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对被侦查机关发现途径认知状况的实证性研究
2015-03-04刘启刚
刘启刚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犯罪嫌疑人对被侦查机关发现途径认知状况的实证性研究
刘启刚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通过以445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研究对象,调查他们对被侦查机关发现途径的认知状况,结果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75.70%)知晓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和认定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知晓情况存在一定程度的案件类型差异;部分犯罪嫌疑人知晓侦查机关发现和证实其犯罪所采用的某些特殊手段。这提示侦查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应注意保守侦查工作秘密;另一方面要转变工作理念,不可对某些侦查手段迷信和过度依赖,应将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新兴的侦查手段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在侦查工作中发挥出其打击犯罪的“合成战”威力。
犯罪嫌疑人 发现途径 认知状况 实证性研究
1 研究背景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侦查机关会通过各种侦查行为收集证据和证明犯罪,通过各种侦查措施发现和缉拿犯罪嫌疑人。在信息主导警务的大背景下,各种高科技手段在发现和定位犯罪嫌疑人上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大提高了侦查效益,但传统的侦查手段在很多案件的侦破工作中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可忽视和偏废。犯罪与侦查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需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形形色色反侦查行为的干扰。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贯穿于一切犯罪活动和侦查工作的始终。[1]反侦查行为是指作案人在作案前后为了掩盖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而实施的一系列对抗行为。[2]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可以有很多的分类标准。[3]根据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的理性判断程度,可以分为理性型反侦查和盲目型反侦查。理性型反侦查是犯罪嫌疑人根据自己犯罪行为可能留下的线索与证据和侦查机关常规的侦查与取证方法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对抗手段;盲目型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对自己犯罪行为可能留下的线索与证据和侦查机关常规的侦查与取证方法的明确认识,只是根据自己模糊性的主观判断而采取一些对抗侦查行为的手段。可以判断,盲目型反侦查行为在干扰侦查行为上的作用是有限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做法有时甚至会“弄巧成拙”,加快侦查机关认定其犯罪行为的进度;而理性型反侦查行为由于其在对抗侦查行为上的针对性和技巧性,将会对侦查行为起到极大的干扰。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侦查进程,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但同时反侦查行为同样具有重要的利用价值。[4]在实际工作中,犯罪嫌疑人如果知晓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其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在犯罪活动中有意识的采取对应的措施加以规避,从而大大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由此可见,从实证角度研究犯罪嫌疑人对被侦查机关发现途径的认知状况就成为研究反侦查行为的一个重要视角。
基于此种考虑,希望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对被侦查机关发现途径认知状况的调查、统计与分析,一方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对被侦查机关发现途径认知的总体状况;另一方面也提醒侦查机关在工作中注意保守工作秘密,尤其是一些新颖的、高效的现代化侦查手段,更是应尽量避免在侦查工作中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减少犯罪嫌疑人今后再次犯罪时对抗这些侦查手段的可能性。尤其需要说明的,某些基于高科技的、信息化的侦查手段在侦查破案中一方面非常有效,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另一方面运用这些侦查手段又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犯罪嫌疑人如果掌握这些高科技的、信息化侦查手段的弱点,就很有可能会采取有效的应对之策,从而给侦查机关缉拿犯罪嫌疑人和证明其犯罪行为增加很大的困难。
2 研究程序
2013年9月,采取整群抽样法对某地两大省级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机关发现途径认知状况的调查,回收问卷474分,剔除无效问卷29份后,获得有效问卷445份,问卷有效率为93.90%。其中男性犯罪嫌疑人有398名,占总调查人数的89.40%;女性犯罪嫌疑人有47名,占总调查人数的10.60%。
为了从实证角度研究和分析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发现途径的认知状况,在本次调查中我们设计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选择式问题,主要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侦查机关发现自己犯罪的途径;第二个是开放式问题,主要调查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发现其犯罪的具体途径是什么。
3 研究结果的统计与分析
3.1 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被侦查机关发现途径知晓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本问题为选择式问题,问题的形式为:“你是否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的?”选项一是“知晓”;选项二是“不知晓”。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所调查的445名犯罪嫌疑人中,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的有337人,占总调查人数的75.70%;不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的有108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4.30%。由于是直接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调查,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还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出于各方面的顾虑,虽然宣称自己“不知晓”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自己犯罪,但实际上可能上是知晓的。所以,相关的调查数据仍然是比较保守的,犯罪嫌疑人实际知晓侦查机关发现自己犯罪途径的比率只会更高。具体比率情况见图1。这一研究结果说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了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的,具有很大的普遍性,这就为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反侦查行为提供了可能。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图1 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被侦查机关发现途径知晓情况的比例
