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保障制度初探
2015-02-13任亚鹏
王 萍,刘 敏,任亚鹏
(太原师范学院 地理科学学院, 山西 晋中 030619)
由于地处中原、北方草原交界和黄河流域的地缘因素,山西既富有汉文化的典型特征,也具有北方少数民族游牧文化和西域文化相融合的特色,山多地少、封闭的地理环境又影响了对外文化交流,使得很多地区至今沿袭着古老的民情风俗,它们被誉为黄河文化乃至华夏文化的重要文化财富和“活化石”。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工作已经进入探索发展阶段,合理的组织制度将为区域非遗旅游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山西省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的重要意义
全球化、工业化和城镇化推动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价值观,许多已经传承数千年的优秀民族文化逐渐被人们淡忘、忽视甚至是嫌弃。日本、韩国和意大利的实践表明,可以通过旅游业来促进非遗传承和对外传播。
(一)山西非遗传承需要非遗消费市场
楼宇林立的城镇、现代流行音乐、工业化生产方式和大型购物中心等已经渐渐取代了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现代人对传统民间文化和产品的日常需求量大幅下降。虽然山西已经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但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速度不及濒危、消亡的速度,非遗保护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1]自清朝末年开始,山西和全国一样经历了数十年的战争和社会巨变,从封建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化国家,加之文革期间对传统民俗的过度破坏和政策影响,非遗传承人一代比一代数量锐减甚至断档,以至于当前大批非遗传承人年事已高。山西省第二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共19人,其中70岁以上4人,60~70岁10人,60岁以下5人,平均年龄大于60岁,60岁以上的传承人占总数的74%。缺乏继承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消费市场,生计难。通过培育非遗旅游市场促进非遗技艺重振旗鼓是日本、韩国和意大利的主要经验。然而山西省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有719项,数量众多的非遗项目不可能仅仅依赖政府投资,其长期发展的内在动力仍需要市场需求,特别是旅游市场的需求作为主要支撑。
(二)地域特色的非遗文化,促进山西省旅游业升级
充分发挥非遗文化有助于提高区域旅游产业层次,提升山西省旅游形象,促进产品开发、项目设计、服务配套等。在旅游目的地形象的塑造方面,无论是孝义皮影、北路梆子、翼城花鼓、雁北耍孩儿、晋南威风锣鼓、五台山佛乐等地方曲艺,还是山西老陈醋、杏花村汾酒、新绛澄泥砚、六味斋酱肉、平陆地窨院等日常生活里的绝技,都可以与五台山、平遥古城、晋商大院等物质文化遗产相呼应,极大地丰富和提升山西根祖文化、关公文化、晋商文化、佛教文化等区域和景区旅游形象。[2]在旅游产品开发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文化,将历史的、地方的、民间的非遗文化要素转化为现代的、动态的、生动的旅游休闲体验项目;将各类非遗文化转化为主题旅游产品,大到景点开发小到服务人员的服饰妆容都会凸显出山西各地方文化的主题和特色,有利于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发展。
(三)古村落“双”遗产旅游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古村落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历史积淀展示着另一个世界,是具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遗产。据报道,山西古村落约3 500个,其中保存完整的有500个,其余存在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古村落主要分布于沁河、汾河和黄河流域远离中心城市的偏远山区,至今仍保持着过去的街道、古建筑和传统的民风民俗及生活方式。他们各具特色,张壁古堡(军事城堡和暗道)、碛口古镇(黄河码头)、榆次后沟古村(依崖修建的层窑叠院)、沁水县西文兴村(柳宗元后裔的柳氏村落)等一批传统村镇已经在山西省内有较高知名度,又一批特色古村落不断被人们发现,如拥有皇家院落的运城光村、有九连环晋商大院的长治长子县等。这些偏远地区的古村落远离现代工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当地居民期待吸引旅游者以提高其生活水平。我国宏村、西递通过世界文化遗产评审后,不但发展了当地旅游业,而且带动了周边聚落如唐模、棠越、渔梁旅游业的发展。由此来看,适度发展原生态的古村镇旅游,展示“情”“景”交融的民俗生活,是促进偏远地区文化、艺术和经济对外交流的有益探索,是提升地区经济的新途径。
(四)文化旅游是生产性保护非遗的重要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真性、活态性、民俗性、本土性、整体性和人本性等特点,静态、封闭式的保护方式不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生态的内在要求。[3]而且,多年来我国文化遗产封闭式保护方式逐渐暴露出公众了解程度低、保护意识普遍薄弱、参与保护的积极性低等问题。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对其保护和传承有重要促进作用,其中以旅游开发为主的生产性保护方式尤为受到关注和推荐。究其原因,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活动的本质属性都是文化。由于旅游者的主要需求是文化,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非遗强大的旅游吸引力。二是非遗的独特性、多样化和差异性能够满足各种文化背景、类型、年龄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三是非遗的技艺可以与现代工业结合,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推陈出新,进而使其旅游产品能够长期保持活力。
