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5-03-01王健
王 健
(西北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在职攻读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在职法硕”)是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研究决定设置,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的一个非学历教育项目;旨在为政法实际部门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迄今已连续开展了16年;目前已成为与“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并行的通过在职攻读形式取得法律硕士学位的一种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重要方式。[1]值得注意的是,在职法硕教育的发展规模、办学的质量与成效,与政法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国家宏观学位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变化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深受国家学位管理部门招录政策的影响。本文以最近7年的官方文件和权威统计资料为依据,系统总结和分析在职法硕教育开展的基本情况、招录工作模式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化、招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而提出相关对策意见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决策和法学院校办学参考。
一、基本情况
1.招生单位及其区域分布
截至2011年最近一次专业学位审批,目前全国法律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有118个,其中在职法硕培养单位80个。最后三批新增的38所高校均未获得在职法硕招生权。现有在职法硕招生单位的区域分布情况是:华北5省区(京、津、冀、晋、蒙)17个点,其中北京11个点,最为集中;东北三省7个点,沈阳和大连共5个点;华东7省24个点,每省平均2个以上,主要集中在上海(6个)、江苏(4个)、山东(4个),为全国最密集区;中南6省19个点,主要集中在广州(6个)、武汉(5个)和湖南(4个);西南5省区6个点,川渝各2,云贵各1,西藏空白;西北5省区7个点,主要集中在西安(4个),甘青新各1,宁夏空白。
可以说,在职法硕培养单位已经基本形成了全国性布局,但区域之间布点数量的差异十分突出;西南和西北10省区共13个,远不及中东部。宁夏和西藏至今仍是空白,突显了东西之间的结构性差异。当然,这两地的政法机关目前也都有在职法硕毕业生,他们主要是由邻近省区的高校培养的。例如2010年在国务院学位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西北政法大学承担了每年为西藏自治区司法机关定向培养在职法硕的专项任务。宁夏的在职法硕毕业生也多出自于该校。
2.招录规模与招生质量
总体上看,最近7年报考在职法硕的考生有增有减(之前的有关数据待考。据统计,1996年至2003年累计招生29448人,获得学位8848人。2004年在校生共20600人,其中全日制9328人,在职攻读11272人)。2007年比上年猛增7675名考生,这一变化与2006年报考政策中有关考生工作年限的条件由5年减为3年有关,之后又逐步递减,但都超过了2006年实际考生总量。规模上,尽管2007年新增了30个培养单位,单位总量由50增至80,但由于实施宏观紧缩政策(即限额),因此近5年来招生计划的总体趋势是逐年递减;而每年的实际录取则有高有低。(见下表)
2006~2013年全国在职法律硕士招录情况一览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含)以前各年总的录取人数均未达到当年预计的招生限额(2008年完成计划录取的84%,2009年为89.67%)。2010年起,主管部门对招生指标实行全面的限额管理,即全国各招生单位最多100名,不再设置自定名额,招生总量5430名,较上年计划减少3460人,减幅39%,这是对在职法硕招生规模连续压缩幅度最大的一次。然而2010、2011年的实际录取又比其当年的招生计划分别增加了579和776人。这是主管部门为解决少数高校招录中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而对原来下达的招生限额进行后期微调的结果。
评价考生的质量,至少涉及考生的综合素质、已有工作业绩和联考成绩等诸多因素。单从联考成绩看,2006年起在职法硕考试科目由过去的三科(外语和2门专业课)减为两科(外语和专业综合),在外语、专业综合和总成绩这三项观测指标中,历年来各自分别有高有低,但总的趋势是稳中有升,外语成绩的提升比较显著。
3.招录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在职法硕的招录管理体制,一直实行在国务院学位办统一领导下,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简称“法指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心(简称“学位中心”)、省级学位管理机关及省级学位中心分工参与的工作模式。教育部学位中心承担命题和考务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阅卷、成绩统计分析和发布以及录取信息管理等);各省学位或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内的具体考务;法指秘在以中央政法委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训练局、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司法部办公厅(通称“五部委”)的名义组织推荐报考工作、根据当年考试情况向学位办和高校提出录取指导意见和建议分数线、监督招生单位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在职法硕招录工作的基本流程是:国务院学位办于每年5~6月间向各省级学位、教育管理机关和招生单位下发文件,部署当年的招录工作,同时发布文件通报上年录取结果的排序和有关处理意见;6~7月间考生在指定网站(http://www.cdgdc.edu.cn/zz10.html)上进行网上报名,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10月考试;12月学位办发布录取通知,学位中心公布考生成绩,并提供外语、专业综合和总成绩的全国平均分;各高校于次年一季度内组织进行复试和录取工作,通过网上录取系统向学位中心报送录取结果,完成招生工作。和全日制招生工作一样,在职法硕的招录工作也是一项耗费全年时间的工作。
