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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高等教育重要生力军

2015-03-11幽兰

中关村 2015年2期
关键词:盈利性法人民办

幽兰

独立学院是指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1999年,教育部批准全国首所独立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之后,独立学院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从诞生之日起,独立学院便受到了身份、管理等诸多方面质疑。

日前,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编制完成《2015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报告公布2015中国大学排行榜700强、中国两岸四地大学排行榜和中国大学国际化水平排行榜等榜单。北京大学雄居2015中国大学排行榜榜首,连续八年蝉联第一;清华大学列第二,复旦大学居第三,武汉大学列第四,中国人民大学居第五;中国科技大学和国防科技大学首次入选中国六星级大学,跻身2015中国顶尖大学队列;西安外事学院、文华学院和山东英才学院名列民办大学前三甲。

值得关注的是,在最新2015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中,华中科大武昌分校、吉大珠海学院和河南理工万方科技学院名列前三名,北师大珠海分校、川大锦江学院、浙大城市学院和华南理工广州学院等12所高校入选中国五星级独立学院,跻身2015中国一流独立学院队列。

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有机组成

独立学院是中国世纪之交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产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依托社会资源和母体学校的办学优势,承载着全国普通高校本科在校省十分之一以上,在江苏、浙江、湖北等省更占三分之一天下,浙江40%以上的本科生都在民办本科学校里面学习。

独立学院已经成为我国大众化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完善独立学院完全和运行的机制。但是独立学院作为全新的民办性质的办学模式,在教育观念上,或者办学实践当中都存在着先天不足,政策法令法规滞后,解读与操作与实际脱节,使独立学院继续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和困惑。

首先独立学院有十个问题,这里面涉及到民办本科高校的定性定位发展的认识和治理政策的价值趋向问题,第一个破解的难题就是区分独立学院法人的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目的属性,重新定位分类关系,境外国外的一些教育专家可能不太清楚中国的社会背景,因为中国社会背景没有一种完善的社会教育基金体系。

现在许多投资人是很不容易用自己的劳动所得来支持办一些民办学校,这就涉及到盈利性、非盈利性的目的属性问题,我看到美国的一本书,讲在美国的私立大学中,盈利性学校数量已经超过非营利性学校数了,主要是通过上市公司,投资人通过投资买股票来支持学校发展,同时通过分红得到汇报,我国实际存在盈利大学,并且要正视这个现实,我国有很多盈利性教育机构,政策不配套,不少社会观念还有待理清,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怎么样扶持,就要赶快制订盈利性学校的相关政策,像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初期一样,给予包括税收补贴在内的优惠政策。

当然要鼓励举办的同时,要对其办学资质进行控制,对非营利性的学校,就应该要有更清晰的一些定位和看法,所以要通过政策和法律,认真的区分盈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不同学校,分类进行定位管理,使每一类的学校都有更好更合理的发展空间。

第二个就是我们要明确非营利性的独立学院,民办性质是什么,独立学院原始投入的资产属性不同,公有民办,私有民办,在落实教育部26号令的时候都放在属性上面,就是姓公还姓私上面,举办者将资产过户后按照民办教育法资产转为学校法人财产收益,任何人不多挪用和侵占,所以独立学院的民办属性是不同于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具有谁投资谁拥有谁收益的性质,投资者是当然的主要管理者,而非营利性的独立学院,作为公益性的民办学校,资产属于学校法人财产,不属于任何投资者或单位,是社会公益性的教育资产,此处的民办含义更多的是指办学的机制,学校日常运行经费不再用国家经常性的财政拨款,而是依靠社会多方筹措资金,特别是学生的学费来维持,因此非盈利性学院定型的关键要素是采取有别于政府经常性财政拨款维持日常运作的民办机制和办学模式,本质是公益性教育事业,和公办学校同样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因此独立学院如果定义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院以后,他的投资资产应该允许由国有、民有、以及混合成分,这正是体现了大众化高等教育多样化、多模式、多渠道、多层次发展的基本特征,同时也必须用分类指导的原则,来看待和制订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民办大学管理的相关政策。

全国近300所独立学院的存在已成事实,独立学院的设立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贡献也不可磨灭—快速扩大了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增加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大大提升,但其合法合规问题还有待解决,发展前景还需明确清晰。

俗称“三本”的独立学院,近年来为全国本科教育扩招工作做出巨大贡献。但因其生源入学分数较低,学费较高,普遍被社会认为学生学习能力不强、缺乏集体精神。但这一项目负责人王玉丽认为,这些刻板印象并不准确,“就业市场存在对独立学院生源质量和培养能力的失实评价,导致部分学生学习动力不足。但是,独立学院学生大多实践能力较强,乐于创新。”

