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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

2015-02-15

关键词:例文体制对策

陈 飞

(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200234)



唐代“取士文学”研究(笔谈,3篇)

唐代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

陈 飞

(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200234)

“以文取士”源远流长,其制度的建立始于西汉,唐人发展完备,全面实行,并提出命题加以阐释①唐代始终笃意实行“以文取士”制度,还提出概念并加以系统阐明。宝应二年(763)李云栖、李廙、贾至、严武等奉诏就杨绾“条奏贡举疏”议论,其文曰:“夏之政忠,商之政敬,周之政文。然则文与忠、敬皆统人行。且谥号述行,莫美于‘文’;文兴则忠、敬存焉。故前代以文取士,本文行也;由辞观行,则及辞焉……”其事与文,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第1166-1168页),刘昫《旧唐书》卷一百十九《杨绾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第3432页),《旧唐书》卷一百九十《文苑传》中《贾曾传》附《贾至传》(第5029-5030页),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六百四十《贡举部》之《条制》二(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7674-7676页)等皆有记载。李昉《文苑英华》巻七百六十五收其文题作《贡举议并序》,署名贾至。题下小注云:“《文粹》作《议杨绾〈条奏贡举疏〉》。”(中华书局影本,1966年,第4021-4023页)(本文所引据文献材料出处相同者,仅于首次出现时详注出处版本等信息,其后从略)。这是以考试“文学”为直接方式和基本准则的人才选任制度系统,“常科”和“制举”是其两个基本子系统;其“官试”②“官试”指正规的官方考试,如国家考试(“省试”)和州府考试;与之相对的是“私试”,即私人之间的练习和模拟考试。文体有策、“杂文”、判等,以此为中心形成丰富多彩的“取士文学”。试策则是取士各科最重要的试项和文体,具有基础和主体的地位;而制举自始至终只有试策一个试项(个别科目偶然例外)③唐代常科以明经、进士为主干,其定制皆为三项(场)考试:前者试帖经、问义和策;后者试帖经、杂文和策;“杂文”包括箴、铭、论、表及诗、赋等,大约至天宝后期始专用诗、赋。(详见徐松《登科记考》卷二,北京:中华书局赵守俨点校本,1984年,第70页)另,“关试”试判,铨选亦有试判。这些取士文体可称试策、试诗、诗赋、试判,以便与普通文体相区别。,是典型的“以策取士”。然则试策实为唐代取士文学的首要文体,尚未得到学界和读者的足够重视。较之一般文学,取士文学具有更强的体制性。体制性是各种规定性因素和力量通过作者对其文本(作品)制作发生综合作用的结果,涉及文本的内部与外部的各个层面,体现为复杂多样的体制特征。体现于外部的属“形式体制”,体现于内部的可称“内容体制”。本文拟就唐代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加以探讨,兼补前文(拙文《唐代试策的形式体制——以制举策文为例》对唐代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有初步论述,但较粗略,亦有所未及)之不足。

文学的存在首先是文本形式的存在,故任何文体皆有其形式体制,试策亦不能外。形式体制的造成因素既多而又复杂,大致可区别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原发的体制性成因,其体制是“原生态”的;一类是自觉的、外加的体制性成因,其体制是“再生态”的。古代文人的文学制作多属后者(当然其中也有前者的基础和成分),是“有意为之”。促使其“有意为之”的因素和力量,有现实的、传统的、有政令的、有风尚的、有功利的、有审美的……其共同作用则是相同性和差异性的统一,从而造成文学体制上的“千篇一律”和“千差万别”的统一。唐代制举试策皆为文人制作,其形式体制亦可由此获得理解和认识。

如何估量和认定唐代制举试策的体制性特征及其程度,确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问题,很难一言以蔽之,大抵可以依据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文献记载。古代文献尤其是当时文献的有关记载。如《册府元龟》载:开元九年五月乙亥,玄宗策试制举考生,并发布诏敕,其中的“古有三道,朕今减其二策”(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六百四十三《贡举部》载:“(开元九年五月)乙亥,试应制举人于含元殿,命有司置食。勑曰:‘卿等知蕴韬略,学综古今。乔木将迁,虚锺待扣。既膺旁求之辟,伫闻明试之言。各整尔能,对敡所问。古有三道,朕今减其二策;近无甲科,朕将存其上第。务收贤隽,用宁军国。并宜即存,缓详思之。’”第7710页。飞按:董诰等《全唐文》卷三十四《玄宗》十五题作《策试贡举人含元殿敕》,称“贡举人”未当,应题作《含元殿策试制举人敕》)便涉及形式体制,据此可知,自“今”以后,制举试策由“三(多)道”改为“一道”,开元九年因此成为唐代制举试策“改制”的重要年份。二是文本显示。文本是文学体制的“化石”,也是难得的“物证”。如开元九年的“改制”,便可在现存的试策文本中得到印证(详下)。一般说来,相同和相近的特征在不同的文本中出现得越多,则其体制性越强。三是合理推定。参考相关情况作适当推测,如从源流上说,唐代制举试策是对自汉以来“诏策”(诏举策试贤良文学)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二者在试策体制上有很多相同和相近之处。就唐代取士各科而言,制举稍晚于常科,而常科最初大都“止试策”,对后起的制举试策当有示范作用。如“光宅二年”吴师道所对《贤良方正策》五道,属制举试策,但其形式体制颇似进士试策,这可能是徐松致误的原因之一(徐松《登科记考》卷三“光宅二年”收其文,作进士试策,实误,详见拙文《〈登科记考〉“光宅二年进士试策”辨略》,《文献》2011年第1期)。另外,进士科所试诗、赋皆有“格律”,同样作为取士文体的试策也应有类似的体制要求。以上三条既是考量和认定唐代制举试策形式体制的基本条件、原则和方法,也一般地适用其他试策乃至所有文体。

