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法与权”的博弈
2015-02-26许家祥
许家祥
“法治”还是“人治”?这是非常重要又比较敏感的问题,此问题不解决,“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从理论上说,“法治”优于“人治”,法比权大,但理论与现实往往有一定距离,现实中有法大于权的,也有权大于法的。
1780年,云贵总督李侍尧因贪赃索贿,情节恶劣,为云南储粮道海宁参劾,大学士九卿会议“依法”定为斩决。但乾隆皇帝认为李侍尧在督抚中最为出色,遂“百计回护”,命“重议”。当“重议”结果为“请照初议”时,乾隆对支持九卿之议者“大加斥责”,以“罪疑惟轻”为由,下诏将李侍尧定为斩监候。不久,即降特旨,赐其三品顶戴花翎,起用为陕甘总督。此后,李侍尧贪渎如故,而“上终怜其才,为之曲赦”。
李侍尧的“幸运”并非个例,皇帝的话是全国的“根本大法”,总督的话是省里的“根本大法”,县令的话是县里的“根本大法”,这是帝制社会的主要特色之一。在帝制皇权社会向民主与法制社会过渡的历史进程中,时常会出现“法与权”的博弈,有时法大,有时权大,当权力践踏法律时,那就是“人治”,社会便向后倒退;当法律最终战胜权力时,那就是“法治”,社会便向前发展。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法是老大,任何人都要守法,总统违法一样追究法律责任。总统若利用公权力为亲朋好友谋私利,媒体可以曝光。总统要是指责媒体“不保持一致”“污蔑领导”,勒令其停刊,媒体可上诉法院,法院会依法判决媒体胜诉,“总统打不过总编”是发达国家一景。无数事实证明,究竟法大还是权大,国家的治理是“法治”还是“人治”,是衡量国家性质和体制的“试金石”。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的民主与法制还不大健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残留着许多痕迹,在一些地方,权大于法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权力为所欲为,相互庇护,前面一个权力打肿你的脸,后面一个权力给你一贴止痛膏。有的掌权者的思维逻辑是,“老子就是法律”“掌权者嘴巴最大”。如果这个世界上还有法律管不着、不敢管、没法管的“法律之外的权力”,法律就会成为“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奴婢,潜规则会取代明规则,社会交易成本大增,寻租机会无处不在,腐败日益猖獗。
建设法治国家,以民主反对专制,以“法治”否定“人治”,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依法治权。倘若有一个特殊人物“无法无天”,视法律为儿戏,就会有十个人、一百个人、一千个人、一万个人、一千万个人违法乱纪。近年我们常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对的,更准确地讲,应当是——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亚里士多德说得好:“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他认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是衡量事物是否合乎正义的尺度,具有“人治”无法做到的“公正性质”。反之,若实行“人治”,就会使政治“带上兽性的成分”,因为他的欲望有时会支配他,他的情感会影响他,即使是最贤达的人也在所难免,只有法律“能免除一切情欲的影响”。
古今中外无数事实证明,“个人的道德品质靠不住”,只有“法律的统治”才是最公平最公正也最有生命力的。“法治”应成为公共生活的新常态。
“法治”关系国家的兴衰存亡。如果“法治”不能实现现代化,其他领域的现代化都将是空话。
(作者系军旅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