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防控实战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基本对策
2015-02-13史全增翟金鹏
史全增,翟金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北京 100038)
治安防控实战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基本对策
史全增,翟金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北京 100038)
根据中央提出的“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思路,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创新了治安防控建设工作,提升了治安防控实战化的能力,但是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理念、防控体系建设、合理布警、警辅人员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别与问题。在分析问题成因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提高认识、建立科学的勤务运行机制、引入政府购买公共安全服务模式、开展第三方警务、规范辅警参与警察执法活动的方式等方面来探讨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实现路径。
治安防控;实战化;第三方警务;辅警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要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就是动用社会各种有效资源,以建立治安防范网络为手段,实现打、防、管、控一体化的系统工程,这是基层基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这一政策引领下,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从当地实际出发,开展了一系列创新治安防控建设、提升治安防控实战化能力的工作。经过广泛调研,我们发现各地公安机关在治安防控实战化建设方面存在不同的模式,实际运行成效各不相同,也存在不少问题。当前,治安防控实战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观念理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学布警、警辅人员的管理使用以及如何运用第三方服务等几个方面。本文拟就这几个方面谈谈应对策略。
一、当前治安防控实战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治安防控实战化建设的认识不到位
1.主要表现
通过网络搜集资料、调研访谈等方式,课题组发现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民警对“治安防控实战化”这一概念存在着诸多认识误区。如有些人认为治安防控和警务实战是不同的,治安防控作为一种前期预防性的工作,显著不同于对违法犯罪的直接打击工作,它只是对实战的一种补充或预备,因此并不存在实战化的情形。有些人认为,相对于机关的办公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一线工作都是实战,无论是治安防控,还是打击犯罪,都属于警务实战,因此“治安防控实战化”这一概念在实质上属于同义反复,对现实工作并无特别大的意义。还有些人提起治安防控实战化总是一脸迷茫,抓不住要点。对“治安防控实战化”概念认识不到位,必然导致治安防控工作的开展缺乏系统性与方向感,容易走弯路、走错路。
2.主要原因
目前,对“治安防控实战化”这一概念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解读,未能达成广泛的共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未能合理区分现实工作与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有些民警认为现实即是合理的,治安防控具有高度碎片化特征,难以像办理刑事案件一样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二是有些地方的治安防控工作缺乏系统思维,缺乏政府其他部门的参与。有些公安机关对建构治安防控实战化体系的思考和学习不深入,未能从系统论的角度去做好做细研究,缺乏从整体上看待及解决问题的眼光与能力,缺乏从更高层面去反思怎样才能更好地进行治安防控工作的视角,从而导致治安防控工作陷入被动,在出现问题时不得不就事论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利于治安防控实战化的开展。三是未能以动态的眼光看待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有些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防控工作时囿于传统的观念或做法,缺乏发展性的眼光,仅仅停留在被动应付的层面,并对新技术新方法的采用有某种程度的抵触心理。四是实战与理论研究脱节。在治安防控的许多领域,实务部门已经走在了理论部门的前面,而理论界并未观察到,或没有对此进行符合中国实际的解读与创新。实务部门在需要理论支撑时,却突然发现缺少一个能够统筹全局的理论抓手。这种现象导致实务部门与理论界各说各话,进而影响治安防控实战化建设的开展。
(二)治安防控实战化建设效益低下
1.主要表现
在治安防控实务中,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管理粗放、不计成本的突出现象。如某市在网格化巡控工作中,上半年累计投入警力约1000万人次,日均投入网格化巡控的警力为5.7万人次,共检查车辆约83万辆,盘查人员2712万余人,查获违法嫌疑人1167人,处理案件3300余起(其中,刑事案件73起,治安案件652起,民事纠纷2633起)。如果从查获违法嫌疑人和处理案件的绝对数量来看,这成绩无疑是可观的,但是同其出动的警力以及其背后所消耗的资源相比,显然成本过高。而且该组数据中的查获违法嫌疑人的数量,并未标明其中治安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各占多少人,根据常理推断应当是后者较多。据统计,在公安机关处理的有效案件(包括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中,平均每发现一起案件需要投入1.38万人次警力(如果治安和刑事案件分开计算的话,平均每发现一起刑事案件需要投入13.7万人次警力,每发现一起治安案件需要投入1.5万人次警力)。按照半年(183天)的时间来计算,在日均出动5.7万警力的情况下,平均每天发现0.4起刑事案件、3.6起治安案件。不计成本的警力投入,当然会显著提高公众的安全感,也比警力投入不足更为可取。但是,通过以上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单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进行考量,其收益是微乎其微的。
