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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食品产业发展的影响与促进

2015-02-19杨惟钦

关键词:责任保险投保食品

杨惟钦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食品产业快速发展,同时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问题是个世界性的难题,亦是个系统性的问题,它与一国的监管体制、监管思路与理念、法律规范体系等密切相关;同时,其也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社会发展阶段高度相关。并且,食品安全问题还同时制约着国家食品产业的发展与对外贸易中的国际竞争力。囿于经济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拥有最广泛的利益关联性,为此世界各国无不重视该问题的规制。正如全国政协常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所言,新时期,中国食品产业的持续发展面临如下挑战:食品安全与营养问题决定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发展质量与发展水平;食品产业的创新能力决定着我国食品产业的价值与成长空间。①潘蓓蕾:《中国食品产业面临五大挑战科技成为重要依托》,《江西食品工业》2009年第4期。为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同时亦为促进食品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学者们提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合理构想,以期实现以上两个目标,谋求社会公共福祉的增进。

在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以“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主题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也明确提到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②《人民日报》2014年5月15日第001版。而于新近颁布并即将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这一食品领域的基本法中,也再次强调了国家鼓励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我国食品产业现状与特点分析

(一)我国食品产业现状概述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的腾飞,近20年来,我国食品产业持续稳定增长,其增速始终保持在20%以上,即使是在总体经济增速相对放缓的年份,食品产业也保持了稳定、有力的增长势头。③潘蓓蕾:《中国食品产业面临五大挑战科技成为重要依托》,《江西食品工业》2009年第4期。2005年至今,在国家政策的有力引导下,主要食品供需保持两旺,与以前年份相比,我国2013年食品产量依然大幅增长,其中小麦面、肉类、方便面、啤酒、食用植物油等食品产量继续保持世界第一,④吴林海、尹世久,等:《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8页。而其中食品工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也逐年提高,见表1:⑤数据来源为中国统计年鉴 (2006—2013)、《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食品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该表引自:吴林海、尹世久等:《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0页。

单就2008年而言,我国食品工业实现产值4.2万亿元,以29.7%的增速和7%的国民经济贡献率成为第二大支柱产业,且其增速依然在上升。⑥潘蓓蕾:《中国食品产业面临五大挑战科技成为重要依托》,《江西食品工业》2009年第4期。至2013年,全国食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101140亿元,同比增长13.87%,增幅超出全国工业2.7个百分点。该年食品工业占全国工业的比例分别是,企业数占10.3%,从业人员占7.4%,资产价值量占6.9%,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占9.8%,利润占12%,上缴利税占18.9%,因此食品工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①吴林海、尹世久等:《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9页。其经济战略地位显著。

2005-2013年间食品工业与国内生产总值占比变化(单位:亿元、%)

(二)我国食品产业的特点

1、一定规模以上企业比例不高,中小型企业大量存在

严格地说,食品产业应该包括农、畜、水产品的生产行业和非农、畜、水产品的食品生产制造业与消费流通行业,而本文所研究的责任保险范畴主要指涉工业生产加工行业和消费流通行业。食品工业主要包括以下四大行业:农副食品制造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致茶制造业及烟草制造业,其相应比重见图2:②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6)、《2013年食品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引自:吴林海、尹世久等:《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3页。

2005年和2013年食品工业四大行业的比重比较

根据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显示,国内一定规模以上食品制造企业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的工业总产值分别为2244.65亿元、2758.56亿元、3479.04亿元,而相应年份的居民购买食品性产品的支出分别为24735.4亿元、26849.2亿元、31053.9亿元。③赵松:《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页。该组数据说明,一定规模以上大型食品企业的食品供给基本上只占到了我国消费者食品消费总量的十分之一,进而可以推知,我国食品加工制造行业中,大量存在一定规模以下的中小型企业,甚至是小作坊型的生产经营实体,这样的企业资金有限,技术力量薄弱,抵抗责任风险的能力也较差,一但发生食品安全致害事件,企业基本无力承担高额的责任债务,生存维持将成为十分困难的问题。

