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健律师应询乐视电视陷“发货门”商家违约事件
2015-02-18雄文
10月17日,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应《京华时报》记者询,对乐视电视延迟发货,擅自更改产品型号,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给予法律说明。
乐视电视于9月19日举行了声势浩大的促销活动,不过,活动过后,由于大量订单被延迟发货,以及有消费者投诉自己买的电视型号被擅自更换,乐视陷入“发货门”风波。对于此次事件,乐视商城曾以公告的形式向用户致歉和解释:活动当天10时至12时,乐视商城因瞬时并发流量过大,服务器拥堵,12时系统恢复正常后,订单量激增,销量巨大,同时也带来了史无前例的瞬时发货压力。而对于产品型号被调整的问题,乐视方面称,活动当天,包括S40AirL全配版和X50Air张艺谋《归来》艺术版在内的两款畅销机型支付率远超预期,公司针对这两款机型为用户免费升级为新品超级电视第三代。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律师向《京华时报》记者说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姜律师表示,在用户下发订单并付费成功后,就意味着商家同消费者之间就购买商品签订了合同,商家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商品型号进行发货,如有违反将构成违约,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雄文)
【律师简介】
阚宁 律师
阚宁,女,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承办过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宏业房地产集团、大红门服装商贸城、福成商场、顺福海货运等。
阚宁律师长期奋斗在法律实践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脱离实践而空谈理论。精通企业各类法律事务,具有十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谙熟国家立法和法学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阚律师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吸收和掌握了最新的法学理论成果,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互动】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能否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案情介绍】
苏某精通英文,利用空余时间做兼职。2014年6月,苏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苏某每周一、三、五上午各工作四小时,每周十二小时,为甲公司翻译英文资料,报酬为每小时50元。但双方并未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工作的第一天,甲公司未当场给苏某支付报酬。苏某询问,甲公司辩称,公司的财务为按月结算,工资也是按月支付,苏某的工资需等下月初才能领取。请问:非全日制用工,甲公司能否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分析】
非全日制用工,甲公司不能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苏某在甲公司每周一、三、五上午各工作四小时,每周十二小时,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由于苏某与甲公司并未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因此甲公司可以以不超过十五日为一个支付周期,但是不得按月支付。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