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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ANT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动力机制研究

2015-03-07张明亲谢立仁张冬敏

关键词:两用行动者军民

张明亲,谢立仁,张冬敏

(西安工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基于ANT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动力机制研究

张明亲,谢立仁,张冬敏

(西安工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ANT为研究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组构、利益联盟及实现机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利益联盟的实现依赖于各个行动者的利益制衡及利益协调。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核心行动者能否通过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和动员等基本环节,协调其他行动者的利益,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稳定运行的关键。

行动者网络;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动力机制

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一直是各国国防科技政策的战略重点[1][2],是我国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关键环节。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不仅是国防科技创新系统中的军用资产与民用科技创新系统中的民用资产的有机结合,也是国防科技创新系统中的军品生产与民用科技创新系统中的民品生产的有机结合[3]。其特性表现为融合主体的多元化、融合体系的复杂化以及融合过程的互动性。因此,探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中的多元主体及其互动关系、构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网络体系以及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实现过程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研究的关键。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ork Theory,ANT)作为一种分析科学知识社会建构的方法[4],为研究涉及多重行动者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从科学知识社会建构的角度来看,本研究认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主体及资源都是行动者,它们彼此联结使分散的军民技术资源得以整合,并不断进行互动和位移,进而扩展到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所有角落,形成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因此,运用ANT分析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中多元主体及其互动关系以及网络联结、转译过程,以期破译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行动者之间的组合模式及联结动机,为政府规范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机制提供理论依据,为解决我国军民技术转化率偏低,融合程度不足等问题提供政策依据。

一、行动者网络理论及其核心要素

ANT是法国社会学家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米谢尔·卡隆(Michel Callon)和约翰·劳(John Law)等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把实验室实践与更大范围的技术——政治磋商联结起来,在社会网络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的研究方法。ANT把科技领域的创新实践活动理解为由多种异质因素相互联系、彼此建构,并最终形成网络的动态过程[5]。ANT特别重视科技实践与其社会经济背景之间的关系,认为两者是在同一过程中产生并共同演进、相互建构,且不具有因果关系。ANT的核心主张是广义对称性原则,即要公平、对称地处理自然世界与社会世界、存在因素与认知因素、微观行动与宏观结构等这些二分事物。拉图尔说:“广义对称性原则不在于社会实在论与自然实在论间的交替,而是把社会和自然作为孪生的结果,当我们关注其中的一方时, 另一方就成了背景”[6]。

ANT以行动者、异质性和转译 三个核心概念为框架[7]。这里的“行动者”具有丰富的内涵,不仅包括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及人员,而且包括影响科技创新活动的观念、技术、政策等许多非人的因素[8]。ANT认为,科技创新活动是所有行动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任何一个行动者的失控和缺失都会使创新网络处于瘫痪状态。异质性是行动者的本质特性,它表示不同的行动者在行为方式、利益取向等方面是不同的。ANT就是异质行动者构筑网络、发展网络用以解决特定问题的动态过程。转译是行动者之间相互联结、构建网络的基本方法和途径。转译包括问题呈现、利益共享、征召和动员四个基本环节[9]。问题呈现是核心行动者将自己关注的对象问题化并使其成为其他行动者实现目标的必经之点[10]。利益共享是核心行动者界定并强化其他行动者在问题化过程中的角色与地位。征召是其他行动者接受核心行动者对自己的角色定位并成为联盟成员。动员是核心行动者作为整个网络联盟的代言人,行使网络管理权力以维护网络的稳定运行[4]。

二、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行动者组构和利益联盟

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是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科技工业在融合的基础上,共享双方技术资源、物力资源、人力资源及财力资源以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行为[11]。我国的军民技术融合经历了“军民分离”、“军转民”、和“军民融合”三个阶段。在军民分离阶段,政府基于所掌控的权力,用行政性指令征召和动员国防科技工业所属单位进行武器装备技术的创新及防务产品的生产。在军转民阶段,为解决国防科技工业生产能力过剩问题,专门成立了军转民联络组,以推动军用技术及生产能力向民用技术及生产能力的单向转化。在军民融合阶段,通过调整国防科技生产和科研管理体制,准许民用科技企业进入国防生产科研领域,鼓励先进的民用技术向军用领域转移,与此相适应,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创新模式开始从“封闭”走向“开放”,以技术联盟、技术转让与外包为主要形式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体系正在形成[12]。从军民技术融合的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是要打破原有的军民分立技术创新体制,使军工科技单位与民用科技单位有机联结,共享资源,共同构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13]。从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看,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是异质行动者的利益联盟形成和网络组构、发展和更新的过程。