为了深入分析和认识在一些发案量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类型中犯罪嫌疑人知晓侦查机关发现自己犯罪途径所存在的差异,我们进一步统计分析了本次调查中人数排名前7位的毒品类案件(108人)、杀人类案件(82人)、聚众斗殴类案件(54人)、抢劫类案件(40人)、故意伤害类案件(34人)、盗窃类案件(24人)和诈骗类案件(19人)犯罪嫌疑人知晓侦查机关发现自己犯罪途径的人数与比率。按犯罪嫌疑人知晓侦查机关发现自己犯罪途径比率的高低可得如下排名:杀人类案件(81.70%)、聚众斗殴类案件(77.80%)、毒品类案件(75.90%)、盗窃类案件(75.00%)、故意伤害类案件(73.50%)、抢劫类案件(72.50%)和诈骗类案件(63.20%)。具体情况见表1、图2和图3。
表1 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被侦查机关发现途径知晓情况汇总表
图2 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知晓自己被侦查机关发现途径的比率
图3 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不知晓自己被侦查机关发现途径的比率
3.2 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发现其犯罪途径的统计与分析
为了深入分析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发现其犯罪具体途径的认知,我们进一步对337名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调查,让他们对此进行详细描述。本问题为开放式问题,问题的形式为:“你认为侦查机关发现你犯罪的具体途径是什么?”寄希望于通过对本问题调查结果进行统计、梳理、归纳和总结,一方面可以从犯罪嫌疑人感知的角度,了解在实际工作中,侦查机关是通过何种途径抓获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另一方面也可了解哪些侦查途径已经被犯罪嫌疑人所获悉,尤其是在侦查工作中哪些特殊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已被犯罪嫌疑人所知晓。对于这些手段在今后侦查工作中应用可能会面临犯罪嫌疑人反侦查造成的障碍和困难要有清醒的认识,并备好有效地应对之策。在细化相关调查、统计和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发现,共有12种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途径被犯罪嫌疑人所了解,其中频数超过两位数的有6种,具体情况见表2。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被人举报。在本次调查中,有95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被他人举报而让侦查机关发现和抓获的,占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嫌疑人人数的28.20%。这一调查结果表明,被人举报是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被侦查机关发现的主要途径。按举报人群分析,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是被侦查机关的线人举报,在毒品类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调查中甚至能说出某些特殊侦查行为的代号。这说明,部分犯罪嫌疑人已经能模糊甚至明确地认识到侦查机关在打击毒品类案件中运用的某些特殊侦查行为,这就使得有些犯罪嫌疑人如果再进行相关犯罪行为时就可能会更加注意警惕和防范,客观上增加了侦查机关打击毒品类犯罪的难度;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是被同案犯所举报,如在毒品类案件中被同伙和下家举报,在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等案件中被同案供述与揭发,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抓获;有的犯罪嫌疑认为自己是被受害人所举报,此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直接接触过被害人,被害人了解自己的相关情况与特征,通过向侦查机关举报将自己抓获;还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是被了解自己犯罪行为的群众举报,他们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被群众目击或了解,从而向侦查机关举报将自己抓获。
二是警察案后排查找到。在本次调查中,有88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被警察在案后排查而发现和抓获的,占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嫌疑人人数的26.10%。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在调查中提到,侦查机关通过走访和调查,最终锁定自己的犯罪嫌疑,并在住处、单位、路上、家门口、饭店等地方将自己抓获。
三是主动自首。在本次调查中,有46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主动向侦查机关自首交代犯罪行为的,占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嫌疑人人数的13.60%。此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是通过自己主动自首交代犯罪事实才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自己犯罪行为的。
四是手机定位。在本次调查中,有42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被侦查机关手机定位而发现和抓获的,占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嫌疑人人数的12.50%。手机定位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在侦查机关发现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上经常会起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但应用这一手段的重要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机,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应用此种侦查手段的具体流程和环节有所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避,那么侦查机关可能就很难发挥手机定位的效用。