二、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保障体系的组织框架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既是一项经济事业,更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传承人和传承群体、旅游企业、本地居民与公众等多方利益的协调离不开政府规划、监督和管理的科学引导和规制。[4]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山西省非遗传承保障体系和山西省非遗旅游服务体系两个体系:非遗传承保障体系,通过提供特殊津贴、免费传习场所和减免税收等激励机制,为传承人和传承群体的基本生活以及传授和传播非遗文化提供一定社会保障;非遗旅游服务体系,为非遗文化旅游业提供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等产业环境建设,以吸引和培育一批非遗文化旅游企业。两个体系职能相辅相成,有利于共同促进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民间文化在当代社会的有效传承、广泛传播和发扬。
地方政府、旅游企业以及传承人和传承群体的分工不同,其在非遗旅游开发保障体系的定位和作用也不同。首先,非遗文化资源是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条件和落脚点,对担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重任的非遗传承人、传承群体和传承街区、村镇的保存和传承就是保障体系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其次,非遗自身涵盖传统口头文学、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技艺、医药、历法、体育、游艺、礼仪、节庆等诸多类别,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非遗文化旅游作为旅游业的新的增长点,其自身的发展需要非遗旅游策划、非遗旅游景区规划、非遗节庆会展、非遗旅游产品等一大批非遗旅游服务专业企业和专门人才,以承担非遗文化的大众传播职能。第三,非遗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不被滥用需要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法规、长远发展规划、科学研究、人才培育、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政策等硬软环境的支持,也需要金融服务业、教育培训、企业咨询等相关服务业提供资金、人才、经营管理等服务。
三、加快推进非遗传承环境建设,夯实旅游开发的资源基础
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发展非遗文化旅游的必要条件。山西省应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艺—学—研—协—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社会性组织结构,以旅游业促进传统民间文化的研习、传播和创新。
(一)重点推进非遗传承者和传承活动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是建立非遗传承人和传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借鉴《韩国文化财产保护法》措施,建议我省设立非遗保护专项基金,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并结合政府专款,对传承人个人予以相当于本地区平均工资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对其教授学员、技艺提升予以免费场地、特殊津贴和传承活动补助等支持。对传承濒危的项目,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文化遗产传承项目,年岁已高、身体欠佳的传承人项目,传承脆弱和受现代传媒冲击的非遗项目,省政府应对传承人技艺的记载、录制、传授学徒等优先拨款予以扶持。二是借鉴北京面塑艺人张宝琳、剪纸艺人刘韧等一些老艺人开办“家庭艺术馆”的有益尝试,鼓励传承人和传承群体建立传习所、培训班和工作室等机构,既可以展示丰富的个人创作作品、现场演示的手艺和绝活,也可以引发年轻人的学习兴趣。另外,可以组织地方文化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共同评选省、市、县级优秀“非遗”传习所,由政府部门授予牌匾,对其传承活动的开展予以资金、设备、场所等优先扶持。三是以非遗传承为目标,建立现代传承体系和制度,以物质和名誉激励制度鼓励传承人传播非遗文化和培育接班人。
(二)加快推进非遗传承融入学校教育
青少年缺少对本民族、本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要的知识和兴趣,是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因素之一。首先,重点加强学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建立各级学校与传习所、传承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社团的互动机制,在中小学美术、音乐等教材中增加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其次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讲座等活动。最后,建议将手工艺加入高等教育体系,高考艺考增设手工艺门类,在主要遗产地设立砖雕、泥塑、刺绣等高等职业教育机构或高等传统艺术学院,毕业学生达到传承人资格考试要求的,可以参加资格认定,对学院师生文化研究活动予以资金补助。在主要传统手工、传统艺术集聚区设立传统手工业与艺术博物馆,并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建立附属应用研究所,鼓励其吸纳传统手工艺人才以开展传统手工艺技术、文化咨询服务。
(三)加强研究力量的智力指导
实践表明,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始终得到了民俗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学和产业经济等领域专家们的学术支持和宝贵建议。通过中国知网检索篇名“山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查询出53篇期刊和报纸文章,检索篇名“非物质文化遗产”有13 680篇文章,可见关于山西非遗的基础研究十分薄弱。首先,应加快推进山西省非遗文化基础研究,鼓励民俗学、历史学、社会学、地理学和法学等相关院所设立非遗研究中心,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其次,应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相关研究。再次,要创新科研管理,加强非遗研究活力,包括建立传承人与院所对接机制,建立企业投资或捐赠非遗项目研究经费的激励机制,如对资助或投资非遗研究项目的企业按资助总额给予一定税收优惠等。
四、以山西省非遗文化旅游规划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当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初步完成了普查摸底、申报和建立各级名录体系和公布传承人的基础工作,进入到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关键阶段。
(一)调动社会力量共同研究制定山西非遗旅游发展规划