(一)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组构

根据ANT的思想,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是由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相互联结、彼此建构形成的异质行动者网络。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的人类行动者主要有政府、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等。非人类行动者主要包括军民融合的政策、军民融合的理念及军民融合的方式等。

根据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发展中的阶段、位置和作用的不同可把人类行动者分为核心行动者、主要行动者和共同行动者三类。其中核心行动者处于网络的关键位置,它通过与主要行动者的结盟来实现军民技术之间的转化及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共同行动者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联结和互动过程中的角色与资源。这三类行动者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不同阶段形成不同的组合并相互作用,使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不断优化和发展。

由于职责所在,政府和龙头军工企业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的核心行动者,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国家公共行政权力承载体与实际行为体的政府,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制度的强制性供给主体。从发达国家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经验和做法来看,政府主要通过国防管理体制改革、国防科技创新政策制定及运行机制设计等来征召和动员国防科技企业、民营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以形成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利益联盟网络。如美国是依靠国会、总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等最高机构实施军民两用技术的发展[14]。作为国防装备研制行为主体的龙头军工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资源和资金,承担国防关键技术和前沿技术的研究,是军民两用技术的天生开发者。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龙头军工企业不仅是先进武器装备与大型武器装备研制的设计者及生产组织者,也是军民两用技术的关键开发者。民营企业作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的主要行动者,其进入网络的目标源自于自身的利益需求,但是,一旦进入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他们原有的行为方式都会受到限制。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知识制造厂和“智囊”,对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带动作用,也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的主要行动者。如美国国防部门通过与大学、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取得了领先于世界的军民两用技术[15]。英国政府通过“先锋计划”促进大学、公共科研机构之间进行合作研究[16];日本铸造了“军事——工业——大学” 的工业化教育联合体系,培养了一批军民两用船舶工程师,奠定了日本工业两用船舶技术的根基[17]。我国利用高校资源研制了“两弹一星”和超级计算机。中介机构是联结国防科技工业与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桥梁,是高科技信息的“管道”。它在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着网络里各创新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的中介性质决定了它们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共同行动者。

可见,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政府、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作为异质的人类行动者,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网络系统。在这个网络系统中,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政府及龙头军工企业需要通过不断变更网络的转译路径、征召及动员机制,创造出新的解决军民技术融合的方法。为推进军民技术的有效融合,我国成立了军民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部际协调小组,形成了24个国家级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18]。尽管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政府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征召和动员其他行动者入网,但由于忽视了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形成的市场微观基础,使进入创新网络的民营企业、非国防科研院所、非国防高等院校及民营中介机构较少,导致我国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只能在原有的国防科技体系内进行线性创新。随着我国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活动的不断深化,政府不仅应从初期的指令性政策供给者向指导性政策供给者转变,而且在征召、动员及联结其他行动者的过程中重点从政策转向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上寻找突破口,同时在联结的手段上更多采取市场化运作的要素。

根据人类行动者与非类人行动者广义对称的原则,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还应将军民融合的政策、军民融合的理念和军民融合的方式等非人类行动者纳入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行动者网络,赋予它们行动者的地位。其中军民融合的政策是指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应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等。军民融合的理念是关于军民融合的一系列思想、理论和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说,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就是把军民融合的理念、理论和模式转化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实践的过程。如美国的军民一体化模式、俄罗斯的先军后民模式、日本的以民掩军模式、以色列的以军带民模式等。不同的模式下,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路径不同。军民融合的方式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等。这些非人类行动者通过铭写而具有了军民融合的利益内涵,把这些非人的行动者纳入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行动者网络是我国走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之路的应有之义。

(二)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利益联盟

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利益联盟过程是所有的行动者共同行动、相互制衡、共谋发展的过程。由于各个行动者所处地位、掌握资源及扮演角色的不同,致使其在利益诉求、利益定位及利益兑现的方式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导致行动者之间矛盾的产生及利益冲突的存在。尽管各个行动者在利益诉求、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矛盾与冲突,但他们在军民技术转化及提供军民两用技术时应是一种平等协作关系。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利益联盟实现过程也就是各个行动者之间相互制衡、不断协同的过程。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利益联盟实现也就依赖于各个行动者的利益制衡及利益协调,在更深层面上,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利益整合必须依赖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核心行动者的征召和动员作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组构和利益联盟过程如图1 所示。

