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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视听节目传播面临的版权新问题

2015-02-20王建磊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广电

一、全媒体时代广电版权的新变化

1IP成为电视行业的流行表述

IP的全称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意为知识产权。原来在游戏行业里比较常用,这两年随着一些热门节目手游成功开发,IP也逐渐成为电视行业里的新潮表述方式。从2013年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版权售卖1个亿开始,现在热播节目,尤其是现象级节目的版权费用动辄2—3亿,而且还有继续攀升的趋势。可以看出广电的视听节目,尤其是综艺节目正在重现影视剧版权的暴涨轨迹。这进一步推动了广电IP热,以前的内容产品在新的媒体环境下变为IP资源,很多广电机构纷纷跟进,制定IP发展战略。

2节目模式版权交易与保护成为新热点

如今,我国已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节目模式输入国之一,初步统计,目前各大电视台共有200多档版权引进节目。这些外来模式节目快速提升了国内综艺节目的可看性和制作水准。但在版权节目疯狂拿来的同时,一些问题也相继出现。如有的引进节目水土不服,不但没有成为救命稻草,还使版权引进费用付诸流水。据统计,每10档引进节目大约有7档沦为炮灰,很多引进节目并没有在广电内部呈现原有的效应;其次是版权节目之间因为“同类化”的原因,也容易引起版权纠纷,所以关于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成为当前一个亟需破解的命题,其方式和经验还有待积累。

3广电视听节目版权成为核心竞争力

新媒体的竞争已经从粗放的渠道扩张,转向了细致独特的价值呈现,能够为用户、为市场提供独一无二的价值,才是媒体发展的终极追求。广电经过这几年新媒体领域的探索和沉淀,行业领先者逐渐得出了一个共识:优质的内容和独特的创意才是媒体发展的关键,也是向新媒体转型的关键,而基于对内容和创意进行保护的版权经营管理,就是未来广电新媒体面向市场展开竞争的立足点。

二、广电视听节目传播面临的版权新问题

新媒体的特征是媒体充裕、消费者多重角色以及作品传播的无国界化。这使得传统的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产生了明显的裂痕,这种裂痕的存在导致版权权利人、新媒体与消费者之间出现紧张与冲突。 ①

1电视侵权与被侵权的新表现

在实践中,由于新媒体广泛奉行拿来主义,把各类电视节目复制后直接在新媒体上传播,这就引起了诸多的版权问题:随着电视综艺节目的比拼越来越激烈,版权投入与广告赞助的收入同时激增。然而,一方面,只有少数大型网站支付高昂费用向电视媒体获取了版权许可,其他网站对综艺节目进行近乎疯狂的盗播、盗链,就对电视媒体和依法获取版权许可的网站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另一方面,一档版权综艺节目火起来,可能有数个类似模式(但并没有支付版权费用)的综艺节目紧跟着推出,这种独家版权的保护不利致使最早的版权引入方受损,而当前我国法律对版权模式的保护和认定还存在很多不确定的空间。

2高额版权费用刺激广电一版多卖

高额版权利益的驱使以及版权交易的混乱导致我国广电媒体在版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不断。自2013年以来,随着综艺节目的版权价值迅速飙升,一些地方卫视受高价独家版权许可费的利益驱使,开始一改往年的分销策略,转而选择向互联网视频企业销售独家转播权,例如《中国好声音》与腾讯视频,《爸爸去哪儿2》与爱奇艺的独家合作等。但是在高额的版权费用的刺激下,一些广电无视法律风险撕毁之前的独家代理协议,如在2014年1月,PPTV宣布独家获得江苏卫视2014年综艺节目版权,风行网随后声明自身拥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一站到底》《芝麻开门》《非常了得》等综艺节目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者随后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使版权纠纷迅速升级。无独有偶,风行网继与江苏卫视因节目版权纠纷问题对簿公堂之后,又因同一问题将湖南卫视告上法庭……这种疑似“一女二嫁”的情形反映了我国版权内容交易的不规范,这不仅给电视广告客户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也有损广电的媒体公信力,使广电的版权运营敲响了警钟。

