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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公正,让“德福一致”成为价值导向

2015-02-28蔡敏春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德福公正利益

蔡敏春

(西昌学院思政部,四川西昌615013)

维护社会公正,让“德福一致”成为价值导向

蔡敏春

(西昌学院思政部,四川西昌615013)

德福相背损害了社会公正,影响了道德的可持续发展。要维护社会公正必须实现德福一致,让“德福一致”成为价值导向,因为德福一致体现了道德和利益的统一,体现了利己和利他的统一,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平等,而实现德福一致的有效路径就是建立道德回报机制。

社会公正;德福相背;德福一致;道德回报

长期以来我们把大公无私,专门利人、毫不利己,只讲奉献和牺牲作为道德的核心,认为道德不求回报,讲回报就是重利,就不配讲道德,即使偶尔要求道德回报也是非常害羞,并且更多的是片面要求精神回报而不敢或不愿提及物质利益的回报,担心这样的要求会亵渎道德行为的高尚性。道德回报的缺失使得有德者不幸,无德者享乐,让人感到做一个有道德的“好人”就是吃亏,这种道德与利益的分裂,德行与幸福的背离,严重地破坏社会道德生活的和谐,给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建设与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鉴于此,笔者认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有德之人,不能让有德者不幸,有德之人才会持续存在并不断增加,国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社会公正,让“德福一致”成为价值导向。

一、公正的社会应当是德福一致的社会

“德”即德行,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规范要求的行为;“福”指幸福,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感受或意识到自己预定的目标和理想已经实现或非常接近而引起的一种内心满足。在中国伦理学史上,对幸福的理解与把握既直接也全面,如《尚书·洪范》中指出幸福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修好德,五曰考终命。”这就是所谓的五福:长寿、富有、康宁、好德和善终,既有物质上的满足,也有精神上的感受,还有道德上的考量。德福一致就是指德行与幸福是相通的,实施了道德行为能够给自己带来幸福,实施了不道德行为则会使自己遭受否定性评价和不利后果,损害自己的幸福。从直观层面讲就是做好事得到相应的奖赏,做坏事遭到相应的惩罚,即中国老百姓常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孔子也坚定地认为“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即只有道德上的无愧才有心安理得的享受,只有心安理得的享受才有正当的幸福。“德福一致”历来是我国民众的美好希冀,我国民间俗语“多行不义必自毙”、“好人一生平安”、“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一人行善,全家受福,一人作恶,全家受殃”等均是德福一致的社会公正思想的直观反映,体现着人们对正义必胜、邪恶必败的道德评判的价值认同以及惩恶扬善的社会公正的道德诉求。所以只有实现德福一致使每个人都得所应得,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德福一致体现了道德和利益的统一

道德和利益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从道德的起源来说,道德产生于调节人类社会利益关系的需要。如荀子认为,人天生就有欲望,欲望得不到满足,就会去追求,追求而没有限度,就会发生争夺,一争夺就会产生祸乱,祸乱就会使社会陷入困境。于是,古代的圣王制定礼仪,以调养人们的欲望,平衡社会利益关系,这就是礼仪道德的起源;从道德的发展来说,利益是道德得以发展的内在动力。费尔巴哈极其形象而深刻地阐述了道德与人的生存利益之间的重要联系,他说:“德行和身体一样,需要饮食、衣服、阳光、空气和住居……如果缺乏生活上的必需品,那么也就缺乏道德上的必要性。生活的基础也就是道德的基础。如果由于饥饿由于贫穷你腹中空空,那么不论在你的头脑中,在你的心中或者在你的感觉中都不会有道德的基础和资料。”因此离开利益谈论道德,道德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丧失了个人安身立命的根基;从道德的目的来说,道德通过保障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最终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可见道德和利益是密不可分的,而利益是公正社会的核心及追求,一个公正的社会必然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在调整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并使之平衡的前提下,最终使每个人的利益和幸福得到实现。

(二)德福一致体现了利己与利他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双重属性,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物质利益,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对道德的精神需要,这就决定了人既可能自爱利己也可能无私利他。作为个体的存在,人希望独立、自由和有利于自己;作为社会的存在,人具有依赖性、约束自己并有利于他人。所以当个人利益与他人的、社会的利益发生矛盾甚至冲突时,这时的行为选择是困难的。如果选择为个人私利而不顾及甚至是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利,很显然是一种无德利己不利他的行为;如果选择放弃个人的利益,而把他人或是社会公利放在首位,这种行为无疑又是有德利他但不利己的行为,此时应鼓励个人出于道德正义感做出有德利他的选择,而社会应采取一定的措施让行善做出牺牲的人得到尊重和补偿,并且不以德行施予者的意志为转移,即无论实施德行的人是否关注和是否愿意接受回报,其都应当并且都能够获得回报,这就从客观上实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这种统一实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而和谐为社会公正奠定了基础。

