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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中的作为义务

2015-02-13吴郁芬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人身伤害事故义务

吴郁芬

高职院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中的作为义务

吴郁芬

为了妥善解决高职院校与学生的人身伤害纠纷,有必要明确高职院校的作为义务。基于危险控制理论、法经济学原理、信赖关系理论以及社会责任理论,高职院校有责任、最适合、有必要承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作为义务。高职院校作为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针对伤害主因开展安全教育;针对伤害源头实行规范管理;基于人身安全建立保护机制。明确作为义务,不仅有利于促进高职院校与学生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有助于妥善解决人身伤害法律纠纷,是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争议的一条良策。

高职院校;学生人身伤害;作为义务

在学生人身伤害争议的处理实践中,往往出现赔偿责任认定不明,赔偿主体难以确定,赔偿对象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等情形,究其根本,作为义务界定不明确是重要原因。作为义务,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关系的存在,或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基于人们的理性思考等,“对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可能遭受损害的情形,应当采取合理行为以除去或避免该情形的发生,在损害发生之后应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义务”。[1]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高职院校承担的作为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造成对于作为义务的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极不统一的现状,也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诸多争议和执行困境。因此,确立并明确高职院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中的作为义务,一方面有助于妥善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高职院校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安全风险,是平衡高职院校职责与学生权益的一条出路。

一、厘定作为义务是区分责任的关键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与高职院校承担的义务相关

2010年,某高职学生小成因为醉酒,摔倒在学校卫生间并造成残疾,原因是卫生间的门发生脱落,校方多年没有检查维修。2011年,某高职学生小王翻墙入校时摔死,后经查明,学生经常翻墙进入学校,但学校并未及时采取阻止措施。2012年,某高职学生小李在实习时,因为操作机器失误将右手食指轧伤,造成残疾。2013年,某高职上体育课时,在大量跳跃练习后继续进行连续跳跃栏架练习,导致学生小刘被栏架绊倒,摔成重伤。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高职学生之所以在学校教育、管理、保护的范围内造成人身伤害,往往与高职院校的不作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因此,厘清高职院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中承担的义务,据此认定学生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人,并依此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数额,成为纠纷处理的关键。

(二)高职院校的不作为行为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因

高职院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形可以划分为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典型的作为侵权行为有强制学生献血的行为;典型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包括诸如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然而学校没有进行任何安全提示的行为。基于大多数学生人身伤害纠纷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高职院校的不作为行为相关,明确界定高职院校的作为义务是区分各方责任的关键,也是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必要条件。

一般而言,如果高职院校承担了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了此种作为义务,由此直接或间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那么,高职院校就应该对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如果伤害事故与高职院校的不作为有关,那么受到人身损害的学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高职院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反之,高职院校就不需要承担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三)厘定作为义务是处理学生伤害纠纷的关键

高职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学生数量众多,社会实践活动比较丰富,实操、训练、实习以及实验课程占据相当比重,存在更多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隐患。如果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都要求高职院校承担责任,显然既不符合法理上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伤害事故的预防。高职院校作为义务是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承担的特定的义务,换句话说,只有在高职院校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义务的情形下,才能划入高职院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范畴,进而才能讨论高职院校责任有无和责任大小等问题。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基于高职院校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厘清作为义务的范围以及限度,有利于控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数量,有利于减少学生人身伤害赔偿争议,有利于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受伤害学生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事后救济,是处理学生人身伤害纠纷的重要前提。

二、高职院校有责任、最适合、有必要承担作为义务

(一)危险控制理论

危险控制理论认为,“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人对于其从事该社会活动所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他最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2]

高职院校是具有安全风险的社会组织。一方面,某些教育教学活动特别是实验、实训、顶岗实习、体育活动等具有难以预知的危险性,可能对学生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险。另一方面,高职院校不仅对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源最为了解,而且最有条件采取措施将危险和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高职院校有责任承担将危险的可能性控制在最小,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作为义务。

(二)法经济学原理

根据法经济学原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效率都应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这样才符合“效率”的基本价值。换句话说,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谁能够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加以避免,谁就应该承担责任。

