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英双语法庭口译员角色定位的伦理思考
2015-02-25孙炳文
孙炳文, 宋 琳
(湖北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汉英双语法庭口译员角色定位的伦理思考
孙炳文, 宋 琳
(湖北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关于汉英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定位,从译员的主体性意识角度出发,得出其在庭审过程中担任的有“信息的筛选人”,“交际的调解人”,“权力的平衡人”以及“立场的倾斜人”四种不同的角色,这四种角色的交织关系具化了在庭审过程中译员所展现出来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不能回避其自身的伦理意识问题。以切斯特曼的五种翻译伦理模式为导向,结合相关真实庭审语料分析,对汉英双语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定位进行客观的伦理评价,得到如下发现:1)译员主体性意识下的汉英双语法庭口译员的四种角色符合翻译伦理要求;2)汉英双语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定位并不是一层不变的,只要符合翻译伦理要求,译员角色的定位可以有新的突破和发展。
主体性意识; 中英法庭口译员角色定位; 切斯特曼伦理思想
1 主体性意识下的中英法庭口译员角色定位
与自发的日常对话相比,法庭话语作为一门典型的机构语言,具备目的性和权力性[1]的显著特征。无论是目的性特征还是权力性特征,都要求参与者必须重视法庭话语这种机构性语言的特殊性,遵循相应的规则。而口译员作为其中重要的参与人员之一,更应该深谙其中之道,把握好自己在庭审过程的角色定位[2]。
作为口译活动的主体之一,译员身兼重要职责。那么身为主体,中英法庭口译员在庭审过程中如何通过自身的主体性意识正确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以促进和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汉英双语法庭口译员角色定位研究》中,作者根据构建译员主体性意识的巴赫金对话理论和福柯权力思想,重新细化了中英法庭口译员在庭审过程中所担负的身份角色以及相对应的译者职责[3]。作者认为,在巴赫金理论的指导下,中英法庭口译员可以被看作是“信息的筛选人”,“交际的调解人”;而在福柯权力思想的指导下,中英法庭口译员又可以被看作是“权力的传递人”以及“中立的倾斜人”。并且由于译员主体性意识具有关联性、交融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因此中英法庭口译员的这四种不同的角色实际上在一定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相互重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情况。
2 译员主体性意识的辩证认识
译员的主体性意识是指译员感知到在口译活动中自己所处的主体地位之后相应产生的对于这种主体地位的意识上的自觉体现,这种主体性意识不仅包括对自身主体的认识,还包括对进行会话的参与各方主体地位的认知以及对各主体间相互关系的认知,从而在认识的指导下主动行使主体的权利,同时承担主体的责任和义务[4]。然而,在译员主体性意识被重视和彰显的同时,也应辩证客观地看待其自身的局限性。人的意识不可能是绝对的,因而译员的主体性意识也应该是相对存在。既然译者自身的意识有主动性的一面,就必然也具备受动性的一面。也就是说,译员主体性意识的发挥必然会受到一定制约因素的影响。例如涉及口译的两种不同的语言本身以及文化差异,交际过程中各方目的的不同,以及参与方背景、性格、偏好、习惯、风格、能力、职业等方面的不尽相同,都可能影响会话主体的主体性意识的正常发挥。因此,在口译过程中,决不能无限夸大主体性意识的作用,将口译行为视为译者的表演秀,将“活译”变味成“胡译”或者“乱译”,而应该在一定限度内,将主体性意识的合理性发挥到最大化。这也就是说,在口译过程中,译员主体性意识的发挥不能脱离现实条件和具体情况的制约。口译活动不仅是一种主体行为,更是一种伦理行为。译员主体性意识应受到伦理的制约。译员在口译活动中通过发挥其主体性意识所产生的种种翻译选择,亦或是行为选择等,若是不合乎伦理要求,就是一种错误的关于主体性意识的运用。如何正确讨论和看待译员的主体性意识就不可能也不允许回避翻译中所存在的伦理问题以及译员自身所存在的伦理意识问题,否则就必然陷入到无限夸大译员主体性意识的误区中来[5]。这样不仅不利于译员主体性意识的发挥,更可能因为意识上的偏颇导致整个口译活动出现问题。正确认识译员的主体性意识,重视译员自身的伦理意识,对于促进口译活动来说,至关重要。
