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理治”政治思想的伦理意蕴〔*〕
2015-02-25余龙生
○余龙生
(上饶师范学院 朱子学研究所,江西 上饶 334001)
朱熹是中国历史上与孔子前后相继、南北辉映的文化巨匠。作为理学集大成者,朱熹的学说体系宏大,涉及政治、法律、哲学、伦理、教育等领域。其不但在学术上孜孜不倦地追求,建构起宏大的理学大厦,而且始终做到言行一致,无论为官还是赋闲,都决不违背自己的思想和信仰。朱熹一生曾断断续续从政10年,虽然从政生涯时间不长,但始终关注着时局和民生,有一整套以“理治”为核心的政治思想和政治主张。在这些思想与主张中,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伦理内容。
一
在朱熹“以理治国”的政治制度建构中,不仅继承与发展了传统的德治、法治(法家)、礼治的治国理念,而且蕴含着朴素而又丰富的制度正义观念。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朱熹也论道“政者,正也”,政治的功用在于保证社会的正义、秩序的规范。朱熹还强调:“为政以德,非是不用刑罚号令,但以德先之耳。”〔2〕也就是说在强调以“德礼”为本的同时,“刑政”与“德礼”应并提,两者不可有偏废,这也是其理治思想的核心。
在朱熹看来,“政治”是天理(道德之根)存在并显现于现实世界的基本方式。“理”塑造着上下尊卑的人间秩序和仁义礼智等一切道德:“天分即天理也。父安其父之分,子安其子之分,君安其君之分,臣安其臣之分,则安得私!”〔3〕“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4〕也就是说,政治以天理为深刻根源,或者说天理以“政治”(表现为至上君权统摄下的官僚制度体系及有效运行)的形式显现自身“善”的目的,是儒家政治伦理思想的强烈特征。以“绍道统”“继绝学”自任的朱熹,将“为政以德”具体化为“德礼”为本、“刑罚”为辅两种方法兼用的方式,体现政治(天理)之以德化人、“止于至善”的目的。正如其所言:“谓政刑但使之远罪而已,若是格其非心,非德礼不可。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5〕
朱熹在解释“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时也说:“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6〕朱熹又以理训礼,认为礼只不过是天理在秩序上的反映:“理者有条理,仁义礼智皆有之。”〔7〕“天理”是“礼”的最终根据,这样“礼”的合理性就有了根基保证。事实上,朱熹所说的“礼”“法”在很多层面上是重合的。无论是礼也罢,法也罢,在朱熹看来,礼与法的功用都是用来辅助道德教化的,因而“礼”在朱熹的政治思想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朱熹还强调“礼”的制定和实行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礼,时为大”。〔8〕不同时期所实行的礼要有所区别,指出“古礼于今实难行”〔9〕的原因就在于古今时势不同,所以“居今而欲行古礼,亦恐情文不相称”。〔10〕在朱熹的“德礼”思想中蕴涵着合理的人伦理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由礼所规定的基本秩序,而对它的恪守又成了一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朱熹还认为,由于人的“资质”“资禀”各个不同,被德化的程度至有深厚、浅薄的区别,又要“齐之以礼,使之有规矩准绳之可守。”〔11〕因此,完整意义上的善政以“德”为本,刑罚亦不可偏废,“礼”齐之不从,则以刑罚齐之。他强调,如果“惩一人而天下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其中。”〔12〕显然,刑罚的运用可使人民不仅因畏惧政刑而不敢犯法,而且能去掉为恶的“不善”念头,完成从“不善”到“善”的根本转变。这是朱熹所理解的“为政以德、以德化人”礼(乐)政治的精髓。因而在朱熹的政刑制度中,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与运行原则,主张一旦有不遵“德礼”、不听教化者作奸犯科、触犯法令,那就要毫不客气地用重刑予以严惩。朱熹认为“为政以宽为本”“以爱人为本”是圣人立法本意,但若在执法中仅仅强调“以宽为本”,结果则是“奸豪得志而善良之民反不被其泽矣”。〔13〕为此,朱熹主张“以严为本,以宽济之”的司法原则,猛本宽济,甚至极力主张恢复肉刑。朱熹还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官吏要秉公守法,不循私情,普通民众绝对服从法律,不得稍有违犯,做到“上下相安,各守其分”。〔14〕并提出:“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刑。”〔15〕
由此看来,所谓的“德礼”,是指衡量人们日常行为的道德标准与法律准绳,而“严法”则指出了要保证制度的公正性,这充分说明了朱熹十分看重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公正合理。
二
为保证制度运行的公正合理,体现制度的伦理意义,朱熹强调其关键在于在政治实践中充分发挥奉法者的道德引领作用,才能在制度执行中展现制度原有的伦理意蕴。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朱熹认为最为重要因素就是要做到两点,一是以“善”识人,二是选用“善”人。
