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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暴力犯罪新闻报道的向度把握

2015-02-26徐荷清

西部广播电视 2015年4期
关键词:尼奥新闻报道加拿大

摘 要:暴力犯罪案件是比较敏感的新闻题材,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当有清醒的认识,把握适当的报道向度。本文以中加媒体关于“加拿大碎尸案”的报道为例分析中西方在暴力犯罪新闻的报道的差异,尝试从文本与报道组合角度分析媒体在报道暴力犯罪新闻时应当如何把握报道向度,在保有新闻专业主义的同时,应当警惕报道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大程度减少对敏感人群的伤害,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隐私,避免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

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在上网浏览网页之余常常会收到各种刺激、猎奇的暴力犯罪新闻或图片推送。美国新闻学家胥罗克曾说过:“由于‘危险’比成功更能搅动人心,因此,坏消息‘实施性’通常比好消息来得高,危机事件因而也比好事容易吸引阅听人的注意。”人类天生的好奇心会也会促使人们去关注和读取这类新闻。暴力犯罪案件天然具有很高的社会敏感性和关注度,所以各类媒体吸引受众也会将具有离奇、惊悚、血腥等特点的暴力犯罪事件当作新闻报道的热点。

但是,媒体对此类高智商、技术型的暴力犯罪新闻事件的报道方式存在一些不当和失范。加之自媒体蓬勃发展,信息传播的渠道广泛,暴力犯罪新闻更容易成为公众的传播素材。因此,在多元复杂的媒体环境中,主流媒体必须更加注重新闻报道时的价值向度,一方面承担信息传播的任务,另一方面要承担引领价值取向、传播知识文化、危机预警等重要的责任。关注媒体对此类新闻的报道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旦传播方式不当,会引发一系列的负面效应,造成悲剧。

1 中加关于“加拿大碎尸案”报道比较

1.1 文本比较

新闻文本作为新闻传播的重要载体,在传达新闻基本意义的同时,也被附加上了记者、媒体的新闻价值取向、新闻报道态度和意见等。在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环境下就同一新闻话题常常会出现不同的新闻表述与观点。本文选取2012年5月末发生的“加拿大碎尸案”为案例来进行中西方对于暴力犯罪新闻报道进行比较讨论关于暴力犯罪新闻报道的向度把握问题。由于加拿大媒体对此事件的新闻报道量十分巨大,本文选取加拿大具权威和影响力的报纸之一《环球邮报》网络版与中国的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三家主流新闻媒体为例,从文本与报道组合角度展开论述,找出其报道的同异点以及原因,并分析对于暴力新闻事件的新闻报道应当如何把握其报道的向度。

由于篇幅原因,此次事件的经过始末在文中不在赘述。本文选取了案发到嫌疑人马尼奥塔被捕即2012.5.30~2012.6.4这一时间段的新闻报道作为样本,将加拿大《环球邮报》网络版此时间段的报道作为样本一,共计26篇;将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此期间的报道作为样本二,共计24篇。两个样本的报道内容可主要分为对事件关键信息和案件发展的消息报道,对犯罪者马尼奥塔的背景报道,受害者林俊的背景报道,和其他四部分内容。通过文本分析发现加拿大媒体关于此四部分的内容报道各占总体样本的35%,33.3%,29%和15.3%,中国媒体报道的比例各为29%,42.7%,12.5%和25%。

在对事件关键信息和案件发展的消息的报道方面,中西方并没有过于明显的差异,对事件的定性均为一种不可思议、残暴、令人震惊等;在消息类文本内容方面,加拿大《环球邮报》的报道中更显客观,观点较全面,而中方报道大部分都是转载外媒的新闻略显单调、重复;在对嫌犯马尼奥塔的背景报道时,中国媒体在报道的标题中出现了贴标签式的词语,如同性恋、色情男星、变态狂,从标题就给读者进行暗示凶手的残暴变态,报道内容大多是负面话语,即马尼奥塔的是同性恋,性格阴暗残暴,心理变态,充满负能量等。而加拿大《环球邮报》报道其背景时使用了较多的中性词汇,报道内容都是采用了直接引语呈现具体的人物如其家人、房东等对其的评价,从各个角度对马尼奥塔的背景和其个人性格的多面性进行呈现。

在受害人林俊背景的报道中,中国媒体几乎都在标题中使用了被动语态,如“惨遭”、“遇害”,体现被害人的无辜和不幸。加拿大《环球邮报》基本采用的是比较中性态度,不含有明显的同情可怜等的情绪在其中。新闻内容方面,《环球邮报》采用了与马尼奥塔报道相同的框架,体现其many sides(多面)。且根据林俊在网络上社交网站的动态显示林俊与马尼奥塔是同样存在性格弱点和心理问题的,推断其与凶犯为同性恋人并处于交往状态;但中国媒体在对受害人林俊的背景和个人性格方面的报道几乎是失语状态,只是简单地说其为武汉在加留学生。在“同性恋”问题方面,《环球邮报》是直接报道并无遮蔽,中国媒体在报道中几乎没有提及此类问题。在其他内容报道方面,中国媒体的报道惯例式地出现了外交部发言、专家呼吁等的内容。《环球邮报》的报道并没有辐射太多内容,letters to the editor也是与事件相关的受众来信的意见。

1.2 中加两方呈现了两种不相同的“被建构的事实”