对于外界的担忧,独立学院学生中确实有一些存在集体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欠缺的问题。“因此,这一项目就是要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特点,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新的探索,希望通过多样化教学,让学生认识到远大理想与个人理想、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关系。‘滴水入海方永恒—一滴水只有融入大海才能永不干涸,一个人也只有把自己融入到集体之中才能够发挥最大的力量。”

第三要明晰学校法人财产和合理汇报的确切含义,我国现在独立学院的法人登记多数为民办非企业,少数为事业单位,登记时绝大多数都表示是非盈利要回报,但是由于各项法规条文对独立学院出资人的回报问题界定模糊,出资人如何取得合理回报缺乏规范,实际操作时存在不规范的行为,问题就出在没有实事求是的区分独立学院的出资人、捐资人或办学者的不同身份定位和合理的权职关系,办一所大学很不容易,特别是初始投入的资金十分巨大,因此对捐赠者给予褒奖,对出资人给予合理回报,都是合情合理的。

另一方面出资人的原始投入也不能简单的视同于银行贷款,应当充分考虑到出资人在学校创办初期为筹措资金所做的努力和承担的风险,母体学校在管理和质量保障上提供的服务和知识产权也应当给予补偿,维护母体学校的发展,这也是现阶段中国国情所至,所以出资人、举办方,应有合理合法的回报,但是回报不能是无限制无限期的,更不能把出资方举办方和办学方的身份混为一谈,让出资人、举办方直接长期控制学校,使办学成为长期索取回报的工具。

民办学院的政策建议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李延保提出了几个政策建议,第一个就是非营利性独立学院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应该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法人登记应该按事业单位或者身份确认,盈利性独立学院可以定义为中国特色的私立大学,国家制订扶持政策,并且按照民营企业方式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非营利性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作为公益性法人财产属于国家教育事业的公有财产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享有公办学校同样的财务税收和审计政策。

第三对非营利性独立学院资产投入,办学方式允许多元并存,鼓励多种模式办学,包括政府的专项资金,国有企业公办学校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其投入资产可允许国有公有民有或者混合资本成分,关键是明晰学校法人资产的构成,建议政府和学校内部对学校法人财产和现金流的监管机制,防范资产流失。

第四对出资方要求合理汇报,在协议中明确回报方式,包括回报的时限和定额。第五要转变民办学校的评价标准,第六在外部治理当中,建议按照政府主导,分类管理,一省一策,一校一议,明确不同类型独立学院发展和调整的方向,那么我想这些概念,独立学院应该要区分盈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都应当有法律和政策的保护和支持,也都应当有良好的发展见,非营利性独立学院的定型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应该是教育性的单位。

非营利性的定位应该是和公办大学享有同等待遇,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对学校的管理、教师、学生不得有歧视政策对待,非营利性独立学院的发展定向,应该实事求是的选择,我想这些概念我也是作为咨询委员给国家国务院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延东同志都发过咨询报告,这些概念上面大家没有太多的争论,也有一些局部上面的认识不一样,但是在操作上面许多政策迟迟不能落实,所以我有几条具体的建议。

第一个建议就对民营资本及公办较小和企业举办的独立学院,就是非营利性的独立学院,首要问题就是要实事求是的解决合理回报问题,要解除投资方长期挥之不去的困惑,合理回报凡是用经费投入的,汇报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益,高处部分视投资方在投资过程中付出的努力和艰辛,以双方同意为准。

第二以实物、图书设备以及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投入的,应该按有偿使用的原则,给予投资方以租赁补偿汇报,但是汇报的经应该纳入公办高效或企业有关财务经费管理规范中。第三从操作层面上讲,合理汇报一是要具有法律效用的文件协议,二是汇报数额方式是合理的各方接受的,第三是有时间限制的回报。

第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和民办较小的管理,包括完善董事会制度和实行投资方和举办学的适度分离。具体讲民办高校应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投资方可通过同时会,按董事会章程监督学校办学,但投资方一般不直接管理学校,校长接受董事会领导,并对学校具体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事务负全责。

二政府应该派人参加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由排出部门支付相应报酬,不允许排出人员在独立学院或民办高校内兼职取筹。第三要重点解决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办学经费的凑集据到问题。切实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相关制度规定,使其稳定常态,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密切关注问题的解决,并及时将信息商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避免一些问题久拖不决,影响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五针对民办高校的特点,制订科学合理的评价评估体系,鼓励民办高校通过各种方式享用、借用社会各种优质教育资源,建立相对稳定的教育教学保障体系,从分发挥民优独的特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等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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