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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背景下的党内法规性质研究

2015-02-25曹秋龙

学术探索 2015年5期
关键词:党章法规宪法

曹秋龙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上海 200042)

依法执政背景下的党内法规性质研究

曹秋龙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上海 200042)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内依据党内法规来管理党的组织和党员,对外通过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党内法规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构成一套独立的制度规范,并和宪法法律一道对国家机构的运行加以调节和规范,参与国家权力的横向、纵向分配,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执政党在依据宪法法律的同时,形成了依据党内法规治理国家的历史传统。必须处理好依法执政与党内法规的关系,使党内法规符合依法执政要求。

依法执政;党内法规;宪法法律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内依据党内法规管理党的组织和党员;对外通过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这就是“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1]党内法规和宪法法律,在理想状态下应该互相协调无冲突。按照党章中“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要求,依法执政必须先把党内法规规范起来,正确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的关系。

一、党内法规的概念、性质

(一)党内法规的概念

根据2012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这一名称最早见于党的领导人的讲话。1938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讲到党的纪律时说,“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2]之后,历代领导人都用过“党内法规”或“党规党法”的表述。习近平对做好党内法规工作高度重视,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3](P135)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最早出现这一概念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中提到:“《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党的重要法规,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要对照《准则》的规定,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和作风。”[4]之后,在1990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认了“党内法规”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

1992年的中共十四大上,“党内法规”正式进入党章。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表述中,第一项任务即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这标志着“党内法规”正式获得党章认可,也意味着对其性质和作用的理解,须提高到党章的层面来认识和把握。

(二)党内法规的性质

“党内法规”这一概念由“党内”加“法规”两个词汇组成,从词义上可以理解为党内类似国家法律法规这样有强制性、有约束力的制度规范。把握党内法规的性质,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党内有权机关

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按制定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还有一类是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没有规定这一类的专有名称。前一类中央党内法规,最后审批

权在中央;后一类党内法规的审批权在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除此以外,省级以下各地、市、县、乡、镇级党委、纪委部门,均无权制定党内法规;各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如全国人大党组、全国政协党组、国务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也均无权制定党内法规。

2制定党内法规必须以党章为依据,与宪法、法律相一致

正如《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的: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本和依据。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地位崇高,正如宪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一样,制定党内法规必须以党章为依据是不言自明的。

党章的崇高地位既要靠宣称,更要靠遵守和适用。在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时期,党章也未能得到严格的遵守和适用。比如,党的七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但是实际上党的八大直至11年后的1956年才召开。虽然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是党的九大直至1969年才召开。这明显不符合党章规定。由此可见,党章在当时并没有起到党内根本大法的作用。党章的生命在于执行。正如习近平在十八大刚刚结束后的一次重要讲话中指出的,“要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章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党章意识不强、不按党章规定办事的要及时提醒,对严重违反党章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全党共同来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5]但是,就像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一样,党内对违反党章的行为也缺乏健全的审查机制。

党内法规还必须与宪法法律相一致,这也是《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的。《条例》第7条第3项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条例》第4章第21条规定,审议批准机关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党内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党内法规要与宪法法律相一致,这是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原则的必然要求。党既然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法律,党就应该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在这一点上,改革开放以来的历任领导人讲话和中央文件都是承认并一以贯之的。

3党内法规的制定思路源于国家立法

从《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来看,从专用术语到具体条款,以国家立法为参照的特点较为明显。比如,将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以及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四个位阶,与国家立法上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四个位阶相类似。而且不同位阶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有明确的界分,类似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有不同的制定主体一样。还比如,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这个程序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基本一致。或许有人会说,早在1990年制定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就对党内法规的不同位阶做出了规定,而《立法法》是2000年颁布实施的,从时间上看好像应该是国家法律参照党内法规。笔者之所以认为是党内法规参照了国家法律,原因在于:第一,国家法律层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在数量上远超过党内法规,而且在质量上远胜于党内法规。比如我国《刑法》早已取消了类推制度,但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还保留了这个制度。第二,对国家法律的研究,无论是研究人员还是研究成果,都远超于党内法规。笔者还没有见过一本对《党章》有深入研究的学术专著,对具体党内法规的研究,除了《纪律处分条例》有学术类释义外,其他党内法规几乎是空白。第三,实际从事国家立法工作的人数远超过从事制定党内法规的人数。党内法规不同位阶的规定,更可能的情况是党内法规工作者参考了立法学研究的成果。