现存各类唐代试策文本,以制举的体量最大,“全篇” (“全篇”及“残篇”、“全道”、“残道”等,是描述现存唐代试策文本的术语。就“篇”而言,“多道制”(下及)制举试策,若以三道为常例,则其一人一次(科/场,下同)所试之全部三道策问文与对策文皆完好俱存,即为“全篇”;否则为“残篇”。就“道”而言,若其策问文与对策文俱存完好,谓“全道”,否则为“残道”。“一道制”制举的“篇”与“道”同)也最多。目前所见约有67篇,共约11.7万字(含“多对同问”的重复部分)(本文关于现存唐代试策文本的统计数据,均为电脑统计之字符数,计标点符号,不计空格,取其整数。“多对同问”是指同时(科/场)试策的多人对策所对的策问相同,形式多篇策问文相同、对策文各异的试策文本,在统计总量时一并计入,故其策问文属“重复”统计,共约0.5万字),加上近4万字的“私试策”,总共约16万字。虽然远多于进士试策(约2.3万字)和明经试策(不足0.4万字),但相对于唐人实际制作的总量,也只是极少的部分。其概况略如下表(表一)。

时期结构部分总篇数总道数总字数篇均字数道均字数最长字数最短字数前期篇/道3969482261237699全篇71352936891464残篇3234697全道48447273689311残道213495策问661258619139780对策51356406993387231后期篇/道28326877124562249全篇176232066091805残篇116451全道176232066091805残道156451策问2912236422660113对策2056535282760521234

表中的前期、后期以开元九年为界。因情况复杂,其统计数字未必完全精确,但可以见其大概:从“道制”上看,前期篇均1.8道,后期篇均1.1道。但这个数据是就广义制举(唐代制举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前者指天子为获得某些“非常”人才及其策略而专意“临时”下诏、设科考试;后者其他参照制举处理的取士,如进献文章或著作之类。详见拙著《唐代试策考述》,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统计的,而且是将“全篇”、“残篇”、“全道”、“残道”一并计入的;也就是说,前期的篇均1.8道并非实际的足数(应更高);后期若只就严格(狭义)统计,则篇均1道,这表明唐代试策的道制确有“前多后一”的变化,开元九年则是重要的分界标志。从“篇幅”上看,前期共39篇,篇均1237字;后期共28篇,篇均2456字,后者较前者篇均多出1219字。最长全篇:前期为3689字,后期为6609字,较前者多出2920字。最短全篇:前期1464字,后期1805字,较前者多出341字(应加说明的是,统计中,暂将现存前期的一道、二道、三道、五道皆视作“一篇”,故所得篇均1.8道并非实际的足数;若按3道计,则篇均2097字,与后期相差不大)。从“道幅”上看,前期共69道,道均699字;后期共32道,道均2249字,多出前者1550字,为其3倍多。最长全道:前期3689字,后期6609字,较前者多出2920字。最短全道:前期311字,后期1805字,较前者多1494字,约为其6倍。这些是就广义制举所作的统计,若只就狭义制举统计,悬殊不会这么大。而后期狭义制举为一道制,道幅等于篇幅,不可与前期的道幅相提并论。然则这些数据显示,后期的体量较之前期有长足的发展,但也有例外。如前期最长篇(开元七年《文辞雅丽科》策问与彭殷贤的相应对策)3689字之多,而后期(建中元年《直言极谏科》策问与姜公辅的相应对策)仅1805字,前者反多出1884字。故“前多后少”只是整体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就策问文与其对策文的体量比例看,前期道均209:789,相差580字;后期490:2825,相差2335字,可见后期体量的增长是策问和对策的双增长。但也有个别例外或“错位”情况,如前期最短策问(天册万岁二年《封神岳举贤良方正》之第三道)80字,而最长(彭殷贤)对策3387字。后期最短策问(广德二年《贤良科》)275字,而最长对策(大和二年《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刘蕡所对)6052字。又如前期最长策问(神龙三年《贤良方正科》之第一道)397字,最短对策(垂拱元年《贤良方正科》吴师道所对第三道)246字;后期最长策问(贞元元年《博通坟典达于教化科》)660字,最短对策(开元十四年《贤良方正科》尹畅所对)1234字。但普遍情况是对策文长于策问文。

