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2015-02-21屈静晓
屈 静 晓
(湖南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长沙 410128)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屈 静 晓
(湖南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长沙 410128)
借着新一轮增量式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春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了飞速发展。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使命偏移问题。从交易成本视角分析后,认为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政策管制导致融资成本偏高,信息不对称造成交易运营成本偏高,税负较重拉升机构经营成本等现实困境。因此,建议政府从创新融资渠道、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放宽利率管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引进信贷专业人才、强化内控机制建设等方面设计交易成本控制框架,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使命偏移;交易成本;信用评价体系
引 言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借着新一轮增量式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春风,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同时,获得了飞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料,截至2014年9月末,全国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8 591家,实收资本8 070.60亿元,贷款余额9 078.81亿元。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其准入和运营的监管限制、贷款渠道单一、资金调剂困难等问题日益突出,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对破解农村金融抑制现象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的贡献十分有限,改革陷入了“使命偏移”的尴尬,本轮金融增量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1]。这也成为制约小额贷款行业快速发展、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障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为了破解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困境,近年来,地方政府开始刻意为小额贷款公司松绑,采取了许多富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将民间金融法制化、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融资资金池等,对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制化,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突围不无裨益。然而,小额贷款公司要实现持续性发展,就需要确定适宜的利率和收费,以确保弥补全部成本。每一笔金融交易的管理成本都相对固定,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也会是一种挑战,由于贷款额度较小,利息甚至不足以弥补其贷前调查的成本。2014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期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改革,来消除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部分障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征求意见稿》能否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曙光尚需要时日验证。当务之急是小额贷款公司要努力控制成本,并设法获得利润,真正实现机构与穷人的互利共赢。
一、文献回顾
关于交易成本的概念,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将其定义为市场交换的成本。随后,诸多经济学家从概念、理论及实证方面进一步发展了交易成本理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工商企业法人,交易成本必然是其存在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些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营销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以及违约成本。
国际经验表明,小组联保是小额信贷机构最为常用的贷款方法。Stiglitz认为连带责任能够促使借款人相互监督,降低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督成本。他进一步指出,如果不存在监督成本,联保贷款的合同将产生最大效用和最大规模的贷款[2]。然而,Otero & Rhyne用事实证明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督成本是高昂的[3]。因此,Malgosia Madajewicz指出,当机构的监督成本高昂时,Stiglitz 的假设仍然有效但不唯一[4]。Loic Sadoulet建议将还贷保险加入信贷合同,以此来建立借款人的信誉度,减少小额信贷机构贷款的评估与处理成本[5]。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中介,通过创新交易方式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Madan & Soubra揭示了金融机构通过设计多层次金融产品来迎合广泛的投资者需求,以达到降低营销成本、最大化收益的目的[6]。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表明,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机构资金来源有限,融资成本过高,特别是身份定位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享受到国家对金融机构实行的财税优惠政策,缺乏发展的可持续性。王重润等通过对山西省三家小额贷款公司调查后得出,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太高,经营成本普遍偏高,业务成本和赋税高[7]。孙良顺和周孟亮的相关研究认为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发展偏差,存在使命偏移问题[8,9]。周孟亮和李明贤指出降低交易成本是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目标偏移的关键[10]。小额再贷款课题研究工作小组的研究则指出,扩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能够有效控制或转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设计的目标[11]。
二、交易成本视角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困境
(一)政策管制导致融资成本偏高
现有政策框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属性,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金只能依靠股东的资本金。尽管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接受捐赠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本没有获得国内外捐赠,特别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抵押和信用资质,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也普遍“惜贷”,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并未从银行获得融资,即便少部分获得融资,融资利率也是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得到的是工商企业贷款,并没有享受到“银行业同行拆借”的相关待遇,加上担保费用和企业信用等级不足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成本很高,约为10%。在这样的政策管制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严重的融资约束问题。
众所周知,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业务是向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发放小额贷款,我国的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不久或是半年以后就因为融资渠道受限,出现“无钱可贷”的现象。这必然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功能,一方面降低客户从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机构)获取贷款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拖欠贷款不还,加剧机构的经营困境;另一方面,这必将使小额贷款公司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到收益更高的行业,降低机构在服务“三农”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中的作用,进而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使命偏移,社会福利功能损失。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突破政策窠臼,缓解机构的融资约束,提高机构的投资效率,进而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价值。
(二)信息不对称造成交易运营成本偏高
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得以存在的前提是获得收益并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典型的风险管理型企业,其经营活动时刻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从事风险管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需要识别、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
