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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众虐老认知、态度和应对行为的实证研究

2015-03-06刘春燕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5年6期
关键词:受访者定义公众

刘春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社会工作系, 广东 广州, 510420)

中国公众虐老认知、态度和应对行为的实证研究

刘春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社会工作系, 广东 广州, 510420)

基于中国公众的有效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了公众对虐待老年人的认知、态度以及虐老应对的情况。结果发现:虐老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实被公众所认知,公众对虐待老年人行为的态度比较明确;遗弃、性虐待、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照顾以及经济虐待老年人等行为是虐老已成为中国公众的普遍共识;老年人的自我疏忽并没有被大多数公众认为是虐老;虐老宣传以及公民教育方面有缺失,公众应对虐老事件的能力不足。因此,应明确本土化的虐老定义,构建现代孝道,将虐老议题纳入公民教育,建立虐老通报制度,健全虐老防治系统。

虐老;认知;态度;应对行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4年12月的数据“约有5%~6%的老人报告遭到严重虐待”[1]进行估计,作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可能受虐老人的数目庞大。但国内对虐老的研究却比较缺乏,迄今对虐老仍没有清晰的界定。[2]国外的研究和经验指出,虐老行为与人们对老年人虐待的认知、态度高度相关。如果人们对虐待老年人的概念不清晰,就很难对虐老事件和情形进行评估,也就无法检举和举报,而且在与老年人交往互动的时候,有可能会出现非蓄意的疏忽和虐待。[3-4]因此,深入了解中国公众对虐待老年人的看法和态度,探求与虐老行为有关的要素,成为一个非常重要又迫切的议题。

一、文献综述

1975年Baker[5]发表的《虐待祖母》首次提及虐老的问题。其后的20多年时间,西方国家对虐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国外的研究表明,虐老是一种影响广泛的社会现象,基于不同的立场,施虐者、受虐者、亲身目睹虐老的旁观者、学者、政策制定者、媒体和公众对虐老的看法和态度不同,[6]虐老涉及老年学、社会学、犯罪学和刑事审判学、被害人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多个学科和领域,[7]这种多学科性质使老年人虐待的定义和分类存在不同的见解。早期的研究认为虐老概念的内涵包括身体的虐待、心理的虐待、物质和经济上的虐待、照顾不足和忽视等。[8]Kosberg在后续的研究中进一步指出老年人虐待定义涵盖被动疏忽、主动疏忽、言语、情绪或精神上的虐待、身体虐待、财物侵占和人权侵犯等六方面。[9]以后的研究者在进行虐老研究时大多沿用这个观点,对虐老的定义大多数都是基于常见的虐待形式来界定。Homer和Gilleard[10]的研究界定老年人受虐包括生理虐待、心理虐待、性侵害、金钱滥用和疏忽。Thorson[11]认为老年人虐待是指对老年人个体之福祉、安全有所妨碍、怠慢之措施与行为。Bonnie and Wallace[12]将虐老定义为给老年人招致身体的、心理的、财产的遗弃、危害或伤害的行为。

美国医学会[13]对老年人虐待的定义为因为行为或遗漏之结果,导致老年人于健康及福利的伤害或受到伤害的威胁,包含故意造成身体及心理的伤害,性虐待,财产滥用的经济剥削,限制治疗或过度治疗的医疗虐待,以及包含自我疏忽的疏忽照顾。英国卫生委员会[14]定义老年人虐待为一个人或多人妨害老年人及其权利,包含了单一或重复性的行为,可以是身体的、语言或精神的、疏忽或遗漏的行为,或是脆弱的老年人未行使或不能执行其同意权而被诱使进行财务的办理或性交易;可发生于任何有关系的人,并且可导致显著的伤害或剥削,是主观性的感受。日本《防止虐待老人法案》界定虐老包括家庭内虐待和福利设施内虐待。前者是由家人、亲戚、同居人等照顾者对老年人实施的虐待行为,后者是在福利设施及养护事业中的职员对老人实施的虐待行为。[15]国际虐老防治联盟(INPEA)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将虐老定义为:“在本应充满信任的任何关系中发生的一次或多次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或以不采取适当行动的方式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16]。并将具体虐老行为界定为身体虐待、心理或情绪虐待、金钱及物质虐待、性虐待以及疏忽。该定义被澳大利亚等多国采用。中国香港特区将虐老定义为伤害长者福祉或安全的行为,或不作出某些行为以致长者的福祉或安全受到伤害,无论长者是否觉得被虐待,虐待行为本身已足以构成虐待长者。[17]