所谓以“善”识人,就是强调以德选才,注重人才的德性。朱熹认为要治理好国家,需要建立并维持好一个运转良好的官僚体系,他说:“盖天下之事,决非一人之聪明才力所能独运,是以古之君子虽其德业智谋足以有为,而未尝不博求人才,以自裨益。”〔16〕而他关于用人重要性的认识是建立在他对制度与个人关系的独特理解之上的。朱熹曾说:“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若是个人,则法虽不善,亦占分数多了;若非其人,则有善法,亦何益于事!”〔17〕在他看来,包括法律在内的政治制度是阶级社会中维护阶级统治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和保证,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总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而且,各项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客观现实却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会不断地出现新情况,因此,制度和现实总是会有一定的距离。在政治统治的过程中,执行人员有很大的灵活性,要想使统治者的意志能够很好地得到贯彻,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用人,因为人是活的,制度是死的。如果用人得当,制度就会很好地发挥作用;倘若用人不当,甚至用了无德无才的坏人,那么这些人肯定会钻制度的空子,大售其奸,大行其私。甚至有些丧心病狂的人,哪怕制度再完善,他们也敢以身试法,瞒上欺下,鱼肉百姓。
关于如何选用“善”人。朱熹认为政治人物如果有才而心术不正,则罪过更多:“国家所恃以为重,天下所赖以为安,风俗所以既漓而不可以复淳,纲纪所以既坏而不可以复理,无一不系乎人焉。”〔18〕朱熹认为,凡称得上善人的,必须具有“德行”和“道艺”两方面的修养。其中,“德行”的具体内容很多,对于入仕为官者,首要的一点就是“为官惟公”,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国家政治的清明与有序。朱熹说:“官无大小,凡事只是一个公。若公时,做得来也精采。便若小官,人也望风畏服。若不公,便是宰相,做来做去,也只得个没下梢。”〔19〕“道艺”则既包括“义理”,也包括“礼、乐、射、御、书、数”等实用知识。朱熹认为,真正的人才,是那些既有德行,又有道艺知识,并能济世务、兴太平的人,这已不仅限定于是一个施政的伦理原则,更将此上升到人事制度的理性要求。
三
朱熹仁政爱民价值取向的伦理内核在于其“勤事爱民”“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以民生为中心的民本观念。朱熹说:“盖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平易近民,为政之本。”〔20〕要求为政者把庶民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作为政治之本。
朱熹指出,“民富则邦宁、邦宁而君安”,建议统治者在对待财富时,“自是不可独占,须推与民共之”。〔21〕这体现了朱熹朴素的民本思想。在以农业为人们生存和一切生产活动先决条件的中古封建社会,农业是最主要的财富生产部门。朱熹很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非常强调“以农为本”,重视农业生产。他说:“窃惟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农,此自然之理也。”〔22〕朱熹在经过认真细致考察和研究之后,还提出了“不误农季”“改良土壤和种植方法”“兴修水利”“保护耕牛”“因地制宜,多种经营”“奖励垦荒”等多项具体措施。
朱熹认为“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23〕奉劝统治者要体恤民情。“恤民”是朱熹的一贯主张,尤其是灾荒之年,更是要关心民虞,大施赈济,以使人民不致逃亡或起义造反,从而维护南宋王朝的统治。朱熹在知南康时曾建议改良役法,以减轻百姓的赋徭负担,指出:“南康为郡……固已为贫国矣。而其赋税偏重,比之他处,或相倍蓰。民间虽复尽力耕种,所收之利或不足以了纳税赋,须至别作营求,乃可陪贴输官。……幸遇丰年,则贱粜禾谷,以苟目前之安;一有水旱,则扶老携幼,流移四出,视其田庐无异逆旅之舍。盖出郊而四望,则荒畴败屋,在处有之。”〔24〕认为其中主要原因是统治者贪得聚敛,赋役之繁重“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25〕解决的办法,乃是“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中。”〔26〕“须一切从民正赋,凡所增名色,一齐除尽,民方始得脱净。”〔27〕在知漳州时,“奏除属县无名之赋七百万,减经总制钱四百万。”〔28〕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还主张行“储蓄之计”,以备荒年救恤贫民。“丰年则敛之,凶年则散之,恤其饥寒,救其疾苦。”〔29〕朱熹还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吏应切实做到爱民,强调指出:“为守令,第一是民事为重。”〔30〕只有官吏“以勤事爱民为职”,才能使“君德日跻于上,民生日遂于下。”〔31〕此外,他针对当时一些人打着宽政的旗号,荒于政事,不敢大胆惩处害民之徒的情况,明确指出:“救弊之道,在今日极是要严。不严,如何得实惠及此等细民。”〔32〕要使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就必须严格管理,严肃法纪,严惩害群之马。
