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辩”与“两可”:邓析思想论
2015-02-20刘捷
刘捷
(安徽大学 哲学系,安徽 合肥 230039)
“名辩”与“两可”:邓析思想论
刘捷
(安徽大学 哲学系,安徽 合肥 230039)
邓析为了尝试改变其时社会中名实乖离的混乱现象,倡导“循名责实”、“按实定名”,希冀以“名不可以外务”的原则,达到其治世目的。而在其“两可”之论中,邓析则看到了事物所存在的两面性及其内在矛盾,故其虽然在逻辑上有着致命的破绽,但却依然包含着一定的合理因素。
邓析;名家;两可之论;刑名之辩
经由“刑名之辩”,邓析尝试通过对事物逻辑与概念层面的探讨,以规范其时社会中名实散乱的现象;同时,邓析通过观察事物所具有的正反两方面的属性及其内在矛盾,又提出了“两可”的论辩思想,并以此作为思维工具,论辩名实之关系,以此实现其治世理想。因此,探讨“刑名之辩”与“两可”之论,可以了解邓析的治世与论辩思想。
一、“刑名之辩”:邓析的治世思想
春秋末期,在激烈的社会动荡中,许多新事物应运而生,而部分旧事物却仍未退出历史舞台。由于各诸侯国对新旧事物缺乏一个统一的指称标准,致使部分事物名实乖离,社会由此陷入混乱之中。《邓析子·无厚》这样描述道:“异同之不可别,是非之不可定,白黑之不可分,清浊之不可理,久矣。”[1](P12)在这个新旧交替的时期,名实不符具体体现为新事物的名无法契合旧事物的实,或旧事物的名不能指称新事物的实。[2](P1)从本质上而言,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名实乖离的现象,实则其时礼崩乐坏社会现实的具体体现。西周时,礼正乐明,社会标准是统一的,事物的名与实也是相契合的;而至春秋时,在不断的社会变革中,社会制度的改变,致使原有的礼乐秩序被打破,使礼仅仅只流于形式,无法对人们的实际行为起到实质性的指导作用,因而造成了礼的名实分离。[2](P1)由此而言,治世原则与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礼之间所产生的分离,是当时社会中最突出的名实乖离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出于治世之需,正名实便成为人们规范社会秩序时最为迫切的要求。[3](P5)邓析的“刑名之辩”,将名实关系作为其考察的主要对象,正是希望以正名实来规范社会秩序,达成其治世之目的。
邓析“刑名之辩”中的“刑”通“型”,即铸造器物的模子。《荀子·强国》有云:“刑范正,金锡美。”[4](P12)如果说孔子试图以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话,那么,邓析则试图以“刑”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所谓“刑名”,即规范事物之名。先秦诸子有不少关于名、正名的论述,且其往往将正名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比如孔子就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5](P515)但需要指出的是,邓析所谓的“名”,与孔子所谓的“名”,是有着本质性的差异的。孔子为改变当时礼崩乐坏的社会现状,宣扬恢复周礼,因此,孔子所谓的“名”,实际上是以周礼为最高准则而定的“名”,是相对静止的;而邓析所谓的“名”,则是为了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地位,为新事物的发展而寻找依据的,因此,其所谓的“名”,伴随着客观事物的改变而改变,处于不断的运动发展之中。正因为如此,邓析认为,“名”与“实”应该彼此参照,由“名”定“实”,由“实”定“名”;只有这样,才能别同异,定是非,分黑白,理清浊。《邓析子·转辞》言:“循名责实,实之极也;按实定名,名之极也。参以相平,转而相成,故得之刑名。”[1](P12)在邓析的思想中,“循名责实”和“按实定名”,是其解决名实乖离问题的方法论原则。“循名责实”指按照“名”去考察“实”。在邓析看来,循着“名”的线索所找到的“实”,是唯一的“实”。“按实定名”则指按照“实”去确定相应的“名”。邓析认为,通过“实”来确认的“名”,是唯一的“名”,其能够准确地指称“实”。如此一来,“循名责实”和“按实定名”,就为解决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同实异名或同名异实等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方法。
