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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2015-02-25徐汉明王玉梅

学术界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学法治学科

○徐汉明,王玉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一、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基础

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和发展的动态概念,“学科为特定历史时空的表现形式”。〔1〕“学科发展离不开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社会机制、经济结构、科技水平决定了学科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社会需求成为学科发展不竭的外部动力源泉。”〔2〕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缘起是根植于当下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

(一)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必要性

1.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将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法治建设的时代主题,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乃至政治文明的重大创新实践,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3〕。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既存在着社会治理理论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对接,又存在对现行法学学科的审视与突破,还存在着对国外社会治理模式的研究和借鉴等若干问题,需要社会治理法学学科构建中加以一一回应。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冲突、社会稳定风险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步伐,社会治理落后于社会建设客观需要。现代社会依然分化政府、市场与社会三个领域,各自的运行主体、运行规则及社会功能各异。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将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定位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强调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社会治理法治方式的首要地位〔4〕。因此,我国社会治理法学建设尤为紧迫。

2.推进我国法学学科发展的需求。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构建,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借鉴、利用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的基础理论、分析方法,从跨学科的角度,打破传统法学学科的思维定势,需要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社会治理相关学科交叉发展,共同发挥作用。设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有利于推动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交叉融合,提升相关专业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完善社会治理法学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创新体系,进一步推动学科整合,促进新型法学交叉学科发展。利用不同领域的研究方法对社会治理问题进行研究,对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原理、范畴、方法的适当借鉴,能使社会治理法学基本原理更加扎实、包容,能够跳出单纯法学或者管理学的框架,在交叉、开阔的学术视野上探讨新时期的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这不仅让社会治理法学自身的学科体系得以完善,而且无疑有助于推动其他交叉学科的发展完善。

3.满足社会治理法学专业人才缺口的需求。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集中凸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成为当前我国的重大战略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5〕在此背景下,社会对社会治理法学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为社会治理法学领域培养复合型、创新型、能力型高层次人才,为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各类公共事业单位以及科研院所提供高层次人力资源支持,有利于满足社会治理法学高层次人才的社会需求。

(二)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可行性

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社会治理法学的构建提供了充足养分和发展路径。笔者尝试从依法治国理念要求、社会治理制度发展以及社会治理理论研究的实际等三个维度分析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基础。

1.依法治国理念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与现代化的要求。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中共十八大开宗明义地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6〕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在社会治理领域,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7〕强调紧紧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制度建设改革,推动社会领域制度创新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社会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既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因此,依法推进社会治理,既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作为最大的社会公约数的必然追求。依法治国这一时代环境为中国社会治理法学这门学科提出了强烈需求,为社会治理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2.社会治理制度的发展。一方面,社会治理内容的丰富化和集中化需要构建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在我国,加强社会治理被确定为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同等重要并相互独立的国家发展战略布局。〔8〕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治理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分别在第八篇“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第九篇“标本兼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社会治理做出了系统规划。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的改革实践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我国社会治理理念经历了从传统政府管理到目前强调政府与社会共同协作治理的变革。〔9〕社会治理理念的巨大转变需要通过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固化,以实现依法治理,这也对社会治理法的形成提出了迫切要求。再一方面,传统分散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需要整合系统化。我国现行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均散见于行政法、刑法、民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的各种法律规范之中,由多个部门法中的相关内容各自发挥作用。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目前尚未有机地整合,也没有构成统一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因而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要求。为此,从理论高度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提炼集中并在制度构造上整合形成为有机统一的“社会治理法”体系,不仅有利于完整、系统地认识社会治理法,而且有利于用以集中、全面指导和规范社会治理活动,保障依法开展系统化的社会治理,适应社会建设的需要。

3.社会治理理论研究的积累。一方面,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回应中国重大转型问题,中央2009年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中共十八大指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化。这显示了中国坚定的法治走向,预示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深入,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化的理论研究迎来新一轮高潮。公共管理学领域,围绕政府间关系、基层治理研究、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政府规制等,理论界、实务界形成了大量的社会治理研究成果。〔10〕法学领域,围绕社会治理法治相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从理论、制度、实践层面进行了广泛研究,形成了一批富有见地和成效的成果。〔11〕因此,社会治理领域理论研究创新和发展,给社会治理法学的构建和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为学科理论探索指明了方向,也为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社会治理法学的内涵界定及学科地位

