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运行效率的现实审视与优化对策
2015-03-11刘建莉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农村金融发生了许多举世瞩目的变化,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明显改善,农村金融资源供需的矛盾也有所缓和,但是,中国农村金融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金融的支农作用难以实现。在回顾了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历程的此基础上分析了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效率低下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 运行效率 现实审视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金融改革也走过了35年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农村金融发生了许多举世瞩目的变化。特别是在近些年,配合农村金融改革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显著改善了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资源供需的矛盾稍有缓和,但是,随着小城镇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金融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大量的农村金融需求没有得到真正的满足,金融的支农作用难以实现。本文首先回顾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历程,并在此基础上找出其存在的内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历程
中国农村金融改革自1978年后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1978年~1993年:恢复和初步发展阶段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明确提出要“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大力发展农村信贷事业”①,并于1979年3月13日正式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的中国农业银行成为农村金融中具有垄断性质的金融机构,同时众多的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由于农信社管理参照了银行标准,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使得其逐步失去了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农民也失去了对农信社的经营、管理权。
改革开放后,随着各地民营经济的发展,来自各种主体的农村融资需求越来越多,而正规金融又无法提供满足,于是,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开始逐渐活跃起来,其中福建、浙江等省的民间金融最为活跃,合会、轮会、排会、私人钱庄、当铺等形式多种多样。
(二)1994年~2002年:改革与调整阶段
1994年6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成立,而中国农业银行结束了作为国家专业银行的使命,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型。原有的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并与农信社脱钩。1996年8月,农村信用社从农行独立出来,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本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要使农信社成为真正的“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同时,由于民间金融活动导致金融风险集中,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中央开始了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清理和整顿,取缔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其或并入当地农村信用社,或由地方政府负责清盘关闭。
(三)2003年至今:深化改革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该方案主要围绕“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要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面向“三农”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力军作用。到2013年末,全国已有590家由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
2004年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逐步拓展。2010年7月15日、16日中国农业银行正式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目前,中国农业银行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截至2013年末,中国农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2.1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578亿元,增速13.72%。支持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8万家,累计发放龙头企业贷款1788.5亿元,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1548亿元,其中支持国家级龙头企业924家、贷款余额620亿元,省级龙头企业3613家、贷款余额592亿元。
2005年年底央行选择山西平遥、贵州江口、四川广汉和陕西进行民间小额信贷的试点工作,试图引导民间金融的融资活动走向正轨,并将民间融资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式监管之下。央行“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揭开了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的序幕,具有深远的意义。2006年12月20日,社会各类资本允许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文件,民间金融逐步规范化。
从以上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历程来看,我国已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共同组成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但由于实践中三者的职能分工时有混淆和冲突,因此难以有效支持“三农”。
二、农村金融效率的现实审视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我国整体的经济、金融改革进程相比,应该说还不成功,尤其是无法满足“三农”发展的需求,供需矛盾突出,体现在农村金融效率很低下,包括农村金融市场效率、农村宏观金融效率和微观金融效率都较低。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效率的低水平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一)农村金融市场效率有待于改善
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来看,无论是间接融资市场还是直接融资市场,其发展规模、市场结构、金融市场化程度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首先,我国农村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规模和速度都相对滞后,融资结构不合理,直接融资比重低。截至2014年10月底,深、沪两家共有上市公司2553家,股票总市值高达30.05万亿元,而其中的农林牧渔板块上市公司数仅为81家,只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和股票总市值的3.17%和0.827%,远低于其他行业门类占比。而且,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规模小。近年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总资产均值虽然呈上升趋势,但农业上市公司资产规模与同年度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相比所占比重很小。这说明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结构不合理。其次,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虽然,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但由于农业的低效和低收益率,必然使得农村资金供求难以利用利率的自发调节机制,再加上农村金融市场被人为分割,从而导致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失衡。
(二)农村宏观金融效率不高