(三)德福一致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

中国古代重义轻利的思想、西欧中世纪的宗教伦理以及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的道德绝对命令都强调道德是一种义务,而忽视了道德作为一种权利的存在。社会发展到今天,权利义务的关系已由原始社会的浑然一体及阶级社会的割裂对立发展为今天的辩证统一,用马克思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经典名言来说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虽然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权利为目的,但不能以此为借口否认权利的存在。德福一致体现的是一种道德施予者与道德受惠者的人格平等,任何人都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履行者,权利的享有需以义务的履行作保证,义务的履行是为了实现权利的享有。在人人平等的社会,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人是特权社会和阶级社会的产物,是违背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所以实行德福一致,让行为人履行道德义务的同时享有道德回报的权利,既体现了主体地位的平等,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

二、德福相背的现实及其影响

现实中德福相背的事实屡屡发生,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善行得不到回报,极端表现是善行恶报:主要是受儒家伦理思想“君子行善不图回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影响,认为“道德是不配讲回报的”,即使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好人做了好事,牺牲了利益生活处境困难时向他人求救或是做了好事要求宣传时都会被人投以质疑的目光。有的善行甚至得到恶报,如见义勇为的英雄们冒着生命危险勇敢与歹徒做斗争,结果却被诬陷为肇事者,主持公道坚持正义者屡遭报复等等。二是恶行得不到惩罚,极端表现为恶行善报。如考试作弊被发现后监考老师不收卷不上报不处理,一些恶行甚至给作恶者带来好处,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人成了百万富翁,投机取巧拉关系走后门的人左右逢源、耀武扬威、鸡犬升天等。“为善未必幸福,做恶未必遭难”成为社会的常态,当德福相背的事实较为普遍时,人们对传统的善恶因果报应学说就会产生质疑,在思想观念上就会产生“好人没好报,有德却无福”“恶人无恶报,无德却享福”“好人总是吃亏”、“好人不长命,坏人活万年”等认识,实际上是在拷问道德存在的合理性依据,是在探求人们在面对德福矛盾时应该何去何从的问题。一旦这些认识成为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因果观念,必然会产生难以估计并且是非常深远的消极影响。

(一)德福相背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

从行善人的角度看,为了成全社会或他人,行为人总会或多或少作出一定的牺牲或让渡部分利益;从作恶人的角度看,作恶人为了达到目的总会损害社会或他人,并从中得到一定利益的满足。此时行善人与受益人、作恶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是不均衡的。如果行善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让其牺牲或让渡的利益得到补偿,甚至行善人还要遭打击报复,过着不尽人意的生活,如果作恶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让其不合理的利益得到剥夺,过着有滋有味的生活,正如诗人北岛的那句名言所描述的“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那么,这样的社会注定是公平正义缺失的社会。因为,这样的社会没有明确有力的价值导向,没有分明的是非善恶评价、没有公正的利益分配,久而久之必然导致义务与权利相分离,利己与利他的二律背反,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不和谐。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社会仍然要求人们无条件的讲道德,做一个无私奉献的人,就会造成美国思想家莱茵霍尔德·尼布尔曾说过的“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也许有一部分人会响应社会的号召,作出大公无私、施恩不望报之举,但这样高尚的人注定会曲高和寡,注定会成为孤独的一群人,就象鲜花得不到浇灌和营养,总有一天会难以阻止地普遍凋谢,德福相背的社会也会使高尚的人失去支撑而日渐稀少,因为建立在普遍不公正基础上的道德繁荣是决不会长久的,或者说,这种繁荣本身就是虚假的。

(二)德福相背影响了道德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德福相背会影响人们选择和认同某种道德标准: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标准往往是多元的,人们常常面临对不同道德价值标准的选择和认同,而一个人作出什么样的选择,不仅仅是外在力量影响的结果,更是与个人及其需要密切相关。对于那些不能给行为人带来尊严、利益、幸福甚至会带来损害的道德规范,人们有权利拒绝遵守,对以国家的名义、集体的名义倡导的鼓吹自我牺牲、利他主义的道德要求,人们没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社会、国家所倡导的道德价值标准不能给道德主体带来幸福,就会极大地打击道德主体的道德积极性,严重动摇他们的道德信仰,道德就会失去群众基础而形同虚设。其次,德福相背会助长人们对社会道德更加冷漠。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原理告诉我们,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相互转换,当德福一致成为道德主体行为的结果时,德福一致又会成为道德主体进一步实施道德行为的原因。行善得恶、好人吃亏的代价考量无疑是道德主体在选择是否践行道德行为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理性参考因素,道德冷漠正是道德主体缘于行善代价的高昂而放弃践行道德行为的结果。现实中善良被欺、正义被辱的现象伤害了人们对道德的情感,既然行善遭恶报,那么公众行善的热情必然降低,人们感受到“道德无用”的困境,不再相信善恶因果回报的真实性和客观力量,不再笃信道德权威,在需要自己挺身而出时,充当冷漠的旁观者或是逃避者,对于见义勇为的模范事迹,不再满腔热情地称赞,不再仰慕道德人格的崇高,也不学习、不传播、不效仿。2006年南京“彭宇案”、2011年天津“许云鹤案”之后,深圳、武汉等地发生的老人跌倒在地无人敢扶的道德冷漠事件屡屡曝光正是行善遭恶报的后续效应。所以当一个社会的道德不被认同或虽被认同但因代价太高而不被践行时,社会的道德根基就会被抽去,社会的道德大厦必然轰然倒塌。

