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堆放在公路边的砖块“算计”,能否索要赔偿?
2015-02-15颜东岳
乡村科技 2015年9期
被堆放在公路边的砖块“算计”,能否索要赔偿?
编辑同志:
刘某为图自家建房方便,私自将建房用的砖块、石子等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边,时间已有2个多月,且所处地段没有路灯,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3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我骑摩托车途经该处时不慎撞上砖堆,导致车翻人伤,不仅住院治疗47天,花去医疗费用8万余元和摩托车修理费3 000余元,还落下10级伤残。面对我的赔偿请求,刘某却以我自己在行车时对道路环境未尽注意义务,与其堆放建筑材料无必然关联为由拒绝。请问:刘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姜 某
姜某读者:
刘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刘某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而就公路的界定,《公路管理条例》第36条有明确规定,即“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刘某占用公路路基和部分有效路面堆放建筑材料,且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其行为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刘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也指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明确表明,只要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道旁实施了对应的妨碍通行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就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颜东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