在我国农村金融体制3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不断地弱化政府的金融约束和干预,以动员社会资本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事实上,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难以很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尚未形成互动推进的良性循环,在全国金融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总量却有相反的表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农村金融资源外流造成的。一方面,农村金融的储蓄动员效率相对较高。第一产业都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因而农民的收入低且不稳定,加之目前尚不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农民的预期收入不确定,导致农民有较高的储蓄倾向。1979年我国农户储蓄仅有78.4亿元,2012年底增长至54615.64亿元,人均储蓄也由9.9元增长为8507.11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1.08%和26.01%。另一方面,农村资金的利用效率却较低,资金外流现象比较严重。尽管农户储蓄存款增长较快,但这些资金中却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能被用于农村发展,农村资金的外流现象很严重。数据表明,农村获得的正规渠道的金融资源不到15%,其存贷差逐年扩大,已由2000年的7466.31亿元扩大为2012年的27354.64亿元,大量资金商业信贷业务逐利目的的驱动下流出农村,农村的金融资源大量转向了城市或东部发达地区,广大农户和农村企业所急需的资金却得不到满足。
(三)农村微观金融效率低下
虽然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同组成,但由于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局限,农业银行的商业性质决定其农村业务的收缩,事实上农村金融的核心力量是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问题不断显现,其效率低下,尤其是其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都较差。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差主要表现在普遍存在不良贷款率高、资本充足率低和风险拨备严重不足等问题。同时,为了满足流动性需要,农村信用社往往保有大量的准备金存款和库存现金等备付金存款(低息资产),这大大降低了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
三、优化农村金融发展效率的对策
针对上文所分析的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及其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来看,农村金融体系的低效率运行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障碍,但究其根本,低效的根源来自于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的价格问题,即利率问题未解决。若要根本解决利率的市场化问题,则需要提高农业的效率和收益率,本文中不再分析。虽然我国已经放开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但短期内,利率仍不能完全实现市场调节,实行高利率仍然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而且农民也负担不起,但如果要降低利率水平则需要增加农村金融机构供给,并利用政策性金融对利率进行间接调控。具体建议如下:
1.大力发展农村直接融资,拓宽支农资金来源。目前对于农村金融体系的研究多集中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方面,却很少考虑到直接融资渠道的改革政策。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高的原因主要在于融资渠道单一,因此,应该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积极引入各类农村股权、债权融资机制。发展债券市场,鼓励涉农企业发债(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扩大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鼓励风险投资和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入;同时,积极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发挥其价格发现和避险功能。
2.建立合作金融为主,政策性金融为辅,商业银行为补充的农村间接融资体系。首先,真正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农作用。目前的我国的农信社改革基本是朝着商业化的方向发展的,其重点是控制风险,日益与商业银行趋同。要真正发挥合作金融对农村发展的作用,就应借鉴国外农信社建设的经验,通过完善相关的合作金融法规与制度,规范发展合作性金融组织,确保其在享受特定优惠政策的同时,服务于特定的农村领域,使其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其次,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责任。在近一段时间,我国的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有弱化的倾向,使得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没能很好的发挥,因此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定位,扩大政策性金融的支农范围,除了原有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外,还应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纳入进来。将农发行打造成强有力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现其对从农村发展的全面支持,并通过其低利率的政策性金融的供给来影响农村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第三,发展商业性金融的农村金融批发业务。为满足《巴塞尔协议Ш》的规定,以及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开展、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势必要满足不断提高的风险收益标准,因此,商业银行将大部分业务撤出农村地区是难免的。真正有效的措施不是要求商业银行应该承担多少比例的支农业务,这显然是于其商业经营原则相背的,而应该设法组建农村零售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服务于农村小企业和农民的社区银行,从而开辟商业银行发展农村金融批发业务的渠道,这也符合农村金融要服务于“三农”的要求。最后,要放开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农村经济运行的特点,决定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应当给予民间金融活动以合法的地位,并加以规范,并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吸引资金发展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当然,还要发展保险、担保等在内的非银行类农村金融机构。
3.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推广灵活的金融产品,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创新信贷模式。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农村融资难,难在担保。国务院在今年4月底出台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以此来促进“三农”信贷供给的增加,提高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并积极探索开发抵押担保新产品形式,解决贷款抵押难问题。
4.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将信用评级与授信额度挂钩,建立农村社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为进一步发展信用贷款提供支持;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注释
①在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确提出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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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全流通条件下中国公司控制权市场治理绩效评估研究”(项目编号:11YJA630113)的资助。本文是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原经济区金融集聚与经济增长效率研究”(项目编号:2012BJJ04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刘建莉(1979-),女,河南焦作人,讲师,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财务与成本研究中心,研究方向为金融市场与宏观经济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