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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记者暗访的职业道德底线

2015-02-26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5期
关键词:媚俗隐私权职业道德

莫 静

(清远广播电视台,广东 清远 511500)

论记者暗访的职业道德底线

莫 静

(清远广播电视台,广东 清远 511500)

记者的职责是客观报道新闻,记者也被称为“无冕之王”,是正义的化身。作为媒体人,追求真相是其基本的职责。为了求得真相,大多数记者为选择通过“暗访”来挖新闻。从媒体市场竞争以及长远发展来看,暗访确实不失为一个很重要的采访手段。但当下记者暗访时仍然存在侵犯公民隐私、内容媚俗、暗访手段不正当等问题,当个体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和媒体职责、平等正义和经济效益等各种道德的冲突和利益的权衡接踵而至时,本文力图在媒介伦理与隐性采访之间找到平衡。

暗访;道德底线;媒介伦理

一、前言

隐性采访又称之为暗访、秘密采访,是指在被采访对象未感知的情况下新闻记者运用微型摄像机、照相机等工具秘密获取新闻信息的方法,是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方式。如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受众对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暗访已经成为当前媒体人获取信息惯用的采访手段,从媒体市场竞争以及长远发展来看,暗访确实不失为一个很重要的采访手段。但当下记者暗访时仍然存在侵犯公民隐私、内容媚俗、暗访手段不正当等问题,当个体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和媒体职责、平等正义和经济效益等各种道德的冲突和利益的权衡接踵而至时,本文力图在媒介伦理与隐性采访之间找到平衡。

二、记者超越职业道德底线的表现形式

张新宝教授曾经对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康德认为遵守道德规范是无条件的,所以在康德的眼里,即便是为了获取真实的信息,甚至是为了报道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新闻而迫不得已采取了暗访的手段,这些无论如何也不能构成暗访合理化的理由。也就说现在的问题在于,暗访是否可行以及这一做法利弊得失大小的权衡问题。侵犯隐私与挖掘新闻事实之间如何实现平衡很重要。

有的记者为了迎合受众的需求,在暗访的过程中采用偷窥的方式把注意力集中在公众人物的绯闻、丑闻、琐事上,因为这些内容能够满足大众猎奇的好奇心。所谓“媚俗”在娱乐报道中最为常见,为了抓住受众的眼球,媒体的法宝便是通过偷窥、跟踪的方式挖掘明星背后的丑闻、隐私,甚至以“性”为卖点,渲染色情的“桃色新闻”等,有的记者暗访卖淫事件后甚至详细描写淫秽的情节,除此之外,渲染暴力色彩也是很多丧失职业操守的记者的卖点。新闻内容媚俗化是媒体丧失伦理道德的一大表现。最常见的典型案例即狗仔队对娱乐明星私生活的偷拍与曝光,内容包括某位明星婚内出轨、某两位明星私下约会等明星背后的丑闻和隐私,甚至娱乐记者们以拍到“出轨证据”等图片为荣,内容丝毫没有任何建设性,完全以吸引受众眼球、满足受众好奇心为目的。

所谓不正当的暗访即偷拍、偷录等行为,这是被采访人隐私权被侵犯的源头,虽然目前这两种方式并没有受到公开的谴责,也不受法律的制裁,但一旦其他监管健全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媒体普遍采用的这种采访方式将会被关注并受到广泛批评。

三、记者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程度不断深入,特别是在媒体运营引入市场机制之后,不规范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媒体信息传播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力,媒体记者自身也没有合理的法律规范其行为,所以才会频繁出现媒体记者丧失职业道德底线的现象。其主要原因笔者总结如下:

第一,追求经济利益。市场经济的引入导致媒体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记者在采访中也会潜移默化的受此影响,部分记者只求眼前实际利益,为此铤而走险走上了偷拍的道路,放松了对自己素质和职业的严格要求。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的缺失。记者除了专业采编能力的提升外,还需要接受严格的思想政治教育。例如,采访中不得侵犯被采访人隐私等。

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的媒体主管部门缺乏对记者操守的管理监督,管理存在盲点,监督不严,监管不力,很多记者在采访中我行我素,为了得到第一手信息甚至采用卑劣的手段。

四、暗访回归理性之路

在暗访的长期发展中,受众一方面惊叹其在揭露黑暗、社会监督方面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也争论于它在法律和道德上的问题所在,即记者的职业道德底线。当暗访已经充斥着我们每天需要接触的媒体时,我们呼唤媒体机构和媒体人的媒介伦理重建。

第一,记者强化自律意识。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是因为他们不仅具备专业素养,也同时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但伴随着媒体间日益激烈的竞争,相当一部分记者为了利益将责任感和使命感抛诸脑后。为了追求关注度、吸引受众眼球,他们不顾媒体职业道德,将公共利益弃之不顾,一味地使用不正当手段去生产媚俗的内容或公众人物的花边新闻,而暗访往往成了他们的“杀手锏”。正是由于记者自律意识不强、盲目追求利益、对采访条例不熟等,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问题和侵权问题。

首先,笔者认为记者应该把握好暗访的“度”。记者应该意识到,暗访应该是显性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并不是所有新闻都需要采用暗访的,使用暗访的首要条件便是关乎大部分人的公共利益,且通过其他采访方式无法获知新闻信息。除此之外,所谓“度”还包括在采访过程中应该牢记自己的角色和社会责任,不要为了经济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信息。有的记者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动不动就暗访、偷拍、尾随,实际上这已经滥用了采访的权利。另外,诱导式采访也是不可取的。

其次,记者需要把握好自己的角色行为,不能过度参与到新闻事件中,记者只是新闻信息的传播者,不能干预事件的发展,更不能诱使被采访人犯罪。

最后,记者应该追求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统一,记者同时承担着社会责任和新闻职业道德,在具体的暗访中,当记者面临选择时,应该尽量使两者统一。特别要注意的是,当记者遇到杀人放火、打劫抢人等情况时,应该及时上前制止或报警,而不是为了获得新闻素材见死不救。

第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媒体传播信息的过程需要法律的约束,新闻传播机构离不开法律的制约。但是很遗憾的是,直至今日我国的《新闻法》并没有出台。这使得新闻从业人员不得不感叹“带着镣铐跳舞”,抱怨环境的不公。由于《新闻法》的迟迟不出台,记者在暗访的实际操作中也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遵循,只是凭借自己的主观经验、臆断和已有的法律常识来判断,这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增加了暗访侵权的可能性,也容易使采访工作出现各种失误。放眼望去,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经出台了新闻法,新闻法中对记者的采访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也为各种新闻界的官司提供了依据。当然新闻采访方面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很多的规章制度,对规范记者的暗访行为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只有出台具有法律效应的《新闻法》才是解决矛盾的关键。《新闻法》应该明确规定暗访使用的条件、在使用时应该遵守的规则等实际问题,这样才能杜绝暗访被一些不法分子滥用或乱用,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2015年3月人大会议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表示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他说:“今后凡是属于公共新闻传播范畴的,包括互联网新闻服务等,都将纳入到新闻法管理中来,不过自媒体这一传播形式暂不会纳入。”可见,随着时代的进步,暗访中所面临的侵权等问题都将被解决,暗访将走向一条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

[1] 顾理平.隐性采访论[M].新华出版社,2004.

[2] 宋宏伟.浅析隐性采访记者介入的限度[J].新闻知识,2014.

[3] 贾芳.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保护[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

G214.2

A

1674-8883(2015)15-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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