对邓析而言,定名实出于其治世的功用考虑,因此,其“刑名之辩”的最后落脚点,仍在于以此治理朝政。要规范“名”和“实”,必得需要一个有力的执行者,如此才能统一制定明确的名实关系准则;而这个有力的执行者,邓析认为,非君王莫属。在邓析看来,当时社会之所以会产生名实不符的混乱现象,就是因为统治者不能“循名责实”。因此,邓析强调指出:“循名责实,察法立威,是明王也。夫明于形者分,不遇于事。察于动者用,不失则利。故明君审一,万物自定。”[1](P12)对于“循名责实”在治理朝政中的重要性,《邓析子·转辞》有着明确的论述:“明君之督大臣,缘身而责名,缘名而责形,缘形而责实。臣惧其重诛之至,于是不敢行其私矣。”[1](P12)邓析认为,在治理国家时,君王只有“循名责实”,将名实彻底分辨清楚,臣子才不敢“行其私”;而君王在规范名实的过程中,其所遵循原则的核心应该是“名不可以外务”:“名不可以外务,智不可以从他,求诸己之谓也。”[1](P12)君王在制定“实”之“名”时,其“名”要能真实准确地对应其“实”,绝不能模糊其“实”,不能任意超越“实”之界限。换言之,“名”与“实”必须互相准确对照,并且是固定的,不能用多个“名”去指称同一个“实”;只有这样,文武百官才能各司其职,互不僭越,各务其政,互不干涉。邓析认为,如果由君王制定的一系列“循名责实”的规则,能够在全社会得到广泛的遵照执行,就能以此有力地规范社会秩序,从而达成治世愿景。
二、“两可”之论:邓析的论辩思想
对于邓析而言,论辩本身不是其目的,而以此为整个社会正名,才是其真正的目的之所在。邓析认为,辩能区分特殊与一般,相同与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邓析子·无厚》有云:“故谈者,别殊类使不相害,序异端使不相乱。”[1](P12)他企图以论辩的方式,来引起人们对社会应有秩序的重视。其“两可”之论,正是其利用事物的内在矛盾而形成的独有的论辩思维模式。
邓析“两可”之论中的“两”,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正反两方面的属性,“两可”则指事物的正反两方面都具有相等的现实性,即从正反两个角度来论说,其都是合理的。在“两可”论辩思想的指导下,邓析往往会在逻辑层面上,讨论同一事物所具有的正反两方面的属性,使其形成二律背反,从而完成其论辩过程。关于邓析的“两可”之论,我们可以从相关文献记载中一窥其貌。《吕氏春秋·离谓》记述了一则有关邓析“两可”之论的故事:
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6](P12)
这则故事中的买方和卖方,都希望尸体赎卖交易能够顺利达成,可是却因为一个要价太高,另一个嫌贵不愿意买,从而产生分歧,陷入了对立的僵局之中。当他们求教于邓析时,邓析先是站在买方的立场上,告之买方,对于尸首而言,买家作为交易对象的唯一性,认为卖方最后一定会低价卖给他,故可“安之”;尔后又站在卖方的角度,向卖家点明尸首之于买家的意义,强调卖方所卖物品的唯一性,认为买家最后一定会买走,故也可“安之”。在这件事情中,邓析对赎卖尸体双方所说的话,确实有一点诡辩的嫌疑;但平心而论,在这件事情中,邓析自始至终只是一个中立者,没有义务和责任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说话,而且,得尸者和赎尸者各有其正当的理由,邓析也没有理由偏袒其中的任何一方,因此,当双方各自向邓析求教时,他也就只能为对方出有利于其权益的主意。如果单就邓析针对此事的论说而言,其“两可”之论在逻辑层面上,是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的。“两可”之论的可贵之处在于,其跳出了固有的思维定式,看到了事物正反两方面的属性。这说明邓析已经具备了相当完整的朴素辨证观念。不仅如此,邓析的“两可”之论,还看到了整个事件中对立背后的统一,发现了不和谐背后的和谐。[7](P4)表面上看,邓析对尸体赎卖双方所说的话,难免会给人一种感觉,因为邓析的介入,双方的矛盾将越来越激化,以至于不可调和;但实际上,这种所谓的对立并非不可调和,因为尸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腐烂变质难以保存,死者家属也会因为已故亲人迟迟不能入土为安而向卖方妥协。换言之,随着时间的推移,买卖双方最终必定会彼此让步,从而顺利达成其两可之交易。
虽然邓析对事物所具有的正反两方面的属性有着超前的洞察力,但是其“两可”之论却存在着致命的逻辑破绽。我们知道,辩证思维总是离不开特定的条件的,而邓析的“两可”之论,恰恰忽略了其立论时必有的特定条件。如果在那则尸体赎卖事件中,加上一个时间概念作为其特定条件,即规定事件中的交易必须在较短时间之内完成的话,那么,邓析的“两可”之论便毫无意义了。由此可见,邓析的“两可”之论,只有在没有特定条件的论题中,才能发挥作用。正因为邓析对此事的处理,虽然借助了逻辑考察的方法,但事实上,其处理方式恰好缺乏真正的内在逻辑性,故其“两可”之论常常被人目为诡辩。《吕氏春秋·淫辞》中所记载的另一则有关名家“两可”之论的故事,则使“两可”之论中的这一破绽,更加明显地暴露了出来:
秦、赵相与约,约曰:“自今以来,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居无几何,秦兴兵攻魏,赵欲救之。秦王不说,使人让赵王曰:“约曰:‘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今秦欲攻魏,而赵因欲救之,此非约也。”赵王以告平原君,平原君以告公孙龙。公孙龙曰:“亦可以发使而让秦王曰:‘赵欲救之,今秦王独不助赵,此非约也。’”[6](P102)
秦、赵约曰:“自今以来,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可见,其盟约是以盟约之日为起始点,以秦、赵行为时间之先后为其特定条件的。秦、赵订立盟约后,秦攻魏在先,赵救魏则在后,而公孙龙罔顾秦、赵盟约的时间要件,只单纯抓住盟约中的后一句“赵之所欲为,秦助之”,由此生发出“赵欲救之,今秦王独不助赵”的“两可”之论,并以此责备秦王违约,就属于明显的颠倒黑白之论了,无怪乎《吕氏春秋》要将其目为“淫辞”。
邓析的“刑名之辩”以正名为务,讲求“循名责实”、“按实定名”,期望以此规范社会秩序,达成其治世之目的。而其“两可”之论,则强调了事物所具有的正反两方面属性的彼此统一,具有朴素的辩证观念;但由于其“两可”之论在逻辑上有着致命的破绽,因此,“两可”之论虽然不失为一种辩说方法,但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由实际情况出发,不能任意胡说,否则,其必将走向诡辩。
[1]朱前红.先秦名家四子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2]张晓芒.先秦诸子论辩思想与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赵炎峰.先秦名家哲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4]荀况.荀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7.
[5]刘实楠.论语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90.
[6]吕不韦.吕氏春秋[M].北京:中华书局,2007.
[7]罗斌.世界哲学史[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 韩玺吾 E-mail:shekeban@163.com
“Name Recognition” and “Ambiguous”:On Deng Xi’s thoughts
LiuJie
(Departmentofphilosophy,AnhuiUniversity,Hefei230039)
Deng Xi in order to try to change the chaos phenomenon of deviation in society,He advocated the “create the reality that will fit the name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name”,hoping to the principle of “name may not be foreign”,and achieve the purpose of statecraft.In the theory of “ambiguous”,Deng Xi sees that the existence of two sides and its internal contradictions,so although there is a fatal flaw in logic,but still contains a certain reasonable factors.
Deng Xi;the School of Names;the theory of ambiguous;logic
2015-04-11
安徽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研究扶持与强化项目(YFC100102)
刘捷(1989—),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硕士研究生。
K225
A
1673-1395 (2015)06-0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