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粉、轮胎翻新、再生橡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
2015-02-23本刊编辑部
橡胶科技 2015年8期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2015年6月26日,国家财政部网站发布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对有关政策进行了统一明确。该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最新版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涉及橡胶领域的综合利用资源涵盖了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制品,对应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退税比为50%。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为:(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废旧轮胎和废橡胶制品;(2)胶粉符合GB/T 19208—2008的技术要求;翻新轮胎符合GB 7037—2007,GB 14646—2007或HG/T 3979—2007技术要求;再生橡胶符合GB/T 13460—2008技术要求;纳税人必须通过ISO 9000和ISO 14000体系认证。
胶粉、轮胎翻新、再生橡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对废橡胶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带来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