还有两组数据值得注意:一是在一科(次)试策中,多道策问文之间及其相应多道对策文之间的体量对比(仅限于前期)。如:光宅二年《贤良方正科》的五道策问,道幅依次为92、180、129、243、273;绝对(最长与最短之间)道差181字;平均道幅183字;最小负差(少于平均道幅)-3字,最大负差-91字;最小正差(多于平均道幅)+60字,最大正差+90字;最大差比(相对于平均道幅的最大少于和最大多于)为-50%和+49%。相应的(吴师道)五道对策,道幅依次为472、312、246、282、332;绝对道差226字;平均道幅329字;最小负差-17字,最大负差-83字;最小正差+3字,最大正差+143字;最大差比为-25%和+43%。由此可见,多道策问文之间,最长者与最短者的体量相差很大,约为3倍;多道对策文之间,最长者与最短者的体量相差也不小,约为2倍。这意味着各道之间的体量差距大小,有很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似乎并无严格限制。但各道与平均道幅之间的差距却不大,最小者接近或等于平均道幅,最大者也不超过平均道幅的一半。策问文(其中三道短的)道均少于平均道幅27%;(两道长的)道均多于平均道幅41%;对策文(三道短的)道均少于平均道幅15%;(两道长的)道均对于平均道幅22%。可见不论是策问文还是对策文,其体量皆保持大致均衡,不能出入过大,应是有大致的惯例或规范。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其他多道制试策中,兹不多举。

二是在同一科(次)试策中,多个应试者对策文之间的体量对比。如:开元七年《文辞雅丽科》,今存六人对策文各一道,分别为:冯万石*《登科记考》卷六(开元七年)列“文辞雅丽科”及第人姓名为“孟万石”,考云:“《文苑英华》注云:‘第六人。’”是据《文苑英华》巻四百八十五《文词雅丽策四道》。《全唐文》卷二百八收其文于“冯万石”名下,俟考。的1619字,邢巨的1239字,苗晋卿的1162字,张楚的1195字,孙翃的1263字,彭殷贤的3386字,共9864字。平均道幅1644字;六人(道)之间绝对(最长与最短之间)道差2224字;最小负差(少于平均道幅)-25字,最大负差-482字;最小正差(多于平均道幅)+60字,最大正差+1742字;最大差比(相对于平均道幅的最大少于和最大多于)为-29%和+106%。可以看到,前五人(道)对策文篇幅悬殊不大,中间四人(道)尤为接近,应是一定体例使然。但最后一人(道)特别长,约为最短者的3倍,则意味着即使有一定的体量常例,但宽松度与灵活性很大。又如:元和元年的《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今存五人对策文各一道,分别为:罗让的3462字,元稹的3393字,韦处厚*《登科记考》卷十六作“韦惇”,于其对策文后注云:“《文苑英华》”。然《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七《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二道》所收二道对策文作者,前署元稹,后署韦处厚。《全唐文》卷七百十五《韦处厚》下亦收其文。的3153字,独孤郁的2993字,白居易的2898字,共15899字,平均道幅3180字。五人(道)之间绝对差幅为564字;最小负差(少于平均道幅)-27字,最大负差-255字;最小正差(多于平均道幅)+213字,最大正差+282字;最大差比(相对于平均道幅的最大少于和最大多于)为-8%和+9%。不仅绝对差幅不大(最长者仅为最短者的1.2倍),而且最大正负差比也很小,五人(道)体量均在3200字左右,“左”、“右”皆不足10%。与上例(开元七年《文辞雅丽科》)相比,一方面平均道幅显著增加,增幅达1536字,体量约为前者的2倍;另一方面绝对差幅明显变小,而且正负差比更加均衡。五人(道)都在3000字左右,这种“不约而同”或许是当时(元和元年)制举对策常规体量的反映。这里用“当时”还意味着3000字左右的体量常规未必能够一概适用整个后期制举对策,实际上,此前此后都有出入较大的文例。如开元九年《知合孙吴运筹决胜科》杨若虚的对策1843字,张仲宣的对策1667字;开元十四年《神岳举贤良方正策科》袁映的对策1821字,尹畅的对策1234字,皆不足2000字;长庆元年《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庞严的对策3187字,沈亚之的对策4247字,后者远过3000字;而大和二年《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刘蕡的对策达6052字,沈亚之的对策仅1805字。