4.招录基本政策与制度
目前在职法硕的报考和录取的具体制度和政策的内容主要是:
(1)报考条件——包括学历和工作经历两方面,前者要求考生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的大学本科毕业证或学士学位证,这意味着,通过党校和未在教育部备案的军校取得的本科证不能报考。至于考生的本科学历是否是法学专业,无所要求。
2006年以前,考生必须从事5年以上政法实际工作经历才能报考。2006年起降为3年。工作经历的计算标准是考生获得本科毕业证或学位证的发证时间到报名的现场确认时间。考生可自由报考全国任何一所招生学校而无所限制,但在录取时如果发生调剂的情况,则将有所限制,即仅限于报考学校所在省内。
(2)考试科目——过去在职法硕的考试科目共计四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俄语)、专业基础课(刑法、民法)和综合课(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理论一直由各高校自行组织,其余3门则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又称“联考”),外语满分100分,开设英语和俄语两种,俄语的考生限报黑龙江大学。
2006年起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合并为一门“专业综合”,内容仍为五科,满分仍为300分;俄语考生又增加了东北财经大学,另外还增加了日语语种,但限报东北财经大学。
为便于考生备考,学位办每年都编印指定的考试大纲和指南。根据2004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教学厅15号)要求,严禁高校举办考前辅导班,不得教师参与任何考前辅导(包括社会上的考研辅导)。
(3)复试和录取标准——在职法硕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完全由高校根据学位办文件自行组织。2004年起,录取分数线改由各高校自主划定,这是教育部实施的各项招生考试中赋予学校最大的一项自主权。但与此同时,学位办也实行了一套比较严格的管理措施对高校加以监督和制约——要求招生单位要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和公布复试办法和复试标准;复试内容要综合考查考生的品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素质等方面;录取要综合考虑考生的联考成绩、复试成绩和工作业绩。其中比较硬性的制约措施就是对各高校当年的招录结果进行排序管理。
多年来一直有一条关于在职法硕考生身份的限制性规定,即非政法部门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计划的20%。这条规定原本是为保证政法等实务部门的考生报考而设置的,在早些年对限制考生报考有一定的作用,但目前已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凡本科毕业且工作满三年者,均可成功地报考和被录取,而不论考生从事怎样的工作。
(4)关于调剂录取——2007年起规定考生只能向报考高校所在省内的其他院校进行调剂而不得跨省。学位办认为这样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培养质量,便于在职人员兼顾工作、就近入学”。在此之前,考生可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高校间自由地调剂录取。由于没有统一的录取分数线,因此这种自由的调剂政策对全国考试成绩各式各样的考生成功获得入学机会起了很大作用,但同时也带来培养和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
(5)对自主招录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利用排序控制和约束招生单位的复试和录取自主权。排序分为东部和西部院校,观测指标有三项:一是总分平均分(即将全国各高校录取考生的总分平均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二是总分最低分排序,三是外语最低分排序,通过减少招生规模、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培养资格措施约束高校的招生工作。
排序结果的运用办法是:排序在前的学校自定下一年招生规模,但这也经历了由无限自定到有限自定,有限自定又由300降到200,直到取消自定的过程;排序居中的予以适当限制;排序较后的减少下一年招生指标。其中总分平均分连续3年排序最后5位的(西部学校3位)且低于指导分数线的下一年停招;连续2年且低于指导分数线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减少下一年招生指标,限其整改。
第二,学位中心认证处在每年录取工作结束后随机抽查考生的报考资格,检查各高校的资格审查工作,尤其注重对考生毕业证的真假进行检查。对于资格审查不严、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招生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或停止招生等措施。
第三,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教指委对各招生单位的报考、录取、排序情况建档,跟踪、监督和检查学校培养工作。实施这种监管办法以来,有13所高校受到通报批评,一所高校受到最为严厉的停招一年的处罚。
