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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订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2015-03-10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11期
关键词:银监会杠杆办法

11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进行了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的计量办法进行了调整。

一是改变了贸易融资、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即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根据杠杆率国际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时,除《办法》规定的合格保证金外,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在计算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时,同时考虑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三是为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即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办法》规定的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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