总之,唐代制举试策文本体虽总体差别不大,但个体差别有时却很惊人。如果为其划分等级的话,那么可将2000字以下称为短篇;2000—4000字称为中篇;4000字以上称为长篇;而6000字以上则为超长篇。大致贞元以前短篇居多;其后多为中篇,时有长篇;而超长篇可谓绝无仅有。当然这只是就现存试策文本而言的。大抵不论是前期还是后期,体量上既有一般常态,也有“出格”特例,其伸缩空间相当大。常态反映其有一定的体量规范;特例则意味其体量规范并不十分强硬。

相对说来,后期(一道制)制举试策文的形式体制更加完整,因而更具典型性,兹以元和元年“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策问文及白居易的相应对策文为例(简称例文一),结合白氏《策林》所拟之《策头》《策项》《策尾》(简称例文二)(例文一之策问文见《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七《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题下小注云:“元和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2483页;其对策文为白居易所作,见《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八《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题下注云:“策目见四百八十七卷,与元稹同”。第2490-2495页。例文二据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卷六十二《策林》,第3436-3441页。两个例文应全文引录才方便讨论,但受篇幅所限,兹从简,下引不注),并参考其他相关材料,对其形式结构作稍细分析。白氏云:“元和初,予罢校书郎,与元微之将应制举,退居于上都华阳观,闭户累月,揣摩当代之事,构成策目七十五门。及微之首登科,予次焉,凡所应对者,百不用其一二。其馀自以精力所致,不能弃捐,次而集之,分为四卷,命曰《策林》云耳。”[1]可知《策林》原系白氏与元稹为准备应试制举而作,其用时之久、用力之勤与用心之专精,当是“揣摩”了当时制举试策的各方面要求之结果。二人一举登科,则证明其“揣摩”之高效,亦即其拟作与官方要求之切合,堪称“典范”。然则《策林》的典范性,既属白、元之共识,亦必有相应的官方规范和社会基础,在当时应属常规,由此可推知其时官方试策形式体制之大概。

唐代制举试策属“一问多对”(或曰“多对一问”)体制:“问方”(考官)以同样问题(同一试卷)要求多个“对方”(考生)来回答,即不同的考生所回答的问题相同。如例文一所属的这次试策,《登科记考》载其及第者十六人[2]586-587,其实际参与试策者当不止此数。这种试策体制便决定了试策文本的整体形式:一篇完整的试策文是策问文及其相应对策文的统一体,而一次(科/场)试策则有多篇这样的统一体,皆由同一个策问文作者(问方)分别与不同的对策文作者(对方)“合作”完成;单篇统一体可称“个体”,多篇统一体则组成“群体”;个体之间比孪生兄弟姊妹还要“酷似”:不仅形神相近,而且“面目”(策问部分)全同。所以当我们面对一篇策问文或对策文时,应意识到它是某一个体的上半或下半;当我们面对一篇试策文个体时,则应意识到它是群体中的一个。同一个体的上半与下半、同一群体内的个体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特定性。

从文本的形式结构上看,首先是“标题”。唐代制举试策是否有标题,还是一个尚待考定的问题。虽然文献有“策题”之说,但与一般所谓“标题”意指有别。《困学纪闻》云:“唐及国初策题甚简,盖举子写题于试卷故也。庆历后不复写题,寖失之繁。今有数千言者,问乎其不足疑。”阎若璩注云:“按:《蒋之奇传》:英宗时,举贤良方正,及对策,失书问目,报罢。则谓庆历后云云者恐误。”[3]可知所谓“策题”、“题”、“问目”,皆属问题亦即策问,而今见唐人试策文本的标题疑系后来所加;但从考试的实际操作推测,“问—对”双方在写作时也有“标目”的必要和可能,尤其是在多个科目试策同时或同场举行的时候,这或许是今见唐代制举试策标题多为科目名称的主要原因吧。然则这些“标目”可能加于出卷、答卷之时,也可能加于阅卷、存档之时,也可能加于传阅、编集之时,不论哪种情况,本文暂且将其视为形式结构的一个部分。标题之下依次为策问文、对策文,先说对策文。

