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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实施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2015-02-13赵树文

唐山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经济法政府国家

赵树文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经济法的实施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赵树文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经济法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它的有效实施能够推进国家治理主体、治理程序、治理路径以及治理目标的完善。当前制约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经济法实施领域主要体现于产品质量监管、国有企业资产运营、财政转移支付、环境保护以及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等五个方面。因此,应针对上述领域,结合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运动式”执法,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传统诉讼模式存在缺陷,专门性和独立性经济司法机构以及经济法社会化和市场化实施机制缺失等问题,对经济法的实施加以完善。具体的完善路径包括构建常态性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立专门性经济司法机构,引导与支持社会化实施以及强化市场化实施。

经济法;实施;国家治理能力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路径,它不仅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的民主化、程序化与制度化,而且是国家治理最具权威力的保障,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越高、治理机制越完备、治理能力越强,法治水平就越发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全面战略部署,而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即时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决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法治与国家治理相互关系在党的核心路线方针政策中的鲜明体现,完善的法治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支点。有学者指出:“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根本体现。”[1]而经济法是在“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法域,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是典型的现代法”[2],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居于重要地位,在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功能,其必然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法的生命在于实行,因此,必须从经济法实施的维度探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路径。

一、经济法是现代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因素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制度建设是重中之重。“在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中,经济法不可或缺。”*见张守文著《提升治国能力的经济法路径》,《2014年经济法年会论文集》,第15页。经济法关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对实现一国的经济治理、社会治理,乃至政治治理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关于国家治理的解读

国家治理的核心在于治理,正是治理与统治在内涵上的显著区别使治理与国家联系在了一起,进而用国家治理取代国家统治,以彰显现代政治文明的进步,正如法国著名学者让·皮埃尔·戈丹所指出的“治理从源头起就必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3]。我国著名政治学家俞可平教授将国家治理界定为:“在一定领土范围内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相互协调,管理和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整体性控制管理和服务。”[4]

因此,笔者认为,国家治理就是指政府、社会以及公民等多元权力主体,以法治为基准,运用现代化的技术与制度,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中心,规范国家与社会事务,最终对社会资源进行的协调、有序、高效、公平的配置过程。

国家治理具有其自身的显著特征,这些特征从不同层面反映着国家治理的本质。

1.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

强调市场性主体与社会性主体的参与。尽管政府依然是最重要的主体,但是政府权力的扩张将极大地受到抑制,政府的行政职能、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及个别领导的权力都将被依法限制,政府的有形之手只能伸展于市场失灵的边界,与之相对应,市场性主体与社会性主体对国家事务的参与程度、参与领域以及参与方式等等都将大大扩展,特别是社会性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将更加彰显。

2.强调治理权力行使的制度化

“在理解国家治理能力问题上,学者把政治权力划分为专断性权力与制度性权力(也称为基础性权力、建制性权力)。”[5]国家治理的推进需要强有力的政治权力,但是国家治理根本区别于国家统治,政治权力的专断性将被极大地抑制,而制度性权力将发挥着更加主导的作用。专断性权力虽然具有先天的效率性,但是这种效率性缺乏程序的保障,可能造成对公平的违反,变成一种治理负效率,被社会公众所抵制;而制度性权力则是强调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强调权力行使的程序性,从而以程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因而虽看似缓慢,但却更具实质效率。

3.强调治理宗旨的公共利益化

国家统治归根结底追求的是统治集团的利益,而国家治理应当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因为国家治理是善治,而“善治就是使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6]。因此,在国家治理的进程中,应当优化各种价值准则的排序,实现价值均衡与价值修正。具体而言,应当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社会正义、公共福利,或者至少把上述理念与经济效率、增长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等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实现价值理念的公共利益化。

(二)经济法与国家治理的高度契合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现代法”,也是典型的“治国之法”*见张守文著《提升治国能力的经济法路径》,《2014年经济法年会论文集》,第15页。。其与国家治理这种现代性的政治方式存在着高度的契合。

1.两者产生的逻辑基础相契合

“西方的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之所以提出治理概念,主张用治理代替统治,是他们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既看到了市场的失效,又看到了政府的失效。”[6]根据政治学家的解释,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国家治理产生的逻辑基础,因此治理理论的核心在于通过完善政府管理方式进而克服市场失灵,同时为了防止政府失灵,又必须对政府行为加以限制,要由“全能政府”“无限政府”走向“小政府”“有限政府”。国家治理的上述逻辑基础与经济法产生的逻辑是完全契合的,因为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是为了防止政府在干预市场经济自发运行过程中出现失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正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之双重困境,蕴含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起点”[7]。