此外,在警务实践中还存在着重复工作过多、未能突出重点的现象,这往往导致各项基础工作效率低下、成本很高。例如某些公安机关在信息核查或统计数据时,往往要求所属单位重复上报各种数据,而未能利用信息化手段自行调取,浪费了大量人力,使民警不得不忙于各种文案工作而缩减了一线工作时间。其实,有些数据统计,只需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系统或在现有的管理系统内增设相应的模块,各单位负责人员对有变动的数据及时进行更新与修正即可,无需下属单位重复以书面形式上报。
2.主要原因
出现上述低效率的情况的背景很复杂,但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的政府管理工作常常缺乏成本意识,从而导致粗放式管理的常态化。二是有些政策制定者不了解实际的警务运作情况,在提出某项工作要求后,并不考虑其实现路径与必要性,往往导致民警忙于文案工作,从而浪费了许多警力。三是治安防控工作缺乏创新,未能充分利用各种新技术与外部资源。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存在问题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设备成本的降低,各地越来越多地采用了视频巡控的方式来进行治安防控。如很多地方公安机关都实施了“天网”工程,并组建了视频巡控队伍,搭建了三级巡控平台。摄像头的增多需要更多人员进行视频巡控,但由于受到警力不足的限制,警方未能对一些已经接入的摄像头进行及时巡控,使得视频巡控的目的难以达到。
这种问题的出现,在于某些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僵化地认为治安防控工作必须由公安机关自己来完成,而忽视了外部力量的引入,这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不正当认识,同时也没有科学地考量成本效益。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论的实践进展,应当考虑在视频巡控乃至视频监测点建设领域引入私人力量,以提高视频巡控的质量和降低工作成本。而公私协力的实践打破了由行政部门垄断行政任务的局面,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具有重大的意义。公私协力不仅有助于打破政府的集权形象,有利于行政权力的亲和力塑造,同样也可以使政府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优的效率和效益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警力不足
当前,我国基层公安机关在治安防控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瓶颈性问题。有效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需要充足的警力支持,然而我国目前警力却面临不足的问题,这就制约了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建构与完善。由于存在法律、组织结构和财政等各方面的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警力不足的问题缺乏较为成熟的研究与实践。因此,需要从不同角度来解读警力不足,从而发现真问题,进而获得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二、提升治安防控能力建设的基本对策
(一)正确认识治安防控实战化问题
治安防控实战化建设既要从实际出发,取得改善治安状况的实际效果,也要关注其合法性和成本效益,并尊重警务规律。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
其一,治安防控实战化应当是讲求实效的实战化。治安防控工作应当取得实际的效果,提高公众的满意度。任何工作都应当围绕如何有效地进行治安防控来开展,而不是从本位主义、部门主义出发,争权夺利,或推诿搪塞。需要指出的是,机关工作未必不能实战化。在许多情况下机关的工作都是必要的,因此应当考虑如何更好地服务于治安防控的一线工作。
其二,治安防控实战化应当是讲求成本收益比例的实战化。虽然警力的增加有助于提高见警率,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并非将全部警力推向街头,单纯讲求见警率、结案率和满意度就是实战化。应当认识到安全是有成本的,单位负责人在分配资源与布置警力时,应当做好相应的成本效益分析,不应当为了追求绝对的安全而不顾成本地消耗有限的资源。
其三,治安防控实战化应当是尊重警务规律的实战化。在治安问题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致力于探讨问题发生的原因、过程及其解决路径,并合理调配资源。要善于通过信息的搜集与研判来提前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不应当就事论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如在有些方面宜疏不宜堵,不应过于强调行政管理的手段,过于追求短期效应;在有些方面则应当善于运用外部资源,实现多方参与和有效治理。
其四,治安防控措施的合法性。合法性要求在治安防控实战化的建构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也是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合法性需要特别关注职权与手段的合法性。在未涉及公众的基本权利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现实需要进行创新,反之,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治安防控措施,而不得突破法律的界限与要求。
其五,治安防控实战化的地方适宜性。一般来说,各地的治安形势与所面临问题是不同的,地方公安机关之间可以互相借鉴经验,但对外地的经验不应盲目照搬。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纷纷开展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但是在各种警力资源均有限的情况下,不顾及民警的高负荷工作量这一实际情况,不关注民警的生理与心理健康,短时间内急于求成地搞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不切实际的,也很难发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的可持续功能。