图1 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组构及利益联盟

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涉及众多异质行动者、多方利益及多维关系,要求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法律等调控手段,改革完善军民融合的政策、理念及军民融合的方式,征召和动员有能力、有技术、有资源的行动者形成利益联盟。根据ANT的广义对等性原则,各行动者只有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够进行有效的合作,但在我国目前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民营企业、民营中介机构、非国防科研院所及非国防高等院校明显被歧视。正是由于这种不平等的待遇,使得这些“非军类”行动者很难与“军类”行动者结成利益联盟。

三、军民融合技术创的动力机制:异质行动者的转译

与一般技术创新相比,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不仅涉及到众多行动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涉及到国防安全问题。由于各行动者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异质化以及满足其自身利益诉求的各种资源的稀缺性及有限性,各行动者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与冲突。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促使这些异质行动者在保障国防安全情况下形成网络利益联盟?

笔者尝试应用ANT的转译原理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转译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的核心行动者与多元化行动者利益结盟的过程。根据卡隆的研究[8],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建立依赖于核心行动者对关键问题的呈现、对其他行动者利益的赋予、其他行动者能否被征召、核心行动者能否通过动员成为网络联盟的代言人和处理异议5个关键的转译环节,且各行动者主体之间需要有共同的强制通行点(Obligatory Passage Point, OPP),见图2。

(一)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问题呈现

问题呈现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形成的第一个阶段,指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核心行动者确定与其自身利益诉求相一致的其他行动者的地位、角色和利益,并设置一个强制通行点,以使自身成为网络中必不可缺的节点。在这个阶段,核心行动者基于军民融合的基本政策、基本理念,设立与自身利益相一致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目标,并明确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即强制通行点;促使其他行动者围绕关键问题及自身的利益诉求,形成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

在我国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尽管军民融合的理念经历了军民分离、军转民及军民融合的转变,但政府一直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的核心行动者。在军民分离理念下,政府在保障国防安全的目标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国防装备的先进性;在军转民理念下,政府的目标是在保障国防安全下解决军工单位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在军民融合理念下,政府的目标是充分融合各种军民科技资源,以实现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这一目标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不仅是军民技术双向转移的问题,还应有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问题。从发达国家及我国军民融合过程来看,不管是“军转民”还是“民进军”,都需经过二次技术开发才能实现。而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则是从技术预研计划立项开始就论证军用前景与民用潜力,并考虑军民两用的兼容问题。所以,冷战结束后,各发达国家均把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作为科技政策的主导思想。因此,随着我国军民技术融合进程的不断深化,作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建构者必须使“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成为其他行动者要达到目标的必经之点。

在问题呈现阶段,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政府,必须使“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成为军工企业、民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等行动者实现自身利益的必经之点。见图2。

图2 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异质行动者转译过程

(二)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利益赋予

利益赋予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联盟形成的第二个阶段,此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核心行动者用来吸引与稳定其他行动者的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利用各种策略强化问题呈现阶段中给各行动者界定的角色,其结果是行动者被征召而成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联盟的成员。

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利益赋予是指政府通过国防安全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责任、政策制定、决策权力和资源下放,将军民技术融合的战略和体制建设权力赋予所有的当事人,特别是军工企业、民用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使它们能够在军民两用技术创新上发挥有效的作用。

在军民融合理念下,我国政府构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根本目标是充分整合各种军民科技资源,以实现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军工企业则应在其集团总公司的统筹下,不仅要考虑国防装备的先进性及可靠性,而且要考虑这些先进技术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民用高新技术企业则应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在市场需求的导向下,积极参与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大学和科学研究机构则以新知识创造为导向,将重点放在基础理论和前瞻性理论的创新上,为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提供理论指导及技术支持。但在我国目前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政府,其现行的政策并没有解决好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问题,致使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攻关和成果转化动力不足,造成了企业的技术需求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不到及时满足[19]。军工企业作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核心主体,本应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活动的发起者与主导者,但在整个网络联结及互动过程中由于受管理体制的制约处于被动地位,致使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各行动者只能在体制内按管理层级进行单向的联结。军工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产学研合作模式、需要什么样的先进技术在整个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体系中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表达,进而影响政府推进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发展的绩效。各级政府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来推进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活动、优惠政策、创新平台建设及创新资源不一定是军工企业所真正需要的。在这里军工企业与各级政府的联结、各级政府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民营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联结更多的时候是用行政命令的形式来进行的,这种行政手段的单向性制约了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发展。