从上述学者的研究以及国际组织和国家对虐老的定义可以看出,虐老概念实际由虐待类型化构成,亦即将虐老行为进行类型和程度的区分就是对虐老进行定义。一般来说,基本都包括疏忽、生理、心理、财务、人权等五个方面,亦即身体虐待、精神虐待、侵吞财产、疏忽照顾以及遗弃。此外,东西方学者的研究体现了一定的文化和社情上的差异,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受价值观影响,虐老概念也在随之发生改变。由于国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虐老更多地是指用残暴的行为造成老年人身体上的伤害,与欧美等国定义中所指的身体虐待行为相似,而有关精神虐待、物质虐待和遗弃的行为,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虽有所体现,但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虐老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18]疏忽照顾和性虐待方面则更少涉及。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研究方法主要是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调查问卷是课题组参考香港社会福利署《防止长者被虐计划 》中的调查表,并结合中国试测情况所编制的《关于虐待老年人认知及应对情况的调查问卷》。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本课题组在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进行问卷调查,此次调查收回问卷 1 520份,剔除无效问卷后获取有效问卷1 223 份,有效问卷占80.46%。采用 SPSS 20.0 软件进行统计分析。本次调查中男女性别比例相当,分别为53.4%和46.6%;年龄段集中在20岁及以上,占到93%,是主要的认知调查群体;婚姻状况中,有配偶和无配偶(含未婚)比例,分别为46.8%和53.2%,较为合理;文化程度具有各种层次的学历背景,分布均匀;职业类别广泛而又区分明显;受调查者所在区域涵盖东中西部,涉及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结果与分析

(一)公众对虐待老年人行为的界定

1.遗弃

在所调查的虐老情景中,遗弃老年人被最多受访者(93.2%)界定为虐老行为。

2.性虐待

性虐待,也称性侵犯老年人,指对老年人进行未经同意的任何形式的性接触。本次调查,91.3%的受访者认为性侵犯老年人是虐老行为。

3.身体虐待

伤害老年人身体指故意伤害导致躯体疼痛或受伤的行为,比如用器械或利器击打、撞击、打耳光、抓推等。身体虐待往往具有外显性、可观察性,比较容易发现和确认。本次调查,90.9%的受调查者认为这样的行为是虐老。

4.精神虐待

精神虐待类型的虐老行为被大多数(超过75%)的受访者认为是虐老行为,其中,76.4%的受访者认为强迫老年人做违反意愿的事情是虐老行为;81%的受访者认为“在不必要的情况下限制老年人的行动自由”以及“禁止老年人接触儿孙、家人或朋友”是虐老行为;84.8%的受访者认为“每天要老年人留在屋外,很晚才给回家”的情景属于虐老,“经常指桑骂槐或羞辱老年人”被89.9%的受访者认为是虐老行为;认为“经常叫骂或语言恐吓老年人”是虐老行为的受访者达到91.7%。见图1。

图1 公众对精神虐待的认知

5.疏忽照顾

在疏忽照顾方面,子孙未向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居所,未提供基本生活开支均被多数(超过70%)受访者认为是虐老行为;68%的受访者认为子女长期不理睬或不探望老年人是虐老行为;57.8%受访者认为未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药物或辅助器具如耳机等属于虐老;但是,52%受访者不认为或不确定在日常生活中疏忽照顾老年人是虐老的行为,有68.6%的受访者不认为或不确定老年人疏忽照顾自己或放弃自己是虐老行为,这个结果与中国香港特区的调查相似,即在香港特区超过半数民众不认为自我疏忽是虐老行为,而在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则将其界定为虐老。见图2。

