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类电视节目的普法效果分析
2015-02-28刘晨
作者简介:刘晨(1963—),女,河南舞阳人,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电视新闻综合频道一级播音员。
摘 要:本文以当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调解类电视节目为例进行分析,指出当前调解类电视节目,在起到了较好的普法效果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如侵犯当事人隐私、专业素养不足和节目形式欠妥等诸多现实困境。只有从确保案例真实性、尊重法律和公民个体权利、注重后续效果关注等方面继续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前述问题,实现调解类节目普法效果的最大优化。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5)17-0043-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不断提高。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以及利益格局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转变,各种社会纠纷层出不穷。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通过庭外调解处理不涉及违法的民事纠纷案件,可以使民事纠纷的调节效果更加人性化。目前,我国有八十多万个人民调解组织,他们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原则和效力等作了规定,使人民调解活动有法可依。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为了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调解类电视节目应运而生。《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活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而电视台作为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自己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者与其他已经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合作,将电视演播室作为调解现场,以电视节目的形式呈现人民调解的过程。这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法律普及的效果。
一、调解类节目普法的积极作用
(一)专家介入,传授法律知识
调解类电视节目经常会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常会邀请一些法律专家到节目现场进行指导。例如,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和北京卫视的《第三调解室》都邀请了专业律师作为嘉宾出席。除了律师专家,《金牌调解》还邀请了法院和检察院的专业人员组成观察员队伍,他们的参与令调解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确保调解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法律精英助阵调解类电视节目,在具体案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擅长,向大众传达了实用性较强的法律常识,扩大了观众的法律知识储备,使观众在生活中面对类似问题时可以以法律的思维来思考和解决问题。
(二)签署协议,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我国四种调解制度之一,人民调解是一种可行性较强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类节目在制作初期,制作方会与司法部门合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例如,《爱心调解》栏目组成立了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调解室》与北京司法局成立了第三调解室人民委员会、《金牌调解》成立了江西卫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在调解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或者反悔,还可以进入法院进行法律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将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使得调解产生法律约束力。调解类电视节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成本,省去了烦琐的法律程序,使得婚姻问题、家庭矛盾和财务纠纷等事件在法律的指导下获得了更加高效、快捷的解决。
(三)以点带面,提升观众法律能力
不同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小众性,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电视有庞大的受众群体,节目信息的传播更加快速化和广域化。调解类电视节目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通过对贴近老百姓生活中的现实问题进行剖析,向普通大众传输了法治理念和法律常识,以点带面给观众启示,提升了观众懂法、学法、用法的能力。观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与节目中相似的情况时,即可以援引学到的法律知识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类节目普法的现实困境
(一)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在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而由于调解类电视节目是以解决矛盾纠纷为主要内容的,在一定程度上会暴露公民的隐私。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当事人的部分隐私是经过同意暴露给观众的,但也会有一些难言之隐不愿曝光,却被节目组未经当事人同意即被暴露出来。例如,某调解节目曾播出一个未成年女孩离家出走好几个月,被家人找到却不愿回家的案例。在节目中的许多镜头中,制作方并没有为这位未成年少女打马赛克。不仅如此,制作方反而挖掘出了少女未婚先孕的隐情。尽管该节目在调解过程中一再强调要少女保护好自己,但节目本身就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反而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给未成年当事人的身心、名誉带来了极大的损害。此类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在许多调解类节目中屡见不鲜。主要原因在于,节目制作方的法律观念不够健全,为达到节目效果竭尽全力、不择手段地挖掘当事人的隐私,以爆炸性的新闻博得关注,提高收视率。而这种过度套取信息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不足
调解员在调解类电视节目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他们不仅向当事人和观众传达着法律常识和道德标准,也直接影响着调解的成败。而在许多调解类电视节目中,调解员并不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评判、解决当事人的矛盾,而是随着当事人的情绪一同义愤填膺。如果调解员缺乏对自己情绪的掌控,很容易将自己陷入对事件的主观认知当中,在调解的过程中也难以做到客观冷静,而这与调解类节目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例如,在某调解节目中,因为家庭矛盾侄子动手打了婶婶,调解员在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的情况下也开始嘶吼,并责令侄子向长辈道歉,这种做法是有欠考虑的。调解员应该通过劝说和教育的方式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错误,明白打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引导当事人改正,而非强制当事人违心道歉,这样的调解只能是化解表面的矛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节目表现形式欠妥
电视节目的制作离不开商业利益的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