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解决
2015-02-21李晓新
李晓新
当前,学校关心学生的成长,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纪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逐步形成了融洽的关系。但是,面对人性自私、浮躁、冷漠的缺点,受网络虚拟世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少数大学生对别人关心少,对自己疏于约束,对工作不尽责任,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对学校的校规校纪置若罔闻。因此,如何依法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大学生进行处理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界定
(一)高校惩戒权
高校惩戒是指高校在对大学生的管理中,为维护学校的纪律与秩序,对违反纪律与制度的学生进行适当处罚,目的是教育大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高校惩戒权是高校拥有的一种基本教育管理权力,是指高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顺利进行对大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规定或损害学校利益的大学生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处罚,以示警戒的权力。从不同角度分析高校惩戒权,体现了高校惩戒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法律规定和授权部门来看,高校惩戒权是一种公权力,高校由国家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大学生进行行政管理,高校对大学生行使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在高等教育中的权力的反映,在对大学生进行惩戒过程中,高校与大学生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高校是惩戒行为的执行者,而大学生只是接受者。高校惩戒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特征,属于公权力范畴。从法律渊源来看,高校惩戒权是一种管理权,高校有权确定自己的培养目标、办学模式、对大学生的惩戒方式等,在这种情况下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是教育服务关系,大学生取得入学资格,缴纳学费,高校为大学生提供相关的教育教学服务。
(二)大学生受教育权
大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大学生为提高其素质与能力,依法享有高校提供的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与条件的权利。高校为大学生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平等地享有教育教学的各项服务。大学生受教育权是大学生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大学生的入学权、取得学籍的权利、使用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和设施的权利等。
二、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
(一)在法理上存在冲突
大学生受教育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而惩戒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涉及惩戒权的问题基本都是用管理、处分之类的概念来替代。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有权按照学校的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事务,高校根据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奖惩,在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列举了学校对大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具体情形,这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有权平等、公正地享有受教育权相冲突。例如,高校对大学生开除学籍,就会出现校方权利对大学生权利的限制,造成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理冲突。
(二)在实践中存在冲突
首先,高校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与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存在冲突。大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理应受到处罚,但是,学校对大学生进行处理可能会对学生造成影响。例如:有的学校对学生进行记过处分,并把这一处分记入学生的档案终生不得消除,这将给学生的一生带来负面影响;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规定,实际上是学校单方面强制性地消除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其次,高校对学生学习结果的不公正评定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存在冲突。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高校的师生比加大,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致使许多教师对学生进行评价的随意性也增大,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甚至出现不公开、不公正的现象,侵犯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解决措施
(一)强化法制观念
首先,强化高校教育教学工作者的法制观念。要组织教师系统学习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参加法律知识讲座,增强法制意识,促进教育惩戒的依法实施。其次,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校园,要带领大学生走出校园,积极进行社会实践,发挥校外活动场所和各类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促进大学生了解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深刻认识法律的社会影响力,深化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
(二)依法管理大学生
首先,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定。要建立完备的高校管理法律体系和规章,不仅要注重数量,更要讲求质量,真正做到在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治校。其次,高校要依法行使对大学生的管理权,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与职责,正确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力。一方面对大学生进行管理的主体要合法,要明确一定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另一方面管理的内容要合法,要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作保障,对管理权力要建立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再次,实行高校校园听证制度,高校与大学生代表是听证的双方,对涉及大学生权益的决策,从原因、内容、措施等方面进行陈述和辩论。学校要告知大学生有哪些听证权利,大学生在听证过程中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要采纳大学生的正确意见与建议,促进高校的决策更加法制化、合理化。
(三)合法行使惩戒权
首先,坚持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相结合。高校的刚性管理是一种高效管理方式,指在对大学生进行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照章办事,一视同仁,对学生采取比较强硬的管理方式,不允许协商,学生必须服从。高校的柔性管理是相对于刚性管理提出来的,是一种效力管理,强调的是管理的结果,指高校管理部门以大学生为中心,对大学生进行人格化管理,采取非强制方法,使大学生自觉产生一种说服力,主动把高校的决策转变为自觉行动。高校对大学生的上述两种管理方式是协同作用、相互配合、缺一不可的,没有刚性管理,一味的宽松,对学生的管理将会呈现混乱无序的状态;没有柔性管理,一味的严格,对学生的管理将失去生机与活力,呈现死板僵化的状态。在实施高校惩戒权的过程中,高校的管理应将两种管理方式结合起来,达到管理的最佳效果。其次,制定高校惩戒的具体程序,保证高校对大学生惩戒的合法化。如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处分时要做到程序正当;要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大学生的学籍必须经校长会议研究通过,并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建立法律救济机制
首先,建立申诉制度。由于申诉制度程序简单,因此在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很多大学生往往选择申诉救济方式。高校要成立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大学生关于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并及时对申诉的问题给予答复。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高校的独立内设部门,要明确规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的产生方式、人数比例、申诉的具体程序,保证申诉处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其次,建立仲裁机构。当大学生与高校发生纠纷时,而学生又不想通过申诉来解决,就可以先提请仲裁,对仲裁结果如果不服,再进行诉讼。仲裁机构要明确规定具体的仲裁范围、仲裁程序,真正起到保护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作用。再次,建立行政诉讼机制。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审理关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行政案件时,为更好地处理学术自由和司法审查的关系,应吸收教育领域的专家作陪审员进行审理;由于不予毕业、开除学籍等处罚会对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从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维护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角度考虑,诉讼中的执行应以停止执行为原则;把大学生与高校关系中所发生的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制度中去,建立完善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利用教育行政内部的资源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高校的规章建设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如何解决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从观念、制度到实践都有待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进一步努力,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并在实践中经受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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