2005年秘书处曾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发布了指导招生录取工作的文件,提出了联考合格成绩的指导性分数线,这对全国各法硕培养单位招生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是迄今为止指导委员会唯一一次出台在职法硕招录工作指导分数线。
2007年,学位中心研发并采用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网上录取系统”,可结合当年的招录政策,专门针对超限额、违规调剂、重复录取、考生身份比对检查、联网进行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并实现数据上传、校验、统计、检查监督等,不断完善招生管理工作环节。
历年来,学位办在招生工作中都坚持强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是国家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途径。做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对于保证生源质量,树立良好声誉,促进此项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招生单位要加强管理,树立品牌意识,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被通报批评学校要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提高认识,加强整改,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二、招录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学位管理部门、秘书处、学位中心和招生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在职法硕的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都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保障了在职攻读学位工作的正常发展。在职法律硕士教育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政法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大作用。[2]但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根据笔者对历年招生政策的研读和招生实际情况的观察总结,目前在职法硕的招录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报考条件和录取
1、报考的学历条件规定以取得本科毕业证后要从事满三年的(政法)实际工作,这一规定只是针对高校应届毕业的考生,对于已经从事政法工作多年和在职取得本科学历的考生则构成报考障碍。例如,一位在政法部门工作20多年的业务骨干,在工作中通过专升本取得了本科学历,但需要再等三年才能报考。这种将具有本科学历和具备政法工作经历这两项条件进行简单逻辑关联的规定显得机械和僵硬。
2、对考生的本科专业没有要求,即便同为政法系统考生,但法学和非法学本科背景并存,专业程度参差不齐,为培养和论文指导带来一定困难。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其本科专业并非都是法学,有不少中文、外语、计算机或其他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尽管招生政策上要求考生应具有政法工作背景,但实际上这并不能保证考生应有的专业水准。
3、关于限制党校毕业文凭报考。这个问题前些年比较突出,学校在招生中也面临较大压力。党校文凭的学历认定问题,教育部曾在2004年6月21日发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有关问题的意见》(教学厅函[2004]15号)中明确,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不纳入国民高等教育系列。同时指出,按照《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问题是,与其他种类的专业学位不同,在职法硕的生源以政法系统为主,受党校教育和取得相应文凭者较多,限制党校毕业考生报考,对扩展政法队伍提高业务的途径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4、如何落实优先录取政法系统推荐考生政策的问题。中央政法“五部委”每年向所属系统发布推荐报考工作的专门文件中都规定,凡纳入“推荐计划的报考人员,政法各部门将于录取阶段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采取相应照顾录取政策优先重点录取。”那么这里的“照顾录取政策”由谁制定,怎样“优先重点录取”,均因规定笼统而在实际中无法操作;每当政法部门执“五部委”文件就此问及学校时,学校则无以应对。
5、联考试卷的管理和利用问题。多年来联考试卷一直采取集中评阅和集中管理,评阅完毕后试卷并不返还各招生单位。但是经验表明,比对考生初、复试的试卷的笔迹是查验考生作伪的一个有效办法。如能将联考试卷返回各学校,或有调用试卷的工作机制,则将有利于学校严把录取质量关。
(二)招生限额与分配标准问题
招生限额随不同的学校而有不同程度的差异。现在的问题是,各校的招生限额,主要是依据各单位多年沿袭的招生规模和录取成绩的先后排名来确定的,对于该单位法学教育的基础、办学条件及其所在地域报考生源情况等因素则考虑不足。也就是说,招生限额的分配未能充分、客观地反映出各单位培养能力条件上的差异和考生的报考需求。由于全国各单位办学条件(如大学法学院与政法大学)及其所在区域的环境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各单位管理者的认识程度或办学水平的不同、就近入学的客观条件与各地授权点数量多少的不同,以及限制跨省调剂政策的制约等诸多因素,致使招录工作出现较多问题:
1、生源匮乏或逐年递减的高校为完成招生限额而降低复试分数线,或低分接收外校调剂。以2011年为例,全国有51.8%的单位录取考生的总分最低分不及全国总分平均线(182.6分),总分最低分最高的单位与最低的单位之间相差将近100分。
2、招生限额、考生数量和实际录取之间严重失调。西安政治学院自2005年开始招收在职法硕,至2009年的5年间只录取了20名考生(2005年11人,限额100人;2006年3人,限额100人;2007年3人,限额80人;2008年1人,限额100人;2009年2人,自定)。2010年将限额削减为50人,最后录取48人,但44人为西北政法大学调剂考生,接收调剂率高达91%。2011年的情况依然如此。这一情况在其他高校也不同程度存在着。
3、由于招生名额限制,那些生源质量好、数量充足、培养条件优越和声誉好的政法院校在录取时面临很大压力,特别是西南、西北、华东三所政法大学,复试分数线连年推高,但有意思的是,报考这些学校的考生数量反而连年增加。
从考生方面讲,成绩优秀不能被录取的问题日益严重。同样的试题、评分标准和考试成绩,甲地150分的考生即能录取,而乙地200多分的考生却被淘汰。考生考试成绩的高下与录取结果已无合理关联。那些试图报考名校的考生需要冒即便成绩优异,也可能面临被淘汰的巨大风险。学校无法向考生做出合理解释。
调剂虽然能够部分解决考生的入学,但这个办法的作用是有限的。首先是各省区招收在职法硕单位的数量不等,调剂要受可调范围的限制。更重要的是,许多考生出于学校声望、人脉资源、学缘关系、职业规划、学费等因素的考虑宁愿继续报考,而不愿意调剂录取到别的学校。
我们认为,招生限额管理办法的功能在于调控和规范学校的招生规模,旨在确保招生质量。但这只是其发挥作用的一个方面。作为一种调控手段,限额制度的客观效果受全国培养单位规模和生源总量的制约。因此,从技术上看,究竟如何合理地确定全国各招生单位的限额,应该说是一个比较细致、复杂的问题。现行的指标分配办法,应该说已明显脱离了考生报考的需要和各校招生能力条件的实际情况。尽管学位办和法指秘已关注到这一问题并给予帮助,每年录取时都再次调整限额以缓解录取中的矛盾和压力,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限额分配脱离实际的问题。
(三)录取结果的排序和管理问题
现行的排序方式是分列东部、西部考生的总分最低分、总分平均分最低分和外语最低分三项排列指标进行全国总排名。这里有三个问题:
其一,各高校招生规模少则四五十,多则上百,计算其各项平均分的基数,即统计样本差异很大,以如此得出的平均分来考量学校的招录质量,不仅不科学,也没有任何说服力。例如2008年,北京大学、西安政治学院总分平均分都是224分,华东政法大学223分,但这三所高校招生数分别为127名、1名和250名;西南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均为218分,招生数分别是210名和79名;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均为215分,招生数分别是210名、69名和140名,这种排序就如同举重项目不分若干公斤级而混合进行比赛一样的荒唐。
其二,招生结果的排序分为东部和西部院校,单列西部院校的本意是想从政策上扶持和保护西部院校的办学,但实际上却出现了事与愿违、有些西部院校反受其害的情况——在西部排序最后3位的院校,其平均成绩却在东部院校末5位以上,例如西北大学,2007年的平均成绩是185.04分,居西部排序表倒数第3,非西部排序表倒数第9;2008年平均成绩187.55分,又居西部排序表倒数第3,但在全国排序倒数第19位,总分最低分排序居全国第14位(175分)。该校连续两年在后3位,并因此受到了“减少2009年招生限额”的处罚,但如果将该校列入东部排序范围,就不属于“持续招生质量差、排名较后”的高校。这一情况可能是决策者始料未及的,应当引起注意。
其三,从全国统招研究生考试为少数民族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的经验看,排行体系的设计没有将民族考生作为一个单项指标,因此也无法为政法系统的民族考生给予优惠录取的政策。新疆、青海、宁夏、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地政法系统的民族考生,正是需要体现国家考试优惠政策的对象,他/她们不存在“留不住,下不去”的问题,长期坚守在边疆和基层政法战线,为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做出了贡献,有理由像报考全国统招研究生那样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有些学校近年来也试图为民族考生制订一定的优惠录取政策,但按照目前的排行管理方式,很难实现。
(四)“单证”问题
在职法硕教育项目是依据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这一制度设立的,又称作“非学历教育”,符合条件者获得硕士学位证而无学历证。但在实践中,在职法硕研究生录取后均接受了三年左右较为系统、完整的专业课程学习,这事实上已超出了“非学历教育”的概念。新颁布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09]10号,2009年3月12日),更加淡化了在职法硕教育的“非学历教育”色彩,多年来取得学位者的“单证”和“双证”的矛盾更加突出。
上述问题,有些已经引起学位管理部门的注意,我们也期待决策部门能够就这些问题认真研讨,不断改进和完善在职法硕的招录工作。
三、政策意见和建议
2010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从宏观上提出了我国专业学位的发展目标和相关要求。具体到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特别是在职法律硕士的招录问题,这里结合上述问题,提出几点政策意见和建议:
1、要积极肯定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价值和作用。多年来,在职法硕教育在提升全国政法队伍的学历层次,特别是在边疆和内陆基层政法队伍建设方面的成效十分显著。现阶段,我国政法队伍建设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边疆,此外,内地基层政法人才数量不足和素质不高的问题也很严重。2008年中央政法委主导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3]和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4]都是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的重大举措。应当看到的是,在职攻读教育在这方面多年来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们一直跟踪关注西北五省区政法队伍方面的情况。据我们2011年的调研,西北五省区政法系统研究生学历所占比例大约是总量的1%~5%,而这个有限的高学历群体,主要是通过在职法律硕士学习途径培养出来的。在职法硕研究生几乎是定向培养,学生大都来自基层和工作一线,学习和研究积极性高、针对性强,毕业论文选题常能够结合本职工作(这一点与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有很大不同),取得学位后不存在“下不去、留不住、用不上”的问题。尽管有的学生利用上学机会跨地域跳槽,离开艰苦地区而流向发达地区,但绝大部分毕业生还是返回到自己原来的工作岗位,成为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
尽管在职法硕研究生在入学之前已经具有较为完整的专业背景,熟悉相关业务,但由于当代中国的法律思想观念、制定法体系、司法制度等都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快速发展而处于不断地完善和变化之中,因此他们在已有专业基础上系统的,带有补充、深化或者扩展性质的学习仍然有其价值。[5]此外,高校和学位管理部门在招录工作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也越来越完善且有特色。
总之,完善在职法硕的招录制度,首先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2、根据政法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需求实际,确定部分高校承担在职攻读培养任务,把人才需求与教育培养更紧密地结合起来。首先,高校办学和学科专业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也是经验)就是既要有所为、又要有所不为,鼓励特色办学而不盲目追求品种的齐全。目前法律硕士已形成在职攻读、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种。法硕培养单位并不一定都要同时举办这三者。其次,不论从高校办学传统和办学条件资源上讲,还是从多年来在职法硕招录工作的实际状况看,现有118个法硕培养单位实在没有必要都要承担在职攻读培养任务。即便现有的80所高校,要么生源匮乏,要么不能很好地面向政法人才培养的主线(生源转向非政法部门),录取分数低,办学效益不高,又时常面临质量监督的压力。因此,建议指导委员会会同中央政法系统,按照政法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从全国均衡布局和具有良好办学条件这两方面来选取若干高校作为在职法硕培养基地,分区域、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承担此项任务。如果按照全国平均每省2个左右的培养单位计算的话,与承担“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高校规模也大体相当(“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分类设计的应用复合型和西部基层法律职业人才两类培养基地,即分别确定了58和12个基地,共64所高校)。如此,可把在职法硕的招录计划与政法系统干部教育计划更密切地衔接起来,同时促进政法部门与承担院校共同建设在职攻读教育项目。其他高校则集中精力办好全日制法硕教育。
3、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在职攻读法硕的相关招录政策。关于基本招生工作框架:我们认为可以把在职法硕招录工作纳入全日制统招研究生工作框架(《方案》中已经提出),但保留现有基本的操作管理模式,即采取统一报名考试,单列招生计划,设置专门的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高校自定录取标准的方式。
关于报考条件和招生指标,建议:将取得本科学历的时间与考生工作年限这两者分别作为单项独立的条件而不作关联;考生学业背景统一规定为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有条件地开展接受党校学历文凭报考在职攻读法硕的试点工作,即规定凡属政法系统工作的现职人员,经本系统省级主管部门严格甄别认为确属业务骨干,并经专门的学历认证后的考生,给予其以党校学历身份报考的资格,以便政法系统真正的政治业务骨干有机会接受法律硕士教育。此项试点立足于我国法治的现实国情,所以应仅限于报考法律硕士,暂不涉及其它专业学位。招生指标的确定方面,以培养单位取得省级以上政法系统委托培养计划任务作为上报招生计划的基本依据。
鉴于在职攻读只发学位证而无学历证纯属管理制度不合理造成的问题,因此,凡符合条件的在职攻读毕业生,均应颁发学位证和毕业证。
关于各高校录取结果的排序和管理问题,建议:学位办委托学位中心总结排序管理办法中存在的经验和问题,研究和制订新的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考务方面,在职法硕的联考试卷在集中评阅和成绩确认工作完成后,建议将试卷返还各招生单位使用和处理,以便招生单位核查替考作弊之用。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7]56号.1997-11-10.
[2]王健.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创办、发展与成就:1996~2006[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5):61-63.
[3]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08]28号.2008-06-30.
[4]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2011-12-23.
[5]王健.法律硕士教育的性质[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