2.两者奉行的基本原则相契合

无论是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还是国家治理的推进,都离不开基本原则的指引。经济法旨在通过国家这只有形之手克服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缺失,同时也要防止国家这只有形之手在其干预市场过程中自身的缺失。简单地说,经济法不仅是防止市场失灵,也要防止政府失灵,因此“适度干预”成为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意在防止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缺位与越位。而国家治理则是更加强调政府权力行使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强调政府与社会、市场的互动,强调社会契约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强调社会治理。因此,国家治理本身就包含着限制政府权力,保障政府权力行使适度的基本内涵,两者奉行的基本原则是相契合的。

3.两者追求的价值准则相契合

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价值追求的法,其强调的是社会总体效率追求、社会总体公平的实现,它既不同于民商法的个人本位的价值理念,也不同于行政法所彰显的国家本位理念,“经济法以社会利益的维护为基本价值本位,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乃至促进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8]。国家治理也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9]。因此,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宗旨也是完全契合的。

二、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执行是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执行力是制度力量的具体体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是提升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要素。

(一)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国家治理强调树立多元共治的新理念,形成多元共治的善治格局。治理不是政府一家“唱独角戏”,而是将政府的“他治”、市场主体的“自治”、社会组织的“互治”结合起来,共同实现良好的治理。因此,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都应参与国家治理。

而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将促进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例如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兴起。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社会中间层主体突破了传统的国家与市场的二元社会主体结构,使社会呈现为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的三元社会结构,而其作为经济法主体当中的重要一极在经济运行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联系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缓冲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矛盾的中间地带。

(二)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推进国家治理程序的规范化

国家治理要现代化,更加科学、更加民主,同时也要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而经济法是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规制之法,政府行为的规范性是经济法的重要追求。政府行为是经济法实施中的核心架构,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包括对“经济管理行为主体及行为原则的规范化;政府经济行为权力依据的规范化;政府经济行为权限及主体权力配置的规范化;政府经济行为方式、手段的规范化;政府经济行为程序的规范化;政府经济行为作用领域的规范化;政府违法及不当的经济行为后果的法律救济机制的规范化等等”[10]。

(三)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推进国家治理路径的科学化

经济法强调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经济法也着重规制市场失灵,通过政府的干预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经济法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与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有效结合点。通过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可以使更多的社会市场力量进入到社会资源的调配当中,使政府行为限定于公共服务的应然领域,从而提升国家治理的效率。例如,引导社会民间机构参与到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当中来,完善养老体系建设;在环境污染案件当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提升污染治理的制度效率;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当中引入职业经理人,从而避免更多的行政干预,确保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等等。

(四)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推进国家治理目标的社会本位化

“它把增进公共利益同维护公共秩序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实现这两个目的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最重要的体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普遍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和实现可持续的稳定。”[11]因此,公共性与社会性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要通过国家治理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要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而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实现社会总体利益为其宗旨,经济法的实施必然就是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因此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必然推进国家治理目标的社会性。

三、当前制约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主要经济法实施领域

为了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当前经济法的实施应当重点关注那些对国家、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又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中的瓶颈问题,经济法实施中相关问题的深入剖析以及具体完善路径的架构都应当以此为着力点。笔者认为,以下五个领域更加值得关注。

(一)产品质量监管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然而产品质量事件却层出不穷,从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再到2014年的福喜变质肉事件,产品质量问题依然严峻。尽管多年来,全国和各地方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似乎成为常态,但是实际整治效果并不理想。“与运动式执法等相对的是,一些在促进各主体自律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的来自于社会和市场的法律实施路径却被忽视,或表面上重视,事实上轻视。”[12]因此,产品质量监管问题依然突出。

(二)国有资产运营问题

国有资产的经营问题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问题,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确保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的自身运营,而且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与深度,因为中国的国有经济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并不高,并且围绕着国有企业而发生的腐败行为令人触目惊心,无论是中国石油集团的集体腐败案,还是华润集团的腐败案,都表明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三)财政转移支付问题

现代财政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是政策上的修修补补,更不是扬汤止沸,而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变革,是一次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的制度创新和系统性重构”*参见楼继伟:“一场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变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详解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新华网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1407/t20140704_1108534.html。。因此,经济法的实施必须关注财政问题,而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则是其核心。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应当是国民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此必须关注以下内容: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的明确化,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的制定、执行、调整的透明化,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要科学化、精细化,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的强化等。