(一)社会治理法学内涵界定

社会治理法学是研究社会治理法治的学科,社会治理法学的内涵和外延是研究社会治理法的基础。什么是社会治理法学,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观点,〔12〕我们认为社会治理法是调整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等主体在组织领导、实施参与社会治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治理法学是研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保障和推动社会治理理念、制度、方法的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及其法治体系框架对社会治理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规范、实施、监督及其过程的理论科学。

(二)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地位

从学科属性来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门综合性二级学科,它是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理论为支撑的现代新型交叉法学学科。

1.社会治理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社会治理法学以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其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一是社会治理法学的基础理论;二是具体的社会治理法律关系;三是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四是社会治理法学实践活动;五是社会治理法学发展规律。

社会治理法学不仅满足法学学科建设需求,而且具有浓厚的时代意义及重要的实践价值。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理论及指导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内容,以中共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为根本。

2.社会治理法学是法学二级学科。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一门学问,即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和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的答案的学问。〔13〕在实践层面,目前是根据法学的研究范围,以及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发展情况,同时综合社会对法学学科的需求情况,国家关于博士、硕士学科培养的相关规范〔14〕要求,法学属于一级学科,法学之下共设置10个二级学科,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目前我国高校关于法学学科的设置主要依据该目录。

社会治理法学属于法学二级学科,社会治理法和法学其他二级学科具有共同的法学基础理论,在理论上具有同源性,实践上具有同构性。

3.社会治理法学是交叉性学科。交叉学科通常是与单一学科相对应的综合性科学,在遵循科学规律的基础上,两门以上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相互结合、彼此渗透,通过实践过程的证明所形成的学科群。〔15〕交叉学科不仅分别存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自内部,而且还大量发生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16〕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不仅属于法学领域,而且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

(1)社会治理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政治学是以政治行为、政治体制以及政治相关领域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科学学科。社会治理法学与政治学在研究对象及研究范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融合性。其一,政治学为社会治理研究治理行为、治理体制、治理形式和各学科领域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奠定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政治谋略、政治策略、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政治理性思维基础;其二,研究对象层面的重合。社会治理法学以国家(政府)治理、社会组织与社区自治及公民参与治理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包含了对国家(政府)活动、形式和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与政治学所指向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其三,研究范式层面的借鉴。社会治理法学对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社区的治理行为与公民参与治理的行为加以研究,分析治理行为的经济成本、社会价值以及制度构建等,既不能忽视对古今中外治理制度、规范的比较研究,也不能脱离法学视角。因此,在研究方法上社会治理法学对政治学的规范研究以及实证研究均有所借鉴。

(2)社会治理法学与管理学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学以社会治理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公共管理学以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为研究对象。两者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首先,社会治理法学和公共管理学都为共同的经济基础服务。研究公共管理学,目的是更好地指导公共事务管理,使社会治理更充分地为社会服务;研究社会治理法学,目的是利用法律来规制、保障、建设社会事业,使社会治理统一、高效、有序服务社会。其次,公共管理服务与社区治理都需要纳入法治轨道。最后,管理学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各类管理模型,社会治理创新是管理科学的实际应用,社会治理法学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实践。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强调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研究并运用现代社会治理理念、技术、方法和机制等,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使之体现法治精神、符合依法治理规律、反映现代社会治理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的治理体制机制。

(3)社会治理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首先,社会学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社会治理法学研究的目的是利用法律来规制、保障、建设社会事业,使社会治理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二者的手段不同,但目的一致。其次,社会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要使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深入研究社会学,掌握社会治理的原则、规律和方法,并把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社会治理行为规范上升为法律。其三,社会治理法学需要运用社会学理论及相关研究方法。社会学的社会结构、社会分层、社会组织和社会冲突等理论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提供了理论源头。

(4)社会治理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及其运行、发展规律的学科。社会治理法学以经济学基本原理作为重要的分析工具。所有法律活动事实上都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法律活动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不仅是定性的,而且可能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较为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效益的差异,进而有助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降低法律制度安排的总成本,预测法律制度功能的预期收益,优化配置法律资源,分散与规避法律制度安排运行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持续有序增量提升法治文明条件下的社会总福利,持续有序增加公民的社会福利指数;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协调,使法学基础理论创新、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与经济学学科理论深度融合成为必然选择。

综上所述,社会治理法学是以社会治理法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属于法学的二级分支学科,是一门以法学理论为主导、以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学科理论为补充,交汇融合的综合性法学二级学科。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可以实现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及其学科知识的深度融合,推进社会治理领域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整体联动,有利于在更广阔的学术视野上对中国社会治理问题进行科学研究。