3 译员伦理意识的构建----切斯特曼的五种翻译伦理模式
3.1 贝尔曼的翻译伦理观—尊重原文,允许差异
作为“翻译伦理”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者,贝尔曼主张的翻译伦理即为尊重原文内容,尊重原文作者以及作者意图,尊重原文中的语言差异,文化差异等客观差异,正视这种差异并且通过适当的翻译技巧为译入语读者群体所接受,从而正面积极地传播文化思想,为自己所用。因此其翻译伦理所希望构建的理想画面便是通过这种对差异的承认与接纳从而丰富、充实并提高自身,在这种“存异”思想的影响下,贝尔曼主张翻译方法多用直接翻译译出语的方式,即为直译[6-7]。
3.2 韦努蒂的翻译伦理观—存异伦理,化同伦理
韦努蒂早期提出的“存异伦理”,无疑来自于受贝尔曼“尊重原文,允许差异”的影响,这在其著作《翻译之耻----存异伦理探索》(1998)中得以体现:“我所倡导的伦理立场就是要敦促人们带着对语言文化差异性更大的尊重去书写,阅读和评价译本。”然而,之后韦努蒂的“化同伦理”,在承认差异的同时也认为“翻译是一个人不可避免的归化过程”[8],因此,翻译伦理不能以为翻译能够摆脱其根本的归化性质,即以本土语言改写异域文本这一基本任务。韦努蒂在继承传扬贝尔曼翻译伦理观的同时,也将伦理观的视野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不仅要“存异”,还要“化同”,此刻的韦努蒂已经将自己的翻译伦理思想从以译出语为导向逐步转移到以译入语为导向,开始重视自身与他者的关系,而不是孤立地将两者一分为二,永无交涉。
3.3 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的翻译伦理观
以诺德,弗米尔,曼塔莉等为代表的德国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9]认为,在翻译过程中,原文及其文本风格等具有差异性的因素,已不能成为翻译过程中衡量翻译质量好坏的唯一标准,译者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没有主体地位的言语“传话筒”的角色,而是一个“可以根据翻译发起者的翻译指令,确定翻译目的,从而将原文这一‘信息供源’中的信息有选择地传递到目标文化中去”的一个具有目的选择意识的主体角色,这也就是说,翻译过程中的译者在权衡客户下达的指令后,可以选择有利于客户意图展现的翻译方式进行翻译,在这个过程中,目的和意图成为了译者翻译的主要标准和准则,相比之下,原文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并且这种情形下,只要是合乎目的性要求的,都应该是符合翻译伦理的翻译行为。因此,可以知道,德国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所主张的以目的为导向的“功能+忠诚”翻译伦理为肯定译员在翻译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促进译员主体性意识的发挥提供了理论支撑
3.4 皮姆的译者伦理观