4党内法规不是法

尽管有学者认为“现代法的范畴不仅包括国家法,而且包括社会法和国际法,不仅包括硬法,而且也包括软法”,“剖析党内法规的一般特征,其基本定位应该属于社会法和软法,而非国家法和硬法”,并且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就不完全是社会法和软法,它也会同时具有一定的国家法和硬法的因素。”[6]但是笔者认为,关于法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固然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习惯法、自然法等都可以被理解为法的范畴。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历史传统,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老百姓,在他们的概念中,只有政府制定的才是法律,其他的都没有国家强制力,都算不上法律。无论是官方的言论还是民间的理解,从来没

有把党内法规作为“法”的范畴提出来过。本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界限是相当清晰的,如果硬把党内法规定位于法的范畴,只会搞乱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界限,使本来不成为问题的事情成为问题。

5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分属两个不同的体系

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主要规范党内事务,一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二是党员的行为。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来看,所涉事务均为党内事务,如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等。这些事项从性质上来讲,都属于党内事务。尽管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事务特别是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等,深刻影响和决定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但这些并不能改变其党内法规的性质。原因在于,“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制宪、修宪和立法过程从党与国家关系角度看是国家权力机关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活动。”[7]这些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都需要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成为宪法和法律,才能直接作用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这就是党的主张的实现方式。

6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在规范事务的范围上存在重叠的地方

党的主张在党内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我们过去确实发生过将党的主张直接作用于国家事务,绕开宪法法律的情形。比如,农村土地集体化问题,1954年宪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合作化之前,农村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国家通过土地改革,给农民颁发了土地证。“合作化特别是人民公社化以后,这些土地实际上归集体所有了,但是在1961年《人民公社六十条》才明确规定的。”[8](P196)《人民公社六十条》这个文件从性质上讲是党内法规,“是在一九六一年三月广州中央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讨论试行后,在五、六月北京中央工作会议上修订通过的。”[9](P411)该文件第17条规定: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就这样,党内法规代行国家法律,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具有实质意义的调整。直至1982年宪法明确: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才完成了从党内法规到宪法规定的转变。

7党内法规比党内规范性文件在规范事项上更突出党内事务属性

这是由两者的内容决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在规范事项上覆盖面较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重大问题都包括在内。以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例,《决定》内容包括基本经济制度、现代市场体系、政府职能、财税体制、城乡发展、开放性经济新体制、民主政治、法治中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文化体制机制、社会事业、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国防和军队、党的领导等众多方面,远超过《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条规定的应由中央党内法规所规范的事项范围。再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7-2012)》为例,总计117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冠名为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类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共63件,党内法规54件,党内规范性文件占了一半以上。而54件党内法规中,反腐倡廉建设这一大类就有25件,占反腐倡廉建设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数35件的71.4%;其它六大类总计29件党内法规,占其他六大类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数82件的35.4%。

二、党章、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的关系

无论学者对党内法规持何种态度,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党内法规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构成一套独立的制度规范,并和宪法法律一道对国家机构的运行加以调节和规范。一定程度上,党内法规也像宪法法律一样,参与了国家权力分配,甚至影响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那么党内法规和宪法法律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一)党章和宪法具有高度关联性

这种关联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从内容上讲,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及有关条文高度契合。“宪法序言共有13个自然段落。其中第5至12自然段的内容与党章第6至14自然段的主要内容高度重合,无一遗漏。”[10]党章总纲中不少重要内容与宪法具体条文相对应,甚至完全一致。比如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党章提出“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样的内容出现在宪法第6条第2款,略有区别的是,宪法少了“必须”“和完善”几个字。此外,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国体的规定、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依法治国的规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都在党章和宪法中相互对应出现。更值得一提的是,党章总纲所规定的党内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和宪法第3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的规定,从产生的先后顺序看,显然是宪法规定参照了党章规定,党内原则延伸到了宪法原则。

