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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化信息传输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探讨

2015-02-25徐远玲

西部交通科技 2015年6期
关键词:计重管理机构收费站

徐远玲

(广西交通工程建设保障中心,广西 南宁 530012)

利用网络化信息传输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探讨

徐远玲

(广西交通工程建设保障中心,广西 南宁 530012)

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公路、桥梁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路网运行秩序。在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中,为加强对逃逸车辆的打击,保障一线执法人员安全,交通运输部门利用公路计重收费系统采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信息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文章从系统网络构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证据确认及执法机构后续处理等方面,介绍了利用科技化网络信息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具体举措与实施效果,为全国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货物运输;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网络化信息

0 引言

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公路造成严重损害和安全威胁,并且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同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导致货运市场输恶性循环,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2004年起, 国家开始专项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有效保障了公路基础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在长达11年艰辛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过程中, 为建立长期有效的执法手段及工作机制, 全国各地在治理形式上不断探索,如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货运装载源头单位监管、高速公路入口预检劝返等,但大多由于地方政府不支持、部门未能形成联动、主要的执法手段单一、暴力抗法事件频发、货运源头分散难以监管等原因,均未能从根本上有效控制车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为真正有效地推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全国各地都开始探索治超非现场执法模式,如广西利用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全区公路计重收费站的监测信息,依托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完成执法数据自动采集、电子化办案、跨部门案件移送办理等非现场的执法工作流程。利用科技化网络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从根本上扭转了长期以来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被动局面。

1 国内利用非现场执法模式开展执法工作的情况

近几年来,非现场执法在公安执法、交通运输执法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这种执法模式之所以被称之为“非现场”是相对于执法者身处于现场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而言的。非现场执法一般是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一种执法手段。作为一种新型执法模式,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被广泛应用,自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提出“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的要求后,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就借鉴这一执法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从现场接触式、即时处理的传统执法方式向非现场的、事后的、智能化执法方式的转变。

为解决基层执法机构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单一以及违法超限车辆通过绕行、暴力闯关以逃避执法检查等治超执法困难,根据交通运输部提出探索实行非现场执法的公路治超方式的总体要求,广西交通运输系统在完善省级交通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与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运营单位已建设的信息系统资源整合的同时,也在积极研究探索治超违法行为证据利用非现场采集的方式,将全区公路计重收费站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信息作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后续监管和查处的证据,推行治超非现场执法。

2 公路计重收费数据网络与治超工作信息化网络的有效整合

目前广西的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是依托网络化信息传输实现的,整个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的构建是在各基层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各公路计重收费站已实现全区联网的基础条件下,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治理非法超限运输信息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8号)的总体要求,有效整合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路计重收费站的信息资源。另外,整个系统网络也考虑到了其他未接入SDH专用线路的单位或者移动治超执法的实际情况,可通过VPN加密的传输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高效、畅通。

3 非现场执法模式下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信息采集

在推行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工作中,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工作至关重要,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后期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的证据的认定。车辆超限运输监控信息数据采集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站监测采集的车辆超限通行数据、超限现场查处数据、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数据、货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基础数据等。

广西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站监测采集的车辆超限通行数据包含全区所有实行了联网收费的公路计重收费站名称、车辆通行收费站的时间、车牌号码、车型、车轴数、车货总重、车辆标重、超限质量、超限率以及计重收费车道摄像机所抓拍的车辆号牌图、车辆正面图等信息。计重收费站具有全路面布设、全断面检测的优越性,故通过公路计重收费站收集的数据较为全面、无遗漏。

超限现场查处案件数据是指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路面执法任务时查处的治超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车辆基本信息、货物运输信息、案件处理基本信息等。该项信息的采集主要是为了保证对同一违法行为只作出一次处罚,确保执法程序合法。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是指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申请办理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时所申报的信息数据,包括承运人信息、出证日期、通告证号码、车牌号码、车型、车轴数、车轮数、车货总重、车货总长、车货总宽、车货总高、申请通知时间、申请行驶路线、运输货物、经办人等信息。该项信息的采集主要是为了后期排除已依法办理了合法超限运输手续车辆的相关通行信息。

货运车辆基础数据是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包括车牌号码、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所有人、所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道路运输证号、车辆标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长、车宽、车高、轴数、车轮数、归属地。

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基础数据是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包括驾驶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从业资格证号、有效开始日期、有效截止日期等。

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基础数据的采集主要是为了准确地将违法行为的相关告知及处罚文书送达到正确的当事人。

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证据的科学确认

为保证治超执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在推行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时,重点工作放在采集汇总后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相关信息数据的校验及核对,对每条违法超限车辆的信息都将通过两级严格审核,针对各种可能出现数据重复的情形,设定校验排除的条件,确保车辆违法信息的唯一性。

公路计重收费站监测采集的车辆超限通行数据实时传输至省级数据中心,由数据中心将车辆超限通行数据分类实时发送至违法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如果出现车辆检测信息不完整、车辆牌照号码不清晰或者被记录的车辆已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并且该车辆超限通行数据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相符的数据,便作为不合格信息,不予上传到省级系统。