策头,即对策文的开头部分。白氏《策林》有《策头》标目及两段拟文;例文一“对……昧死上对”一段即是,文字或长或短,结构相对独立,其内部还可作更细区分:“起对辞”。前端的“对”字(或用“对曰”)。为所有对策文所必有,地位突显,独立性强。虽只一两个字,却是重要标志:既标志策头部分的开始,也标志整个对策文的开始;既是对策问部分的应承,又于之划界;同时还有唤起和引领对策的作用。辞承上启下,是全文的枢纽和关键。严格说来,起对辞并不只属于策头,但因关系密切,仍作策头的一部分看待。“应制辞”。起对辞之后的“臣闻”、“臣曰”、“臣伏见”或“伏惟陛下”之类。因制举属天子取士,其策问等同诏制,而“问—对”双方则为“君—臣”关系,故应制辞既是对诏制的应接,也是对君臣关系的认从,为制举对策文所必具,也是辨识是否制举对策文的重要标志。“导对语”。应制辞之后,往往并直接回答问题,而是讲一些相关的话,诸如天子的圣明虚怀、古人的嘉言懿行、此番试策的必要和重要、本人的心情和态度之类,从而徐徐导入具体问题的对答。如例文二“臣生也幸,沐圣朝垂覆育之惠……是以窥玉旒,读金策,惭惶僶俛,不知所裁者久矣”一段;例文一“汉文帝时,贾谊上疏云……斯则陛下之道已弘于前代”一段亦是。“受策语”。导对语之后,还会说一些庆幸恩遇、感激垂询、愿尽忠直之类的话语,其实是表示接受皇上的垂询,愿意努力回答问题。如例文一“臣之才诚劣于古人……然后退而俯伏,以待罪戾焉,臣诚所甘心也”一段;例文二“是则陛下纳谏之旨,远出于汉朝……贱臣得不有犯无隐以副陛下纳谏之旨乎?殚思极虑以尽微臣献言之道乎”一段,亦属此类。“应对语”。受策语之后往往紧接短语,再次申明和强化心情、态度之类,同时结束策头,转向策项。如例文一云:“谨以过言,昧死上对!”例文二云:“唯以直辞,昧死上对!”他如彭殷贤云:“自顾性识愚驽,智术微浅,既蒙清问,敢不具素所闻乎!”[4]3118韦处厚云:“微臣才用不足以操事,体识不足以经远,祇奉圣问,伏用兢惶,谨昧死上愚对。”[4]7347皆属应对语,而穆质云:“不然者,臣当退从作者七人之八耳,孰为来哉?”[5]2479造语委婉,新人耳目,但与受策语结合紧密,看上去不是很明显。以上是制举对策文常见的五个细部结构,起对辞可谓千篇一律;其他四个部分在文中的处理方式因人而异,不尽相同,如元稹的《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的策头长达550字,将应制辞、导对语、受策语、应对语融为一体,新颖别致,文情并茂,感人至深,可称策头之上乘[5]2483-2486。

