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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2015-03-11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10期
关键词:税号资源税国家税务总局

10月1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通知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是否还要入住定点饭店等相关问题作了解答。

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10月11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通知称,对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

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通知称,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同时废止。

10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4]27号)。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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