每月的月初,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复核发布上月各公路管理机构完成初步审核的车辆超限运输通行信息。在审核过程中会将可能出现重复的记录利用系统程序进行剔除,如果同一车辆牌号在24 h内通行不同公路计重收费站有车货总重相差≤±10%的多条记录,视为同一车辆的同一次超限行为,只保留多条记录中的首次记录为最终记录;如果该车辆在有通行公路计重收费站记录的24 h内,另有超限现场查处案件数据的,只保留现场查处案件记录。经复核确定后的数据会通报相关部门作为依法进行后续监管和查处的证据,同时将违法行为通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提供违法超限行为的公开查询服务,方便当事人接受处理。

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后续处理工作的信息化运用

对已进行了通报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公路管理机构在收到经过通报的车辆违法超限通行数据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完成行政处罚的执法流程。公路管理机构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案件办理完成后,公路管理机构会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案件信息通过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传至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车辆、驾驶员及道路运输企业作出相应处罚。

推行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后,各公路管理机构每月处理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案件数量将大幅增加,为了提高后续处理工作的效率,方便运输企业或车主处理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各地车主、司机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协商邮寄送达事宜。通过各级路政联网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所辖各公路管理机构邮寄送达的需求,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交换手段,统一委托省级邮政部门邮寄送达。

违法司机、车主可向车辆籍所在地或省内任一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预约集中处理车辆违法行为。集中预约处理是在同一省份不同的地区有一次或多次违法行为,违法司机、车主可就近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预约一次性集中处理所有违法行为的便民措施。办理预约处理时,公路管理机构将已登记的预约信息,通过网络自动发送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路管理机构,该公路管理机构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发送到邮政部门,邮政部门根据登记的预约信息统一寄送到预约处理经办单位,由预约处理经办单位通知预约运输企业经办人或车主前来处理违法行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办理结案后,预约处理经办单位再将案件相应文书扫描存入联网系统,可供全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需要进行调阅,实现执法信息共享。

6 结语

广西交通运输系统积极推动非现场执法的执法模式,在治超工作方面初显成效。自2014年7月1日实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工作以来,按月将全区公路计重收费站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信息作为执法证据通报给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后续处理,进一步加大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程度,提高了执法工作效率。目前,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区各公路计重收费站互联,已经实现超限货运车辆数据的实时传送,同时该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公安、政务服务中心(超限运输证办理窗口)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为认定、查扣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有针对性的部署开展治超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数据。

自开展治超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工作以来,通行广西各公路计重收费站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数大幅下降。许多本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车主和司机收到违法行为告知书后,主动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许多本地货物运输企业、司机和货主对运输车辆采取了自行拆除违法加装的超高边板、淘汰超标大容积水泥罐体等措施,实现自觉合法运输、守法经营;对于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广西区内公路的外省籍货运车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也将相关违法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依法进行后续处理,也得到了周边省市的大力支持。

在利用科技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同时,广西充分运用了云数据技术,在不改变各执法机构原有执法信息系统架构的情况下,有效整合全区治超数据资源,实现了交通治超信息跨地域联网、数据共享;统一和规范治超执法管理手段,实现所有治超执法业务网上运行,提高执法效率,增加执法透明度,对执法全过程有效监督;在全国率先顺利实施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动态监控和后续处理的新治超执法模式,并取得初步成效。今后,通过对治超动态监管和后续处理工作流程的不断完善,及配套治超信息联网系统的不断升级改造,广西的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将面向执法信息网络互联实现省际共享、部门间共享做进一步研究和探索,逐步实现与各周边省市及公安交通管理、工商、安监等部门的联网数据交换功能,使治超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桂交财务发〔2009〕66号)[Z].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监控及后续处理办法(桂交法规发〔2014〕72号)[Z].

Discussions on Non-site Overloading Enforcement Promotion by Using the Networked Information Transfer

XU Yuan-ling

(Guangxi Traff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ssurance Center,Nanning,Guangxi,530012)

The illegal overloading behavior of cargo transport vehicles caused the serious damage to the highways and bridges,and also threatened the road traffic safety and highway network running order.During the vehicle control work of illegal overloading transportation,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ombat against esca-ping vehicles and to protect the safety of front-line enforcement personnel,the transportation authorities uti-lized the highway weighing toll system to collect the illegal overloading transportation information of cargo ve-hicles and to carry out the non-site overloading enforcement work.From the system network construction,in-formation gathering of illegal overloading vehicles,overloading transportation evidence confirmation of vehicles,follow-up treatment of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and other aspects,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specific initiatives and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non-site overloading enforcement work by using the technological network information,thereby providing the experience reference for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work of illegal vehicle overloading transportation.

Cargo transport;Overloading;Non-site enforcement;Networked information

U

A

10.13282/j.cnki.wccst.2015.06.026

1673-4874(2015)06-0102-04

2015-05-02

徐远玲,工程硕士,主要从事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行政执法管理和公路治超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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