作为研究翻译伦理的代表人物之一,皮姆在吸收与借鉴早期贝尔曼提出的关于翻译伦理的相关理论精髓的同时,也勇于发出掷地有力的批判和质疑之声[10],皮姆认为,无论是贝尔曼还是韦努蒂的翻译伦理思想,都是建立在对翻译的一个局限认识之上,他们把翻译伦理的研究对象仅限定于关于哲学和文学类型的翻译,这就造成了翻译伦理研究的抽象性与纯知识性,不利于对翻译伦理整体性和全面性的概括。皮姆将翻译的定义从静态性的文本对象扩大到翻译应该是“一种交际行为,一项为某一客户提供的,针对既定接受者的专业服务”[11],这也就是说,翻译不仅仅包括原文文本的书面翻译,还应包括口译、同传、交传等各种形式,各种内容在内的至少两种不同语言相互转换的翻译形式, “翻译伦理”向“译者伦理”转变。此外,关于译者角色在翻译过程中的定位,皮姆也有着独到的诠释与理解,,皮姆认为,译者在整个翻译过程中,应该主动融入两种不同语言文化背景之中,身负两种文化的交流职责,因而同时被两种文化所寄托,是一个具有双重文化背景的沟通者与协调者。皮姆将他的翻译伦理观具化为从“文化间性”出发的“合作共赢”的职业伦理观,并且强调翻译伦理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应该如何翻译”而不是“是否应该翻译”。
3.5 图里的翻译规范伦理—描写性翻译,规范理论
图里认为[12],在翻译过程中,描写性翻译强调规范对翻译结果可能会起到的作用,即所确定的规范是通过何种方式对翻译过程和翻译结果施加影响,而规范理论则侧重说明合格的、可以被受众接受的翻译应该是符合译入语文化背景,同时也遵循译出语作者的意图和期待。也就是说,翻译应该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没有特殊情况和原因,不应采取类似于哗众取宠,标新立异的方式,不顾翻译规范的限制而随意更改翻译方式和风格。
通过对贝尔曼,韦努蒂,德国功能主义学派,皮姆以及图里关于翻译伦理的解读,可以构建起翻译伦理的发展框架,而此框架也在后来关于翻译伦理研究的集大成者----切斯特曼身上,得到了较为客观与真实的总结。概括来说,即为切斯特曼关于翻译伦理的五种模式,分别为:再现的伦理,服务的伦理,交际的伦理,规范的伦理以及后来加以补充说明的第五种伦理模式,承诺的伦理。[13]而这五种模式的提出与上述五种关于翻译伦理的发展研究理论之间关系的对应,可以通过图1直观说明。
图 1 翻译伦理发展框架
下文将结合真实的中英法庭庭审语料和图1所示翻译伦理的模式图列,分析在中英法庭庭审过程中,作为主体参与人之一的口译员所身负的四种角色定位是否在合乎主体性意识理论规范的同时还能经受住伦理模式的检验。
4 中英法庭口译员四种角色定位的伦理思考
4.1 信息的筛选人
作为主体性意识指导之下的中英法庭口译员,在面对真实的庭审过程时,其将要接受的信息量储备之大,内容之多,意义之重,皆不能轻忽。除了像普通的口译现场要求的那样,口译员要做好信息的完整记载和传递表达之外,由于中英法庭现场往往都有着目的性和权力性较为明显的机构话语特点,再加之口译员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对庭审结果的微妙影响,这些特殊因素使得口译员必须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深一步的处理,以尽可能地促进庭审的公正进行,这也就是将中英法庭口译员称之为“信息的筛选人”的最大原因。那么,对于中英法庭口译员“信息的筛选人”的角色定位是否在伦理模式的框架下也能言之有理,言之有为呢?在切斯特曼五种翻译伦理模式的指导之下,只要是“信息的筛选人”这一角色符合翻译伦理所要求的“真实”, “忠诚”, “理解”, “信任”和“专业”中一个或者多个标准,相应的角色定位就是符合伦理标准的。作为“信息的筛选人”,口译员在接收到需翻译的内容时,不能一味逐字翻译,只追求译入语与译出语达到形式上的高度统一,如此口译只能被称之为“信息的搬运工”,沦为进行机械翻译行为的工具。笔者关于中英法庭口译员“信息的筛选人”的角色定位与切斯特曼五种翻译伦理模式中关于“真实”模式的内涵定义不谋而合。作为切斯特曼翻译伦理模式中的首要模式,“真实”是再现的要求,是指真实准确地再现说话人的话语意图,而非简单的语言层面的逐字复制,因而“真实”这一翻译伦理模式主要体现在对原语真实话语信息的正确选择和调整。
例(1):
审判长:好。那么,好。下面请公诉人补充发问。
公诉人:嗯。被告人辛格你讲一下你的印度朋友谢利的具体情况,比如说,他的职业,做什么的,他的家庭情况,比如说。。嗯。。让他讲一下具体情况。
译员:Can you tell the judge your friend′s background? For example, what did your friend do? What is his family?
被告人: My friend, he is……. I don′t know. He′s, he′s also in Indian…… He′s working as cooking.