图2 公众对疏忽照料的认知

6.经济虐待

经济虐待是指未经老年人许可擅自动用或以欺诈手段骗其金钱财物。经济虐待往往会削弱或剥夺老年人的资源和选择。在本次调查中,

66.7%的受访者认为骗老年人的钱或财物是虐老,58.3%的受访者认为擅自拿取老年人财物是虐老的行为。见图3。

图3 公众对经济虐待的认知

(二)公众对虐待老年人行为的态度

图4 汇总了受访者对虐老行为的态度,既虐老行为是否成立的看法。在是否故意行为方面,69.7%受访者认为虐老不一定要有主观上的过失,只需事实上的过失就可以认定为虐老行为;在行为的重复性方面,83.7%的受访者认为虐老的行为只发生一次就可以认定为虐老;在施虐者与受虐老年人的关系方面,84.7%的受访者认为陌生人间发生的虐老行为也是虐老。在老年人认知虐待方面,83.1%的受访者认为虐待行为并不取决于老年人是否觉得被虐待,并不是老年人感觉自己被虐待才算虐老;在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89.3%的受访者不认为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算是虐老行为。见图4。

图4 公众对虐待老年人行为的态度

(三)公众对虐待老年人的认知和应对行为

在本次调查中,89.9%的受访者表示身边有虐老现象,其中13.6%的受访者认为虐老普遍存在,76.3%的受访者认为虐老现象存在,但是个别现象,只有10.1%的受访者表示自己身边没有虐老现象。在虐老防治措施的选择方面,95.4%的受访者赞成为老年人提供支援;94.8%

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开设老年人保护中心;92.8%的受访者支持设立“举报虐待老年人”热线;为保护老年人免受虐待而立法受到90.4%受访者的赞成;89.6%的受访者赞成设立处理虐老的专门机构;而为老年人和施虐者双方设立“调解服务”得到88.9%的受访者的支持。见图5。

图5 公众对虐老防治措施的选择

但是,在虐老行为的现实应对方面的调查情况却不容乐观,仅有24%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曾经接受过关于防治虐老的宣传或教育;仅有20.7%受访者了解帮助被虐待老人的机构或单位,近80%的受访者不了解或不知道受虐老人的帮助机构,不清楚受虐待之后如何寻求帮助。在开放式问题,应对虐老的个人经验和体会方面的调查结果也进一步表明,公众对老年人受虐的处理能力是相当缺乏的。

四、结论与启示

(一)虐老现实严峻,构建现代“孝道”,将虐老议题纳入公民教育

从调查结果来看,作为世界上老年人人口最多的国家,虐待老年人作为一种社会现实被公众所认可,中国的虐老现实不容忽视,虐老问题的预防控制和社会干预亟待深入研究。

孝道是中国传统社会十分重要的道德规范和传统美德。随着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一方面,年轻一代越来越注重个人利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出现了重权利轻义务、重利益轻道义、重小家轻大家、重经济利益轻血缘关系的倾向,传统的道德和孝文化对人们的约束力减弱。[19]另一方面,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和家庭在现代社会中职能的简约化,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养老正逐渐从家庭走向社会,年轻一代赡养老人的意识正逐渐淡化,有的甚至把老人看成是负担和包袱。但是,即使是在养老的社会化必然趋势下,仍然要提倡“尊老”“敬老”“爱老”文化的传统美德,构建适应新型社会的现代“孝道”,由家庭的“孝敬”走向社会性的“敬老”,提供一个善待老年人的环境,使老年人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获得尊重,从而更好地融入整个社会生活之中。作为关键的基础性的预防策略,建议将老年人受虐待议题纳入公民教育,将防治虐老知识融入相关课程,纳入学校法制教育,通过教育以及大众传媒的积极参与来推动虐老防治,其中不仅是学习新的知识,还包括态度、行为与价值观的转变。比如,正视老龄化和确认老年人对家庭、社区和社会所做的积极贡献,树立尊重和善待老年人的公民责任感。

(二)公众对虐老的认知有待加强,建议进一步研究界定本土化的虐老定义

公众对老年人虐待的认知、态度会影响他们处理老年人受虐的应对能力。有关虐待和保护制度方面的信息缺乏,是造成虐老防治不力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本次研究的一个目的就是通过调查和访谈界定出中国公众认同的本土化的虐老定义。调查结果表明,中国公众对虐待老年人行为的认知态度比较明确:无论虐待者是否认识老年人,无论老年人是否觉得被虐待,不需要长期或多次发生,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对老年人发生虐待行为那么就是虐老行为。具体到虐老类型化定义方面,遗弃、性虐待、身体虐待、精神虐待老年人等是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已经成为中国公众的普遍共识。