高职学生是受教育者,高职院校作为教育机构是教育者,两者构成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对于校园内可能发生的人身损害以及隐藏不见的危险,相比于高职学生个人而言,高职院校最有可能且最容易避免或减轻,因而符合法经济学的“效率”标准,更具经济合理性。“如果可能以低成本的花费来避免高成本的发生,则低成本的花费是有效率的”,[3]基于此,高职院校最适合承担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承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作为义务。

(三)信赖关系理论

高职学生及其监护人与高职院校之间存在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信赖关系,高职院校是教育机构,高职学生是受教育者,一旦入学,高职学生及其监护人即认为高职院校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的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

基于信赖关系,高职院校应该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并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对隐藏的、可以预见的人身伤害风险向学生履行通知的义务,通过提前告知、事先告诫学生校内外可能存在的危险,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以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因而,对于某些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危险,例如,当体育训练、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存在安全风险,桥梁、路面、建筑等校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高职院校有必要基于信赖关系履行法定职责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社会责任理论

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会由个体组成,每个个体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社会的长远发展;每个个体都对社会的发展承担某种责任。基于此,高职院校理应承担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责任。

高职院校的基本任务是培养社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是具有较强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自然负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当然,高职院校要完成培养人才的教育任务,除了要传授社会所需的知识,教会做人、做事、生存、学习的本领,最基本的是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换句话说,高职院校出于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培养人才,确保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的职责范围内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从而肩负起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作为义务。

三、高职院校应当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作为义务

(一)针对伤害主因开展安全教育

1.重点防范实习实训造成的伤害事故

实习实训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伤害是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重要成因。减少实习伤害事故的关键在于控制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危险源,提前防范可能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高职院校有义务针对可能发生的实习伤害事故,做好学生实习实训的安全教育工作,具体包括:提前教会学生使用实习实训岗位的机器、设备和工具;通透讲解实习实训所操作设备的结构、性能与注意事项;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重点强调实习实训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切实加强实习实训的过程指导、安全督导和巡回检查,即时监控,遇到问题及时处理;预先教会学生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处置办法,等等。

2.提前告知体育活动潜在的危险因素

体育活动是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常见成因。减少体育伤害事故的关键在于规范体育活动过程,避免不安全的因素。高职院校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时,有义务在事前开展必要且充分的安全教育,具体包括:科学安排、合理组织体育教学活动,并在教学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提前告知体育活动可能存在的危险;规范提示学生按照正确的规程操作,及时制止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规程;警示并制止学生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危险行为;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殊疾病的学生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体育训练过程中,教师不擅离岗位,保持对训练学生的监管,发现危险举动及时制止;在组织体育竞赛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安排医护人员进行防护和急救,等等。

3.及时排查实验教学中可能的安全隐患

实验教学中的安全隐患往往容易诱发伤害事故。减少实验伤害的关键在于控制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高职院校在进行实验教学时,应该通过讲解安全知识、分析安全案例、执行安全措施、建立安全制度、严格安全管理等方式方法,将安全理念深植于每位学生的心中,具体包括:事先向学生宣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预防与处理等知识;对于实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有毒有害物品,事先提醒正确操作的要领,细致指导规范操作的方法;定期检查维护使用时间较长的实验设备、器械和工具;不得安排不熟悉实验操作方法和实验管理办法的人员担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指导教师上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4]在学生动手进行实验操作之前,实验指导教师做好实验技能的示范演示;在学生进行实验操作的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严格监督,认真指导;建立常规化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设计科学规范,实验室设施设备齐全,实验器具管理规范,等等。

(二)针对伤害源头实行规范管理

1.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设备

高职院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质量可靠、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设施,预防由于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具体包括:确保教学楼的质量符合规定的、通行的或强制的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教学楼尚不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对于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认真检修确保正常并定期复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体育场主体结构及配套设施的质量,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练习环境;经常检查体育器材等体育教学用具的安全性能,定期排查体育器材的安全隐患;对体育场馆内部存在危险的设施设备给予警示;绝对禁止使用违规体育器械;定期详细检查体育场馆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坚决撤换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设施,及时维护老化破损的设备;确保实验实训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通行的或强制的安全标准;建立实习实训实验教学器材的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做好教学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公用教学设施设备完整、完善、安全可靠,杜绝可能的隐患,等等。