信任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进而促成交易。传统的乡土社会,来来往往的“人情”维持着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合作,人与人之间彼此熟悉,传统道德影响着农民的行为方式,促使农民想方设法偿还债务。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人口流动频繁,金融机构便不能轻易掌握农民个体的财务、信用等信息,加之金融机构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金融机构在事实上割裂了与农民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最终先于农民“洗脚上岸”,造成农村信贷供给不足[12]。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乡土社会,首先要获得农民的信任,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机构与农民进行每一笔交易时,都需要花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甄别客户的信用信息,即便如此,还要面临“谷贱伤农”的市场风险、利率浮动的政策风险、不可抗拒的自然风险和人身财产事故风险,甚至是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事实上的“垒大户”的财务风险。基于此,鉴于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逐利的本性,机构更愿意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到收益较高的房地产行业,以降低单笔贷款的成本,获得更高的贷款收益。总之,无论机构是否发生使命偏移,贷款流向何处,因为其不属于金融机构,没有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机构需要花大量的精力进行客户调查,贷前调查成本偏高。借款人在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后,可能会变更经营活动,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而是将资金投向高风险项目,潜在的坏账风险较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取借款人资金使用的真实情况,为了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机构需要时刻跟踪贷款资金的真实流向,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最终产生较高的监督成本。总体来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存在一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机构为了保证贷款资金安全并有所收益,每一笔交易的执行成本偏高。
(三)税负较重拉升机构经营成本
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营业税税率采取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于涉农贷款部分,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的奖励或补贴,对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免征营业税。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信贷业务,但是受限于其工商企业法人的身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按照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相关规定缴纳5.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需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以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坏账准备金,股东和员工则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相较于金融机构而言,小额贷款公司也未享受到国家对从事小微企业贷款、农户贷款等而采取的财税优惠政策。尽管部分省市开始试点实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国家层面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依然空白。
假定一个注册资本为1亿元(全部为股东出资)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利用率为90%即9 000万元,按照2014年11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60%的4倍计算,全年可获得利息收入为2 016万元。扣除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合计615.9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坏账准备金为90万元(进入成本扣除所得税,实际为67.5万元),机构实际税后利润为1 332.6万元。扣除营业费用和管理成本,股东的回报率不足10%,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收益率则更低[13]。总体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较重,拉升了机构的经营成本,限制了机构的利润空间,股东实际收益率偏低,影响了机构股东的投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规模相对较小,缺乏规模效应,导致单位交易成本增加。如果扩大单笔贷款规模,将出现使命偏移。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产品不适应客户需求,如果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必然增加“拓荒成本”,陷入交易成本“怪圈”,需要政府加强这方面的补贴。
三、小额贷款公司交易成本控制框架设计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交易成本控制,能够有效降低机构的各项支出,进而使其回归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确发展轨道。因此,需要从以下方面设计小额贷款公司的交易成本控制框架。
(一)突破现有政策限制,创新机构融资渠道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社会融资结构中已经占据了“一席之地”,其经营水平日趋规范,机构自身的资金实力逐步增强,由于其身份定位的尴尬,小额贷款公司不能直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法人承担“加点”后的融资利率,必然提高其经营成本。为了拓展运营资本,降低经营成本,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运用多种手段,创新融资渠道,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如浙江省的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在交易所上市,实现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重庆市通过设立金融产权交易所进行资产收益权交易;浙江省温州市通过发行“小额贷款公司定向债”;江苏省苏州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登陆纳斯达克,以IPO方式实现融资;广东省开设小额再贷款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池等等。《征求意见稿》对现有的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扩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允许开办除吸收公众存款以外的大部分本外币业务,特别是取消了“只能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且“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等融资政策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国家将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率,我们将拭目以待。即便是取消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率,在没有从法律上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的前提下,机构依然很难从银行获得融资。由此,我们建议:国家应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法律身份,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各项业务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这样就可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就可以通过同业拆借获得低成本的融资,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整体交易成本。
(二)落实财税优惠政策,降低机构经营成本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负担较重,部分地方政府开始尝试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由于这些财税政策规定比较宽泛,并没有进行细化和强制规定,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困难重重,财政补贴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实施效果并不理想[14]。尽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到“三农”的贷款给予千分之二的财政补贴,但是何为“三农”贷款?国内界定标准并未统一,认定起来困难重重,加之补贴额度太低,不足以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三农”贷款业务产生的成本。因此,应该从国家层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收采取参照农村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涉农贷款,加大补贴力度,给予风险补贴,实行退税贴息并享受财政部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此外,还要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补贴条件和补贴办法,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优惠、补贴政策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补贴和加强税收优惠,特别是政府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拓荒成本”进行补贴,提高业务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和技术创新的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三)放宽利率管制,实行利率“阶梯化”
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自身盈利是其得以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小额贷款公司想要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不仅需要提供适需的服务产品,还需要符合市场化的利率定价环境。当前,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成本较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贷款的额度一般较小,但其付出的人力和管理成本相对较高,一旦机构为了降低成本而发放大额贷款,又会出现偏离目标客户,造成社会福利缺失。因而,小额贷款公司执行贷款利率一般都高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贷款价格处于劣势地位。