保护非遗是第一位的,以旅游传播非遗文化需要警惕过度商业化,也因此急需专业研究和规划作为基础。建议加快研究《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总体规划》,从宏观上明确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战略、重点行业和政策措施等;对主要类别制定山西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发展规划;以“谁参与、谁受益”为原则,在政府的倡导和管理下,引进市场资本及学者的知识资本,发挥当地人的主体性。再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地民众的生活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5],以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古村落为试点,开展全省范围的系统性规划,如《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规划》、《山西省古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研究》等,加快推进非遗文化旅游开发的科学布局和实施。
(二)完善非遗文化旅游业上下游产业链
首先,以非遗文化旅游与山西省旅游业升级发展结合为突破口,探索传统民间文化与旅游项目、旅游纪念品、餐饮住宿等结合的途径、方式和措施,积极推动地区旅游产品的特色化、高级化和多元化发展,进而带动山西省旅游业的产业升级。其次,立足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主要特点,鼓励和支持我省传承人开发符合现代生活、旅游和休闲的非遗文化相关衍生品。积极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群体的市场经营意识和品牌意识,鼓励各地区和传承人注册代表其文化内涵的品牌,对传习所开发相关衍生品予以培训、税收等支持,定期评选一批省、市和乡级非遗文化品牌和特色企业。最后,在城市中心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区和乡镇,探索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园区,为传承人和传承群体提供开发非遗旅游产品及展示、销售的平台,并通过出台相应发展规划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传承人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非遗旅游产品和服务,以在城市和乡镇逐渐形成非遗文化传播中心。
(三)引导大众对传统民间文化的旅游休闲消费需求
第一,通过政府采购,定期举办各种“非遗”庙会、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促进消费者了解传统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和艺术价值,增加大众对传统民间文化消费需求等。第二,通过电视、电影、网络、广播、公益广告等现代媒体,大力弘扬地方传统文化,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舆论环境。[6]如借鉴湖南卫视《天天向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专题节目等的经验,鼓励山西地方各级电视、广播以及网络媒体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思路,弘扬山西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导广大群众对地方传统文化的关注、热爱和学习。第三,通过多种方式树立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众形象和重要地位,通过制作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型专题纪录片并在国家主流媒体、山西卫视和各地方台不定期播放,在国家主流媒体播放电视公益广告,在全省主要公路、城镇干道和城乡中心区设置代表性强的平面公益广告。第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的网络知识和技术的培训,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承群体、民间社团开办专题网站,利用网络平台宣传传播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艺。
(四)完善非遗生产性保护相关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颁布实施,建议以此为依据,加快研究、完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地方法律体系。目前,该法仅提供了行政法性质的法律保护,没有对非遗的民事保护问题做出直接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法》明确指出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另行制定,不能保护非遗,但时至今日《民间文学艺术法》也没有出台,非遗的权利主体归属问题依然是立法空白,而且非遗传承人的成果的权利主体归属问题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建议首先借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承认非遗传承人、外来改变着、搜集者等在传承、利用、搜集、整理非遗过程中进行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慧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另外,对于非遗产权应分类分别确定权利主体,或一致认定为共有产权。
[1]柴国珍,孙文学.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空分布与中心移动分析[J].文化遗产,2010(2).
[2]聂元龙.山西民俗文化资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1).
[3]王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原则的界定与模式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2010(8).
[4]李华成.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方政府角色——给予湖北省荆州市非遗保护的实证分析[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5]周超.社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J].河南社会科学,2011(3).
[6]雷蓉,胡北明.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研究综述[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