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新规防范商业银行过度扩张
2015-03-10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中国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这是巴塞尔委员会杠杆率新规则在中国的落地。”中国银监会审慎局吴祖鸿处长表示。巴塞尔委员会去年1月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突出了作为简单、透明的指标,杠杆率在国际银行监管框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总体上,根据修订后的《办法》,中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修订后的《办法》没有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以外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修订后的《办法》总体上对于杠杆率的资产项进行了差异性放松,也强调了复杂业务的潜在风险。
在表外项目的处理上,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
在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
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去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