三、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基本构架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学科发展趋势

学科是大学承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元,学科构建与发展是大学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指导思想是学科构建活动据以进行的重要理论根据,是为学科构建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活动整个过程中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它关系到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活动的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问题,是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活动的思想指导和基本准则〔17〕。

社会治理法学学科构建应当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引领,以推进司法管理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薄弱点问题为切入点,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现代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学化为目标,从思想理论的原则高度,从顶层制度设计的宏观战略布局层面,全方位考虑问题,科学、合理地进行社会治理法学学科构建,推动学科理论及其建设向纵深发展,提升高校自身发展及学科内涵,打破高校学科壁垒、助推学科融通。

(二)结合学科特色,凝练学科研究方向

社会治理法学是法学的二级学科,是结构合理、体系完备、内容新颖、知识融通的现代新型交叉学科。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社会治理法学主要研究方向和内容有:

1.社会治理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社会治理法学的基本内涵、主要特征、价值功能、目标模式、基本原则;社会治理法学的主体、客体、内容;社会治理法学的地位及体系;社会治理法学的渊源及演进。

2.现代社会治理体制的法治保障。比较分析国内外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现阶段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国外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先进立法技术和立法模式,从政府社会治理和社会自治等不同角度完善我国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法治保障”,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3.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法治保障。主要研究公共服务的内涵及法理基础;构建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社区治理法律规范;比较研究发达国家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理论和实践;构建中国特色政社合作共治法、公共服务保障法等基本公共服务法律体系。

4.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法治保障。主要研究社会组织的基本理论,分析当前社会组织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构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社会组织法律制度,健全社区治理法律规范。

5.社会治理机制的法治保障。主要研究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研究社会治理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基本理论及实践,国外社会治理机制的经验和模式,构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完善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的法律制度。

6.社会治理法的实施。主要研究社会治理法的实施基础、实施方式、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内涵、意义、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法治建设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构建路径,完善评估方法,建立法治评价体系数据库。

(三)构建学术梯队,加强科研团队建设

建设高素质的学术梯队是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工作的重中之重。高校学术梯队的构建既要注重科学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又要强调组建学术梯队的合理结构,优化学术梯队资源配置,提高梯队成员综合素质,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和人才发展机制,提升学科竞争实力。〔18〕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学术梯队的构建秉持“高起点、跨越式、重整合、强实力”的目标要求,合理运用融高校、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机制,实行“理论与实务双导师联合指导制”,建立和完善人才遴选、引进、培养和使用运行机制。

四、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发展展望

(一)社会治理法学发展的宏观战略

学科优势的形成以及适应力的培养都与现实可行的学科宏观发展战略密不可分。为增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发展战略的预见性、客观性,必须立足于“全球化”“大数据”时代的世情以及处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国情这一宏观环境。具体来说,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发展的宏观战略主要包括:(1)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主流化。随着我国社会治理创新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人们对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不断提高,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政府、社区等社会子系统中极度缺乏高层次的社会治理法学专业人才的人力资源需求,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独特价值将会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将会日渐重视,一大批学者将被吸引并投身其中,从而将推进社会治理法学基础理论、体制机制、制度体系等多视角、多维度的研究。随着该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中的确立,学科智力、人力资源服务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日渐凸显,以及该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其学科的科学化、体系化和集群化的进程必然加快,并且最终将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极富生命力的新型主流学科。(2)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系统化。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建设实践的发展是该学科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在实践的推动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将会向系统化的方向发展,研究范围将会进一步拓展,内容体系将会进一步完善,研究方法将不断推陈出新。研究者们将会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挖掘社会治理法学建设的内在规律,对该学科进行整体建构和优化设计,从而构建出完整科学的学科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推动社会治理法学实践方法的创新。(3)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本土化。本土化是我国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发展的重要方向和必由路径。可以预期,未来该学科的研究者们将会以强烈的文化自觉来创新学科的研究范式,对接我国社会治理法学建设实践发展的需要,把西方国家社会治理与法治理论的合理内核与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建设理论实践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创建符合时代需要、彰显中国特色的新型交叉学科。(4)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面对欧美等国家社会治理和法治理论在国际学术上的领先地位,我国的社会治理法学研究者将会自觉融入相关学科的国际科学研究共同体,与国外学者开展学术对话和交流,学习借鉴并合理吸收国外的优秀成果,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从学科自觉走向学科自信再到学科自强,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法学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社会治理法学发展的知识管理战略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是学科知识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是提升学科竞争力的关键要素。社会治理研究作为我国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学者针对社会治理的内涵、价值、实现路径等问题,组织了多次专题探讨会议、撰写了大量专著以及学术论文,社会治理知识资源逐渐充实丰富。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社会治理法学知识管理的现状,应当整合社会治理的研究资源,建立具有时代特色的综合型创新性研究机构,引导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规范化构建和体系化研究,加大研究社会治理法研究成果的利用效率,完善社会治理法研究的知识管理工作。可采措施主要有:(1)建立学科知识管理的专门机构,通过时间排序、调整对象等分类方法对社会治理法学相关知识进行梳理、分类与管理,实现知识管理的体系化和规范化。(2)创新学科知识管理模式,提高知识管理效率。知识管理是以人为主体的管理,人是知识的拥有者、传播者、使用者与创造者,〔19〕因此,提高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知识管理的效率,应当从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着手,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创新管理模式,以保证知识管理的有效实施。(3)实现知识共享,提高成果转化率。一方面,运用现代科技建立知识网络系统构建知识交流的平台,使研究者能够通过该平台交流、沟通并共享知识;另一方面,构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交流平台,使学界最新研究成果能较快被实务界所了解,并根据各自需要将相关成果加以转化。

