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形势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
2015-02-13古嘉男
古嘉男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改革形势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
古嘉男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摘要]在新中国历史上,已经有过数次对个税体制的改革,但不能趋利避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多元化,这种个税上的“小步微调”,对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已弱化。我国在“九五”计划时期就确立了“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个税改革目标,至今未果。因此,我国现阶段必须实行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论文重点对该种模式的收入分类、税率设计、费用扣除制度、采用家庭制申报制度和征管制度等方面做了初步设计,提出了试点先行的相关建议方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混合所得税制
近年来,我国公民的税收痛苦压力问题日益严重,个税自然成为居民减税意愿的直接目标,成为首当其冲的改革对象,而免征额的上调能够最为直接地令纳税人感受到实在利益,免征额因此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个税改革内容。
2011年,全国人大在积极征求公众意见后,一致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从而把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从2011 年9月1日起实施。这次改革使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6000万民众直接受益,降低了中低人群的税负,缓解了中低人群的生活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数人穷”的问题。
一、混合所得税制是我国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混合所得税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先分类课征,进行源泉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其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混合所得税制若能摒弃二者的缺陷,就能实现公平征收和高效征收的目的。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准确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合理,因为,人们的收入差距归根到底是一种综合而非分项的差距。在我国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工薪阶层已经成为纳税的主体,个税甚至被称为“工资税”[1],税收调节的再分配作用没有达到,背离了“劫富济贫”的初衷,正是这种严重的税收不公平,造成了所谓的税收痛苦问题[2]。
1、混合所得税制的价值考量
(1)混合所得税制利国性
混合所得税制模式下,除少许的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的不同渠道,不同项目的收入都需要加以汇总,从而减少了分类所得税制下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的可能性。一方面,提高了纳税机关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减少了操作程序的复杂性,从而增加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开性以及税法执法的公平性。
(2)混合所得税制利民性
混合所得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调节的居民收入不再是单一项目,而是综合性收入。这样能够有效克服分类所得税制下,收入额相同,收入类型不同,或收入来源相同次数不同而形成的横向不公,和收入额不同,因取得类型不同采用不同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而形成的纵向不公;同时,也为计算负担不同(赡养人口、居住区域、身体状况等不同)的居民的相应扣除、应纳税额等,提供了核算依据;且便于对不同经济境遇的人实行差异化的减除,从而有效改善收入来源较广且整体收入高的高收入者缴税少或者不缴税,反而收入来源窄且所得收入相对集中的低收入人群需要缴更多的税,经济情况不同的人缴等额税,甚至经济情况差的人多缴税的局面,更加贴近居民收入分配的现实,体现量能课税、公平税负的原则。
混合所得税制既能对所列举的收入项目按规定分类课征,又能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既能对各项收入来源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又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是现阶段我国的现实需要。
2、选择混合所得税制是我国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实际上,欧美及亚太地区乃至全球各国的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都遵循着一个普遍的规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好转及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个税体制改革必然会走向综合征收,然而混合征收模式作为期间的一个过渡为大多数国家所选择。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制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与税收流失,大幅提高征收成本,是不现实的,综合课税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奋斗的目标,而混合所得税制是我国走向最终目标的必由之路。
3、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近几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使得调节收入分配已经迫在眉睫。而我国也早就确立了要“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受我国征管条件和征管能力的约束,使得这一目标迟迟无法推出。就目前而言随着国务院相关部门逐步开始完善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也逐步趋于完善。因此,建立一个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的条件正在慢慢形成,混合所得税制是现实可行的。
二、当前个人所得税采用混合所得税制的初步构想
混合所得税制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如何在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构建该制度。我国必须借鉴西方国家实施混合所得税制的经验,并从国情出发,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个税体制。
1、进行合理的收入分类和税率设计
首先,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个人所得进行科学分类,实行按年征收和按次征收相结合,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对于像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实行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投资性的实行分类征收,采用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期计算,并采取源泉扣缴。
其次是税率的设计问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划分等级过多,边际税率较高,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应税所得等采用20%的比例税率。可将现行的7级税率减至5级,调低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与其他分类比例税率之间的落差,将所有纳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项目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确定适用综合汇总应税所得的多级税率标准;或者对工资、薪金所得高额累进部分,予以退税或税收优惠,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额适用税率超过20%的部分,按2%退税,平衡综合过后与其他所得之间的税率差异[3]。
2、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首先,扩大医疗支出税前扣除。对除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外的其他医疗支出给予适当的税前扣除;其次,对除九年义务教育等免费教育以外的国内正规收费相关支出也应当予以合理扣除。
然后,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从而达到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品物价水平的变化,动态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比如将“费用扣除标准与每年的CPI指数和通货膨胀率直接挂钩,在每年的年末实行指数化调整。
最后,要完善特殊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政策。将社会捐赠抵扣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的个人、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给予一定额度的特别费用扣除。
3、采用家庭制申报制度
纳税人可选择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在计税时也可选择合并或者分开,分开计税时,可将夫妻一方作为户主,另一方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开计税,纳税人可从中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模式。
4、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第一,通过相关法律制度,为纳税人制定相应的固定不变的纳税编号,对纳税人进行统一的登记和管理,纳税人的每笔收入及支出均在该编码下反映,这样可以明确纳税人的收入源泉,且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信用情况,最便捷有效的方法即是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的纳税编号。
第二,为提高纳税人纳税积极性,应当给与相应的优惠政策,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并规定年所得额达到一定数额(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12万元)的高收入者年终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实现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有机结合。
第三,合理设置个人所得税税收激励机制。为对纳税人的纳税人设立相应优惠,对于按时完税的纳税人给予奖励、退税或税收优惠,将其纳税等级与个人就业、升职、福利制度等联系起来。
5、开展试点工作
尽管目前个税改革尚在技术准备阶段,但在绝大部分专家学者看来,已经有部分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广东、苏州等,具备了进行试点的条件,个税改革不能全面铺开,但可以先在这些城市开展试点混合税制,总结并积累经验,那么全国范围的改革就会更简单有效。
参考文献
[1]王劲松.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研究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1,(08)
[2]左卫青.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探讨[J].财会研究,2012,(05)
[3]杜丽娟.地税个人信息拟全国联网[N].中国经营报2012-3-26(A04)
[4]何代欣.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的延展:一种综合税率设计[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1,13,(06)
[5]汤洁茵.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个人还是家庭——以婚姻家庭的保障为核心[J].当代法学,2012 (02)
[6]陈工,陈伟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J].税务与经济,2011,(06)
[作者简介]古嘉男(1992-),男,陕西延长人,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在读。
[收稿日期]2015-10-26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198(2015)06-0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