通过中加两方新闻报道的文本对比发现两国媒体呈现了两种不相同的“被建构的事实”,中国媒体的报道框架呈现为:林俊是一个性格温和留学生在加拿大遭遇不幸,且凶手是残暴的、变态的,其遭遇是个意外,是不幸的;有关部门在适当的时刻发言,专家提醒人们出门在外应当注意人身安全和自我保护;凶手被捕时罪有应得,大快人心。加拿大媒体的报道框架呈现为:凶手马尼奥塔是性格具有多面性的犯罪者,他残暴变态易怒反常且有心理不正常,与受害者林俊疑似同性恋人,其杀人的行为是为了出风头,博取关注等;受害人林俊nice(善良),soft(温柔),但其内心也是有阴暗面的,存在与嫌犯相同的性格弱点和心理缺陷;暗示这场惨案并不是意外,不是马尼奥塔单方面的行为,而可能是两者的互动,是由其性格原因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彭四平在《寻找新闻的向度》一书中对“新闻向度”的界定是“所谓‘向’,是新闻的方向,导向,……所谓‘度’,是指新闻的深度、法度、广度、厚度”。合适的报道向度对于暴力犯罪事件是十分重要的。由于中加两国传媒体制的不同和本案的非常规性,双方对其报道向度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总体来说,中国媒体在对本案报道时侧重于报道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基本做到了新闻真实,坚持了客观冷静的态度的同时饱有人文关怀。但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来看,并没有做到平衡报道,在受害者背景报道方面存在话语缺失。相比较之下加拿大媒体的报道更加客观、全面、平衡。报道详细地呈现了犯罪细节,但是本案中凶手作案手段残忍血腥,新闻报道后一度引发了恐慌,破坏社会安全感。

2 关于暴力犯罪新闻报道向度的思考

主流媒体必须在目前多元的媒体环境下承担起引导社会价值取向的重要责任,所以关于暴力犯罪类新闻报道必须向度适宜。首先要尊重客观事实,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同时要注意在报道犯罪过程和事实细节时要提醒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报道转变成传播犯罪方法和作案手段的范本,成为暴力犯罪的诱因。因此,对暴力犯罪的报道要采取恰当的报道策略和新闻话语,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负面影响,发挥新闻传播的正面功能。

2.1 建构主流价值判断标准,弘扬社会正气

传播学中的“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媒介不能完全控制受众在想什么,但是可以通过信息的编排有效地影响人们怎么想。所以在对暴力犯罪新闻进行报道时,主流媒体必须要担负起建构社会主流的价值判断标准,弘扬正气的任务。文本内容传播的不仅是表面的信息更是一种意识形态,所以主流媒体对暴力犯罪类新闻的报道态度要鲜明,不能出现暧昧性。本文第二部分的案例比较也可看出主流媒体对暴力犯罪作为新闻事件来报道时叙事文体风格应当简洁、客观、冷静,万万不可对当事人进行“标签化”或使用文学色彩的话语的描述,如“杀人狂魔”“变态狂”等词汇刺激公众的想象力,或把当事人的反社会行为导向成玩乐的工具。

报道暴力犯罪新闻时,不应忽略此类事件的法律属性,使用正确的语言和报道角度,兼备传播其背后的法理,犯罪原因及对策。在剖析犯罪者心理时不能一味将犯罪原因归咎为心理疾病,成长环境不健康,勿让公众有因为其经历坎坷等原因原谅其犯罪的行为。注重凸显法律的作用,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要鲜明地表达遗责犯罪行为的立场,宣扬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应有的严惩,引导公众反思和警戒,遏制潜在犯罪行为,增强公众的安全感,此类新闻报道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2 避免新闻“二次伤害”,饱有人文关怀

大众由于生活经验、文化结构、价值理念、心理素质等的不同,在解读暴力犯罪新闻的时候,关注角度存在很大差异。很多受众关注当事人的隐私和心理的相关信息,媒体不能单纯为了吸引读者会加大就侧重对此类信息的报道,必须把握受害者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晓权的动态平衡。本案中,中国媒体在对整体事件报道的框架中,明显缺少对受害人林俊的背景的报道也可归因于此。

不伤害或减小伤害受害人及其亲属是新闻报道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暴力犯罪事件的报道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受害者及其亲属,所以在报道此类新闻事件时避免造成“二次伤害”也是媒体应当注意的一个层面。媒体在对受害者进行报道时应当注意保护其隐私,切不可炒作渲染,一味追求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而忽视了媒体的社会责任,过多暴露当事人隐私,把案件当事人的悲惨经历变成公众和媒体的“批判盛宴”,引发二次伤害。主流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应当赋予文本人文关怀的态度,宣扬宽容信任的价值取向。

2.3 勿入娱乐化报道框架,坚持公正真实

娱乐化报道框架是以娱乐性作为新闻选择价值标准的一种报道范式,强调通过描述新闻中有趣的故事、情节、细节,使各种新闻内容衍变为趣味性、戏剧化的新闻。暴力犯罪事件自身所带有血腥、离奇、震撼等特点,很容易被包装成为“博眼球”的话题,而公众也更偏爱娱乐性强的新闻题材,所以此类题材的新闻很容易被装入娱乐化的报道框架,通过对暴力犯罪的情节、细节的强化描述来满足受众的娱乐心理和对他人隐私的窥探,这甚至会转变成潜在犯罪者学习的“范本”或“模板”。

暴力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对现存秩序、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基本价值的一种破坏,犯罪的发生是社会秩序的一种负向变动, 新闻报道对此必须做出客观公正的反映。一旦以娱乐性作为犯罪新闻选择价值标准,必然引发新闻报道的伦理失范问题。暴力犯罪新闻报道的娱乐化不仅异化了新闻的生命真实性,也淡化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使人们模糊善恶的界限,对正义善良与邪恶丑陋的价值判断发生偏差,丧失荣辱感和道德自省能力,导致新闻的信息传播功能被遮蔽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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