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2015-03-10杨守祥
杨守祥
摘要: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先行先试,到2014年1月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营改增试点行业已经扩大到9个。据悉,建筑业将在2015年执行营改增政策。本文将探讨营改增将会对建筑业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对于企业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这次税收重大变革提出一些观点。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影响
一、清理历史欠税,为迎接税制改革做好准备
1.历史欠税的清理。历史欠税比较复杂,有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导致的欠税,也有由于会计核算与税收稽查口径不一致导致的税金时间性差异,在这里不再陈述。主要的是建筑企业必须在今年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今年须将历史欠税缴清,否则,税改会因国家地税部门对企业纳税清查中,给予企业处罚,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和社会信誉损失。
2.对总承包所属分包劳务做好营业税的抵退工作。以北京为例,总承包单位缴纳税额为本月应收取业主工程款(即总包方向业主开具发票金额)扣减支付所属劳务分包工程款的3%缴纳营业税。这就要求总包方一是及时完成合同备案,二是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劳务款,三是收取的劳务分包发票及时办理税款抵扣。否则今年未能抵扣的税款将成为总承包方的风险点。
3.对业主指定的玻璃幕墙、电梯、钢结构等专业分包,最好的方式是直接由业主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这样税收缴纳主体明确,不在陈述。业主为了便于管理委托总承包方与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单列,工程款由总承包方代收代付的方式,因专业分包单位即存在商品的销售,又存在设备的安装等劳务的支出,相对纳税比较复杂。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外管办规定:“清算企业(在清算时作为承包方)属于销售自产货物(金属构件;活动板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的部分在清算时按已缴增值税价税合一的价格乘以适用税率扣减其营业税。”此规定注意其扣减时点是专业分包部分结算完清算时一次性扣减,在施工过程中不抵扣。这样就增加了总承包方和专业分包方的资金负担和退税风险。另外,外管办还规定:“清算企业所对应的销售单位的增值税缴款书(缴款书上的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一定要大于清算企业销售自产货物时开出的增值税税票上的金额”之规定,因专业分包结算金额较大(所有专业分包之和有时甚至大于总承包方建筑安装造价)导致专业分包纳税清算时不够抵扣情况发生。在专业分包必须或者已经和总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建议如下:按照一定比例专业分包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建筑安装发票,其中建筑安装发票按月税金抵扣;增值税发票部分按发票及增值税票之和,待专业分包结算完成后一起办理退税,若因施工周期较长,如果该专业分包能按施工内容或楼栋分别结算,也可提前退回营业税金。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应注意的事项分析
一位业内负责人表示,建筑业属微利行业,2010年公布的产值利润率只有3.55%。建筑业营改增后,试行的增值税率为11%,众所周知,增值税征收是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差额纳税,对个别建筑业可能是灭顶之灾。为了降低税负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做好工程投标中商务标的测算。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现行投标软件需要更新,注意在正常商务投标价格的基础上加上11%的增值税。
2.对所属分供商筛选,尽量与资质高、信誉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税率是17%,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6%。因此,在材料、租赁等分供商招标过程中有意识的进行供应商的筛选。尽量做到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匹配,当月度销项税额较大的月份,通过增加采购材料和租赁费成本来增加销项税额,反之亦然。
3.对固定资产的采购的影响。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用于施工生产的固定资产,譬如:塔吊、升降电梯,在采购时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进行核算,不能抵扣(购置的小汽车等非生产用资产除外)。因此,在税改后建筑业应尽量减少生产用固定资产的购置,可以通过设备租赁的方式解决。
4.营改增后对建筑业营业收入的影响。因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当前建筑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包含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税制改革后,投标造价发生变化,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对建筑业的营业收入将产生降低的趋势。
5.营改增后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首先是在核算科目上变得繁琐。当前,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的3.3%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凭证处理: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实行增值税之后,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四个科目,为了准确核算,还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9个三级科目。从科目设置到会计核算对比营业税复杂。增值税业务试行后,会计人员承担责任上变得更重,譬如:“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综上所述,需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让广大建筑业财务人员尽快熟悉增值税核算业务,实现建筑业营改增的顺利衔接。
三、针对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客观问题,笔者的几点拙见
1.建筑业是一个开放式的竞争行业,因此整体行业微利。但是在城镇化建设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另外,建筑业也是劳动力安置最多的企业之一,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上两点充分说明国家保护和促进发展建筑业,尤其是在今后的10-20年时间内,尤其如此。降低建筑业的税负,就是对建筑业的保护,建议增值税率降低到6%;
2.建筑业涉及人工、材料、机械和因施工产生的措施费、间接费用,这样与建筑劳务、建材、机械生产及租赁以及石油、化工、运输、电信业,甚至是酒店、宾馆等服务业都有关系,如果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没有执行税改,不能提供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消,势必影响建筑业的实际纳税比例,增加税负。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国家税改的初衷理论上是降低建筑业税收负担,因此我们要从市场营销、商务合同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会计核算等环节认真筹划,使营改增政策真正成为建筑业的福音。
(作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