三、“德福一致”的路径选择:建立和完善道德回报机制

所谓道德回报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对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或道德品质作出善恶评价的基础上,对行为主体给予相应的奖赏和惩罚。由此可知道德回报可以分为赏善和罚恶两个方面,通过对善的保护和褒扬、对恶的惩罚和贬抑来影响和建构人们的行为价值取向,维护社会道德法则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实现社会公正。

从道德回报的主体来看,善行的回报主体包括善行的直接受益者和间接受益者,直接受益者出于感恩之心予以回报,对此社会应鼓励但不能强迫;间接受益者是全体公民和整个社会,应由政府牵头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行善者予以补偿回报。两个回报主体应以后者为主,因为无数事实表明,如果直接受益者没有感恩之心,或者虽有感恩之心却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力回报时,倘若社会也缺乏有效的回报机制,善行的回报极容易陷于缺失状态。所以为了有效地进行道德回报,建立专门的道德回报机构是关键,无论哪种形式的回报机构,只要权责明确,能将道德回报落到实处,道德回报就会成为一种自觉性主动性规范性的国家行为。同理,恶行的回报主体是恶行的领受者,包括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直接受害者在恶行中利益受到侵害,往往会自力救济,依靠自身的力量对行恶者实施类似于古代“报仇”思维的惩罚,这种惩罚属于个人行为,对治恶有一定的作用,但作用非常有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受害者可能会出于怕麻烦、力量不够或惧怕恶势力而不愿、不能或不敢罚恶,使得一些恶行肆意横行却逍遥“罚”外,此时我们必须借助社会的力量,让国家承担起罚恶的责任,成为罚恶的最主要主体,只有这样“罚恶”才能落到实处,“止恶”目的才能达到。

从道德回报的原则来看,道德回报作为一种正式的严肃的国家行为,不能想当然地随意进行,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遵循四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公正的原则。即根据行为的善恶性质及社会影响进行客观无偏私的赏罚,该赏必赏,该罚必罚,小善轻赏,大善重赏,小恶轻罚,大恶重罚,不赏私劳,不罚私怨,赏罚的性质及多少取决于行为和品质的善恶性质及程度,而不以行为主体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主观意愿等为转移。二是及时的原则。及时是对道德回报在时间上的要求,即道德回报应在行为实施后较短的时间内进行,不能拖延太久。正如俗话所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道德回报应越早越好。及时的道德回报能够利用人们鲜明的感性印象深刻地感知善恶美丑,在人们的记忆尚未消退之前激起他们的情感共鸣,进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行善如果长期得不到肯定和奖赏,行为人的行善动机可能会逐渐弱化,最终失去行善的源动力,善举会越来越少;恶行如果长期得不到否定和惩罚,一定意义上就是对该行为的默许甚至纵容,结果会导致更多恶行的发生。所以为了避免延迟的道德回报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道德回报必须及时,并且越早越好。三是适度的原则。道德回报的目的是力图通过建立行为善恶与利益得失的关联,实现生活中道德规范运行的良性循环,所以就回报的程度而言,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等价模式,做到精确的等价交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目的以及行为性质及影响,结合行为对象的利益得失情况等综合分析,做到奖罚有度,让行为的参与者们能树立正确的是非善恶观念,为善的继续为善,作恶的不敢作恶。四是物质回报与精神回报相结合的原则。道德回报的内容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对于善行物质回报可以增强道德的驱动力,精神回报可以增强道德的高尚性和感召力,两种回报各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不能只用其一不用其二。如果只是给予精神层面的回报而忽视了物质利益的回报,许多人就会认为“表扬和鼓励只是一时的虚名,不能当饭吃”,既然行善不能给自己带来物质实惠干脆就不再行善。所以为了调动行善的积极性,我们必须正视和肯定物质回报。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道德回报毕竟不同于经济领域的回报,道德是一种社会倡导的应然性义务,是当事人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为追求人格完善境界提升而主动做出的善行,如果凡事都讲金钱刺激,都讲物质奖励,就会使道德回报庸俗化,就难免会出现为图物质回报而做好事的人,如有的人说“要我帮你可以,先拿钱来”,“付多少钱,做多少好事”,感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冷冰冰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其利字当头,钱字把关的动机严重亵渎了道德行为的高尚性。因此在善行道德回报的内容上,要坚持物质回报与精神回报相结合原则,承认物质利益的回报,积极鼓励精神利益的回报。对恶行的惩罚也应当从物质、精神两个方面着手,增加他们行恶的成本。