五是现场抓获。在本次调查中,有24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在犯罪现场被侦查机关发现和抓获的,占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嫌疑人人数的7.10%。此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未及时逃离现场或现场早有警方进行布控,从而在犯罪时和犯罪后被现场抓获。可以设想,有此经历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再次进行犯罪的话,为了逃避抓捕和打击,一定会在犯罪之前详加预谋,在犯罪过程中更加小心谨慎,在犯罪后及时逃离现场,这都客观上为预防和及时制止犯罪增加了难度。
六是网络定位。在本次调查中,有11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通过网络定位被侦查机关发现和抓获的,占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嫌疑人人数的3.30%。此部分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因为犯罪后去网吧上网或在网上留下了个人行踪的信息而被侦查机关监控和定位,从而最终被发现和抓获。现代社会,网络已经深度渗透进每个人的生活,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他们大多数人在犯罪前后会有使用网络的经历,这就为侦查机关通过应用技术化手段对其进行追踪和定位提供了可能。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定位虽然便捷有效,但同样有其先天的脆弱性,犯罪嫌疑人如果明确了解到侦查机关是通过何种网络定位的方法最终将其发现和抓获的,就有可能采取一些有效的应对之策,那么网络定位就很难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此外,还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是通过如下途径发现自己的,分别是:跟踪抓获(有9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被跟踪抓获的,占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嫌疑人人数的2.70%)、身份定位(有8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被身份定位抓获的,占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嫌疑人人数的2.40%,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使用身份证住宾馆、坐飞机、坐火车时被定位或在银行、取款机或商店使用银行卡时被定位)、网上通缉(有6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被网上通缉抓获的,占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嫌疑人人数的1.80%,如网上追逃等)、视频监控(有4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被视频监控抓获的,占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嫌疑人人数的1.20%)、DNA认定(有2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被DNA认定抓获的,占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嫌疑人人数的0.60%)和汽车定位(有2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被汽车定位抓获的,占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犯罪嫌疑人人数的0.60%)。
表2 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发现其犯罪的途径(N=337)
4 简要总结
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75.70%)知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的,如果他们再次进行犯罪,就很有可能采取针对性较强的反侦查手段逃避打击。研究还发现,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是存在着案件类型差异的,杀人类、聚众斗殴类和毒品类等案件类型的犯罪嫌疑人知晓自己是被侦查机关通过何种途径发现的比率较高。这一研究结果提示侦查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充分意识到保守侦查工作秘密的重要性和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的狡猾性,不仅要重视自身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而且应从多角度研究我们的对手,从而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益性和精确性。
研究显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发现其犯罪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被人举报”、“警察案后排查找到”、“主动自首”、“手机定位”、“现场抓获”和“网络定位”等12种。通过分析这些结果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很多手段是有明确认识的。我们曾对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做法进行过实证调研,将二者对照来看,更能得出具有很强启示意义的结论: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的发现途径在其反侦查的具体做法中存在很大的相关性。[5]我们自然不能简单得出犯罪嫌疑人完全是通过自己被侦查机关发现和抓获的经历而学会了相应的反侦查方法这一结论,但我们同样不能否认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影响路径。对此研究结果有两个方面的启示,一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要保守好侦查秘密,尤其是一些秘密手段及其应用方法更是尽可能地不泄露给犯罪嫌疑人;二是要明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道理,在侦查工作中不能固步自封,要通过不断更新侦查理念,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条件创新侦查的技战法,同时要克服在侦查中对某些所谓“先进手段”的迷信或过度依赖,将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新兴的侦查手段紧密的结合起来,在侦查工作中打出犯罪嫌疑人防不胜防的“组合拳”,才能在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对抗中永远立于败之地。
[1]李文静.简揭露反侦查行为的对策[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2):58-61.
[2]袁源.反侦查行为对侦查工作的启示——以周克华案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36-37.
[3]刘品新.反侦查行为——犯罪侦查的新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88-108.
[4]周影.试论反侦查行为的利用——以职务犯罪侦查为视角[J].中国临床康复,2012,(5):47-49.
[5]刘启刚.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行为的实证性研究[J].中国刑事警察,2014,(4):43-45.
(责任编辑:郭 帅)
D 918.2
A
2095-7939(2015)04-0007-04
2014-11-10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编号:L 15D S H 005)。
刘启刚(1980-),男,山东临沂人,中国刑警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