公诉人:讲个人情况,先回答个人情况。
译员:嗯,他刚才说的是,他不太了解他朋友的家庭状况,他同样是印度人,做厨师工作的。
在例(1)中,翻译人员在处理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的问题时,由于公诉人问题内的语序表达比较混乱,前后也有重合,但是主要想表达的意思,是询问被告人关于他的朋友谢利的具体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翻译人员在对被告人进行问题翻译的时候,将公诉人所说的“他的职业”省去不翻,而翻译了有相同含义的“做什么的”;此外,在公诉人的问话中,问了“他的家庭情况”之后,又出现了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口语化表达“比如说…嗯…让他讲一下具体情况”,这是对第一句问话的重复,所以在这里翻译人员采取了不翻译这一部分的处理办法。本文认为,此话轮中,翻译人员没有刻意追求字面上形式的统一,而是紧紧抓住原语想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进行翻译,从而帮助会话参与人各方更加有效地对话,确保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体现了中英法庭口译员作为“信息的筛选人”在具体的口译行为中对于切斯特曼翻译伦理模式中关于“真实”模式要求的成功实践。
4.2 交际的调解人
中英法庭口译员在庭审过程中有着“交际的调解人”这一角色的含义是指:口译员作为庭审会话的参与者之一,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两种不同语言和文化背景的特质,所以在整个会话过程中不仅仅和其它参与者一样有着谈话交流的权利,更应该肩负起协调不同语言不同文化的参与者进行良好有效沟通的责任,也就是说,口译员应该时刻牢记自身“交际调解人”的角色,在进行会话交流的同时,一旦觉察出所面对的会话参与者出现了由于语言文化背景不同所引起的交流问题,需及时作出反应,充分利用自己所具备的双语语言文化资质,采用一系列翻译策略、言语策略以及会话策略等,力求化解双方交流者的文化和语言障碍,避免可能导致的误会和后果,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不仅如此,从切斯特曼的五种翻译伦理模式来看,中英法庭口译员“交际的调解人”的角色定位,也符合其中关于“交际”伦理模式的论述。所谓“交际”伦理,即是指口译员与其它会话参与方之间双向的联络关系,会话中所有的参与者通过口译员产生有意义的会话联系,充分体现了口译员沟通桥梁的作用。
例(2):
审判长:是不需要申请回避吗?
译员:Do you need to make the request?
被告人:….(疑惑)
译员:If you think anyone who will get involved in this case, or all the people present here will influence the result, you can ask the person must not to be present here, avoid the whole proceeding.
被告人:….(疑惑)
审判长:这个简单地讲,就是由我们这些人参与审理这个案件是否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形?需不需要换人来审理,请翻译将这…
译员:Do you think…actually do you think the people here, the people present here who will influence the judgment of this case. Do you think…are there anybody who will influence here…yeah, will influence the justice? The justice of the judgement?
被告人:the police.
在例(2)中,面对审判长对被告人的提问,翻译人员起初依照法律语言进行翻译,但是可能由于法律体系不同,被告人没有听懂审判长的问题是什么意思,因此不知如何作答,在这种情况下,翻译人员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以帮助被告人理解并且做出相应回答,这便体现了口译人员在会话过程中“交际的调解人”的这一角色定位。然而,经解释之后,被告人仍旧没有听懂,审判长觉察到了这一点,主动帮助翻译人员再一次解释了问题的意思,并且让翻译人员进行翻译,这一次被告人听懂了问题并且作出了相应的回答。因此,从这一个话轮中,可以明确体会到口译员“交际调解人”角色的重要性,它的发挥不仅直接作用于会话过程,而且能够引导会话双方更加积极有效地进行交流,同时也印证并且符合切斯特曼五种翻译伦理模式中“交际”模式的要求,译员通过自身的协调与沟通作用,帮助两种语言两种文化背景下的会话参与者完成了信息交流。
4.3 权力的传递人