(二)建立科学的勤务运行机制
以“全面覆盖、迅速反应、严密防范”为目标,优化警力配置,打牢实战基础,努力提升治安防控的实效性。下述第一和第二两种巡控机制适合在暴恐压力大的地区及治安形势复杂的大城市适度实施,不适合在全国盲目复制推广。在具体实施这两项工作机制时,要充分注意保障民警正常的生理、心理机能调整时间,可以考虑采取一个民警带2~3名辅警、军警联动的方式。
其一,健全多元化巡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科学划分巡区,综合采取着装巡逻与便衣守候相结合、定点执勤与动中备勤相结合、警车巡逻与徒步巡逻相结合、实兵巡逻与视频巡逻相结合、专职巡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等方式,确保实战勤务24小时不间断、无缝隙运行,在勤务时间上科学用警,推行夜班制、两班制,实现弹性工作制。适时调整警力配置流向,切实做到节约运行、高效运转。要梳理研判出案件多发、防范薄弱的重点时段和部位,将警力向案件高发地段倾斜,有针对性地落实防控工作措施,从源头上解决“猫鼠不同步”的问题。
其二,强化城区社会面巡控措施。以“囤警街面、动中备勤、武装巡逻”为基本方式,在健全完善特警、武警联合巡逻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城区社会面巡逻警力,设定巡逻组常量,科学规划巡逻区域,按照“区域警力最优化”的要求,开展全天候巡逻防控,真正做到有警处警、无警巡逻、布警街面、动中备勤,对各类突发事件、重特大案件、恐怖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实现应急处突能力的全面提升。同时在城区推行社区网格化的布警模式,实行“一格一警”。大力推行以社区为单位、以网格为单元的网格责任制,强化实有人口管理、矛盾纠纷联调,落实信息采集、治安管控等职责任务,有效组织发动群众参与,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积极购买第三方服务(后文详述),提升第三方参与社会治安维稳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
其三,提升城镇社区和农牧区防范能力。加强城镇社区和农村牧区警务工作站建设,对驻社区和驻村民警要加强“阵地意识”和“守土有责意识”的教育,明确职责定位,推动警务工作规范化运行;要健全完善社区和农牧区联系指导、协作联动、研判讲评、考核奖惩、警务保障等支撑机制,逐步形成运行顺畅、便捷高效的社区和农牧区治安防控体系,提升城镇社区和农村牧区治安防范的能力。
其四,推行要素化治安管理办法。抓好人、地、物、事、组织等五类治安管理要素,依托社区警务实现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组织全覆盖管理,完善治安乱点滚动排查和常态化整治机制,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三)引入政府购买公共安全服务模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其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且适合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并依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治理形式。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军队、警察和消防等方面的服务[1]。
视频巡控属于公共安全的一部分,它也可以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来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首先,可以提高视频巡控的效益与效率。在竞争条件下,私人经营者会积极地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与增加公共服务的数量。其次,有利于政府“瘦身”。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政府职能的重心由公共服务的“直接供应者”向“监督者”转向,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工作[2]。再次,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因此,将视频巡控任务交由其他主体承担,公安机关成为委托人,而受托人由于受到竞争与考核的压力,有动力提高其工作的质量;这种模式也能够减少公共机构的低效和腐败,使其从以往可以无需关注成本效益,向必须考量成本效率转变。公安机关应当与专门的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其任务、权限、工作范围、责任、报酬和奖励等,由其承担起部分视频巡控任务。此外,通过法律规范来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基本框架和细节要素,有助于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此达到提升财政资金效益的目的。
(四)通过开展第三方警务缓解警力不足
1.第三方警务的优势
第三方警务(Third Party Policing)是澳大利亚学者罗林·马兹勒和珍妮·莱斯利基于已有的警务实践提出的概念。这种警务模式的实质是警方通过说服、强迫、操控以及利用法律和民事救济措施,引起或者激发第三方的兴趣,使其积极承担起犯罪预防或犯罪控制的责任[3]。长期以来,西方的第三方警务实践都是多样的、变动的和复杂的,第三方警务理论则是学者对这一现象的抽象与概括。我们可以有意识创新性地运用第三方警务,促进公共治理水平和效益的提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财产都处于频繁的流动之中,但是,公共警务并不能覆盖整个社会领域。如不可能在所有的写字楼、超市和娱乐场所都安排警察来巡逻,地铁入口完全由警察从事安检也不现实,目前这些领域基本上都是由私人警务来负责的。在警力不足问题的解决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第三方警务,由第三方在一定范围内提供辅助性警务,实现社会控制主体的多元化[4]。基于成本效益考量,第三方警务一般来说比公共警务更具有效率,能够更好地维护私人利益。同时,由第三方承担部分警务,也可以使警察更好地集中和整合资源,有效削减警察工作负担,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好的警务服务。
