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企业再战欧盟
2015-02-15法人李立娟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李立娟
遭遇欧盟调查的光伏企业,应积极应诉,在产地及进口方式等方面尽量为自己辩解。与此同时,行业不应过于依赖国外市场,而应积极开拓国内的市场需求。还应加强自身的技术研发,设法降低生产成本,进行更为高效、科学的国际化扩展
6月8日,欧盟宣布因中国阿特斯太阳能、中盛光电、昱辉阳光等3公司违反最低价格承诺(MIP)协议,出口价格低于最低价格承诺、向欧洲客户提供优惠,将对三家企业课以惩罚性双反税,平均约47.6%,同时让其退出MIP。
今年5月,欧盟正式启动对中国太阳能板产品的“反规避调查”,怀疑中国企业绕道中国台湾、马来西亚等不在欧盟课税范围的第三方地区向欧洲出口,谎报产品为非中国制造,涉嫌逃漏税、且以低价倾销。
这早已不是中国光伏产业首次被欧盟制裁。近年来,光伏行业一直饱受产能过剩困扰,在海外则遭遇形式多样的调查和制裁,可谓内外交困。本次三家企业被课以重税,再次给光伏行业敲响了警钟。
MIP争议
“所谓的MIP就是最低销售价格承诺。”赛迪股份高级分析师陈东坡对《法人》记者解释道,欧盟要求签署该协议的用意是希望各家公司以高于最低进口限价的价格对欧销售太阳能产品(包括电池与组件),且每年销售量须限制在一定配额内。而协议外的厂商进口欧洲时,须缴纳47.6%的关税。
这项协议带给欧盟的唯一好处是,救了欧盟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一命。然而这种抬高售价的方式不利于太阳能电池板安装量的增长,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安装商和多晶硅生产商的利益。
“事实上,一些欧盟生产商一直在向中国太阳能电池制造商供应多晶硅高科技原材料。”陈东坡进一步解释道。
从出口总量来看,中国有60%左右的光伏组件出口到国外,这表明我国光伏产品出口依存度依然较高。从出口结构来看,目前我国光伏产品主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这极易引发外部贸易摩擦。从出口的光伏产品来源来看,光伏产品大省江苏占据了近半壁江山,排在第二、三位的分别是浙江和河北。从出口市场来看,中国光伏电池由原来单一的依靠欧洲市场转变为主要出口亚洲市场,说明出口结构趋于合理状态,未来3~5年内预计这一趋势不会改变。
“中国光伏产品得到世界各国认可主要得益于其更高的性价比、更好的产品质量和更为全面的售后服务,所以我不认为存在倾销行为。”陈东坡表示,MIP最低价格为0.56欧元/瓦,折合成人民币大约3.86元/瓦。中国太阳能产品如果销往欧洲,再加上运输成本,销售3.86元/瓦,大概也就12%左右的收益,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陈东坡认为,欧盟之所以认定中国企业倾销,主要是因为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考量成本问题时,有可能不会直接采用中国企业提供的数据,导致的结果就是在计算所谓的“倾销”幅度时,会出现一个比较高的数据。
浙江省商务研究院院长张汉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欧盟是觉得其反倾销措施没有达到其预期效果,认为相关企业利用第三地出口规避了其反倾销措施,在他们角度来说,这是一个堵塞漏洞的措施,使得反倾销措施能够真正达到效果。”
协议价格不对等
“MIP协议中价格承诺不对等。”陈东坡对《法人》记者解释道,以光伏产业“价格承诺”为例,欧盟要求中国企业若在海外建厂再向欧洲出口,必须向欧盟报备,并继续严格执行“价格承诺”。相较而言,多晶硅“价格承诺”设定的条件会宽松一些。2015年4月,中国多晶硅进口量的增加以及韩、美、德等国多晶硅进口价格的下降,也间接反应了这种不对等。
但不利的一面是其缺乏灵活性,当市场上的产品价格走低的时候,很难在短期内做出相应调整,为了不违反价格承诺,不可能将价格调整到承诺的水平之下,所以很可能会在一定的时间上停止出口。
所以价格承诺是有利有弊的,在做出价格承诺之前,需要企业或者行业对产品的特点、目标市场的发展、价格的走势、原材料的构成和价格、销售的渠道等均有一个比较完善的分析,才可去申请价格承诺。在某些情况下,价格承诺往往也不是完全对等的,因为欧盟对中国企业的价格承诺有诸多的要求和限制,如限制中国企业进行OEM以及销售不同产品给欧盟客户的行为。
“中国企业在一些案件中还是希望获得价格承诺的,因为获得价格承诺之后,进口商不用交税,中国企业也可以留存利润,所以两者均是可以获利的。”王表示,价格承诺协议对中国企业而言,既可以维持现有的市场,进口商又不至于承担很多税赋。否则因为税高,进口商可能就不愿意去做这个产品,从而可能转到泰国、印度这些国家购买货物。
“在这起案件中,欧盟裁决昱辉阳光、中盛光电与阿特斯被撤销了价格承诺,这意味着这三家企业不能作为价格承诺方享受承诺的价格,他们需要走征税途径出口欧盟,对这三家企业而言,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至欧盟的话,在欧盟市场会遇到高税率的困难。”王对《法人》记者解释道。