2、食品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有待加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体系

目前我国食品产业的总体科技创新能力有待提升。虽然在食品工业中,高科技、新技术越来越被广泛地运用于生产和研发环节,近几年间,食品工业的技术创新支出不断增长,见表3:④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6—2011)、中国食品工业协会《2012年食品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综述》,引自:吴林海、尹世久等:《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6页。

2008年—2012年间我国食品工业的技术创新投入

这在保证食品安全、营养、丰富等社会目标的同时,也推动了我国食品产业的升级和结构调整,但这仅仅是我国在时间维度内,纵向上的相对增长。现实的情况是,鉴于我国目前食品行业中,无论是生产制造企业、还是销售服务企业皆以一定规模以下企业居多,这些企业资金并不雄厚,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管理能力与科技创新能力差,再囿于他们对技术创新、新工艺的引入所带来的安全风险、经济风险的担忧,更是让他们缺乏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这一现状导致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食品产业科技含量不高,无法应对将来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与各种贸易壁垒。因此,完善扶持科技创新的相关配套措施在将来的产业政策中就尤为重要。

三、责任保险的经济性分析与合理性说明

(一)责任保险概述与经济性分析

责任保险制度发端于十九世纪,其是指由投保人 (一般就是被保险人)就特定损害事项进行投保,当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损害事项内的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保险制度。①责任保险制度在立法层面主要规定于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六十六条,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目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地区实现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维护食品产业发展而广泛采用的机制。

责任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预先分配经营风险的经济杠杆,其通过众多投保企业交付保险费而建立保险金基金池,实现责任风险的预先分散,有力保护了所涉及行业的健康发展。正因如此,责任保险制度广受食品产业相对发达的欧美国家的亲睐。从经济风险控制与分配的角度观察,国家通过推广责任保险,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力量和技术,通过风险预警、风险预防、风险控制及风险转移等机制来对治食品安全风险的同时,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②周新发、陈健:《推动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33期。

在经济学中,责任保险应该属于一种“准公共产品 (quasi—public good)”③“准公共产品”是相较于“公共产品”而言的概念范畴,而“公共产品”是福利经济学派经常使用的概念。所谓公共产品按照萨缪尔森的理论,其指,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参见:秦颖:《论公共产品的本质——兼论公共产品理论的局限性》, 《经济学家》2006年第3期,第77页。对于“公共产品”的详细论述亦可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即责任保险由于具有不完全的非排他性和不完全的非竞争性而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④在福利经济学中“公共产品”原来是由政府提供,但从上世纪中后期开始,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如:布鲁贝克尔、格尓丁等,提出并论证了“公共产品”等也能由私人所供给,而现在的社会中许多公共产品及准公共产品都由私人提供。责任保险关系中,一般是由相关企业进行投保,购买保险产品,而消费保险契约提供之利益的主体却是不特定的受益人,他们共享保险利益,相互间不能完全排斥,亦不能完全独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根据赔付率、赔偿金额等精算出来的由投保人支付的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费便是准公共产品供给方的成本。此时可以将主体间的关系理解为因为投保人的投保,责任保险购买方向不特定的人群提供了准公共产品,当发生理赔事故时,由于不完全竞争性与排他性的存在,此时准公共产品购买方的边际成本为零,但随着理赔事项的增多,即“消费”保险金的受益人的增多,准公共产品的“拥挤临界点”将被突破,此时,投保人的边际成本将为正值,因为随着理赔人数的增加,保险公司必然会提高保险费率,适用经验费率等,以调节自身成本与收益。责任保险此种准公共产品投放市场后,除其自身的保险功能实现外,还有诸多的正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即那些生产、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加的成本和收益,⑤[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而这样的成本和收益一般不可补偿或无需对价。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带来的正外部性效应包括:刺激投保食品企业加强安全控制、增强责任意识、减少政府救济性财政支出、稳定社会经济并促进食品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等,下文将展开分析。因此,从此角度观察,责任保险某种程度上具有了社会管理的功能。