(三)社会治理法学发展的人才战略

实施人才战略是新世纪激烈国际竞争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推动人才资源开发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20〕也是推动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发展的需要。因此,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应当站在战略高度采取措施构建人才战略计划,实现学科的发展和延续。开设专业与培养人才是实现社会治理法学发展的重要人才战略。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应当围绕应用型、融通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支撑,坚持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实践锻炼相结合,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相衔接的开放式培养模式,重点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战略思维和自主创新能力。

(四)社会治理法学发展的科研战略

社会治理法学发展的科研战略主要表现为整合研究资源,成立专门化、社会化、独立化的研究机构,提高研究成果的客观性与可信度。〔21〕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以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的高端智库为平台,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德才兼备、富有创造精神的法律、公共政策和决策咨询队伍为依托,以治理完善、充满活力、监管有力的智库管理为运行机制,实现新型交叉学科的可持续性发展。

五、余 论

社会治理法学学科长期、可持续性发展实现的关键在于该学科具有自身无法替代的优势与对社会的良好适应力。为增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发展的预见性、客观性,必须立足于“全球化”“大数据”时代的世情以及处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国情这一宏观环境,构建和发展具有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制定并实施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具体发展战略。可以预料,随着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科教结合与人才培养的重大突破,平台建设与规范管理的重大进步,团队建设与发展的全面提高,必将带来社会治理法治的繁荣发展,法治人才的茁壮成长,“法治中国”理论园地将绽放出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绚丽花朵。

注释:

〔1〕华勒斯坦:《学科·知识·权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第12页。

〔2〕翟亚军:《大学学科建设模式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26页。

〔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

〔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

〔5〕〔7〕参见《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

〔6〕参见《党的十八大文件汇编》,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年,第21页。

〔8〕中共十七大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共十八大则进一步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9〕我国社会治理理念的变化体现为:从“管理”到“治理”的变化。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建设和管理”问题,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而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过去的“社会管理”改变为“社会治理”,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10〕从中国知网查询的资料看,截止2015年5月底,以“社会治理(管理)”为主题的文献资料5000余篇,其中期刊论文2760余篇,硕、博士学位论文1580余篇,另有专著若干部。

〔11〕从中国知网查询的资料看,截止2015年5月底,以“社会治理(管理)法治”为主题的文献资料200余篇,其中期刊论文176余篇,硕、博士学位论文15余篇,另有专著若干部。

〔12〕徐汉明:《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法学》2014年第11期。

〔1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页。

〔14〕参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15〕郑晓瑛:《交叉学科的重要性及其发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6〕乌家培:《交叉科学发展的原因和途径》,《迎接交叉科学的时代》,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第37页。

〔17〕宗诚、马海群:《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刍议》,《情报资料工作》2004年第4期。

〔18〕蔡亮、周丽娟:《浅谈高校学术梯队的构建》,《人民论坛》2011年第23期。

〔19〕宋晓蓉:《知识管理对图书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5年第5期。

〔20〕侯军:《构建我国21世纪的人才战略机制》,《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1〕韦群林:《中国司法管理学学科构建及发展研究》,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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