第二,从宪法修改的历史看,总是和党章修改的步调相一致。以1982年修订的宪法为例,每次修改总是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而且修改的内容,“整个说来也是现阶段党的最重要主张的系统化记载。”[11]以最近一次的2004年修宪为例,在这之前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六次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有利于宪法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可以这样说,党章修改是修宪的前提,修宪是对党章修改部分内容的宪法层面的确认,这已是我国修宪的惯例。

(二)党章、党内法规的实施情况是观察我国宪法法律实施状况的重要管道

宪法法律的实施,主要是遵守和适用两个方面。

1从遵守宪法法律这方面看

由于党章和宪法高度关联,党章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体现,执政党的党员遵守党章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遵守宪法,甚至可以说,遵守党章是遵守宪法的前提。而且,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导者多数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他们严格遵守宪法就等于执政党遵守宪法。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党组织和党员遵守了党章,实际上就是遵守了宪法。党内法规是党章的具体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遵守党章客观上要求遵守党内法规,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也就是遵守了宪法和法律。

2从适用宪法法律的角度看

“宪法适用……最主要的方式是制定法律、决定重大问题和监督宪法实施”,“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12]我们说党章和党内法规实施情况反映宪法法律实施状况,就是说,从党章的适用看宪法的适用,从党内法规的适用看法律的适用。

党章的适用能不能参考宪法适用的理论呢?从研究方法的角度看,是可以借用的。结合党章规定以此类推,党章适用最重要的主体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章适用的最主要的方式是制定党内法规、决定党内重大问题和监督党章实施。

党章的“立法适用”的内容主要是党章第19条、第20条,《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条、第22条。包括修改党的章程;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事项;选举、调整、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中央党内法规;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等等。

党章的“监督适用”的主要内容是党章第44条,主体主要是中央纪委。按照一般推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会议、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应当拥有监督适用的职权,但是党章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党章解释、党内法规解释、监督党章实施、撤销与党章相抵触的党内法规的职权属于哪一级党的中央组织,党章也没有明确。之所以说中央纪委是党章“监督适用”的主体,是因为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谓维护即有监督之义。党章第44条,对维护有较为详细的说明,笔者认为其中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等,即是党章的“监督适用”。

党的各级组织直接根据党章的规定,开展党务活动则可视为党章的“行政适用”,这种情况比较少,一般都是将党章的规定具体化为党内法规,然后依据党内法规开展党务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党章》第44条规定的“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则可以视为党章的“司法适用”。这里明确规定,违反党章的案件

由纪委检查和处理,而且该职权不独中央纪委享有,各级纪委均有该职权。如此,纪委不仅是党内的监督机构,还是党内的专职“司法”机构,而且理论上可以直接适用党章审理案件。

根据党章的规定,党内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各级党的组织。党组织根据党内法规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可以视为党内法规的“立法适用”;党组织根据党内法规的规定,开展具体的党务工作可以视为党内法规的“行政适用”,如发展党员、成立党组织、选拔党的干部等等;而对违反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审理,可以视为党内法规的“司法适用”,对党内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除党章外的其他党内法规,可以视为其他党内法规的“监督适用”,纪委就是承担党内法规“司法适用”和“监督适用”职权的主体。

从党章的实施情况看,总体上,党章的“立法适用”要优于“行政适用”,“行政适用”要优于“监督适用”和“司法适用”。在实证层面上尚无撤销与党章相抵触的党内法规的先例,也没有适用党章来审理党内案件的先例,因此党章的“监督适用”“司法适用”理论上存在,实践上空白。

从其他党内法规实施情况看,其“立法适用”要优于“行政适用”和“司法适用”,“行政适用”和“司法适用”水平相当,两者要优于“监督适用”。

3上述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实施情况的判断,与我国宪法法律的实施状况基本上可以相互印证

1982年修订的宪法公布实施以来,我们在保障宪法实施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在遵守宪法方面,“违反宪法的现象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12]在适用宪法方面,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均有不足之处。比如,有些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法律还没有出台,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宪法的立法适用存在缺陷;承担宪法监督职责的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实质启动,宪法的监督适用还停留在纸面上。总体来看,宪法的立法适用优于监督适用,如果说立法适用是如何更加全面和完善的问题,那么监督适用则是有没有的问题,因此有学者提出要“有效启动或激活宪法的监督适用机制”。[13]