(二)我国食品行业开展责任保险的现状

欧美国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十分普及,而我国投保率还十分低,并且主要集中在出口型食品生产企业,以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应对进口国的贸易壁垒。生产型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是一些知名大型企业进行投保,①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光明食品集团这一国内食品行业的领军企业与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用于解决一揽子的保险风险事宜。其他中小型参保企业十分有限,责任保险仅占到了财产保险业务的5%左右。从2007年年底开始,由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产品责任保险之外开设了餐饮经营者销售、消费环节的责任保险,但中国人保公司和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仅仅包括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而华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仅限于食物中毒。②卢燕:《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现实选择》,《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5期。

责任保险并未广泛运用于食品行业的原因复杂而多元,主要包括:现行责任体系之下经营者违法成本过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保险业发展现状局限等原因。目前,根据国家的要求一些发达的省、区、市,如浙江、江苏、上海等③以江苏为例,自2012年大力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来,截止2013年9月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费共计332.53万元,为九百多家食品企业提供20余亿元的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大大促进了食品企业的稳定发展。见:吴军:《交强险制度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启示》,《特区经济》2014年第4期。,已经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年初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再次阐明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及相关制度设计,规定食品企业的相关投保情况将被作为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并以此作为分级、分类管理体系的相关指标;同时规定已经投保的食品企业可以优先获得政府专项资金及政策的支持。可以预见,以上政策措施将大力推进食品行业责任保险的开展。

(三)市场经济中推行责任保险的合理性说明

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之一种,本应该是私法自治的领域,即投保与否一般由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而决定,但责任保险同时又具有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非商业属性”,同时,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大规模致害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食品领域中,单个的生产、经营者往往不具充足的责任财产以偿还黑洞般的巨额债务。因此,为实现受害人的有效救济并保护相关产业与社会经济的稳定,许多国家纷纷以“国家之手”介入市场经济中的私人间的关系,有限突破合同自由原则,要求一定的企业为分散风险而购买责任保险。然而,这种“干预”的合理性及正当化基础何在呢?

无可否认,法治的人性基础既强调个体性也强调社会性,表现为人类的自由与秩序本性。④陈福胜:《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任何制度构建所追求的幸福也应该是集体意义之上,大多数人的幸福。发端于上世纪的私法自治理念虽曾经一度被强调,但即使在西方世界福利国家发展到高峰时,也需要国家介入市场,进行深刻且广泛的干预,直到大政府式的福利国家因经济的原因而无法维系时,自由市场的活力又开始被重视,但回归市场并不代表放任自由。⑤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62页。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上述流变特征可见诸于世界的各个角落。换言之,国家对市场的适度调控与干预不可缺少。我国的食品产业发展培护与食品安全治理中也应权衡适用责任保险制度。

作为“准公共产品”的责任保险,除去以上特征外,还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问题,即在保险关系中,往往存在投保方与保险公司间关于安全风险事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高风险企业自然有较强的主动性购买责任保险产品,而当投保人中高风险企业的比例增加时,保险公司基于营利性考虑,自然会提高投保企业责任保险的购买成本,即保费自然会上升,当保费上升后,低风险企业基于理性选择自然会放弃投保,而留下了高风险企业参与投保,从而发生了责任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为平抑保险公司、食品企业、消费者等利益相关人间的利益关系,此时也有必要在一定的层面强制推行责任保险。

四、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食品产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一)维护食品产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稳定及社会总福利的增长