小额贷款高利率是国际普遍规律,全球小额贷款平均年利息率为37%,根据银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特别关注基准利率。央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是5.60%,小额贷款公司的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22.4%,江苏省金融办则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平均年化利率水平不超过15%。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很高、税费较高、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在没有更多的财税政策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考虑到股东的合理收益,需要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的竞争力,多角度评估,合理制定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贷款定价,而不是强制性要求贷款利率水平。事实上,农民和小微企业在能够获得较高回报的情况下是能够接受较高利率的,没有较高回报农民是不会伸手借钱的,山西富平小额贷款公司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言,放开利率管制,实行贷款利率“阶梯化”:对于扩大生产经营的客户实行高利率但不超过22.4%的年化利率;对于传统农业种植户,年化利率尽量控制在7%左右,保证传统农民“有利可图”;而对于经济困难而又有迫切改变生活现状的愿望的贫困人口应实行零利率,彰显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的社会责任。
(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
农村信贷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发达、通讯不畅,农户居住高度分散,信贷员对农户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成本要比城市高得多。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落后,客观上增加了向农户贷款的风险。如河北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贷款时,要求贷款人应投保人身及财产相关保险,规避和转移人身财产事故风险。此外,义务教育落后造成了与贷款客户交流、签约及执行的成本高、风险大。因此,需要通过农业补贴、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服务等途径来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运行环境,良好的外部环境将有力的缓解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执行成本。
(五)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降低信息不对称
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是建立社会信用的标准体系及其评估体系。信用评级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客观、公正而有效地反映市场各主体的信用信息,有效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广泛存在于借贷双方之间,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利益上独立于借贷双方的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固有的功能,也是信用评估的重要目标。借款人要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并因此选择披露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导致诚实的借款人很难获得机构的信用贷款。如果没有某种可靠的途径来传递相关信息,那么将有可能导致市场失效,即有价值的投资不能获得融资。因而,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借款人的基本素质、经济实力、偿债能力、项目经济效益和营运能力、发展前景等方面设计一个针对借款人的较为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这样会大大降低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息成本。
(六)引进信贷专业人才,密切联系借款人
金融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已经成为制约信贷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想要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并提高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贷管理队伍。采取引进来、派出去、上下交流、异地交流等方式,多渠道培育信贷管理人才,逐步优化信贷队伍。面向社会招聘适用型、复合型的金融人才,从金融机构“引进”优秀信贷管理人才。精选一批有业务特长、有工作经验、有培养前途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业务骨干,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或选派到专业院校深造,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营理念。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始终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机构想要得到可持续发展,在选择目标客户时,就必须与农村金融机构采取错位竞争,真正把“心”沉下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长期扎根农村,与农民、小微企业结成“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与借款人的交流,使其明确贷款流程,特别是要做好贷前的营销宣传工作,使借款人明白每一个业务流程的细节,进而提高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对贷款对象的行业信息做到全面、细致把握,做农民心目中的“小灵通”,经常深入农村和社区,了解借款人的需要,甄别信用信息,掌握农村的第一手资料和借款人的信用数据,并以此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及评估的农户档案并做到及时更新,机构还加强借款人的诚信教育,引导他们还款付息。长此以往,可以大大降低贷前调查成本和贷后监督成本。
(七)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减少交易执行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要获得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一个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防范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首先要改变“一股独大”的结构性缺陷,而引进“委托—代理”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董事会委托管理层管理公司,并建立监事会。管理层则采取分层“委托—代理”模式,经营决策分层授权执行。
繁杂的信贷手续增加了机构的信贷成本,建立了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后,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有效地简化贷款手续,适时为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效提升机构的服务水平。此外,在这样的管理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探索多种方式做好农民专业协会的贷款投放工作。众所周知,联保贷款能够有效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于生产规模较大的贷款方,机构可实行联户担保贷款,并积极探索组织社团贷款。对于贷款数额较小的农户,信贷人员在评信的基础上能够及时掌握贷款方的各项信息,只要符合生产要求的小额贷款,随用随贷,以此来帮助贷款方解决生产资金需求问题;对于申请大额贷款的农户,力争做到及时调查、尽快发放。在此基础上,大力宣传贷款有借有还、随借随贷、周期使用的经营理念,努力提高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额度,延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从而打造借贷双方的诚信关系,增加机构的利润,降低交易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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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istic Dilemma and Solutions of Microfinance Corporations Development in China
QU Jing-xiao
(SchoolofEconomics,Hu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Changsha410128,China)
Along with a new round of incremental rural financial reform, the microfinance corporations obtained rapid development. However, due to the defect of its system design, mission migration problems appear in them. The paper analyz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ansaction cost, considering that they are facing realistic dilemma, which includes the policy regulation leading to high financing costs,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causing high trade operating costs and heavy tax burden pulling up the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cost. Therefore, it suggests that the government, from the innovative financing channels, should implement preferential fiscal and taxation policy, relax controls on interest rates, and perfect the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and basic public services, while the corporations should set up a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introduce professional credit talents, strengthen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construction to reduce transaction cost, so as to realize thei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icrofinance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status; realistic dilemma; transaction costs; development outlet
2014-12-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CJY047);湖南省省情与决策咨询课题资助项目(2014ZZ103)
屈静晓(1984-),女,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讲师,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会计学、金融经济学。
F830.34
A
1009-9107(2015)05-008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