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道应遵循四原则
2015-02-28韩志刚
韩志刚
(周口日报社,河南 周口 466000)
如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法制新闻报道在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制信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案例报道是法制新闻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但是,如今一些媒体的案例报道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报道失实、用语失范、造成新闻二次伤害等。可以说,一篇失误的案例报道往往会给受众造成误导,甚至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案例报道必须遵循客观真实、用语规范、报道适度、防止“二次伤害”四项原则,才能确保案例报道收到宣传教育的效果。
一、客观真实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对于案例报道来说,更应注重客观真实。案例报道的目的在于满足受众对法制信息和法制知识的需求,通过典型案例来引导舆论和教育受众。这需要新闻工作者保持专业态度,找准角色定位,真实地、迅速地反映客观实际的活动主体。同时,对于案例报道,必须坚持尊重司法特性的原则,尊重司法的中立性、权威性,必须用客观地叙述事实的方法影响读者,引导舆论。
2004年,媒体在对马加爵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在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中,人们无法看到真实的马加爵。“屠夫”、“恶魔”等带有歧视性的词语频频见于报道中,甚至在有的节目中,学者竟说“马加爵是一个罪犯,枪毙这是不用再讨论的问题了”。显然,媒体已经充当了“法官”的角色,自行给马加爵判了刑。其实,这个被媒体描述为“天生杀人凶手”的马加爵,只不过是有严重心理障碍的普通青年。长期积压的不良情绪、封闭的生活方式和不健全的心理导致他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舆论的引导者,媒体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受众,给司法机关带来了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独立性。
类似的例子还有药家鑫案等。“媒体审判”现象一再出现,说明有的媒体没有找准角色,或者故意越位。因此,首先,法制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公正立场。其次,在写作案例报道时,必须深入采访,不能凭空想象虚构。稿件叙述的事实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有任何的差错、虚构、夸大或缩小。再次,文中的判断、评论、分析,也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掺杂个人感情色彩,不能随心所欲、添油加醋。
二、用语规范
案例报道不同于一般的新闻报道,语言运用有其特殊要求。作为涉法报道的案例报道,肯定离不开大量的法律术语的运用,这有利于达到表述上的准确。各行各业都存在着大量的专业用语。法律活动作为特定的专业范畴,同样有着特定的专业术语和特定的表达方式。法律专业术语是专门用来表达法律领域特有的事务、现象的法律专业用语,是对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科学归纳和概括,是法律语言的主要标志。因此,在案例报道中恰当地使用法律术语,才能确保向受众准确地传达法制信息和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宣传的效果。
然而,在不少案例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错用、混用、滥用的现象。例如,报纸上经常可以看到“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错用的情况。其实,二者的概念完全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法院依法判决为有罪的人才能称为罪犯,在判决之前,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分别有不同的称谓。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应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应称为被告人。类似的情况还有“现场勘查”与“现场勘察”、“检察”与“检查”、“被告”与“被告人”、“罚金”与“罚款”、“终结”与“终止”等,有些法律术语尽管只是一字之差,但却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有着特定的使用主体和含义,不能互相错位和替代。这些术语的错误运用,会造成表达上的混乱,影响人们对于报道主题的准确理解。因此,在案例报道中,应该根据所表述的内容,选用恰当的法律专业术语。这样才能避免各种术语的混用、乱用甚至错用,确保案例报道的质量。
三、报道适度
案例报道,尤其是报道人们关心的大案要案,是法制新闻工作者的职责。然而,这类新闻具有强大的冲击力和吸引力。正是这种特性,使得一些案例报道走上另一个极端,案例报道节目泛滥,充斥着黄赌毒和凶杀暴力,吸引眼球刺激神经,这一切的背后往往蕴藏着许多隐患。因此,如何准确恰当地传播信息,并引领正确的价值观,就需要案例报道把握适度的原则。
笔者认为,案例报道适度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案例报道细节适度。不能过分地描写作案的细节和过程。要严格把握导向,以免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刺激受众不健康的猎奇心理和传播犯罪方法的负面作用。不要报道属于保密范畴的侦破手段。二是案例报道数量适度。媒体必须考虑到新闻报道中整体真实与具体真实的统一,对于某一个时期的案例报道要有宏观的计划,控制报道比例,精选大案要案,深挖典型意义,这样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防止“二次伤害”
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主要是指引发新闻事件的客观事实已经给当事人或者公众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伤害,而通过新闻报道又引起或造成当事人或公众再次受到物质和精神伤害。案例报道是通过典型案例报道来影响受众,案例当事人形形色色,报道时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二次伤害”。
2011年11月,深圳发生了轰动全国的“杨武事件”,针对此事的报道一度引起了媒体的集体反思。尽管这起强奸案的受害者不愿接受采访,但众多记者依然紧追不舍。杨武的妻子本身已经受到巨大伤害,但媒体却仍不放过,硬逼她追问案件发生时的种种细节。此举无异于在当事人正在流血的伤口上撒盐。这次事件提醒我们,如果媒体不顾职业道德、冲破伦理底线,只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那么很有可能给新闻事件的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既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伤害,又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因此,在案例报道中,我们要找到新闻和伦理的平衡点,避免“二次伤害”带来的负面影响。具体来说,要以维护当事人和公众权利和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采访中不强迫追问采访对象,报道时对报道对象采取技术处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