从道德回报的途径看可以是直接回报也可以是间接回报:当我们清楚善行的施予者是谁,并且善行的施予者愿意接受回报时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回报,而当善行的施予者不愿意接受回报或者善行的施予者已经牺牲或不幸离开人世时,我们可以向行善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人进行回报,让道德回报惠及到行善者的家人和朋友。同理,对恶行的回报也有直接间接之分,只是在间接罚恶的时候要注意,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人身罚、资格罚是不能牵连行恶者的亲人朋友的,只有财产罚在行恶者无力承受时,其关系密切的人又主动自愿承担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间接回报。此外无论是善行还是恶行都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行善者做了好事不留名或行恶者行恶之后逃之夭夭,此时我们不清楚谁是行为人,不知道该向谁回报,使得道德回报因缺乏回报对象而无法进行。无法回报并不意味着不要回报,回报仍然是必要的,只是只能采取间接回报的方式而已。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关注类似善行让受恩者及更多的人行善形成良好社会风气,虽然行善者处于隐身状态,但他会觉得自己的善行得到了弘扬,会有一种自豪感和幸福感;另一方面我们要给类似的恶行予以严厉的惩罚,让世人知道此种行为为社会所不容,行恶者一旦抓获必将受惩,让受害者也能略感心理安慰。这些做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成是间接回报。总之,回报的方式较多,不同的回报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应尽量拓宽道德回报方式。

从道德回报的制度建设看,要通过立法、行政的手段将道德回报各个环节法律化、制度化,使道德回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建立见义勇为社会基金制度、建立见义勇为伤残者国家终生供养制度,以及对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属的物质保障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对英雄的付出起到补偿作用,而且是在他们因善举致伤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后,对其个人以及家庭的一种保障,可以让更多的人没有后顾之忧地去做好事。我们还可以建立和完善对有德者蒙冤的法律援助中心和对诬陷者的惩治制度,保障有德者的善行和善心,减少被救者以怨报德的无耻行为等。

四、结语

行善是一个个体道德问题,社会公正则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社会公正的目的是求得整个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善具有普适性,是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必要条件。虽然就道德境界来说,行善不求回报更加纯洁和高尚,但这并不能说,它比社会公正更重要。《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指出:“行善是大厦的装饰物,而不是大厦的基础,因此,规劝即可,而决无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则是支撑整个大厦的顶梁柱。”所以对社会而言,社会公正比无私奉献能起到更大的道德调节作用,更能促进道德目的的实现。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正,让德行繁荣,我们必须建立道德回报机制,让“好人不吃亏”成为社会常态,让“德福一致”成为价值导向!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孙忠利.道德回报探析[J].东岳论丛,2011(1).

[2]黄雁玲.浅议道德回报的原则与方式[J].社科纵横.2009(3).

[3]郑光才.论道德回报及其对道德教育的启示[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06.

[4]张芳芳.道德回报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师范大学,2013.

[5]康化椿.论道德回报[J].社会科学研究,2004(2).

[6]陈艳红.我国转型期道德回报实现机制的构建研究[D].株洲:湖南工业大学,2013.

[7]肖霞.德福一致:社会公正的理性诉求[J].云南社会科学,2007(1).

To Maintain Social Justice,Let"Unity of Morality and Happiness"Become Social Value Orientation

CAI Min-chun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Department,Xichang College,Xichang,Sichuan 615013)

The disunity of morality and hapiness damages the social justice and sets back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orality.In order to maintain social justice,we must let"unity of morality and hapiness"become a relality and social value orientation.Because"unity of morality and hapiness"embodies three aspects:unity of morality and interest,unity of self-interest and altruism,equality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To realize"unity of morality and hapiness",the effective way is to establish moral reward system

social justice;disunity of morality and happiness;unity of morality and happiness;moral reward

B82-052

A

1673-1883(2015)04-0021-05

(责任编辑:董应龙)

2015-09-12

蔡敏春(1975-),女,四川西昌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与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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