应该说,仁政爱民是儒家德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与重要基本。在朱熹的政治学说中,民本观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他的民生观,体现了儒家传统的民本价值取向。他不但提出了“爱民”“恤民”的思想观点,而且把这种民生思想落实到具体的政事活动中,注意问民疾苦、访求利病、改革地方弊政,减轻人民负担。应该肯定的是,其民生观在弥缝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调和不同阶级之间矛盾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容否认,他的民生观又是朴素而直观的。强调了民众对于维持政局稳定、巩固封建政权的重要作用。由于受制于自身既定的阶级属性,他对“民”的认识存在着截然反差,所以其“爱民”的民生观也只能在地主阶级内部得以真正实现。朱熹这种有限度、“不完整”的民生观,不符合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愿,与我们现在倡导的维护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本质上存在着差异。但是毋庸讳言,无论是从提出的理论主张还是取得的实践成效来看,其民生观对于今天我们坚持执政为民理念仍具有合理与可取的借鉴意义。
四
移孝作忠、出忠入孝,这是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所特有的道德观念,它将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关系推衍到政治领域,构成了封建社会最基本的伦理规范。朱熹的“尊君效忠”政治价值观,体现在其“修齐治平”的政治实践中,便是维护朝纲,忠于皇权。
在封建专制社会里,君主和君权是政治的核心,绝大部分封建文人士大夫,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维护君权的立场上的。在这一点上,朱熹也不例外。他从“天理君权”的理论基础出发,他主张“尊君”,即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朱熹在先验的绝对的“理”的统摄下,认为“君者,民之父母也。”“忠是大本,恕是达到。忠者,一理也;恕便是条贯,万殊皆自此出来。”〔33〕“忠”不仅是政治系统所要求的,臣事君要“忠”,才能建立并维护合意的政治秩序:“君臣虽亦是天理,然是义合。世之人便自易得苟且,故须与此说‘忠’,却是就不足处说。”〔34〕正如列宁指出:“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的任务是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乱。牧师的使命是安慰被压迫者。”〔35〕朱熹的阶级地位以及所决定的道德观念表明他只能成为封建统治的拥护者。因此,在他从政期间,遇上农民起义,他都坚决地予以镇压瓦解。比如,26岁在同安县任主簿时,他就曾镇压过进攻县城的起义“饥民”;65岁任漳州知州兼湖南路安抚使时,曾诱降瓦解过蒲来矢农民起义军。与那些盲目忠君的腐儒不同,朱熹提倡“尊君”,实际上是要维护一个抽象的、作为封建纲常统治象征的“君权”,因为在他心目中,这是上下有序、社会稳定的保证。朱熹认为,要维护的这个“君权”不是无限膨胀、不要任何节制的。他提出,从臣民的角度看,要“尊君”;而从“君”的角度来说,就要限制其权力过分膨胀。这样,朱熹就提出了“正君心”“修德”之类的主张,希望对君权有所节制,并把君主的“正君心”作为其推行理治的根本。认为君主作为现实政治推动者和一切权力的根源,“天下之事,其本在于一人,而一人之身,其主在于一心。故人主之心一正,则天下之事无有不正;人主之心一邪,则天下之事无有不邪。”〔36〕也就是说,作为阶级社会政治主体象征的“君主”,代表着政治关系的价值走向,是那个时代政治道德的判断标准,影响着天下治乱。
从历史上来看,“忠”是维护封建社会君臣关系的最高道德规范。但是,朱熹的“忠”所指的君臣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主仆关系,强调对君主单方面、无条件地担责任、尽义务,是迂腐与盲从的象征。这是我们必须要加以反对和摈弃的。但是,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忠君与爱国往往具有同质同向性。作为一种政治伦理的爱国主义,在封建社会里是与“忠君报国”“济世救民”的传统“外王”思想联系一体的,基本表现形式即效忠朝廷、抗御外侮、救国于水火、解民于倒悬。其追求“修齐治平”,以平天下为最高理想,表现了文化心理上的自信心和优越感,也是封建时代爱国精神的体现。作为一个历史人物,朱熹人格中积极的爱国精神和消极的效忠思想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对于朱熹的效忠观,我们不能把它当作历史垃圾而全盘否定,而要注意吸取其中合理体现爱国精神的思想成份与积极因素。
我们对于传统美德都应古为今用,并进行现代注解,效忠观也不例外。孙中山曾指出:我们做一件事,总要始终不渝,做到成功;即使做不成功,牺牲性命也在所不惜,这便是忠。他说:“我们在民国之内,照道理上说,还是要尽忠,不忠于君,要忠于国,要忠于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为四万万人效忠,比较为一人效忠,自然是高尚得多。故忠字的好道德还是要保存。”〔37〕“忠”是爱的一种表现。在现在的中国,爱国主义是古代效忠观念的现代形式。今天我们仍然需要“忠”,只是“忠”的对象和内涵不同罢了。我们继承“忠”这种好道德,要从最初意义上引申开来,在新形势下把“忠”与爱人、爱国结合起来。
