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2015-03-10
专家观点
编辑:请以本案为例,谈谈消费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律师: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有很多,但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司法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其中,后者主要规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是原则性的,并没有对赔偿的范围、内容作出专门的规定;前者针对的主要是由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原则,对赔偿的范围和内容更为全面和清晰。
以本案为例,妮露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选择违约之诉。二者竞合,原告选择侵权之诉是合理的。
编辑:影楼和森林公园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律师: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三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影楼承担没有及时提醒注意安全的提示责任,森林公园承担的是提供的旅游产品不合格致使妮露女士脚受伤的责任,两者没有共同侵害的故意或过失,其侵害行为是分别实施,间接结合发生的损害结果,因此两者不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按照规定,影楼和森林公园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杨女士放弃了对森林公园的诉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郑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