所以从整体上看,无论是党章、党内法规的实施情况,还是宪法法律的实施情况,具有不少相通性。第一,它们在适用方面,都是立法适用优于监督适用。有法可依的问题解决得较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解决得不够。第二,违反党章和违反宪法的行为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纠正,主要是源于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即监督适用出了问题。比如,尚没有除党章以外的其他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和除宪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被正式审查。第三,宪法法律实施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党和法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党在法下缺少制度保障。相类似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实施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党的领导人和党章、党内法规的关系没有理顺,领导人在党章、党内法规之下的原则缺少制度保障。这一点从地方党的一把手主导该地方人事任免,有关制度沦为程序游戏的教训中充分体现。第四,无论是处理法律意义上的案件,还是处理党内案件,党的领导人的意见左右处理结果的情况比较突出。

(三)整体上,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和保障水平落后于宪法法律

1从党内法规制定来看

一是党内体系的完整性不及法律。2013年11月中央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这是中央第一次颁布党内法规制定规划。《规划纲要》指导思想提出要“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工作目标中提出“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由此可见,相对于已经于2010年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起码要晚上十年。二是党内法规的规范性和“立法技术”不及法律。虽然被称为党内立法法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早在1990年已经制定实施,但是该条例并没有严格实施。正如前文已经论述过的,仅仅是党内法规名称的统一问题,较长时间内就没有解决好。还有很多党内法规的义务性规定,从逻辑结构来看,只有假定条件和“不得”“必须”的行为模式,却没有违反之后的否定性后果的规定。无论是“立法”的规范性还是“立法技术”层面,党内法规与法律还有相当的距离。

2党内法规实施情况要结合其保障情况来分析

国家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责,法院履行审判职责,而且在宪法中规定了审判独立原则,以此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但是在党内,负责保障党

3造成上述差距的原因较多,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点

一是长期以来对党内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新中国成立以来治党的主要方式是开会和领导人的意志,许多重要的党内矛盾,是通过开会的方式解决的。这种状况在十八大之后有较大改观。十八大后中央启动了党内法规五年规划,同步开展的还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但这些工作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效果。二是党内民主发展不够充分。党内法规是全体党员意志的反映,是党内民主的产物。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就是发扬党内民主的过程,党内民主是党内法规建设的基础,这个基础打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党内法规的建设进程。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应,我们的党内民主也处于初级阶段,党内讲集中较多,讲民主不够,运用党内法规解决党内问题的实践较少。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质是保障党员权利,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质上是党员权利保障不够的表现,这个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实施后,实际上很少有党员运用这部条例来保障自身权利就可以得出结论。三是由于对党内法规不够重视,党的机关在这方面的人才配备远不及国家机关,相关理论研究薄弱。

[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EB/OL].http://cpc.people.com.cn/n/2012/1205/c64094-19793598.html,2014-12-16日.

[2]周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1,(4).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5]习近平.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EB/OL].http://news.xinhuanet.com/18cpcnc/2012-11/19/c_113722461.htm,201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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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童之伟.司法中立:改善党的领导的关键[EB/OL].http://www.21ccom.net/articles/china/ggcx/20140911112951.htm l,20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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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姚岳绒.论党章与宪法的关系[J].河北法学,2012,(2).

[11]童之伟.司法中立:改善党的领导的关键[J].炎黄春秋,2014,(9).

[12]童之伟,殷啸虎.宪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13]童之伟.宪法适用应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J].中国法学,2008,(6).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ra-Party Regulations and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CAO Qiu-lo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0042,China)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s the ruling partymanages its organizations and members by its intra-party regulations and governs the state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Different from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the Party regulations constitute a set of independent rules,which along with the former,adjust and regulate the operation of state institutions,participate in the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distribution of state power and influence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In otherwords,it is a historical tradition for the ruling party to govern the country by its inner-party regulations aswell as the state Constitution and laws.In this process,we should be careful in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ling by law and by the party rules,so as tomake the latter subject to the former.

rule of law;intra-Party regulations;Constitution and laws

D26

:A

:1006-723X(2015)05-0006-06

〔责任编辑:左安嵩〕

曹秋龙,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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