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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将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2015-02-23

长江蔬菜 2015年1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机构保险制度

12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目前已经到期的两项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一是保险公司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保险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延长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的时效,对涉农金融机构来说是一大利好,这将继续降低这些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其支农的积极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更显示出国家对构筑农业保险长效机制的决心。有业内人士测算,目前一般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而农业保险减按3%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减征40%税款。

2012年我国首部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出台。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对农业保险保费常规征税,不仅会降低保险机构的风险保障能力,加重公司开展涉农业务时的顾虑,而且还会增加农民负担。税优政策在降低保险机构成本,也就相应地增强了其偿付能力,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农产品市场波动等风险,保险机构就能更有实力应对。

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业保险大国。而这种格局的形成,与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推行的税优政策有直接关系。不过,我国农业保险尚处在起步阶段,保障水平低、保险产品层次单一,亟待建立更加合理科学的农业保障体系,而财政支持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虽然各级财政都对农业保险保费有一定补贴,但还存在补贴力度不足、覆盖种类不全面等问题,如,占农业总产值10%左右的渔业,目前未被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巨灾保险制度方面未有明确的财政支持方案,值得欣慰的是,“新国十条”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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