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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环境下新闻从业者的采编问题

2015-02-28谢淙泉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7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对象互联网+

摘 要:在2015年3月5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战略的提出,旨在于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以创新为驱动力推进新的经济增长点。“互联网连接一切”的互联网思维早已深刻地影响了新闻业,包括媒介融合,全媒体人才培养,这些与“互联网+”的开放理念是一脉相承的。新闻从业者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采编工作理应做到与时俱进。本文也将围绕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5)17-0109-01

一、新闻源的转变

在“互联网+”环境下,自媒体得到了空前发展。传统新闻行业开始面临来自互联网媒体的冲击。创立于2005年的《赫芬顿邮报》是美国著名的新闻博客网站,它打出的口号是“第一份互联网报纸”,让自由撰稿人们通过自媒体发声,其浏览量让传统报纸的发行量相形见绌。在微信和微博这两大网络社交媒体上每日流动的资讯已经开始为新闻业进行“议程设置”。新闻业的主要新闻源已经呈现出从官方渠道向互联网媒体倾斜的态势。微博和微信以其及时性在突发性事件报道中成了重要的新闻源。在“8.12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中,国内外各大媒体广泛转载微博和微信上的现场视频和照片。新闻源的这一转变,使得新闻从业者的采编工作同时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互联网新媒体信度面临考验

人们对微博和朋友圈的关注度和依赖度不断上升,这类互联网媒体的高转发数使得很多媒介素养不高的受众放松了对其信度的警惕。以讹传讹,谣言四起的情形屡见不鲜。新闻从业者在面对来自互联网媒体的新闻源时,要充分做好“把关人”的角色,否则我们将会预见到各类新闻媒体信度的一次大滑坡。“微博的认证体系塑造了一种可信度的阶层制”(徐笛,2014)这意味着面对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时,人们倾向于选择相信被社交媒体认证过的“加V”的个人和组织。现如今,传统媒体纷纷开设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新闻从业人员在管理这些账号时,要做到不随意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转发不仅仅是态度,更是一种责任。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拥有一大批关注和订阅人数,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会造成影响更恶劣的谣言二次传播。这事关传统媒体向互联网转型的尝试,关键就在于两点:一是提升信度。二是内容为王。

三、强调内容为王,避免“闭门造车”

传统媒体在向互联网转型的过程中,优势就在于自身拥有一批有着丰富经验的采编队伍,他们对资讯的整合和分析能力远超过网络自媒体的发布者。然而事实却令人担忧。“一位都市报的副主编更提到,该报80%的消息都源自微博。”(徐笛,2014)新闻从业人员,无论是在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工作,都不应被来自互联网的新闻源助长了惰性。网络找新闻加上电话采访就完成一篇稿件的工作态度只会让新闻媒体的话语权逐步丧失。

新闻媒体在消息发布的及时性上与自媒体略逊一筹,完全可以通过“内容为王”的理念打一个漂亮的翻身仗。同样以“8.12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为例,新闻媒体在灾难发生后,从多角度,多层次地对灾难进行报道。新闻媒体通过理性发声,来对抗互联网上流传的关于次生灾害的不实言论,还原事故的原貌,充分发挥了社会公器的职责。“内容为王”的理念要求新闻从业者的眼光更独到,分析更深入,解读更详尽。

首先,要求采编工作对新闻背景材料的梳理和整合做到全面。能否提出切中要害的问题取决于你对事件的掌握程度。互联网时代,对新闻背景的梳理整合更多的是态度问题而非能力问题。

其次,要求采编工作有明确和抓眼球的“议程设置”,在“8.12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的一则报道中,记者着眼于受灾群众中的“蚁族”,对住房有着刚性需求的青年群体,他们通过奋斗买到房子却得不到基本的安全保障。这则报道的点击量很快突破十万。

最后,要求采编工作注重叙事和配图。这是顺应当下“碎片化传播”的必然要求。读者对新闻的阅读不再是花费大段时间,而是所谓的“三上”,枕上、厕上、车上。会讲故事加上配图动人的新闻才是被读者广泛接受的好新闻。当然,讲好故事的前提条件是充分尊重新闻真实。

四、避免“媒介审判”,恪守新闻专业主义

新闻专业主义要求新闻从业者在新闻采编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同时服务于公众利益。这两年,我国反腐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伴随着高官落马的新闻报道,有时为了收获“眼球经济”,大篇幅地渲染非官方渠道获得的有关贪官“风花雪月”的故事。对于贪官敛财的具体金额,在法院还没有认定的情况下,进行不实的报道。在“互联网+”环境下,为了避免“媒介审判”,新闻从业者应该做到以下三点:首先,新闻报道以真实性原则为出发点,而不应是受众的点击量和转发数。其次,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对来自互联网的新闻源做到不核实不传播。最后,不能过度渲染案情,避免煽情的笔法和有严重情感倾向的用词。

五、“互联网+”环境下新闻侵权的扩大化

“网络传播侵权就是在网络空间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的特性,基于主观上的过错或法律上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刁广冰,2007)“互联网+”环境下新闻侵权主要包括新闻媒体对同行的侵权和对报道对象两大客体的侵权。

新闻媒体对同行的侵权主要发生于互联网媒体间,包括不注明原作者的转载和摘编。眼下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淡漠,相信随着“互联网+”战略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会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尊重。新闻媒体对报道对象的侵权包括对报道对象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对新闻事实的追求需建立在对报道对象充分保护的基础之上。报道对象被网友“人肉”的事件不断发生,这给新闻从业者敲响了警钟。报道对象不论是自愿或者非自愿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不论有无过错行为,他们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都应得到新闻从业者的尊重。来自网络的有关报道对象未经核实的背景材料,应当摒弃不用。

在“互联网+”环境下,新闻事件容易被受众过度解读,新闻当事人容易受到无端攻击。这就要求新闻从业者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还原事实真相的同时,保护报道对象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六、结语

正如前文所说,“互联网+”环境下的新闻采编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新闻从业者应当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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