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础电信领域产业关系的结构性变迁探讨
2015-02-14付玉辉
付玉辉
(中国传媒大学广播电视研究中心,北京 100024)
我国基础电信领域产业关系的结构性变迁探讨
付玉辉
(中国传媒大学广播电视研究中心,北京 100024)
进入2015年以来,我国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的变革效应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之下,原有基础电信运营商和虚拟运营商、宽带运营商之间新型的产业关系正在逐渐形成,并对我国电信业新产业格局的奠定产生重要影响。在日益复杂的电信产业关系网络中,作为我国电信业改革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有序竞争和有效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更为鲜明。
基础电信业务 虚拟运营商 宽带运营商 监管体系
自从2009年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之后,我国信息传播产业领域成为了一个更加活跃的产业领域。两化融合、电信强国、网络安全、信息消费、宽带中国、三网融合、“互联网+”等国家层面战略的明确和实施都和信息传播产业领域密切相关,这不断凸现了信息传播产业领域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获缺、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信息传播领域的产业关系也愈加复杂起来。在信息传播产业领域内,作为其核心构成部分的电信产业既为我国社会经济提供信息基础设施,也同时为我国社会经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在2015年的电信产业领域,除了原有的基础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之外,已增加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中国铁塔)、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提供商(虚拟运营商),同时还将增加宽带接入网业务提供商(宽带运营商)。这些基础电信领域多类型运营主体的存在,再加上三网融合的因素,将形成“3+1+42+N”的基础电信市场主体群落,并导致原有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的产业关系从简单一元趋于复杂多元,从而出现结构性的新变化。
1 关系论:从简单一元竞合关系到复杂多元竞合关系
经历了前几轮的电信体制改革,目前,在我国基础电信运营领域,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3家电信运营商保持着全国范围内的竞争、合作关系。在电信基础设施服务方面,随着2014年中国铁塔的出现,固有电信产业格局出现了新变化。成立中国铁塔的目的在于通过我国电信基础设施领域的深入改革,促使我国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市场竞争方面逐渐趋于有序平衡。但是调整现有产业结构的目标是否能够圆满实现,目前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在移动通信业务领域,我国2013年以来以移动转售业务为切入点,将民间资本引入基础电信领域。在移动转售业务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作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在宽带接入网业务领域,我国2015年以来以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和业务运营作为切入点,将民间资本引入基础电信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资料显示,宽带接入网业务也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由此可见,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和业务运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也将继续推进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出现新的结构性变化。
从以上我国电信领域持续不断的改革举措来看,在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原来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3家基础电信运营商三足鼎立的固有产业结构已发生了重要变化。随着中国铁塔、虚拟运营商、宽带运营商的不断介入,电信基础设施、移动通信业务、宽带接入业务等方面的固有产业格局将有所改变,新的产业关系和产业结构将逐渐形成。我国基础电信业务领域运营主体之间是否能够形成开放、协同、均衡、有序的产业关系,这一点在未来的产业发展中将接受市场和历史的检验。
2 格局论:从电信产业竞合小格局到信息传播产业开放大格局
我国电信业的历次电信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推动开放创新、有序竞争、均衡发展的产业格局的形成。但是该目标却难以在固有的电信产业现实环境中一蹴而就。不过我国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形成合理、均衡、可持续发展的电信产业结构的努力并未由此停止。我国此次自2013年到2015年在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的改革举措,即是沿着开放创新方向所进行的一次新的探索和尝试。
在我国新型基础电信业务关系结构中,参与基础电信业务运营的诸多主体将扮演什么角色?笔者认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应不断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信息通信服务,基础电信运营商和虚拟运营商应共同推进具有更加多元化、人性化特征的移动通信领域新业态的形成,基础电信运营商和宽带运营商则应大力推进具有充分发展、有效覆盖特征的宽带通信领域新业态的形成。基础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宽带运营商三者之间新型产业关系的形成,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电信产业竞合小格局向信息传播产业开放大格局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信息传播产业开放大格局中,不同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主体之间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竞争合作关系,而是还具有更为深层次的产业关联。首先,基础电信产业关系结构和信息传播产业关系结构具有同构性特征。基础电信业务领域是信息传播产业领域的核心组成部分。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的创新发展、有序竞争将为其他业务领域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和基本保障,并能将这种创新发展效应不断放大扩散,这将有利于信息传播产业领域的繁荣发展。如果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的发展停滞不前,将会影响到信息传播产业领域多项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其次,基础电信产业关系结构和信息传播产业关系结构具有强相关性特征。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虚拟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宽带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以及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了复杂的关系网络。在该产业关系网络中,作为我国信息传播产业的产业之核,基础电信运营商具有无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基础电信业务领域产业关系的和谐发展将使得信息传播大产业的产业形态更为活跃,更为丰富。这种强相关性的产业关系,使得我国信息传播产业各领域之间的关联性、协同性更加紧密。第三,基础电信产业关系结构和信息传播产业关系结构具有生态性特征。随着我国信息传播产业融合进程的不断推进,固有产业边界逐渐模糊,新的产业边界逐渐形成。信息传播产业领域新的产业边界的形成意味着新的产业形态的诞生,一个涵盖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和其他电信业务领域的大型产业生态系统正在逐渐形成。
从电信产业竞合小格局到信息传播产业开放大格局,基础电信产业结构中的不同运营主体,均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同,相互支持,进一步推进开放、创新、均衡、有序的基础电信产业格局的形成,从而为我国信息传播产业开放大格局的形成而付出应有的努力。
3 逻辑论:电信产业结构调整和监管体系构建的方向
进入2015年以来,我国基础电信运营商在经营发展方面面临着新的困难和挑战。基础电信运营商是否能够在2015年对于当前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予以妥善应对,将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这种困难和挑战也客观上给予基础电信运营商一个深刻反思的机会:影响基础电信运营商自身发展、不得不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到底是什么,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逻辑应该如何找寻?笔者认为,要解决当前电信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需要对以下3个方面的逻辑进行梳理。
