农村股份制合作企业可以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运作的方式之一,二者不能等同。

通过以上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农业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有着重要区别,为了发挥其职能,应该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完善其组织形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重构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定位是“组织”还是“法人”这一直是争议性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法人与组织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组织而言,开办组织的人对组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资不抵债时,农民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与我们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位,发挥其职能的初衷是不完全符合的。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其作用,必然要参加民商事活动,这就要求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按照《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主要方式为登记。合作社成员承担有限责任。这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本文认为如果在法律上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具有如下合理性:

1.有利于理清其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挥着农村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因此其与基层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在现阶段,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性质与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不健全,致使其与村民委员会相混淆,不利于其经济职能的发挥。而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这就使其与村民委员会明确区别开来,使其各施其责,更好的发挥各自作用。

2.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但不能享受国家对农业合作社经济扶持的优惠政策,而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时还要按照公司法人缴纳高额经营税,这与国家发展农业经济,引领农民致富的政策不相符合。在城市向农村扩张过程中,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不明确,使其不能代表农民利益同征收土地主体进行平等谈判,不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3.有利于促进其参与民商事活动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有利于提升其参与民商事活动的积极性。现代企业法人的重要特征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此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组织产权主体,明确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统筹经营,最终实现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4.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转变

通过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有利于农民分散经营向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转变,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水平,有利于降低由于农民分散经营导致的生产经营风险。我国农村传统的产供销方式环节众多,效率低下,而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构建良好的生产经营渠道。

[1]韩松.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周应堂,土思明.中国土地零碎化问题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11期.

[3]刘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J].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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