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中国轮胎“双反”初裁结果
2015-02-23本刊编辑部
美国商务部日前公布中国输美轮胎倾销案初裁结果,认定中国企业输美的乘用轮胎和轻型载重轮胎在美国销售过程中存在倾销行为。同时公布了倾销及补贴合并有效初裁税率。
美国商务部裁定,强制应诉企业佳通和赛轮分别获得19.17%和36.26%的倾销税率,其他企业获得27.72%的倾销分别税率或87.99%的倾销全国税率;除赛轮和山东永盛分别获得11.74%和81.29%的补贴初裁税率外,其余企业获得12.03%的补贴初裁税率。同时,美国商务部接受了赛轮关于进行反补贴双重救济调整的要求,合计调低赛轮倾销税率6.97%;未接受佳通关于双重救济的调整申请。针对获得倾销分别税率的企业,美国商务部也比照赛轮情况调低了倾销幅度。
此外,美国商务部实行捆绑税率,出口企业需要同其报告的生产商进行捆绑,如果出口商出口非捆绑生产商的产品,则要按照倾销全国税率缴纳有关倾销和补贴税。
美国商务部在本次裁决中继续了这2年来不给予国有企业以分别税率的政策,拒绝给予6家国有企业[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上海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公司、中策橡胶集团公司、四川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倾销分别税率。拒绝给予11家未能证明自身未受政府控制企业以倾销分别税率;拒绝给予4家在调查期内未出货的企业以倾销分别税率。这些企业因其倾销分别税率申请被拒而获得87.99%的倾销全国税率。本次裁决共有85家企业申请倾销分别税率,64家企业获得倾销分别税率,21家企业被拒绝倾销分别税率。
由于对赛轮及获得倾销分别税率的企业进行了双重救济税率调整以及出口补贴税率调整,因此这些企业实际执行的倾销及补贴合并有效初裁税率要低于裁定税率。反倾销强制应诉企业佳通和赛轮实际执行的倾销及补贴合并有效初裁税率分别为30.46%和41.04%;获得倾销分别税率的64家企业除1家实际执行的倾销及补贴合并有效初裁税率为33.25%外,其余63家实际执行的倾销及补贴合并有效初裁税率为32.50%;获得全国倾销分别税率的企业除山东永盛因实际执行的倾销及补贴合并有效初裁税率为169.28%外,其余企业实际执行的倾销及补贴合并有效初裁税率为100.02%,
佳通和赛轮提交的出口数据显示在立案前后其对美出口未出现急剧增长态势,这2家企业未认定存在紧急情形,其他所有企业被认定存在紧急情形。因此,美国商务部对除赛轮和佳通以外的中国企业将追溯至初裁前90天征收倾销税。
按计划,美国商务部将于2015年6月11日就中国输美轮胎倾销案做出倾销和补贴终裁,另一家联邦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于2015年7月26日做出损害终裁。如果2家机构均做出肯定性终裁,则将于8月3日发布税令。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