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常州市信贷主体逃废金融债务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15-02-26刘海涛
□刘海涛
对常州市信贷主体逃废金融债务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刘海涛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等多重因素影响,常州市信贷主体逃废金融债务事件时有发生,对商业银行等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通过问卷调查与现场走访等方式,围绕信贷主体逃废金融债务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常州市信贷主体逃废金融债务现状分析
(一)债务逃废频频发生,辖内银行多有波及。
调查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常州市累计发生逃废金融债务212起,涉及贷款235笔,金额达21.92亿元,占贷款合同金额的98.20%。其中,企业逃废金融债务135起,涉及贷款157笔20.98亿元,占总逃废金额的95.73%;个人逃废金融债务77起,涉及贷款78笔0.94亿元。分银行机构看,全辖共有19家银行波及,占全市银行总数的73.08%。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涉及逃废债务114笔9.84亿元,分别占总逃废笔数和金额的48.51%和44.89%;股份制银行共涉及逃废债务93笔9.92亿元;其他银行涉及28笔2.16亿元。截至2015年8月末,全市剔除银行打包转让、核销以及法院处置追回等的逃废债务外,尚有未结清逃废债务182笔17.79亿元。其中,企业未结清逃废债务123笔17.16亿元,个人未结清逃废债务59笔0.63亿元。
(二)逃废企业行业集中度高,规模以中小为主。从全市逃废债务的企业所属行业来看,以制造业为主,行业集中度高。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间,常州市制造业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达133笔18.65亿元,分别占企业逃废债务笔数和金额的84.71%和88.92%。批发零售业企业逃废债务为19笔1.97亿元;建筑业等其他行业企业逃废债务5笔0.36亿元。从逃废债务企业规模划型来看,均为中、小、微型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逃废债务数量和金额最多,达102笔10.22亿元,分别占企业逃废债务笔数和金额的64.97%和48.71%;中型企业逃废债务为48笔9.83亿元;微型企业逃废7笔0.93亿元。此外,从个人逃废债务情况看,也均为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信贷投向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三)债务逃废方式多样,个人逃废途径相对集中。从问卷调查情况看,全市金融债务逃废的方式较多,部分逃废方式涉及金额较大、占比较高。一是“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金融债权被悬空”的行为共涉及贷款35笔4.77亿元,分别占总逃废债务笔数和金额的14.89%和21.75%。二是“未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金融债权”的行为,累计涉及贷款23笔4.63亿元,分别占总逃废债务笔数和金额的9.79%和21.14%。三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金融债务”的达36笔2.96亿元,分别占总逃废债务笔数和金额的15.32%和13.52%。
此外,受个人逃废金融债务形式相对集中影响,部分逃废债务涉及笔数也较多。一是“信贷主体跑路失联等其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涉及贷款54笔2.62亿元,占总逃废债务笔数的22.98%,其中,个人逃废31笔。二是“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金融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金融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行为,共涉及贷款39笔1.80亿元,占总逃废债务笔数的16.60%,其中,个人逃废22笔。三是“通过为本人或家人办理移民等方式,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或外逃避债”的行为共涉及贷款22笔0.55亿元,占总逃废债务笔数的9.36%,其中,个人逃废14笔。
二、信贷主体逃废金融债务的动因分析
(一)对外担保代偿导致资金链断裂。据被调查行反映,近年来长期困扰银行系统的“担保圈”、“担保链”风险是导致信贷主体逃废金融债务的最主要因素。问卷调查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间,全市共涉及“因对外担保代偿等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逃废债务”的银行贷款达82笔11.09亿元,分别占总逃废债务笔数和金额的34.89%和50.59%。如某银行反映,辖内某公司主要生产内燃机及其配件,债务压力巨大,涉及银行贷款5.1亿元,且对外担保过多,并因2家被担保企业关停而发生代偿9460万元,使得该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并停产。该公司在银行贷款逾期并欠息期间,通过秘密转移生产设备、转让公司汽车等资产而实现债务逃废。
(二)宏观经济下行导致经营风险。近年来,因宏观经济下行而导致的市场需求不足、订单下降、应收款项账期拉长等问题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加之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等,企业经营风险不断积聚,部分出现债务逃废现象。调查显示,全市共涉及“因宏观经济下行导致债务逃废”的银行贷款为79笔7.24亿元,分别占总逃废债务笔数和金额的33.62%和33.03%。如辖内某小微企业主要从事建筑业,由于近年来宏观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等,使得应收账款难以回笼,资金周转不畅,加之在民间高额融资,导致最终资金链断裂后举债外逃,涉及银行贷款96万元。
(三)金融生态不良导致跟风逃债。调查显示,近年来因经济下行等,金融风险事件不断爆发,辖内金融生态环境趋于不良,使得信贷主体跟风逃废债务势头有所加剧。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间,全市涉及“因企业经营尚可,但跟风逃废债务”的银行贷款达30笔2.19亿元,分别占总逃废债务笔数和金额的12.77%和9.99%。据辖内多家银行反映,今年以来企业跟风逃废债务趋升,且呈现较强的区域性特点,常州两大重点乡镇支柱产业分别为强化木地板和钢管,近两年在部分企业主跑路后,一些企业主开始跟风赖账,抱团逃废债务,使得相关行遭受较大冲击,如某国有大行1年多来仅在其中一个乡镇就发生客户逃废债务达26笔0.51亿元。