2.第三方警务的实施路径
为了充分发挥第三方警务的作用,并规范第三方警务的开展,立法机构应该通过参照援引已有规定、创设新的规定促进将第三方警务纳入法律体系中加以规制。在已有法律规范体系中即有一些与推进第三方警务有关的规制,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对这类已有的涉及第三方警务的规定,基层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地予以实施,从而通过第三方对法律义务的履行,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
鉴于现有立法中有关第三方警务法律依据的匮乏,基层公安机关缺乏推行第三方警务的杠杆,因此应推动国家和地方层面积极制定有关第三方警务的规范。考虑到警务活动的变动性、复杂性和地方性,特别应当注重推动地方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法》所设定的立法权限,为第三方警务创设法律依据。在具体设定权限方面,有关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条与第13条的规定,在地方性立法中根据本地情况,为第三方创设相应的警务义务,并为公安机关设定一定的处罚权限,从而推动第三方警务的有效实施。
(五)辅警参与警察执法活动是解放警力的重要途径
1.辅警参与警察任务的正当性
辅警参与警察任务对警力不足困境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辅警参与警察任务却很难得到正名。理论界普遍反对辅警参与执法,并基于现实中存在的执法乱象,建议国家立法严格禁止辅警参与执法。实务部门大多也认为,辅助力量不得参与执法办案,不得非法着装。从客观上评价,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这种认知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辅警参与警察执法,在相对人不服提起救济时,公安机关就会面临着执法主体合法性的拷问。但是,如果仅仅因为拘泥于现行法律规定,而在学术和实务中不敢越雷池一步,就必然会使数量庞大的辅警沦为打杂跑腿的角色,在必要情况下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在现实生活中,辅警从事着诸多的警务活动。如果贸然取消辅警,辅警撤出后对警察执法工作所造成的治理真空必然会使社会治安陷入混乱之中,从另外一个层面说也会使公安机关陷入无力作为的困境。
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在理论上主要来源于传统的国家垄断公权力理论。其实,国家垄断公权力理论仅是一种笼统的描述,国家在事实上既不能垄断公权力,也无垄断公权力的必要。从我国的实践来说,在计划经济年代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保卫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其人员受企业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公安部1985年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将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保卫组织定位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第4条规定:“保卫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1)宣传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增强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做好“四防”工作;(2)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同刑事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3)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治安案件;(4)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发现各类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5)严密各项防范措施,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6)负责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同盗窃、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8)领导经济民警、企业消防队、护厂(校)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9)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10)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任务。”。可见,我国并无国家垄断公权力的历史传统。我国香港地区的辅警在执法时具有与警察类似的权力,根据《香港辅助警队条例》第17条的规定,当值中的辅警队员,可根据《警队条例》第10条执行警队的任何职责,并可行使及执行《警队条例》第50至59条和任何其他条例所授予或委予警务人员的权力、职责或职能,但须遵守处长的任何指示。辅警队员在行使及执行任何权力、职责或职能时,即应当视其为警务人员②《香港辅助警队条例》第50至59条分别规定了辅警人员的以下工作内容:涉嫌人士的逮捕、扣留与保释以及涉嫌财产的检取,被逮捕者交付主管警署的警务人员羁押,被逮捕者担保后释放或带到裁判官席前,逮捕权力,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权力,截停、搜查及扣留涉嫌运送被窃财产的船只等或人的权力,扣留及出售被拘捕者的车辆等,关于违反某些卫生条例的逮捕权,指纹及照片等。。因此,在现行编制难以突破的情况下,解决警力严重不足问题最为可取的办法是通过修改法律,有限度地放开辅警参与公安执法的领域,使辅警能够在公安机关的主业领域充分发挥作用[5]。