五
正如蒋庆先生所指出的:“儒家的传统政治思想与儒家在历史上曾建立过的政治制度是建立中国式政治制度的最基本的思想资源与制度资源,若离开儒家的思想资源与制度资源,就不可能在中国建立起中国式的政治制度。”〔38〕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提出,我们要大力培育弘扬和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努力抢占价值体系的制高点。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独立性,那政治、思想、文化、制度等方面的独立性就会被釜底抽薪。因此,对朱熹“理治”政治思想中某些合理成分的现代反思与转换应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恢复国民对礼治文化真精神的认同,否则我们的道德重建就无从立足”。〔39〕
现阶段,我们党提出的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的主人,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真正动力和源泉;强调人民群众是最高价值主体,人民利益是最高价值取向,人的全面发展是最高价值理想。在朱熹的民生观中,其“守义爱民”“务农重谷”“减赋恤民”等主张并不是目的,主要还是手段。只有当人民真正成为主体的时候,才谈得上真正的爱民。由此可以看出,解决民生问题是我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得出的必然结论,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当今社会最大的政治问题。而政府为人民所服务的最重要的项目就是充分保障各类规则和制度的公平与公正。由此可见,一个真正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制度健全而又运行良好的服务型政府机制和社会政治模式正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所在。
应该看到,朱熹的“德化礼齐刑辅”的理治观,目的是以道德内容的规范化、具体化来确定人们的政治角色和社会角色,将人们嵌入设定的道德义务结构中,从而形成整体上的道德等级秩序。朱熹试图通过道德伦理教化,使民众自觉接受封建统治者的束缚和驱使,一步都不可僭越,以维护和巩固“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的封建等级秩序和礼教纲常,并从深层次上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情操,进而使人们的行为由外在的约束转变为内在的自觉,由他律上升为自律。而对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指导下的朱熹的理治观,只要我们剥去蒙在理治之上的等级色彩的外衣,贯注以现代社会的民主精神,就可以吸收其中的合理因素,为我们当代法治文明建设提供传统的制度伦理思想资源。
注释: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页。
〔2〕〔5〕〔7〕〔8〕〔9〕〔10〕〔11〕〔17〕〔19〕〔21〕〔22〕〔31〕〔33〕〔34〕黎靖德:《朱子语类》,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33、547、99、2185、2178、2177、806、2679、2735、2689、368、2773、2675、679页。
〔3〕周谷城:《理学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4页。
〔4〕〔13〕〔14〕〔15〕〔16〕〔18〕〔25〕〔32〕〔37〕《朱子全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刘永翔、朱幼文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376、2100、3522、625、1258、1611、581、3643、618页。
〔6〕〔30〕《朱子全书·四书章句集注》,徐德明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75、273页。
〔12〕〔26〕〔27〕〔28〕〔35〕《朱子全书·朱子语类》,郑明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663、3550、3557、3556、399页。
〔20〕陈开先:《和谐社会与礼治文明》,《现代哲学》2007年第1期。
〔23〕〔24〕朱熹:《朱熹集》,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5062、451页。
〔29〕王懋竑编:《朱子全书·朱子年谱》,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43页。
〔36〕《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8页。
〔38〕《孙中山选集》,黄彦校订,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681页。
〔39〕蒋庆:《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