(四)其他多重因素导致债务逃废。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因素。一是企业主不良嗜好导致所属企业资金链断裂而逃废债务,共涉及贷款17笔0.67亿元,其中尤以企业主赌博情况居多。如某行反映,某小企业主因赌博输掉400多万元而挪用企业资金,同时以企业和个人名义对外借取民间资金来弥补企业运营资金漏洞,最终导致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并逃废该行金融债务达148万元。二是在前几年经济景气度较高时,部分企业主盲目对外投资,最终失败、资金短缺而逃废债务,共涉及贷款11笔0.13亿元。三是少数企业因涉及民间高息借贷,资不抵债而逃废金融债务,共涉及贷款8笔0.23亿元。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下银行防范风险难度加大。调查显示,逃废债务往往具有突发性,且在信息不对称的当下,银行防范逃废债务风险的难度有所加大。一方面,由于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及银行账户资金等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不需进行变更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导致资产转移较为隐蔽,银行通过贷后很难发现资产动向,待银行发现时已错过了介入处置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由于工商、房管、土管等部门信息查询在要素、手续等方面要求不同,查询存在一定难度,对于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或个人,往往蓄意转移名下资产等,而银行在采取措施前由于没有法院判决等合法手续,难以提前知悉相关信息,致使后续处置陷入被动。此外,部分银行反映,对于一些出现风险的企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或赠送资产等逃废债务的情况,若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相关行为也无法撤销,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进程繁复致使银行诉讼明赢暗输。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因逃废债务而出现风险的银行,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受过程繁复等影响而处置进程缓慢,大量诉讼案件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窘境。一是司法处置时间普遍较长。调查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间,常州市信贷主体逃废债务事件已采取司法诉讼的共涉及贷款116笔9.22亿元,占总逃废债务笔数和金额的49.36%和42.08%,但其中“已经法院诉讼并收回”的贷款仅1笔0.10亿元,绝大部分贷款尚在司法处置阶段。据多家行反映,对于借款人“跑路”、银行诉讼追偿的情况,往往公告送达、诉讼时间至少也在半年以上,如辖内某行涉及的一笔逃废债务法院审理计执行程序已超一年半,其中二审终审胜诉后尚未执行,至今也已近半年。二是司法拍卖难度大。调查显示,由于拍卖标的评估价偏高、过户费用完全由买受人承担等,司法拍卖流拍率较高,辖内涉及的多家银行表示出现两至三拍流拍的情况不在少数。同时,目前江苏法院系统司法拍卖一律通过淘宝网进行,由于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使得一些有意向的买受人最终放弃购买的情况也较多。此外,对于一些已经拍卖结束的资金,往往也以维稳支付工人工资、社保等,使得债权人难以优先受偿。三是部分债务人恶意妨害司法进程。调查还发现,部分债务人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往往还通过签订虚假的抵押物租赁合同等,进行虚假租金支付,法院因难以鉴定租赁关系而拉长执行期限,致使银行无法快速处置抵押资产。
(三)不良打包处置回收率低蚕食银行资产。调查显示,部分银行在涉及贷款人逃废债务且回收难度大时,采取打包处置、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理。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间,全市涉及“已打包、核销处置”的银行贷款达36笔3.78亿元,分别占总逃废债务笔数和金额的15.32%和17.26%,且另有32笔贷款2.20亿元拟采取该措施处置。多家银行坦言,虽然该方式及时处置了不良资产,但由于回收率较低等使得银行资产缩水。由于近年来银行不良持续双升,大量进行资产转让,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议价方面明显强势,大量资产成交价格持续走低。如某行反映,2014年至2015年6月,该行共参与不良资产打包项目5次,涉及企业46户、贷款本金9.26亿元,但转让回收金额仅2.38亿元,2014年和2015年回收率仅为24.31%和19.15%。此外,部分行反映目前不良现金清收的难度明显加大。如某行今年1~8月对公不良清收2.83亿元,其中现金清收仅0.62亿元,现金清收率仅22.01%。
四、相关对策建议
(一)加大信息共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银行征信数据报送的检查与考核力度,确保常规入库数据及时准确;另一方面,要充分整合小额贷款公司等放贷组织信息等,将其纳入征信系统,及时掌握企业和个人融资状况,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各方协调联动,搭建银行与监管部门、工商、税务及法院信息查询平台,支持网络实时查询,具体包括工商、征信、诉讼、税务信息等,帮助银行及时、全面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风险状况,在发生重大风险时能抱团取暖、共同进退。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中加强信用知识宣传和教育,强化用信意识,促使企业自觉讲求诚信;同时,对于性质恶劣的逃废债企业和个人,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形成严厉打击逃废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优化内控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一方面,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信贷风险。商业银行要加强授信体系和内控制度建设,积极调整信贷策略,优化资金的分配和运用,尤其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坚持以效定贷,贷前进行资信调查,贷后实行跟踪监管,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性,从源头上减少不良债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切实采取有效的信贷资产保全措施。商业银行要从保全信贷资产的角度出发,对已出现的不良资产,要支持企业通过改革等措施盘活存量,搞活生产经营;同时也要针对一些企业利用改制之机逃废债务的想法,主动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及时提出防范和处理意见,维护自身权益。
(三)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一是针对逃废债暂无更高层面的权威性文件的现状,建议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等相关部委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界定以及打击处置方法;同时,建议在《合同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追究逃废债务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条款,从法律层面打击、限制其逃废债行为。二是建议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对逃废债行为进行制裁,对捏造租赁协议、虚构债务妨碍银行债权的顺利实现实行强有力制裁;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审、公判、通报、警示等,对存在造假心理和行为的逃废债嫌疑人进行有效的震慑和警告。三是建议进一步加大司法机关对逃废债务企业和个人的限制力度。如公安机关对逃废债务的企业法人或个人实行边控,法院对逃废债务的企业法人或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并限制高消费和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