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
2015-02-26焦金芝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应用精品工程课题资助项目(15SYB-128)
[作者简介]焦金芝(1982-),女,山东淄博人,硕士,江苏省社科院泰州分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
一、引言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时代课题,既是新形势下中国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连续三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到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江苏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因此,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幅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是当前江苏现代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中国传统的、半自给的农户家庭经营提出的。一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新型经营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 [1]。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畴的界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见解,本研究主要以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阐述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发展情况。
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经营方式,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是现代农业对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目前家庭经营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核心,而家庭经营规模小、方式落后、组织化程度低、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与市场对接难等突出问题,成为农户自身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农业生产组织运行方式从根本上说是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决定的,即有什么样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有什么样的农业生产组织运行方式。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主要特点 ①
江苏既是一个工业大省,也是一个农业大省。耕地在全国排第十位,2014年全省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现价)3634.3亿元,可比增幅2.9%;粮食实现“十一连增”,全年总产达3490.6万吨,增长2.0%,亩产达432.9公斤,居全国稻麦两熟地区第一。农业经营方式不断完善,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现实基础。
(一)主体多元化初步形成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江苏现有专业大户23.5万个、家庭农场认定数2.1万多家,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6.14万个,入社农户数占全省总农户的64.8%,成为带动成员对接市场的中坚力量;农业龙头企业5447家,带动农户1260万户,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引擎;各类专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万多个,成为新型经营体系的有效支撑。初步形成了以小规模农户为基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社会化服务贯穿全程、各类主体利益关系相互联结的经营格局 [2]。
(二)组织模式不断创新
大力推进农业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1)家庭农场嫁接公司制。溧阳市汤大伯家庭农场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引入公司制,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力和公司制的多渠道融资、科学化管理,创新农业经营新模式,实现两种经营方式的互补。(2)农业合作组织创新。在2010年全省各地实验统一注册“苏合”商标的基础上,2011年组建“苏合”农产品销售合作联社,仅3年时间,合作联社就由开业时的33家迅速发展到100家,大大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3)联耕联种、农田托管等新模式。在农民惜地意识增强、土地流转难度加大背景下,各地积极探索不以土地流转为目的土地整合模式,如射阳的联耕联种、兴化睢宁的农田托管、无锡惠山的土地流转信托,均实现了土地集中管理,加快推进了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三)产业化经营蓬勃发展
一是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截至2013年底,江苏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有607家,其中国家级61家、省级546家,95%的企业拥有固定生产基地,带动农户1050.23万户,同比增长10.2%;销售总额6352.72亿元,同比增长12%;利润总额达188.35亿元,同比增长15.1%。二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江苏建有国家级农产品加工专业技术研发分中心19家、创业基地16家、示范基地22家,建设经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45个,入驻企业2429家,实现销售收入1677亿元,税后利润97.9亿元,带动472.7万户农户,带动农户增收总额114.6亿元,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附加值都大大提高。
(四)经营效益逐步凸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高效化。家庭农场通过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生产效益高于一般农户,如泰州2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小麦收益比散户高150-200元/亩。种粮大户通过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前、产中、产后得到专业化的服务,收益比一般农户高约100元/亩,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益。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思维应用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诸多环节,加快农业产业链升级,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如2014年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建设一站式“网购服务平台”,网销近6000万元,带动1.1万户农户增收。
三、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主要问题分析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机制不健全
目前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约6万多家,在数量快速增加的同时,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以及运作管理随意性大等问题。以泰州市为例,该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700多家,规章制度健全规范的只有1000多家,约占总数的1/3,剩余的2/3中一半是建了财务制度但还不规范、一半是只挂牌没有运作。另外,有相当比例的农业龙头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基地农户只是买断关系,没有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盟关系,因而无法形成互惠互利的长期合作协作机制,制约了现代农业的稳步发展。
(二)土地确权难度大抑制主体规模扩张
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离不开土地流转。由于经费支出较大、政策性较强、涉及面广,加之历史存留问题多,江苏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满艰巨性。据调研,泰州市姜堰区需确权耕地面积约75万亩,实际测量人工费20元/亩,仅此一项就需1500万元,而省财政给每个县确权登记颁证补贴20万元,再加上打印费、材料费等,补贴款是“杯水车薪”。另外,随着农村土管力度加大,经营主体的办公设施、产品加工和仓储、农机具存放等配套用地成为发展瓶颈;农村流出人口与日俱增,土地流转时找人较难;部分农户信己不信法,很难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农户素质参差不齐,众口难调,土地成片流转难。总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集中连片、相对稳定的流转土地难度较大。
(三)融资难困扰成长期主体发展壮大
目前,经营主体在成长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互助资金和民间借贷,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基本没有。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大部分经营主体尤其是处于成长阶段的经营主体,其农产品销售基本以本市或江苏省为主,市场份额小,收入有限,扩大再生产依靠自有资金受到限制;对于银行贷款,政府主办的担保公司少、担保金额小、担保手续繁琐,而民间担保公司利率高、风险大,经营主体往往只能选择抵押贷款,而农业项目的经营性设施(如大棚)及土地流转合同等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贷款处于尝试阶段还未全面推开,经营主体融资依然困难。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
(一)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
一是分类有针对性加强培训。对传统农民,要加强知识和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模式和方法,提高传统农户的种养技术,培养一批适应现代农业需要,有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对返乡农民,要加强创业培训,激发他们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热情,并结合当地的特色产业,开展特色职业农民培训,全面提升返乡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对大中专毕业生,要强化政策扶持,鼓励他们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和领头人。二是完善培训管理体制机制。对认定的职业农民,实行动态化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劝其退出。对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倒逼其创新培训模式、方法和内容,提高培训效果,消除“领钱登记走人”等虚假培训现象。同时,加快整合农村教育和农业职业教育资源,使农民职业教育更加系统化、常规化和普遍化,全面提高农民的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有序规范推进土地流转
一是加快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县(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镇服务站—村服务点”的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咨询、评估、协办手续等服务;依托农民股份合作社,提供土地流转业务指导、利益协调和纠纷调解等服务,实现土地流转由户与户之间的分散自发性流转向“散户—中介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的有序化、市场化、组织化流转转变。二是严格规范政府行为。遵循土地流转的市场规律,做到公开透明,消除农民的疑虑,让农民放心流转;杜绝“大跃进”式的片面追求规模与速度,防止土地流转后向村干部硬摊派,增加经营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健全监管机制,防止村集体或基层干部强迫农民土地流转的现象发生;对于极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建议采用置换耕地的方法,化解矛盾。
(三)健全财政、金融体制机制
一是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壮大;新(下转第64页)
数据来源:《江苏年鉴》(2014),《江苏统计年鉴》(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