从调查结果来看,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自我疏忽是虐老行为在中国未成为公众的普遍共识。事实上,把自我疏忽列入虐老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争议,行为者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疏忽照顾后果的严重程度,是他人还是老人自身造成的疏忽等等这些因素都需要考量,由于每个人的认知结构是有差异的,对此看法便不同。因此,不建议将老年人的自我疏忽列入虐老定义。

调查结果表明,公众除了在疏忽照顾方面的认知与目前国际主流的虐老定义有所偏差外,经济虐待方面的认知也有待加强,有超过40%的人不认为擅自拿取老年人的钱财是虐老,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不认为骗取老年人的钱或财物是虐老。这可能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养老模式有关。我国长期以来以家庭养老为主,沿袭着“反哺”式养老传统,父母与子女的经济很难像西方国家那样分得清清楚楚,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子承父业,因此子女花费父母的钱财,在经济上依赖长辈,往往让子女觉得理所当然。实际上,经济虐待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虐老的主要形式,并且发生率呈现出上升趋势。[20]虐老定义和概念框架是今后虐老防治实务开展的基础,因此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并通过前瞻性保证概念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在我国经济正处于迅速发展变化的阶段,即使公众对经济虐待的认可度不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众,但仍应将其涵盖进中国本土化的虐老定义中,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可预见经济虐待现象将更为突出,需要重点关注。

基于本次研究结果和国外经验,建议将中国本土化的虐老定义为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或不作为。包括:(1)遗弃老年人;(2)性虐待:对老年人进行未经同意的任何形式的性接触;(3)身体虐待:伤害老年人身体的行为;(4)精神虐待:羞辱、恐吓、威胁老年人,以及对老年人社交和行为自由进行限制,损害老年人心理健康的行为或态度;(5)疏忽照顾:没有为老年人提供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和必要的医护照顾; (6)经济虐待:未经老年人许可擅自动用或以欺诈手段骗其金钱财物。

(三)提升公众应对虐老的能力,建立虐老通报制度,健全防治系统

调查结果表明,公众应对虐老事件的能力不足。一方面,大多数公众都没有接受过关于防治虐老的宣传或教育,说明虐老宣传以及公民教育方面有缺失;另一方面,大多数公众不了解或不知道受虐老人的帮助机构,发生受虐事件后不清楚如何寻求帮助,更不用说运用社会资源以及社会支持系统寻求支援,反映出公众对老年人受虐的处理能力是相当缺乏的,急待加强。最佳的防治老年人受虐的策略是在问题趋于恶化之前发现并介入,而虐待事件欲早期发现,有赖于举报和告发,因此建立虐老通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法律规定有关知情人及对老年人有监管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有“强制报告”的义务,比如医生、警察、保姆、一些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服务机构人员,当他们知情或有理由怀疑老年人受到虐待时,要及时予以举报或报警。对于知情不报者,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虐待举报,人人有责”的观念。此外,老年人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之家、养老院等机构和人员应将发现的虐老事件及时向处理虐待老年人的专门机构反映并支援和帮助受虐老年人,加强监督,定期家访,以此通过全社会的监督和保护,及时制止虐老的悲剧,也有助于预防老年人受虐发生。本次调查结果也表明,公众对上述虐老防治措施的态度是迫切需求并积极支持的。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应该为保护老年人免受虐待而立法;支设立“举报虐待老年人”热线;赞成设立处理虐待老年人的专门机构以及开设老年人保护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支援。

虐老情形被发现后,如果缺乏应对虐老的老年人保护规范,往往导致帮助计划不专业也缺乏系统性,如果选择不适当的处理流程,则难以达成帮助受虐老年人的目的。有鉴于此,一套符合专业规范、具有防治功能、涵盖专业理论与实务以及服务成效的专业干预服务流程是虐老防治的需要。这样不仅有规则可依循,更可有利于处理老年人保护个案的多元问题与需要,有利于寻得协助资源,迅速掌握整体协助步骤与过程,提供更周全的协助服务,也具备社会责任的专业要求和水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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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邹红 责任校对:徐朝科)

2014-11-12

■ 基金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虐老问题调查及社会工作干预研究”(11CSH076)。

刘春燕(1976—),女,汉族,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

刘春燕.中国公众虐老认知、态度和应对行为的实证研究[J].社会工作与管理,2015,15(6):5—11.

C916

A

1671-623X(2015)06-0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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