策项,是策头和策尾之间部分,也是对策文乃至整篇试策文的主体与核心,故为制举试策文所必具。其细部结构:“述制辞”。多用“制策曰……”,意在提示下文(省略号部分)是“复述”策问中的问题,因为制举策问有诏制性质,故称“述制”。应当注意的是,由于一道制策问往往不止一个问题,故其述制辞(及其下的述制语、入对辞、承制语、对问语等)也相应地不止一个。白氏《策项》的两段拟文为并列关系,即在实际对策时须一一采用(而其《策头》两段拟文和《策尾》三段拟文则是任选关系,即在实际对策时只须选用其一),这是与一道制策问通常有多个问题的体制相适应的。白氏特加注明云:“自‘懋建’已下,皆迭策问中事。”是提示(自己与元稹)实际对策时要根据策问中“事”(问题)的多少,作相应的列举。如例文一将问题“处理”为三“事”,便用了三个述制辞:“伏蒙陛下赐臣之策有……”,“又蒙陛下赐臣之问有……”,“臣伏以圣策首章曰……”。而元稹则用《对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中用“臣伏读圣策乃见……”,“臣伏读圣策又见……”[5]2484-2485等。刘蕡则连用四个“伏以圣策有……”[5]2521-2527(飞按:题下小字注云:“太和二年春三月。”)诸如此类。制举对策文通常都有述制辞,而且地位突出,标志显著。“述制语”,即述制辞之后的“复述”部分。或摘录策问原文,或撮其大要;或依其次序一复述,或打乱原序概括复述,总之是用自己的话把策问中的问题“重申”出来,所以不论是摘录原文还是撮其概要,总之皆须有此部分,应是制举对策所特有和必备。例文一的述制是撮要性的,而穆质《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策》的述制则是照录原文。述制语的多少,与策问中的问题多少相应;但对策者可其中的问题作自己的“处理”,如穆质所述云:“(制策曰)朕祗膺累圣之业,猥居兆人之上。虔恭刻厉,如恐坠失,忧济庶务,夕惕晨兴。”[5]2480虽是策问的原话,但在策问中并不是作为具体问题提出来的,穆质却将其“处理”为一个“问题”并加以“复述”(及对答)。然则述制语还有某种“审题”的功能:对策者可以“审时度势”,确定问题的多少、轻重、先后,有的可以“小题大作”,有的可以避而不答,甚至可以“无中生有”——把在策问中原来不是问题的话语“处理”成问题,因此述制语并非完全被动“复述”,也有一定的主动性,也是对策者认识水平的一种体现。述制语在对策中有接转话语以便对答的作用,也可以方便考官判卷,还不同程度地增强了对策文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因其不同程度地“兼有”了策问文,从而可以不完全依赖策问文而独立存在,也可以据之不同程度地“复原”策问文,如开元十四年“神岳举”的策问文已不得而见,但在现存(袁映)对策文中有所复述,尚可见其大概(《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一《神岳举贤良方正策》,第2456-2458页。飞按:《英华》于题下小注云:“册问阙”;于袁映名下小注云:“未审何年。”《登科记考》卷七“开元十四年”之“贤良方正科”下考云:“《文苑英华》载《神岳举贤良方正策》。玄宗于十三年东封,十四年试岳牧举人,则神岳举当在此年。”下录登科人有袁映。第243页)。 “承制语”,述制之后,一般要有所承接,如例文一云:“伏蒙陛下赐臣之策(述制辞),有思兴礼乐之道,念救疲甿之方,别惩往戒来之宜,审推恩寓令之要(述制语)。至矣哉,陛下之念及此,此实万叶之福也,岂惟一代之人受其赐而已哉(承制语)!臣闻(入对辞)……”[5]2493又如皇甫湜云:“……此陛下之忧勤如此(承制语)。”[5]2499舒元褒云:“……陛下首问及此,有以见圣人思理之深也。”[5]2504或称颂,或奉承,或感激,或表态,其实都是对所述制策问题的顺承和渲染,为下面的对答营造语境和氛围。“入对辞”,正式对策开始,通常用“臣”、“臣闻”、“伏以”、“夫”之类的辞语发端,如例文一分别用“臣闻”、“臣有以知”、“臣敢不再竭狂直”。皆可作为就某问题开始对答的标志。“对问语”,具体的对答话语。由于(一道制)所问通常不止一事,相应的对问语也不止一段,如例文一便有三段。对问语是策项的主体与核心,也是对策文的主题与核心,其必要和重要自不待言,无烦多举。“出对语”,对问完毕,还要说一些话语,既出离“对答”语境,同时也有“善后”的意味:或强调其所对可取,或恳请皇帝实行,或宣明忠诚谦逊,或表达心情态度……如例文二,其一云:“伏惟陛下慎而思之,勤而行之,则太平之风、大同之俗,可从容而驯致矣。”其二云:“此言王者行道非始之难,终之实难也。陛下又能终之,则太平之风,大同之俗,如指掌耳。岂止化流、朴复、刑措、教敷而已哉!”皆为出对语。由于所对问题不止一个,出对语便有“分出”与“总出”之别,前者是关于某一(些)问题的出语,后者则是关于全部问题的出语,后者更为常见。

策尾,是对策文的结尾部分。如例文二《策尾》的三段皆是。其文字长短不一,长者如例文一,约130字;穆质的策尾达500多字;短者有十几个字,如:“臣不胜葵藿倾心之至。谨对”[5]2513;也有只用“谨对”两个的。较长的策尾也可作更细的区分:“起收辞”,如“臣……”、“愚臣……”、“微臣……”之类,提示问题回答完毕,其下转入收束。“收束语”,起收辞之后,表达称颂、感激、自信、谦逊、恳请之类的话语,既为所有对答作收束,也为全文作收束。如例文一云:“(臣)生也幸,得为唐人……伏惟少垂意而览之,则臣生死幸甚”一段,从多个方面为自己“过言”作辩护和渲染,其实质还是希望得到皇上的重视和录用——其策其人。“终对辞”,即最后的“谨对”(或用“臣谨对”)。有“终篇”和“终道”之别:前者是一篇对策的终了;后者为一道对策的终了。然则一道制的一篇即一道,故终篇亦同终道;而多道制的最后一道终对辞往往与全篇的终对辞相连或相兼。然则终对辞不仅是策尾终结的标志,也是全部对策文的终结标志,同时也是整篇试策文的终结标志,故为所有对策文所必备,亦属最显著、体制性最强的结构部分。

如上所言,策头、策项、策尾的结构分析主要是依据白氏《策林》,但《策林》主要是为对策文而准备的,策问文是否也有类似的结构体制?白氏无说,亦未见其他文献记载。不过,试策文既是策问文与对策文的统一体,二者之间便有“对应性”,这种对应是相互的:不仅对策文要对应策问文,策问文也要对应对策文。故从理论上说,策问文也当有相应的形式结构。而试策作为一种传统悠久的取士活动和文体,其策问文与对策文的形式体制发展水平应大体一致,当对策文的形式体制达到上述程度时,其策问文的形式体制也应达到类似程度,甚至应该更加“成熟”,因其往往出自“大手笔”,作者多为老练的高级文臣。现存唐代制举策问文也显示,这种相应的形式结构确实存在。以下根据对应原则和文本实际,借鉴白氏的标示,就策问文的形式结构试加分析。