毫无疑问,无论食品企业多么重视自身产品的质量并进行严密的控制都无法做到零风险责任,由于食品生产及销售自身的特性,无论多么严苛的质量控制皆无法百分之百规避产品安全隐患与瑕疵,而当食品因存在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企业将面临赔偿责任。并且由于食品之公共产品的属性,其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往往人数众多,赔偿范围较广,赔偿额度甚至可能巨大 (特别是在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更加严苛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情况下,食品企业的责任风险愈发加大)。①我国已经于2015年4月24日公布了新的《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该法修改了原法中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惩罚性罚则,提高了惩罚的力度,具体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食品企业可能因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个不慎或疏忽便遭致巨额的损害赔偿责任,特别地,我国食品行业目前大量存在三五十人及以下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这样的企业而言,其几乎无力承担巨额的损害赔偿责任,一但发生致害事件,其后果往往是企业因无力清偿债务而破产、倒闭。这样的结果不仅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发展,亦不利益经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为食品安全事故最终往往由政府为无力负担债务的企业买单。此时,责任保险的作用就尤为重要。因为虽然基于矫正正义对“双边性”的要求,应该由具有过错的行为人对损失承担责任,②[美]朱尔斯·L·科尔曼:《原则的实践》,丁俊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但面对弱势的消费者群体,如果任由企业破产、倒闭而无法承担弥补损害的赔偿责任,此时分配正义的要求应该是在合理的框架下寻找其他分配风险的优良方案,而责任保险便是分配风险的最有效机制之一。通过责任保险,食品行业的相关生产、经营者通过投保,将经营中的责任风险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提前分配出去,作为“对价”通过保险机制其交换来的是当企业发生责任时,便由保险公司为其支付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降低了经营中的不可预知的经济风险,同时亦在“大规模”的食品安全致害事件中,③大规模致害事件,往往发生于食品、药品行业,其是基于某个或某种不法行为而给数量众多的消费者带来损害,而这样的损害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在大规模致害事件中由于受害人众多,损失利益链长,社会负效应强烈,因此会对食品行业的稳定与发展形成较大冲击。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使企业无需面对巨额赔偿的黑洞,避免了无法继续生存下去的厄运,很好地维护了食品行业的发展。

并且,责任保险机制同时实现了受害消费者群体的有效救济并减轻了政府因救济无法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所产生的公共财政负担,稳定了社会关系,化解了社会矛盾。进一步言之,从全社会的角度进行观察,避免非故意致害的食品企业破产、倒闭、退市也有利于社会经济总成本的节约与总福利的增长。

(二)促进食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

任何产业的升级与发展都离不开科技创新,创新能带来生产力的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增强,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并提升能效,从而扩大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与竞争力。近几十年来,中国食品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与科技创新密不可分。科技创新除了需要技术体系自身的发展与完善作为支撑之外,同时也需要制度方面的支撑,责任保险制度无疑可以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有利的空间和保障。

现代商业社会属于风险因素多元化的社会,其中新技术、新方法的运用就可能是风险的来源之一。就食品产业而言,为了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能效,企业往往需要进行技术革新,将新技术、新方法运用到具体的生产过程中。而由于“新技术”本身的特点,其科学规律性不可能完全为人们所掌握。同时,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致害风险往往具有长期性与隐蔽性 (如转基因技术),因此,当食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时,必然伴随着或大或小的食品安全风险。并且由于科技本身的不完备性,此种因新技术的运用而引发的不安全风险并不会因运用主体增加注意与谨慎的投入而完全规避,因此进行创新的企业之责任风险也无法完全规避。现代社会与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相联系,一个技术上的轻微的不成熟或瑕疵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大规模致害事件。此种情况下,企业将面临沉重的责任负担,甚至是灭顶之灾。换言之,很多情况下单个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因科技创新带来的不可预估的责任风险与经济风险,为避免这样的情势发生,一些责任能力较弱的企业往往只能放弃技术创新,即囿于对风险的担忧而让其在创新的道路上止步不前。此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风险分配方案便成为企业创新的后盾型保障机制。理性的食品相关企业可以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科技创新带来的产品致害风险分散出去,转由所有投保人共同承担,排除了因新技术运用、新产品投放可能带来巨大责任风险的后顾之忧后,企业可以集中优势力量,大胆地去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亦可以在高新科技的支撑下努力挖掘我国传统饮食文化的精髓与新内涵,寻找我国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新突破点。

