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提升机钢丝绳无损检测,合理延长使用寿命
2015-02-21刘洪
刘 洪
(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835000)
加强提升机钢丝绳无损检测,合理延长使用寿命
刘 洪
(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835000)
无论是金属矿山,还是非金属矿山,只要是有竖井的地方,就要用到缠绕式提升机,或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对提升机提升钢丝绳进行无损检测。在我国由于检测设备的原因,一直开展的不好,据了解,各个矿山企业基本上采用人工手摸、目测的方法进行粗略的、效率低、不科学的方法进行判断、检测、更换,或根据国家标准,到了使用年限就更换,因此,在安全性、经济性方面都比较欠缺。
1 钢丝绳无损检测的意义
钢丝绳无损检测也称在线检测是与钢丝绳有损检测相对的,是对钢丝绳进行非破坏性检测,主要是针对在役钢丝绳的锈蚀、磨损、断丝、金属截面积损失等情况进行的现场检测,以得到钢丝绳真实的疲劳状况,是预测在役钢丝绳剩余寿命的主要依据。
2 钢丝绳无损检测的国内外发展动向
当前,南非、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根据无损检测结果,实行延长钢丝绳使用周期或报废钢丝绳的制度。
南非规定:新钢丝绳要在通常寿命周期的十分之一内进行首次检测评估。如果钢丝绳状态的发展趋势可能在既定的检测节点之前达到报废标准,那么,要根据检测工程师的建议缩短检测评估的时间间隔,而且,当绳子无故障运行接近使用寿命的末期,或绳子上局部缺陷或损失的分布可能导致提前报废时,都需要缩短检测评估时间间隔。
在美国,提升钢丝绳的选型、使用、维护、报废标准由联邦法规第30章《矿产资源》规定,其中明确指出:钢丝绳使用单位最长每6个月要对钢丝绳进行一次强制无损检测,如果检测情况异常,那么检测周期时间应该缩短。
德国《BVOS煤矿矿井提升规程》中指出:在役钢丝绳经由第三方无损检测机构实施无损检测来判定钢丝绳报废,当检测显示钢丝绳有效破断拉力已减少15%或以上,应立即报废钢丝绳。
俄罗斯《俄罗斯安全标准(煤矿用绳)》4.5.3钢丝绳监管:规定摩擦轮式提升机纤维芯6股钢丝绳、钢芯6股、多股、异形股钢丝绳,一般2年报废,但是,通过采用专业的无损检测设备,按照《仪器检测》中的规范对钢丝绳进行监测监控,最多可以使用4年。
我国的《煤炭安全规程》第403条规定: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不超过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3 国内钢丝绳无损检测的动向
成立于1989年的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内唯一负责客运索道安全监督检验、设计审查、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安装、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的国家级检验机构,该机构自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使用钢丝绳无损检测技术。
该机构现在使用的检测设备是从俄罗斯进口的INTRON钢丝绳无损检测仪。
4 钢丝绳无损检测设备的研发、引进
国内80年代就开始研发这种设备,在新疆有色矿山系统使用的有洛阳生产TCK检测仪、上海生产的检测仪。但是,经过使用发现这些设备的共同缺点是:检测精度低、重复性差,不能正确反映实际状况,对研判钢丝绳的技术状况没有起到指导意义,因此,这些设备基本上都闲置,对这项工作仍旧采用传统的人工检测方法。
2014年引进俄罗斯生产的INTRONMH24-64型号钢丝绳无损检测仪,对新疆有色系统三个矿山企业26000m提升钢丝绳进行了检测,如实地检测出了钢丝绳的断丝、金属横截面积损失、麻坑、缺丝等状况,得到好评,一致认为“检测准确度高、精度较准、检测方法简介有效,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价值,希望大力推广”。
5 钢丝绳无损检测的目标
(1)代替人工检测,提高检测效率
目前,大多数矿山企业仍然采用人工检测方式进行钢丝绳的日检,检测人员用目测、手摸的方式检查钢丝绳表面损失,对磨损引起的绳径变化只能用卡尺测量,因此,漏检较多、精度较差、劳动强度高、效率低。
用专用的仪器检测的效率一般是人工的5~7倍,提高检测效率,缩短检测时间,能够准确地判定钢丝绳的使用状况,提出改进方案,同时,使每一次的检测都有可追溯性。
(2)根据检测数据提高系统的、综合的维护方案
检测数据准确地反映出在役钢丝绳的状况,为下一步维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能够有目标分析钢丝绳损伤状况,对症提高相应的维护方案,延长钢丝绳使用寿命,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这次检测,有个矿山计划5月份更换钢丝绳,但是,根据检测结果,矿方决定在10月份更换。
(3)建立钢丝绳无损检测数据库,为预测钢丝绳使用寿命提供技术支持
无损检测可以实现同一根钢丝绳的当前检测数据和历史检测数据的同图对比,对钢丝绳损伤的恶化趋势、恶化速度一目了然,为预测钢丝绳的使用寿命提高依据。
推广国际先进的钢丝绳无损检测技术,特别是钢丝绳剩余寿命预测技术,不仅能够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而且,能够合理地、科学地提高钢丝绳的利用率,节约资源,推动有色矿山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收稿:2015-03-23
10.16206∕j.cnki.65-1136∕tg.2015.05.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