问头,是策问文的开头部分。制举(尤其是一道制)的策问,一般并不立即提出具体问题,而是作一些“前言”,诸如背景、原因、目的、心情、态度、希望之类,为接下来的提问以及应试者的对策作出前导和铺垫,营造语境和氛围。如例文一“问:皇帝若曰……子大夫得不勉思朕言而茂明之。”陆贽《策问博通坟典达于教化科》“问:皇帝若曰……以諭朕心之未寤。”[5]2418两段话在各自的策问文中皆自成“板块”,相对独立,体制性很强。其间还可作更细区分:“起问辞”,即最前端的“问”字,或用“问曰”,个别例外,如:如开元二年“贤良方正科”策问开头用“制策问”(见《文苑英华》卷四百八十三《贤良方正科》,第2464页),是策问文的开始标志,也是全篇试策文的开始标志,为所有策问文所必备,属体制性最强的结构部分。严格说来,起问辞并不只属于问头,但因关系相对密切,仍作问头部分。“称制辞”,起问辞之后,通常紧接“朕”、“朕闻”,此为天子自称,以显示此策问为天子自作;若称“皇帝若曰”,则可能是臣僚代拟。称制辞为制举策问所特有、必有,且为其他非制举策问所没有,也不能有,这是由制举的“天子”属性所规定的,可谓是最高、最强的体制性规范。“导问语”,称制辞之后,一般仍不直接提问,而是远远道来,徐徐导入。如例文一“朕观古之王者,受命君人……上获其益,下输其情,君臣之间,欢然相与”一段便是。导问语话题广泛,诸如往圣前贤的言行,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当前的形势处境,作者(皇上)的心情、态度、目的之类,但皆与其试策活动及所提问题相关,并为其下的提问营造语境氛围,作出前导和铺垫。“授策语”,导问语之后往往跟随自谦、礼贤、渴求、祈使之类的话语,因制举试策的本意是天子问计于贤能,故须有这样的“礼节”,其实是表明皇上将“策(问题)”交给应试者,令其解答。如例文一云:“子大夫得不勉思朕言而茂明之?”他如“子大夫戢翼藏器,思奋俟时。今启乃沃予,当有犯而无隐”、“子大夫何以匡建而致之乎”、“子大夫志行修洁,学术通赡,储思于天人之际,研精于大道之极。俨然就辟,良用嘉焉”、“子大夫是宜发所蕴畜,沃予虚怀。当极意正词,勿有所隐。”然则授策语多以“子大夫”唤起,此为制举试策所常见,而为常科试策所罕有。

问项,在问头和问尾之间,是所欲策问的具体事项(问题)所在,故在策问文中具有主体与核心的地位,必不可少。问项主要有两个部分:“问事语”,即具体问题(“事”)的举述。由于所问往往不止一“事”,故问事语也不止一句(段)。如例文一“我国家光宅四海……二途取舍,未获所从”一段,涉及很多问题,而白居易在对策时将其“处理”为三“事”,则其问事语亦可理解为三段。“询问语”,问事之后一般要接询问性的话语,以使其“问题化”,同时还有指示“问点”的作用。如例文一云:“……举何方而可以复其盛?用何道而可以济其艰?既往之失,何者宜惩?将来之虞,何者当戒?”其“问点”重在复盛之“方”、济艰之“道”、既往之“失”、将来之“虞”。其后的“……眷兹洽闻,固所详究。”“……二途取舍,未获所从。余心浩然,益所疑惑”亦属询问语。然则询问语亦有“分询”与“总询”之别:前者逐一询问,后者总而询问。

问尾,是策问文的结束部分。如例文一“子大夫熟究其言旨,属之于篇。兴自朕躬,毋悼后害”一段;他如“咸述尔能,直言其事,当有升坛之拜,伫伸推毂之宠”、“在于朕躬,所有不逮;条问之外,委悉书之。必无面从,以重不德”、“子大夫熟究其言旨,属之于篇;兴自朕躬,毋悼后害”、“各罄所闻,备申谠议;虚怀固久,勿隐予违”、“无泛无略,无游说,无隐情,以副虚求,朕将亲览”等等。策尾大致兼顾两个方面:一是表明皇帝求贤问策的心情、态度;二是勉励和指令应试者畅所欲言、努力对策,故往往语涉双方,体现“君—臣”关系。问尾为所有策问文所必具,制举尤其如此。一般包括两个细部:“礼重语”和“促对语”,前者表达对应试者及其对策的礼遇和重视;后者鼓励和敦促应试者努力对策。当然这是就稍长的问尾而言的,有些问尾比较简略,如“以副虚求,朕将亲览”、“毕志直书,无有所隐”,则重在促对。