(三)促进食品企业风险控制体系的自我健全和完善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外部性的经济风险分配机制,其对于食品产业的发展还具有建设性的功能,而在强制实施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此种功能更加明显。首先,生产、经营者通过保险市场购买了责任保险后,可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之经济风险,但此时,作为投保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会罔顾一切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理性的投保人往往也会不断关心自身产品的安全性。因为基于保险这一经济杠杆机制,如果投保人放任自己的行为,无视产品的安全性,造成过多损害的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成本增大、利润缩水的现实,此时,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必定会通过保险费的提高、适用经验费率、免赔范围的增大、赔偿上限的设置,甚至是拒绝承保等保险机制杠杆,将损失间接地转移到投保人处。①如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为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会在投保后继续关注,甚至是更加关注自身产品的安全控制与企业的自我完善与发展。特别地,在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下,企业会因担心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失去市场准入资格,而更加关心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与企业自我完善。

再则,在当今信息传播与交互无限发达的时代,并配合国家食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发展,任何食品安全事件的保险赔付都可能为广大消费者及时获知,这将导致食品企业诚信经营的否定性评价与市场地位的下降,从而实现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市场自我淘汰。因此,即使已经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人依然会继续关心自身产品的安全性。

正如《保险法》所规定的,在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下,保险公司将会以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到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来,作为利益相关者,保险公司为了有效减少保险金的赔付,实现利润最大化,其将督促投保企业完善自身质量安全控制系统、加强稳定性控制与规范化生产、销售体系建设,从而有效强化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健全约束机制,促进食品企业的安全控制能力提升与食品产业的发展。因而在由市场实现资源配置的经济环境中,作为长效机制的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实现利益相悖者间的制约与促进。

五、促进食品产业发展视角下的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一)有选择地推广强制责任保险

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领域,如食品安全领域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并在一些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2015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并要求将企业信用体系与保险机制挂钩。

如上所言,责任保险的推行涉及私人经济行为选择的国家干预,所涉相关利益主体较多,包括食品行业、保险行业、消费者群体等,因此,对于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应该进行宏观考虑的同时,亦应进行微观的细致规划。目前阶段,考虑到我国的食品产业发展现状和产业结构,在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同时,应有选择地在高危食品行业、重点食品行业,如乳制品、婴幼儿食品、“公共产品型食品”、转基因食品等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①《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首批纳入试点重点推进责任保险的食品企业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而选择的过程中应着重考量的因素包括:相关食品对国民生活的重要性、致害风险发生的几率、风险的社会危害严重性、所涉企业风险控制系统的完备性与偿债能力等。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同时,通过责任保险机制之经济杠杆功能、风险转移功能及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亦有利于食品行业从业者合理转移经营风险、产品提质增效,最终促进食品产业的良性发展。

(二)保险费率等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相关指标的厘定十分重要,其关涉保险行业的营利,也关涉食品行业的投保负担与收益,因此,在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中要切合实际、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周全设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指标体系,如“险种”、“保险费率”、“经验费率”、“承保范围”、“免赔事由”等,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食品行业、不同企业、不同风险参数分别适用,以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三)政府对投保企业、保险公司的资金、政

策支持

由于责任保险“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其推行适用中将产生如上提及的诸多正外部性效应,因此,应考虑给予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资金及政策方面的优惠与支持,如:税收优惠、利率优惠、财政专项补贴等。因为相较于其他险种,责任保险业务面临更多复杂因素,需要更加具体、多元的费率厘定方案,进而会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因此,应通过相应的资金、政策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推广责任保险险种。同时,由于投保责任保险将增加食品企业的成本性支出,加重其财务负担,故《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曾提出应对投保企业给予资金及政策方面的扶持;并且,此时作为准公产共品的责任保险因为由私人提供,而消费者却具有分散性,其消费行为容易陷入集体消费困境,不太可具有能强有力的缔约能力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②吕恒立:《试论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天津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因此应考虑给予投保企业及不发生、少发生赔付事故的高安全系数企业以上相应的优惠与支持,从而强化其投保意识、鼓励其参保,最终为食品产业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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