(三)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征召和动员

征召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联盟形成的第三个阶段,是指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的其他行动者接受由政府、龙头军工企业为他们设定的角色及规定的利益。通过征召,每一个行动者被赋予可以接纳的任务并成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联盟的成员。如美国军民一体化模式,各行为主体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即各行为主体参与军民两用技术的提供和政策的制定是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此模式通过市场手段协调所有参与人的利益并使其进入军民两用技术创新的决策过程,创造了广泛的行动者参与。

动员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联盟形成的第四个阶段,卡隆认为只有进入这个阶段,行动者的网络联盟才算形成。动员是核心行动者上升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联盟的代言人,并对网络的其他联盟者行使网络权力,以维护创新网络的稳定运行。

(四)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异议

异议是指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联盟形成中,各行动者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的争执,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联盟形成、发展和稳定的障碍。各行动者通过网络利益联盟整合的机制,消除分歧,排除异议,以达成合作行为。

四、结论与启示

ANT为研究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组构、利益联盟及实现机制提供了一种新视角。根据ANT的人与非人行动者对等原则,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是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相互联系、彼此建构,并最终形成网络的动态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同利益诉求和行为方式的行动者都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政府、龙头军工企业等核心行动者的转译是建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利益联盟的微观机制,也是分析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利益联盟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方法。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正是通过政府、龙头军工企业的不断转译,调动和吸引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及行动者,共同构建网络利益联盟,并逐步扩大网络的影响力和规模,以实现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目标。政府、龙头军工企业能否通过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动员及异议等基本环节,协调、整合其他行动者的利益以形成稳定的网络利益联盟,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成功的关键。因此,政府、龙头军工企业要不断地通过军民融合技术创新问题的转译,把各个行动者的兴趣与问题通过自己的言行转换出来,同时把这些行动者的目标和利益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以增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联盟的核心凝聚力。从我国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转译过程中,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第一,政府要转换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的角色和位置,从前台转向后台,采取更多的市场化联结手段和工具来服务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活动;从指令性政策供给者向指导性政策供给者转变,使各类行动者都能看到潜在的机会和利益;从主角转为配角,增加“军类”行动者与“非军类”行动者之间双向联结的频率和效率,提高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产出质量。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质量越高、数量越多,就越容易建立军民融合技术合作关系。因此,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改进行动的方式与手段,来服务军民融合技术网络的发展需要。

第二,军工企业作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主角,应顺应军民融合式创新的发展潮流,主动发出两用技术研发需求及联结信号;积极转换在创新活动中的角色,从武器装备的技术创新者逐渐转变为武器装备创新的总设计师及创新网络联盟中心,扮演网络总体协调员的角色,维护创新网络的良性运行。只有军工企业和其他行动者之间真正实现双向的良性互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才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三,政府、“军类”行动者、“非军类”行动者的互动只有建立在地位平等、利益共享的机制上才能实现真正的协同。为此,政府、龙头军工企业在利益赋予时不仅应充分考虑“军类”行动者与“非军类”行动者的利益诉求的差异,还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找到一个可持续的利益共享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夯实“军类”行动者与“非军类”行动者协同创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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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国安)

ANT-Based Research on the Dynamic Mechanism of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ZHANG Mingqin, XIE Liren, ZHANG Dongmi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Xi′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Xi′an 710021, China)

ANT(Actor Network Technology) provides a new perspective to study the formation of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network, its alliance interests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network mechanism. The realization of civil-military technology integration network depends on the interests counterbalance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different agents.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innovation technology is a joint evaluation and mutual construction dynamic process between governments, military enterprises, private enterprises,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colleges and intermediaries, as we say human actors, and policies, conceptions and patterns, as we say nonhuman actors. The core actors play crucial roles in the successful operation of civil-military technology innovation network by following the basic procedures of problematization, profits sharing, enrollment and mobilization and by coordinating the interests of other actors.

Actor Network;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Dynamic Mechanism.

10.15896/j.xjtuskxb.201505007

2015-03-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XJY004);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12JK0142)

张明亲(1967- ),女,西安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C931.2

A

1008-245X(2015)05-00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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