在中英法庭的庭审过程中,口译人员还扮演着“权力的传递人”这一角色。作为会话过程的重要参与人之一,口译人员不仅要履行好自身的言语翻译职责,还应该重视并且留心可能会影响翻译效果的一切因素。特别是在法庭庭审中,由于法庭对话具有突出的目的性和权力性,因此身为中英法庭庭审的口译员,应该认识到其严肃性和自身翻译的重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直接影响。那么,关于庭审中会话参与方无处不在的权力与抗衡,口译员应该如何处理并且通过翻译起作用?想来便是化身为“权力的传递人”,即在翻译过程中,不仅翻译出言语含义,同时也传递出言语权力,才是真正的忠于源语和源语意图的翻译行为。中英法庭口译员“权力的传递人”这一角色定位,也符合切斯特曼五种翻译伦理模式的相关要求,不仅如此,其中“规范”的伦理模式也反过来要求中英法庭口译员在发挥“权力的传递人”这一角色的作用时,寻求适当的方式和时间,争取正面的交际影响,并为可能产生的言语效果负责。这也就是说,“规范”的伦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在制约口译员关于“权力的传递人”的角色发挥。
例(3):
审判长:本案的审理呢,将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法庭的调查,第二阶段是法庭辩论,第三阶段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第四阶段是合议庭的评议,以及宣判。今天,只进行前面三个环节,合议庭的评议,宣判将择期另行进行。
译员:Today′s proceedings, actually will be divided into four steps. First is the investigation, and the second is the defence, and the third is your final statement, and forth is the judgment. But today we just go through the first three steps, first three procedures, and the final step will be made the other day. And now, we will go through the first step, the investigation. First, the prosecutor will read the indictment.
在例(3)中,审判长介绍了庭审的几个阶段,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合议庭的评议和宣判,这几个环节审判长都是严格按照规范的法律语言在表达。然而,翻译人员在处理这些体现法庭公正严肃权力性的法律词汇时,却稍显随意。特别是对于合议庭的评议以及宣判,译员不知是出于将其二者理解为同一个意思还是对“合议庭的评议”的含义不甚了解导致翻译出现困难,竟然省去不译,这无疑严重影响了法庭的严肃性以及审判长的威严,导致审判长的专业权威形象下跌,削弱了权力,是口译员传递权力的一个失败案例。其实,在法律语言中,合议庭的评议是可以有专业的英文翻译的,那就是the deliberation of the collegial panel。主要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不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退庭,进入评议室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时应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查明的事实和审核的证据,认定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正确地适用法律,最后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因此,它的含义和最终的宣判是不一样的,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省略不译。在这场庭审过程中,口译员对于此处的翻译处理显然不符合切斯特曼五种翻译伦理模式中关于“规范”模式的要求,特别是在严肃正式的庭审现场,基于法庭语言的目的性和权力性,口译员的翻译行为更应该时刻遵循相应的翻译规范,切不可随意处理源语信息,其主体性意识的发挥应受到翻译伦理要求的制约。
4.4 中立的倾斜人
中英法庭的庭审过程是一种双语会话过程,由于文化以及语言背景的不同及其本身的非中立性,身负着双语双文化资源的中英法庭口译员也必然在中立性的把握上不可能做到极致完美,出现立场的倾斜情况在所难免,并且可能是主动为之。但是,无论这种立场的倾斜是出于口译员对于会话过程中出现的交流问题的主动协调,还是出于其它会话参与方的要求和指令,身处其中的口译员都不可以毫无原则地变更立场态度,必须谨慎地做出相应地选择和调整。从切斯特曼五种翻译伦理模式来看,中英法庭口译员作为庭审翻译过程中“中立的倾斜人”更是集中体现并且遵循了相应的伦理要求,是对源语信息忠诚并且专业的翻译行为。
例(4):
公诉人:你让他介绍一下这个人的具体情况,……他朋友。
译员: 提示呢?能不能给点提示给他?
公:让他介绍一下具体情况,他所了解的朋友的具体情况,让他介绍一下。
译: Please tell the lady everything you know about your friend, everything you know about your friend.
被告人: Sorry.
译员: Please tell the lady everything, it′s all about your friend, you know about.
被告人:Maybe he is known…….