首先,要强化电信产业发展的善治逻辑。我国电信产业结构调整和监管体系构建的方向,应该沿着合法、合规、开放、创新的方向进行。在这个维度上,市场主体的有效竞争和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管是两条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重要主线。电信产业要繁荣,电信监管要善治,这既符合国家利益,也符合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没有创新发展,电信业将停滞徘徊,坐失发展良机;没有有效监管,电信业将陷入恶性竞争、难以破局的怪圈而无所作为。另外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开放创新是针对所有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主体来说的,传统运营商和新兴运营商若偏离开放创新的发展轨道,都将面临被淘汰出局的潜在风险。其次,要打破服务领域的霸王逻辑。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电信产业领域形成了一些霸王逻辑。这种霸王逻辑的存在,一是说明产业竞争与合作关系存在不规范、不正常的现象,二是说明产业监管存在不作为、低效率的现象。所谓的霸王逻辑,就是指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对合作伙伴、用户、员工、公众、媒体的关系处理中,作风霸道,唯我独尊,以势压人,自以为是,害人害己,无所顾忌,违规操作,无所约束。这种霸王逻辑在服务领域中可谓悖于道义,害人害己,且难以持久。第三,要约束市场竞争的敌对逻辑。在市场竞争中,有些基础电信运营商倾向于通过恶性竞争、打价格战、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方式,将正常的竞争合作关系异化为你死我活的、超越正常竞争合作关系的敌对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畸形的电信市场格局。比如有些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营销中互相攻讦、大打出手、影响恶劣,即是此类。
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多年以来一直在盼望出现杀手级的应用,一直在盼望出现革命性的技术变革。但是自从互联网诞生以来,这种革命性的变革并未真正发生在电信业内部,而是不断从电信业外部向电信业内部进逼施压,从而从大的格局上不断推动电信业和互联网业的开放融合。电信业在被动中半情愿半不情愿地拥抱了互联网,但是这种被动迎接和主动革命之间的结局还是有着相当大的差异的。面对技术演进和产业革命的浪潮,要么是自己革自己的命,要么是别人来革自己的命,否则无法真正形成跨越式的产业发展,无法真正完成历史性的产业转型。
综上所述,在经历自2013年到2015年数次政策调整后,我国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是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市场竞争主体增加。我国政府对于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竞争的放开,吸引了更多的竞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信息通信服务;二是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市场力量开放多元。国有资本、民间资本进一步同场竞技,相互激励,相互协同,为着同一个信息传播产业的转型目标而共同努力。在新形势下,我国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的结构如何形成,未来又如何变化?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在新型的基础电信业务发展环境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应该担负起主导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引领整个产业向好的方向发展,并积极推动促进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的繁荣发展。进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虚拟运营商,则应以创新开放的方式,在和基础电信运营商形成良好合理的竞合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我国移动通信业务领域出现新的变化,最理想的是推动使出现结构性的变化。进行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和业务运营的宽带运营商,则应积极对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宽带中国战略中的建设、业务的薄弱环节进行补位和协同,从而使得宽带中国战略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务实并趋于完善。当前,我国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的开放进程已经渐次开启。这种开启在多长时间、多大范围能够最终形成根本性、结构性、全局性的变化,目前尚不能马上确定,但是这种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开放发展变革的趋势已非常鲜明,并不可阻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2013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EB/OL]. (2013-04-23).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 n11295244/n11297893/15363249.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EB/OL]. (2013-05-17). http://www. 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 n13916928/15417703.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EB/OL]. (2014-12-25). http://www.miit.gov.cn/ n11293472/n11295244/n11297893/16353207.html.
[4] 孙会峰. 虚拟运营商的痛苦与挣扎[N]. 人民邮电报, 2015-03-19(6).
[5] 徐小磊. MVNO对主体运营商有何助力?[N]. 人民邮电报, 2015-03-25(6).
[6] 葛亮. “一带一路”推进全球互联互通,民营电信企业能否任性一回?[N]. 人民邮电报, 2015-03-27(8). ★
Discussions on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Industrial Relationship in China’s Basic Telecommunication Markets
FU Yu-hui
(National Center for Radio and Television Studies,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24, China)
Since 2015, the transformation effect of basic telecommunication markets in China is gradually appearing. On this background, the industrial relationship among the originally basic telecommunication operators, 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s (MVNO) and broadband network operators is gradually developing and highly influencing on the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pattern in China. In the increasingly complex relationship network of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ies, orderly competition and effective supervision are the key factors to reform and develop China’s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ies whose necessity and urgency will be more important.
basic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 broadband network operator regulation system
10.3969/j.issn.1006-1010.2015.07.002
TN91
A
1006-1010(2015)07-0007-03
付玉辉. 我国基础电信领域产业关系的结构性变迁探讨[J]. 移动通信, 2015,39(7): 7-9.
2015-04-03
责任编辑:刘文竹 liuwenzhu@m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