3传统广播权的适用范围受到局限

三十余年来,传播技术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线电视系统的主要作用,早已不是转播无线节目,而是直接播放电视节目,同时网络这一新的“有线”媒介也得到了迅速普及。“广播权”不应局限于“有线转播”,而应拓展到以各种技术手段直接通过有线系统传播作品的范围。但现实情况是广电购买的版权内容在自家平台上的传播都被视为越界到“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范畴,这易使广电陷于被动。如在2014年乐视诉天威视讯盗播《甄传》一案中,法院认定天威视讯通过专有网站以“回看”的形式允许用户对已播出的《甄传》剧集进行随时点播观看的行为,侵犯了乐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天威败诉。但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看,“回看”功能也属于新型的电视服务,所以认定为广播权也未尝不可,希望这种调整和确认能在法律层面早日得以实现。

4广电维权在动机和方式上的新考量

对广电媒体而言,对于版权内容侵权现象“爱恨交加”,一方面其它媒体的侵权行为,客观上扩大了广电视听内容的传播渠道,提升了内容的影响力,尤其在新节目推广阶段,需要其它媒体渠道来配合宣传、造大声势。在此情形下,部分影响力不足的广电机构对于其它媒体有意无意的侵权行为,大多采取视而不见的姿态;另一方面,新媒体以其特有的传播优势将各种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且损害程度难以做出有效评估,使得广电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进而难以对侵权行为做出有实效的抑制和防范。

三、广电如何应对其面临的版权新问题

经过初步的行业调研,现在国内广电机构中成立专门的版权管理和经营机构的单位并不多,中央电视台也是在2004年才成立了节目版权管理处。当前的省级电视台中,山东广播电视台于2011年成立了版权管理中心;辽宁、北京相继在2011、2012年成立了专门的版权管理中心;深圳广电集团在2013年成立了版权与法务中心;上海文广从2014年开始,合并版权中心与媒体内容资产中心,成立版权资产中心,进一步加强权利清理和规范版权经营。可以说,要做好广播电视版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首先需要建立一个职能完善、管理高效、内外协调的版权专门管理机构。

其次,版权管理的地位要前置和提升,从节目生产源头开始注入版权意识。事实上版权管理贯穿广播电视业务的全流程,从节目策划到生产、包装、传播、入库与再使用和版权售卖,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树立版权意识,并且配套以完整的版权规则和制度进行规制,这就需要整个机构从总裁、领导、中层管理者到制片人、一线编导、普通工作人员都需逐步建立版权观念,同时建立涵盖统筹规划、采购谈判、合同管理、版权开发、版权维权等的全流程事务管理机制,再到把版权资产运营上升到总台(集团)战略的高度,争取递进式地实现版权意识在机构上下的渗透。

再者,开发灵活的版权运营策略。从2000年开始,电视台相继开始进行媒资转换的工程,到2010年,国内的广电机构基本都完成了媒体资产的数字化管理。但是,媒体资产与版权资产并不是等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媒资都具有版权价值,只有真正推向市场,通过市场流通、交换、交易实现价值的才能称之为版权资产。在版权法律环境逐步改善的背景下,广电机构应积极尝试把积累了几十年的媒体资产进行重新梳理和主题式包装,甚至展开二次创作,在版权经营策略上,除了售卖以外,还可以以投代购、版权联投、版权资源置换、版权合作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运用市场化的思维和眼光来灵活运营版权。

从外部来说,我国广电媒体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版权法律保障,广电版权管理与运营也呼唤一个公平正义的外部版权法律空间。作为拥有版权内容优势的广电机构,应该以联合的方式积极推动相关版权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

注释:

① 吴伟光:《版权制度与新媒体技术之间的裂痕与弥补》,《现代法学》,2011年第5期。

(作者系深圳大学传播学院传媒发展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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