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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的影响研究

2015-03-10赵美娜

会计之友 2015年6期
关键词:固定资产所得税

赵美娜

【摘 要】 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并在2014年11月14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这一政策的颁布对我国相关企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真正体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文章通过对该新政策的解读,进而结合案例分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策对相关企业的会计、所得税以及企业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 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 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55-03

一、背景

从国内背景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发展也受到了巨大的挑战,要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需要实现制造业的转型升级。而目前,制造业的发展受到了制约,主要源头在于资金不充足,以致设备的更新换代、资金的流动性等方面都遭遇瓶颈。除了自身资金能力不足的方面,外部融资成本还不断提高,内忧外患,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制造业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近年来,投资增速还有所下滑,企业自身与外部等因素制约了企业的转型升级。为了使企业对设备及其更新改造加大投资力度,并且使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极大的提高,进而能够推动内外资的公平、有序地竞争,就需要给予制造业政策上的支持,增加其流动性,促进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因此,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折旧政策,进一步完善以前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力求通过新政策减轻企业初期投资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可用资金,促使企业有能力并且愿意为设备更新而投资。

从国际背景来看,国外很多国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这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是很重要的一环,美国和日本就是很典型的代表。自1951年日本开始使用加速折旧法,其中一些政策如对企业先进机械设备实行第一年50%折旧,研究用机械设备3年间90%折旧等效果颇为明显。1981年美国进行改革,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大幅缩短,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按照不同年代分别使用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最终辅之以其他的各种政策使美国经济得以恢复。美日在经济转型阶段都采用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促进了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并且取得了显著效果。

通过以上的背景分析,不难得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是企业发展所必需的,也是配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的解读

(一)适用范围

从行业类别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六大行业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即生物药品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信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对这六类企业来说,如果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是缩短折旧年限,二是改变折旧方法,通过这两种方法达到加速折旧的目的。第二部分是适用所有企业,即如果不属于这六大行业,只能适用所有行业企业的扣除政策。即企业购进的仪器设备如果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并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那么就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单位价值超过了100万元,则可以采用以上六大行业的两种途径以加速折旧。

这次新政策所覆盖的范围不仅包含了行业类别的细分还从时间(2014年1月1日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除六大行业以外的企业的单位价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2014.1.1新购进”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新购进”只是针对以前已经购进的固定资产来说的,因此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能是全新的也可能是已经使用过的,这两种都符合规定。

(二)扣除政策

1.一次性扣除

一次性扣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①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二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以及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折余价值部分;三是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并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2.缩短折旧年限法或者加速折旧法

这两种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都是针对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一是六大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二是所有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并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三是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仪器、设备主要是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

缩短折旧年限是指针对新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最低不得低于原来税法规定的60%;针对新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不得低于原来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具体分类及相应年限见表1。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折旧的新政策可以归纳如表2所示。

三、案例分析

(一)从会计分录的角度看

假设某企业为计算机制造企业,主要从事计算机研发与制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新购进一台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价格为7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已知该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分别为:单位价值小于1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35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2.8万元;单位价值低于5 000元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7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32万元。

1.关于10月份新购进固定资产的业务

正常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 000

贷:银行存款   819 000

由于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2014年10月购进的该研发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并且价款70万元低于100万元,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设新产品处于研究开发阶段,所以会计分录如下: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0 000

贷:累计折旧        700 000

2.对于已经存在的固定资产

该企业目前已经存在的单位价值小于100万元的并用于研发的设备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 372 000

(3 500 000-128 000)

贷:累计折旧         3 372 000

固定资产折余价值部分(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用 380 000

贷:累计折旧      ; 380 000

(二)从税法角度看

1.承接上面的案例,由于该企业属于六大行业之一,对于2014年10月新购进的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假设该企业决定从2014年11月开始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因此可以进行以下分析:

假设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则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

2014年11月折旧额为(2/10*70)/12=1.17万元。

若采用年数总和法,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则:

2014年11月折旧额为(10/55*70)/12=1.06万元。

若按照以前的规定采用直线法,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则:

2014年11月的折旧额为(70/10)/12=0.58万元。

因此直线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相比较,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分别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59(1.17-0.58)万元和0.48(1.06-0.58)万元。

2.假设甲有限责任公司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10日,新购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一台,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当月购入已投入使用。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摊销,年限为10年,残值率为5%。由于按照新政策的规定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在预缴2014年12月所得税时,决定对该项固定资产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税法规定的6年缩短折旧年限来加速折旧。分析如下:

该公司会计上按照直线法摊销,月摊销额为1.58[200×(1-5%)/10/12]万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6年加速折旧,则月摊销额为2.64[200×(1-5%)/6/12]万元,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64-1.58=1.06万元。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新政策下不论是缩短折旧年限还是变更折旧方法以达到加速折旧的目的,都使当期折旧费用增加,当期利润减少,从而减少了当期应纳所得税。

四、意义

(一)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增强企业对设备更新换代的能力

通过以上分析,这项政策的本质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实现了企业的更新换代。企业初期的折旧额增加,从而使初期所得税相应减少,减少资金占用,加快了投资的现金回流,所以使企业有能力去实现投资的更新。同时纳税时间产生了延迟,出于对货币时间价值的考虑,这种时间上的延迟相当于政府为企业提供的一种无息贷款,使企业能更灵活地运用资金,对企业又是一项利好的优惠政策。

(二)推动新兴行业的发展

此次新政策规定了六大行业,加速折旧对于计算机、通信、医药制造、信息传输等新兴行业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体现了政府对不同行业的差别政策性鼓励以及对提高制造业发展能力、促进产业升级的力度与决心。新兴行业具有创新力,带动力。新兴行业的发展能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项政策将拉动这些行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从而实现新兴行业的发展,也能带动传统行业的发展。

(三)促进传统行业的改造升级

传统行业一直以来由于资金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缺乏活力,但是传统行业的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不容忽视。要鼓励传统行业的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次新法规的颁布对传统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机遇。在传统行业中,汽车和电气设备等的研发投资金额相对较高,设备的投入也较高,加速折旧的新政策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无疑为他们创造了新的条件,从而实现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进而能相应地提高传统行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4〕75号,2014.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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