在例(4)中,翻译人员在处理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提问问题时,并没有直接对问题进行翻译,而是增加了属于口译员的新的会话内容,即询问公诉人是否能给予被告人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提示,咋一看,似乎觉得口译员没有遵循相应的翻译原则,有违翻译伦理要求,擅自增加会话内容使自身成为这一个话轮中的话语制造者之一,是翻译不当的行为。但若是结合整个庭审过程来看,便可知道,被告人全程对于中方的会话参与者提出的问题似乎在作答时都出现了问题,从而导致庭审进行的很不顺利,姑且不论被告人是有意抗拒还是理解有误,至少法庭审判中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口译员在审时度势之后都会积极地寻求解决方法,毕竟促进沟通是翻译人员的职责之一。因此,面对公诉人的提问,口译员考虑到现有的情况,决定改变其立场的绝对中立,通过问题补充的方式使被告人能对公诉人的问题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从而做出相应的回答,保证庭审顺利进行。这便是中英法庭口译员发挥其“中立的倾斜人”这一角色功能,积极主动地促进会话过程有序向前的行为,这也符合切斯特曼五种翻译伦理模式的要求。
5 结束语
中英法庭口译员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信息的筛选人”,“交际的调解人”,“权力的传递人”以及“中立的倾斜人”四种不同的角色来保证庭审会话的顺利公正进行,是庭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之一。本文从切斯特曼五种翻译伦理模式出发,通过探寻五种翻译伦理模式的理论构成,结合真实的庭审记录分析,将中英法庭口译员这四种主体性意识下构建的角色定位一一比对切斯特曼五种翻译伦理模式的要求,最终得出这四种角色定位合乎相关的翻译伦理要求,但是中英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定位并不是一成不变,也并非与切斯特曼的五种翻译伦理模式严格对应,只要符合翻译伦理要求中的一个或者多个,译员角色的定位都可以有新的突破和发展。这也就是说,翻译伦理在评价中英法庭口译员角色定位是否合理的同时,也为其译员角色的选择和切换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本文庭审语料的采用均来自于可查询得到的真实庭审现场,通过对比转写和校对,保证了所用语料的可靠性,客观性和说服性;本文所选用的理论基础----切斯特曼翻译伦理模式,可以很直观有效地检验中英法庭口译员在主体性意识指导下的角色定位,对译员角色定位起到了良好的制约作用。
由于庭审话语的特殊性,主体性意识的复杂性,以及切斯特曼翻译伦理模式的局限性,对于主体性意识下中英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定位的伦理检验工作还不够全面和精细,需要结合更多的庭审语料以及更直观充分的翻译理论来进行更深一步的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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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张岩芳]
Ethical Consideration on Interpreter Role Orientation in Mandarin-English Bilingual Courtroom
SUN Bingwen, SONG Lin
(SchoolofForeignLanguages,HubeiUniv,ofTech.,Wuhan430068,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preter′s subjectivity consciousness, the interpreter in the Mandarin-English bilingual courtroom can be functioned as four roles: “the information chooser”,“the social coordinator”,“the conversational power′s deliverer”, and “the neutrality′s changer”. The connection among these four roles manifests the subjectivity consciousness as well. However, the subjectivity is always accompanied by the passivity, so the ethical perspective on the interpreter′s subjectivity consciousness in the Mandarin-English courtroom cannot be ignored. This thesis, based on the Chestman′s five translation ethics modes, as well as combining with the relevant authentic trial corpus analysis, conducts an objective ethical judgment on the interpreter role orientation in Mandarinn-English bilingual courtroom, and then concludes the following findings: (1) These four roles of the Mandarin-English bilingual courtroom interpreter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 of the translation ethics; (2) The role orientation is changeable if the requirement of the translation ethics is reached. That is to say, the translation ethics functions as the evaluation, and the theoretical base as well in the role orientation of the interpreter in Mandarin-English bilingual courtroom.
interpreter′s subjectivity consciousness; the interpreter role orientation in Mandarin -English courtroom interpreter; Chestman′s five modes of the translation ethics
2015-03-03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5Y050)
孙炳文(1972-), 男, 湖北黄梅人,湖北工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
1003-4684(2015)03-0093-06
H030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