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例外规则在调整经贸关系中的作用
2015-02-21彭阳
彭 阳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自由贸易”这一理念不断地得到强化。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将自由贸易推向了更高的层次。然而,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各国在这些领域所设立的壁垒阻碍了自由贸易的推进。在此背景下,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随后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WTO承接GATT自由贸易的大旗,制定了一系列要求各个成员国都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然而在实践中,WTO规则要在各主权国家之间得以顺利适用,还得妥善解决敏感的 “主权权利”问题。由于不同国家的利益和处境不同,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的斗争与博弈从来都没有停止过。WTO例外规则(或例外条款)便是在这种斗争中实行妥协的结果。
一、WTO例外规则体系的内容
总体上看,WTO例外规则包括2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实体规则中的例外条款。例如WTO货物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和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规则,其中都有例外规定。这些例外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例外。如:GATT第20条所表述的有关货物贸易例外规定的10个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的 “一般例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针对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有权保护等专项规则的例外规定。
(2)安全例外。针对国家的基本安全、信息安全、经济安全等问题,以及基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考虑而设置的例外条款。
(3)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如果发生严重的国际收支或财政困难,或者威胁,允许成员方采取或维持限制性措施。
(4)WTO基本原则例外。WTO基本原则贯穿于WTO各项协定、程序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始终,其对应的例外规定亦如此。
(5)紧急或保障措施例外。贸易条约中允许缔约国在特定的情势下,为缓解因履行承诺和义务所引起的困难或压力,而暂时背离其承诺或义务。例如GATT 第19条第1款(a)项、GATS第10条、《农业协议》第5条、《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
(6)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基于客观因素的考虑,倾向性地给予发展中国家 (含最不发达地区国家)的时限例外、补贴例外等特殊保护。
第二部分是程序性规则中的例外规定。这一部分主要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例外规定。包括3个方面:适用协议规则之间相互抵触的例外;紧急案件当中,缩短磋商时限、加快诉讼程序的争端解决时限例外;在磋商、专家组组成、对执行与裁决的监督等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程序例外[1]。
实体规则与程序性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构成了WTO例外规则的法律体系。随着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博弈的推进,例外规则的法律体系范围也呈现变化发展的趋势。
WTO中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存在一个抽象的“三角边界”。其一,保护更重要的某些利益。WTO将推进自由贸易的发展作为重要目标,但其本质上是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为根本目的。因此,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为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坚持保护环境、促进就业、维护公共安全等价值取向,与推进自由贸易相比,具有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其二,倾向性地保护发展中国家或者最不发达地区国家的利益。WTO是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性贸易组织,但其“世界性”的本质属性并未改变,不能缺少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地区国家的参与。例外条款本身也正是WTO要吸引这些国家参与其中的证据。其三,基于WTO成员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WTO例外规则是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之间斗争与妥协的结果,是各成员方在部分领域所达成的共识,因此应以此种“妥协”“共识”的程度作为其适用范围的边界,而不能无限度扩张。
二、例外规则对于调整经贸关系的作用
在调整经贸关系方面,WTO例外规则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升WTO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灵活性。WTO的例外条款,一定程度上是成员方逃避自由贸易承诺的依据,同时也是其实现特定情况下国家利益的一种途径。WTO成员方往往通过例外条款来暂停、修改甚至取消其在协定下的义务,从而在履行协定义务与调整本国贸易政策之间取得平衡[2]。看似成员方对WTO规则乃至精神的违背,事实上却是WTO根据成员方之间发展的现实差异,增强多边贸易体系适应性的一种努力。成员方在追求平衡的过程中积极调整其贸易政策,一方面维护了其本身的经济主权与利益,另一方面又不至于突破WTO规则底线。
第二,协助发展中国家在维系社会稳定前提下进行经济改革。WTO对贸易自由的追求意味着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而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意味着其经济政策与法律必须受到WTO规则的约束,从而改革旧的贸易秩序,建立新的贸易秩序。为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而进行改革,即便未来能够获得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但也可能给本国经济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短期的代价也可能会很惨重。WTO部分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需要运用例外规则免除其一定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义务,从而获得更多的用于国内调整的时间和空间,在维持稳定的情形下进行经济改革。
第三,有助于维持成员方经济主权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平衡。WTO作为多边国际贸易的世界性组织,其管辖范围早已突破国际贸易领域,逐渐延伸至投资、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许多方面,其管辖对象上也从政府行为逐渐拓展到法人乃至自然人之行为。因此,WTO的管辖极有可能与一国经济主权的管辖发生冲突。WTO例外规则为此冲突的化解寻找到了出路,可以发挥平衡成员方经济主权与经济全球化关系之作用。
第四,有助于克服贸易过度自由的弊端。WTO成员方经贸关系的和谐是以成员方各自内部的经济稳定与良性发展为基础的。以就业为例。WTO在推动自由贸易发展的同时,加速了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分工的细化为社会就业提供了更多的岗位,同时也提高了岗位就业的条件以及专业化程度。由此,保障了部分人群的就业机会,同时也造成了部分人群的失业。自由贸易的过度发展对此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WTO例外规则为自由贸易过度发展对一国经济与社会利益的不利影响提供了应对的空间,有助于克服贸易过度自由带来的问题。
三、WTO例外规则的局限性
用语模糊影响规则在解决贸易冲突中的适用。WTO例外规定的用语不够精确,WTO也未就例外规则的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3]。对于适用范围的边界,也多是通过一些抽象的原则加以限定。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对WTO例外条款用词、用语的解释往往存在争议,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不符合WTO争端解决的司法节制及高效原则[4]。WTO为保障法律的强制性,对于某些例外条款设置了定期审查机制以及取消期限。笔者认为,此举措对防止成员方滥用例外规则有积极意义,但对解决贸易冲突没有实际意义。保证WTO例外规则用语的准确性,明晰规则的适用边界,才能充分发挥规则的作用。
部分例外规则可能阻碍公平贸易、自由贸易发展。以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为例。GATT第24条规定了边境贸易、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例外,允许这些区域的成员方相互给予优惠,其他成员不能自动获得[5]。可见,WTO对于区域组织的成立持宽容乃至鼓励的态度。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及区域组织的经贸自由化程度及进展皆落后于WTO多边贸易体制,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很多领域的经贸自由化程度则已领先于WTO[6]。WTO的这种宽容与鼓励,实际上不利于公平贸易。WTO对区域协定的审查浮于表面,无法实行有效的监督。若区域组织的裁决不符合WTO规定,却要优先适用,对WTO功能将产生极大影响。如FTA、RTA,就已经有架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嫌疑。主要发达国家对待多边贸易谈判的消极与对FTA、RTA谈判的热衷,可能会使WTO边缘化[7],而以另一种形式强化贸易保护主义,影响贸易自由之进程。
四、结语
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之间的斗争从未停止过,WTO例外规则是平衡两者关系的关键。贸易自由化无法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贸易过度自由也存在许多弊端,WTO例外规则因此而具有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由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例外条款共同构成的WTO例外规则法律体系,在调整WTO成员方之间的经贸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例外规则本身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修订完善。
[1]张德修.WTO:规则、运行、案例[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121.
[2]韩逸畴.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3]Krueger A O.The WTO as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214.
[4]姜建明,陈立虎.WTO例外条款及其法理基础[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5]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法律出版社,2010:65.
[6]洪德钦.WTO法律与政策专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26.
[7]石杰.自贸协定“架空”WTO最惠国待遇[N].国际商报,200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