陈东坡则认为,这三家企业在法律上被要求退出MIP协议,对他们影响并不会太大。退出协议并不意味着这三家公司就此退出欧洲市场,他们完全可以使用OEM等模式,利用其他地区产能来运货,最终抵达欧洲港口。
目前,中盛光电、昱辉等在全国各地都有定点代工网络,在此方面比较有优势。而且由于MIP协议规定的一些条款对于客户来说较为复杂,为避免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出现,退出MIP通过其他地区出货反而可以保障客户的权益。再者,随着“一代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中国和其他亚洲新兴市场的兴起,这三家公司完全可以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
双输的MIP
“反倾销实际上是一种贸易救济的形式,对他们自己国家的企业有一定积极影响。”王告诉《法人》记者。现在欧盟反倾销了,实际上包括美国、加拿大在内的其他国家都有连锁反应,这三家企业被撤销MIP资格,实际也会对正在其他国家进行的反倾销措施产生影响。这个裁决做出之后,马上就被澳大利亚的国际贸易法庭作为其正在调查中的案件证据来使用。
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制裁,虽然能够给欧盟自己的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带来一线生机,但从整个光伏产业链来看,亦会给欧洲光伏行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从而阻碍欧洲太阳能行业增长。专家认为,总的来说,带来的损失将超过给欧洲太阳能企业带来的好处。
“因为欧盟一些生产商一直在向中国太阳能电池制造商供应多晶硅高科技原材料,欧盟一些设备商一直在向中国太阳能企业供应生产线设备,欧盟一些安装商则一直在使用中国的光伏电池来建设光伏电站。”陈东坡对《法人》记者解释道。
在欧盟这种“伤人又自伤”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张汉东对《法人》记者说,从根本上来讲,应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目前国内的太阳能产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国内的消费没有跟上,行业对出口的依赖性比较高。
而出口的主要市场是欧盟,所以欧盟市场一旦关闭,对我国太阳能产业的打击是比较大的。在此背景下,国内太阳能产业的生产、制造应该能够与消费同步,国内的太阳能产业因为政策以及市场原因还没有完全推开,太阳能产品的使用有益于环境以及经济发展,如果这个市场在国内大力推开,对太阳能产品的出口能够起到缓解的作用。
陈东坡同时说道,欧美频繁“双反”调查对中国光伏企业占据欧美市场会带来直接影响。但对中国光伏企业来说未必全是坏事,相反,他认为会使中国企业认识到光伏产业要健康发展,必须有独立的市场。还会倒逼中国光伏企业加强自身的技术研发,设法降低生产成本;迫使中国的光伏企业进行“被动式”国际扩展,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建设生产基地,这为中国光伏产业的发展会带来积极的作用。
陈东坡认为,中国光伏企业要避免走“大项目,大规模”的粗放式经济增长老路,切忌“一窝蜂”发展,争取多做技术含量高的一端。要逐步放弃微利扩张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虽然短期可以赢得市场,但很难使企业获得足够的利润,最终可能导致企业被市场淘汰。
此外,光伏企业应更多依靠与培育本土市场,不能“两头在外悬空”发展。国内光伏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也应该联合起来,共同研发配套技术,抱团应对各种制裁。同时,遭遇调查后,中国企业要把最真实的情况展示出来,并且和调查机构做好相应的沟通。这样在后续核查的时候,其提交的数据才有匹配性,不会自相矛盾。
另外,很多光伏企业已经考虑在海外设厂,因为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被很多国家征收了反倾销税。许多光伏企业希望在墨西哥等地区设厂,因为产品不是原产于中国的,就不受反倾销税的影响。
“我认为,企业应充分了解设厂当地的法律环境,同时要了解出口目的国的法律,特别是反倾销尤其是反规避相关的规定,因为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能不被进口国家认定原产于投资地,而是原产于中国,整个行为就没有意义了。”王说。
“中国的企业,如果没有规避的行为,只是正常地出口欧盟,积极进行应诉是对调查机关以及调查程序的尊重,恰恰证明其是合法经营的,如果大部分企业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那么欧盟也会在日落复审中作为其考量的一个方面。”王 最后建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