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与真实威胁的划定——伊奥尼斯案
2015-02-28刘泽达
作者简介:刘泽达(1989—),男,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新闻学专业研究生在读。
摘 要:说起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许多人都略知一二,人们对言论自由总是心生向往。然而自由不是绝对的,在一个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中,第一修正案对言论的保护往往取决于法院对其的划定。在划定的过程中,“真实威胁”作为一个关键要素往往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2015年6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的审判的伊奥尼斯案吸引了大众的眼球,不仅因为此案涵盖了家庭破裂、言语攻击、社交网络、说唱音乐等娱乐元素,还因为该案对真实威胁与言论自由之间关系的划定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5)17-0257-01
一、案件陈述
2010年5月,生活在宾州的伊奥尼斯与结婚7年的妻子塔拉分居,妻子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搬离了住所,他非常低落,无法专心工作,还被同事投诉性骚扰。2010年10月,伊奥尼斯在脸书上传了张照片,他身穿戏服并持刀对准投诉他性骚扰同事的脖子,图片配字“我希望”。上司看到后,立即炒了他鱿鱼。愤怒的伊奥尼斯化名在社交网站脸书上发布了个人风格的说唱歌词,歌词内容充斥着清晰的暴力语言,目标暗指他的妻子、同事、幼儿园、政府和联邦法律机构。
尽管这些歌词帖子大多附缀了否认声明,即歌词只是虚构,并不针对某个真实的人,而且还附带声明伊奥尼斯本人在使用来自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但许多熟知他的人都认为这些帖子暗含威胁。当伊奥尼斯被前雇主告知联邦调查局之后,联邦调查局开始监控他的脸书并最终逮捕了他。他被起诉违反联邦法条例——禁止传播含有伤害他人的威胁的内容。该案上诉到最高联邦法院是因伊奥尼斯的辩护律师认为言论是否为“真实威胁”的法律标准应是“客观的人”是否认为他发布的内容具有威胁性。被告本人也认为应该检测他的言论是否会被理解成威胁。经过了漫长的审判,2015年6月1日,该案件最高法院被驳回,伊奥尼斯是否有罪有待判决。
二、案件分析
(一)何为“真实威胁”
伊奥尼斯案中的一个复杂因素是法院尚未研究在网络环境中“真实威胁”的定义。上一次评估“真实威胁”是在2003年的十字架纵火案。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设立了勘界标准:只要是“真实威胁”,就不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行为人还必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为了保护人们免于暴力恐惧、阻断暴力恐惧和降低暴力行为,最高法院对“‘真实威胁’”做了比较宽泛的解释:那些没有实行、甚至并不打算实行的暴力威胁,都属于“真实威胁”。具体而言,根据法律条文:任何传播含有威胁绑架或威胁伤害他人的人都应被处以罚款或被监禁不超过5年或者并罚。可见,刑法条文只规定了行为这一客观要素,而对于犯罪心态完全未置一词,正如法院意见所说的,单从“威胁”一词出发,对于这一条款所要求的犯罪心态是无法得出结论的。当然,不能因为条文未对此做出规定就认为“真实威胁”在心理上不做要求,于是大法官们用刑法来解释问题。
(二)说唱歌词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
另一个微妙之处在于说唱表达方式,是艺术作品,还是普通言论,可不可以直接将说唱作品中的言论,作为证明犯罪意图的证据?陪审员和法官反射性地倾向于认为说唱歌词是一种艺术形式而不是证词,正如伊奥尼斯在他给最高法院的上诉书里说道:“艺术是与限制相矛盾的。”然而研究显示,近十年来,充满暴力的说唱歌词,越来越多地被司法机关用作不利于被告的罪证,而且不少针对业余说唱歌手,他们多为有色人种。法院、控方正通过司法力量将说唱定义成罪证,而不是艺术。
(三)来自伊奥尼斯的辩护
伊奥尼斯声称“威胁”一词,根据定义,表达了一种强加伤害的打算,而在《第一修正案》下,政府必须证明他有主观威胁的意图,而他否认这种意图,声称他写的歌词是在回应说唱歌手阿姆。同时,伊奥尼斯要求政府证明他真的有这种伤害他人的打算,而不仅仅是推理性怀疑。此外伊奥尼斯辩护人认为,在社交媒体这个语境里,发言人的“主观意图”更加模糊、难以确定。线上交流固有的非人格化特点,让交流传达出的信息更易遭到误解。
(四)最高法院对此案的意见
美国刑法上,犯罪心态有四种:蓄意、明知、轻率、疏忽。最高法院认为将此案解释为疏忽来给被告定罪是不可接受的。要构成“真实威胁”,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对其言论是对他人的恐吓具有一定的认知。例如,行为人如果认为自己是在开玩笑,那无论“理性的第三人”怎么看,都不能给行为人定罪。在这里,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特意指出,理性的人是侵权法上确定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刑法上确认责任应该采取的标准是: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至此,案件告一段落。由于该案定罪时法官给陪审团的指示中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没有任何要求,采取的是疏忽标准,所以定罪的判决不能成立。既然如此,本案也就没有了再去探讨第一修正案的必要,于是案件发回重审,伊奥尼斯是否有罪有待判决。
三、总结
虽然伊奥尼斯案从头到尾并没有探讨第一修正案一个字,但是它对言论自由的影响却是不言而喻的。为何法官们会拒绝疏忽标准?判决书中阐述的刑法解释路径固然是一方面原因,更重要的是,还是强调言论自由的利益这一思想的主导。在言辞犯罪中,处于利益横梁两端的是言论自由与生命权。当言论自由被当作至上的利益,对于犯罪心态的要求自然会采取严格的标准;而当生命权、社会秩序等被当作至少与言论自由同等重要的利益时,对犯罪心态的要求就会采取更为宽松的标准。不得不说,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思路中,我们经常会看见的,是对于言者利益的强调,而不是对社会安定,事件中受害者利益的强调。这一判决的直接后果将是,执法人员要证明恐吓犯罪成立将比以往困难得多。相应的,社交网站上恐吓他人的言论也就更容易泛滥。值得注意的是,言论自由并非一切。与言论自由同等重要,甚至比它更重要的利益有很多。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向言论自由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