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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为工作致残,所得捐款能否抵作工伤赔偿?

2015-02-21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乡村科技 2015年23期
关键词:受赠人兴国县工伤保险

颜东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

职工因为工作致残,所得捐款能否抵作工伤赔偿?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半年前,我在工作期间,因为机器突然出现故障导致严重受伤,不仅花去20余万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五级伤残。治疗期间,公司为我组织过爱心捐款活动,工友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共捐赠9万余元,所得款项已全部被公司收取。由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因而我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取有关待遇,只好于近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虽然愿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承担责任,但却表示其组织捐款所得应当从中抵扣,理由是其只是以我的名义发起捐款,我并没有亲自参与,且收款人也是公司而不是我,即真正的受赠人并不是我,捐款只能归公司。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汤某

汤某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无权将捐款抵作工伤赔款。

一方面,本案的受赠人是你而非公司。《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允许公司将捐赠所得抵作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仅等于是向爱心人士转嫁风险,也违反了爱心人士的初衷。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条例第62条第2款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其必须无条件地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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