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主要可以分为社会管理工作(如公安行政许可、户籍管理等)和打击违法犯罪的执法工作(如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等,其中,执法工作无疑可以称为公安机关的主业,而公安行政许可、户籍管理等相对来说可以称为次要业务。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辅警不能参与执法活动,因此辅警对公安机关工作的参与主要集中于次要业务领域,如类似于文员工作的技术岗位、协助户籍警办理户籍业务或档案管理等这些不直接面对相对人或与执法没有直接关联的业务。公安机关在这些业务领域对辅警的利用,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警力不足的困境,并可以协调出一部分警力从事执法工作,但是鉴于这类业务的非执法性,即使是充分利用辅警也大多是对次要业务警力的节约,当治安犯罪案件高发时,依然会面临警力不足的困境,辅警也难以很好地转化为辅助主要业务的力量。如果仅仅停留于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务部门将会继续面临警力不足的传统困境。
2.辅警参与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路径
为了规范辅警参与警察执法活动,应从准入、培训、考核与奖惩等方面着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及制度。一是严格招录标准,把好辅警的准入关。辅警的招录,需要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在年龄、学历、身体素质、法律素养和违法犯罪记录等方面予以限制与规范。如香港地区辅警队关于辅警队员的招录在国籍、职业、学历、语文能力、体格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内地许多地方的辅警招录条件也在逐渐规范起来,在政治倾向、学历、年龄、品行、工作条件等方面都有诸多要求,甚至在许多方面和正式民警的条件等同。二是应将辅警纳入警察教育培训体系。辅警上岗之前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使其接受等同于警察的培训,有效地提高辅警的整体素质。三是应建立并实施合理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如绩效考评、晋升、解聘、辞退等制度。为了规范辅警的考核,香港地区成立了纪律委员会,由警务处长委任为辅警队参事的正规宪委级警务人员及2名宪委级人员组成。对于辅警的违纪行为,香港地区的辅警总监可召开纪律委员会会议,由纪律委员会对辅警队员作出裁定;对处罚不服的,受处罚的辅警可以向警务处长或行政长官提出上诉。由于辅警与警察机关的合同关系,应结合正式警察的绩效考评制度,并针对辅警的合同制身份,架构相应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达到保障辅警合法权益和规范辅警执法行为的目的,并增强辅警对其身份的认同感[6]。
3.辅警参与执法的任务范围
对辅警参与警察执法的任务范围,应本着适应性的原则确定适于辅警参与的领域。如果辅警是在警察的指挥下从事警务活动,则辅警的行为几乎不涉及决定权,因此辅警参与执法的范围较广。特别是许多技术含量较低的业务,如为外来人口办理暂住登记、发放“警方提示”、询问、治安调解等,可以较多地使用辅警。如果法律规定了私人对国家任务的执行即构成了独立行政协助的依据,警察机关就可用行政协助的方式使用私人力量来独立执行任务。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学术界提出的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权利和国家组织法的事项必须有议会法律依据。因此,在涉及强制传唤、人身检查、约束等行政强制领域,应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而在刑事执法领域,由于经常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需要更加严格地遵循法律原则,不宜于过度使用辅警。而随着实践的进展,当法律已经比较健全、辅警参与警察执法比较规范时,就应当对原有的警察任务的开展方式进行思考和评价,及时通过法律的修正来确认和扩大辅警参与警察执法的范围,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引入新的执行方式。
综上所述,治安防控实战化建设应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以群众的满意度与安全感为基本的评价标准,切忌全国一盘棋、一刀切、一个标准统一建设;在警力资源一时难以有效增加供给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科学挖掘警力,另一方面要注重通过科技力量集约使用警力资源,以最大限度地释放警力潜能;要紧紧抓住“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理念,通过创新基层警务工作,改善警民关系,尊重并善于激发群众参与治安防控的积极性,以减少公安机关单方面进行治安防控的压力。总之,我们认为,只要社会治安防控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新警务、激发活力的原则,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防控效果的满意度必然会有所上升。
[1]吴玉霞,许义平,陈志卫,等.破解之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策研究[J].国家智库,2010,(2).
[2]高妍妍,晁燕华.围绕长治久安探寻吐鲁番地区政府购买公共安全服务的可行性[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4,(4).
[3][澳]罗林·马兹勒,珍妮·莱斯利,许韬.试论第三方警务[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3).
[4][5]解源源,史全增.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类型化分析及改革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6]许国华.公安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实证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6).
责任编辑:时娜
D631
A
1009-3192(2015)06-0043-06
2015-10-05
史全增,男,河北魏县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治安学;翟金鹏,男,山东济宁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治安学。
本文为2015年公安部暑期重点调研项目“关于推进警务实战化建设问题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