根据以上分析,唐代制举试策的形式结构可列为表二。

策问文主体结构细部结构例文(摘录)标题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起问辞 问 问头称制辞皇帝若曰:朕导问语(朕)观古之王者,受命君人……授策语子大夫得不勉思朕言而茂明之?问项问事语我国家光宅四海,年将二百……问询语举何方而可以复其盛……问尾礼重语子大夫熟究其言旨,属之于篇……促对语兴自朕躬,毋悼后害对策文起对辞对策头应制辞臣闻导对语汉文帝时,贾谊上疏云……受策语臣之才诚劣于古人……应对语谨以过言,昧死上对!策项述制辞伏蒙陛下赐臣之策有述制语(伏蒙陛下赐臣之策有)思兴礼乐之道……承制语至矣哉,陛下之念及此,此实万叶之福也……入对辞臣闻对问语太宗以神武之姿,拨天下之乱……出对语(夫然)三五之道,夫岂远哉?策尾起收辞臣……收束语(臣)生也幸,得为唐人,当陛下临御之时……终对辞谨对

以上是一道制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情况,至于多道制制举试策的形式体制,大体可以此作为参照,进行分析和认识,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具体展开了,仅将分析结果制表如下(表三)(本表系据永昌元年“词标文苑”科之策问文及张说的相应对策文为例分析制作,全篇共三道策问文及三道对策文,俱见《文苑英华》卷四百七十七《词标文苑科□》。按题中“科策”原作“策科”,应系误倒,改正。题下原有小字注文:“永昌元年。”第2434页)。

将表三与表二相对比,可以看到,表二所显示的形式结构表三亦大体俱备,但还不够“完善”:从整体上看,表三亦具有表二的主体结构,即表三的三道策问文皆具备问头、问项、问尾;其相应的三道对策文亦皆具备策头、策项、策尾。但在细部结构上,表三则有所缺略;而缺略的情况,三道不尽相同,依次趋于“完整”,而策问文的情况好于对策文。另外,这反映当时的多道制试策文,在细部结构上还不够完备和稳定。同时还可以看到,三道之间,在有些细部结构是“重复”的,如策问文中的起问辞、称制辞、礼重语、促对语等;对策文中的起对辞、应制辞、应对语、终对辞等,不仅是形式结构上的“重复”,内容意义上也大同小异,可以“简省”。实际上三道中的“缺略”部分,可能正是为了“简省”,“简省”后并不影响表达效果。故推测,制举试策由多道制改为一道制,很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唐代制举试策形式体制的情况大体如上,“大体”是说限于条件和篇幅,本文的考察广度和深度仍皆有限,既未能更多展示唐代制举试策文案例,也未能涉及形式体制的更多层面,故所得认识和结论有其局限性,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可以说,本文所分析揭示的,只是唐代制举试策形式体制的基本情况,由此可知制举试策作为唐代取士文学首要文体中的代表之作,有其颇为严整的形式体制,其体制化程度或许不能与试诗、诗赋的“格律”等量齐观,但也达到相当的高度。这样的形式结构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自汉以来长期“以策取士”自然和自觉的体制性作用的共同结果。形式体制(内容体制亦然)对“考—试”双方都有规定的一面,同时也有便利的一面;唐人在具体实行中,既有一定的体制规范,又有较大的自由空间,故严整之中仍富于灵动与活力。这样的形式体制,对于后世试策,甚至对后来的“八股文”也有一定的影响。

[1]白居易,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3436.

[2]徐松.登科记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4:586-587.

[3]王应麟.困学纪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726.

[4]董诰.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5]李昉.文苑英华[M].北京:中华书局,1966.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ZW048);上海高校一流学科(B类)建设计划规划项目

编者按:唐代全面实行“以文取士”制度,以考试“文学”作为人才选任的基本准则和直接方式,所使用的考试文体有策、诗、赋、判等十来种,以此为中心,形成丰富多彩的“取士文学”。较之普通文学,“取士文学”具有相对独立的理念、语境、用途、标准、意义和价值,应当给予相应的认识和对待,但尚未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和自觉。以陈飞教授为首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唐代取士文学研究与文本整理》课题组,长期致力于该问题的研究,创获颇多。本刊这次发表其三篇论文,分别就唐代试策的形式体制、唐代试赋与现实的关系、唐代试判的制度发展等作专题性探讨,既可以补已有认识之不足,也可促进相关研究的深入,并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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