2.提供确保人身安全的校内设施

高职院校有义务确保消防、电梯等校内设施的安全,预防因设施的瑕疵或者管理的疏漏等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具体包括:消防设施保持完备,消防器材保持充足,消防通道保持畅通;电梯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运行;校园内的各种悬挂物、山水盆栽应当加以固定或加设防护栏;对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要妥善放置;对悬挂物要定期检查是否牢固以防止坠落伤及学生;当校内路面、地面或通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发布通知、告示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严格控制各类设施、器材、器具的质量达到合格要求和安全标准,等等。

3.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人员

高职院校的人员配备应该符合“安全”的标准,以确保高职学生的人身安全免受伤害。高职院校通过教师实施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然而,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教师可能滥用职权,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因而有必要配备道德品质高尚的教职员工,具体体现在:严格选拔招用程序,杜绝聘用身心不健康的人员;对教职工严格管理,避免出现对学生实施侮辱、殴打、体罚、性侵犯等行为;严格选拔、择优聘用食堂、安保等部门工作人员,确保学生处于相对安全的环境中;选用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对实验实训的特种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制定科学而严格的教职员工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等等。

(三)基于人身安全建立保护机制

1.构建预防为主的心理干预机制

第三人伤害是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成因之一。为防止高职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人身侵害行为,高职院校应采取系列措施构建心理干预机制,预防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事故。如果有学生报告某学生心理、精神状态异常,高职院校有义务主动采取措施,对有异常举动的学生进行心理干预,促使其主动进行心理调适,以预防更严重的心理异常;如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现某学生出现心理、精神状态异常的举动,应主动关心学生,用适当的方法科学地进行心理干预。高职院校应该对照自身的教育教学特点,把握心理干预的重点,一年级以新生心理适应为主,二年级以自我认知、自我规划心理调适为主,三年级重点在于就业心理调适。高职院校应该重点关注新生入学阶段、重要考试前、毕业临近时、重大社会事件时期等心理危机高发期,[5]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疏导,最大限度地预防学生的心理危机,进而避免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构建妥善处理事故的应急机制

高职院校发生伤害事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事故,妥善处理事故的应急机制可以减少或降低危害。高职院校应该建立专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工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心理咨询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机构,以确保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做好受害学生的安置和干预工作,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或者尽量降低损害程度,[6]避免二次伤害事故的发生。高职院校有义务秉承信息公开原则营建畅通的信息沟通网络,充分利用网络、班级主页、Email、电话、qq群、微博、微信、飞信等形式拓宽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信息从个人传达到班级、系部和学校的畅通与高效,提高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能力。

3.建立及时妥善的救助机制

当学生遭受人身伤害以后,高职院校有义务对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实施积极救助,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妥善地进行善后处理,具体包括:帮助受侵害的学生拨打110或者120等;积极参与救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降低损失;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对受伤学生在治疗方面提供条件,给予经济补助;妥善安排办理保险理赔事宜,请家长到校商谈处理方案;[7]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与指导,做好受伤害学生的心理重建工作;协助学生购买统保项目,通过学校责任保险和实习责任保险等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补偿和救济受伤害学生,降低损失或减小损害,等等。

基于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厘清高职院校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作为义务,不仅有利于促进高职院校与学生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可以妥善地解决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不失为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争议的一条良策。当然,预防胜于处理,通过积极的事前预防,最大限度地控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才是解决学生人身伤害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

[1]蒋瑞恩.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高校作为义务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9:14.

[2]杨秀朝.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构成[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55-157.

[3][美]波斯纳,唐豫民.法律之经济分析[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107.

[4]代显华.对实验教学安全事故的认识与防范[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3(7):88-92.

[5]赵金波,佟玉英,谢念湘.高校突发事件危机管理的心理干预机制构建[J].黑龙江教育,2010(9):45-46.

[6]董军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对策初探[J].怀化学院学报,2007(8):133-134.

[7]刘继强.西部高职院校学生校园人身伤害救助机制的建立[J].职业技术教育,2008(11):67-68.

责任编辑:刘升芳

吴郁芬,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教育政策与法律和高职课程与教学研究(山东日照276826)。

G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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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277-(2015)01-0023-04

2010年度山东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高职院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中的作为义务研究”(2010ZCJ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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