(四)环境保护问题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愈加突出,全国大范围的、持续性的雾霾的产生便是明证,同时2014年影响重大的“内蒙腾格里沙漠严重受污事件”,以及“兰州自来水严重苯超标污染事件”,也都为环境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如果说雾霾的产生在相当程度上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必然结果,有其产生的一定合理因素,那么大面积的污染物秘密排放则是典型的环境犯罪,毫无合理性而言。例如“内蒙腾格里沙漠严重受污事件”就是进驻内蒙腾格里工业园区的化工企业秘密排放废水而产生的重大污染事件,化工园区将没有经过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沙漠,严重威胁着地下水的安全,该污染事件甚至引起了习近平主席的高度关注。因此,环境保护问题依然严峻。

(五)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

2010年时任总理温家宝指出:“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主要问题是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严重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比较窄,基金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不高。尤其是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13]时至今日,上述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农民的大病医疗问题、养老问题,城市无业人员的就业培训以及医保、养老问题,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与公平补偿问题,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而且除了上述问题之外,失独家庭的就医、养老问题等等新兴社会保障问题也十分突出,亟待合理解决。

四、经济法在其主要实施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制约经济法实施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特别是在前文所述五大重点领域,这些问题更加突出。

(一)“运动式”的行政执法方式制约着经济法的实施

行政执法更多的是“运动式”执法,当重大的经济法事件发生之时,相关部门会迅速介入,并做出相关处罚,严重者则进入司法程序,但是日常的常态性执法效率不高。例如,就产品质量监管而言,都是在事件已经发生,并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相关部门才迅速进行执法。尽管伴随着这些重大食品安全卫生事件的产生,“公权机关打击食品行业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不断加强,以及制度不断加码”[12],司法裁判也是及时跟进从严惩处,但是并未构建一种常态性的、制度性的持续执法机制,而这种常态性执法机制的缺失极易导致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上述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便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严重制约着执法效率[14]

沈家本指出:“有其法犹贵有其人”,“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见沈家本著《刑法学·刑志决考·唐》。沈家本(1840-1913年),清末法学家。。因此,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经济法实施的效率。当前,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严重制约着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一方面是经济行政执法不力,无论是经济行政执法的及时性,还是对经济法违法行为者追责的严厉性上都存在着缺失,前者表现为行政机关无法及时地发现问题并适用经济法解决问题,后者表现为对违法者制裁的力度不够,不能给予违法者以严厉的制裁,从而增加其经济违法成本,对其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是经济执法不当,这主要表现在消极行政执法、越权行政执法以及滥用行政执法权等方面。

(三)专门、独立的经济法审判机构缺失

经济法的高效实施离不开独立、专门的经济法实施机构,这是保证经济法高效实施的必要条件。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实施机构,经济法实施的主体机构是行政机关,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计划法》的实施,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具体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但是这些机构的独立性都难以彻底实现。而就经济司法而言,于1981年初步建立起的经济审判庭,“此后2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经济审判庭的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健全经济法制,保障与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5]。但是在2000年,最高法院又决定将其撤销,这无疑制约了经济法司法裁判的效率。尽管上海自2008年11月开始已经设置了三级金融审判庭,但是这只是在上海这种金融经济高度发达的地方,其他地区并未设立,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庭、产品质量法庭等均未设立。专门、独立的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缺失严重制约着经济法的实施效率。

(四)传统诉讼模式制约着经济法的实施

传统诉讼模式的缺陷是制约经济法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因为经济法纠纷最终的解决方式是司法裁决,因此经济诉讼在经济法的实施当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传统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并不能有效地应对经济法高效实施的需要,因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经济纠纷,例如环境污染纠纷、侵害国有企业产权纠纷等。这些纠纷在传统的诉讼制度框架内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并因此暴露出传统诉讼中诉讼主体资格理论在处理违反经济法案件中的局限性”[16]67。

(五)经济法的社会化实施水平低

在经济法的实施当中,除了公权机构实施经济法外,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也应该是不可或缺的实施法律的力量。但是实践当中,以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为代表的这种经济法的社会化实施水平并不高,这将严重制约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因为“非政府部门包括私营部门、第三部门和公民个人,在多中心的治理结构中,它们都拥有一定的治理权力,承担一定的治理责任”[17]。例如,在国有企业资产运营中,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主要来自于行政任命,因而市场化水平不高,这就限制了具有专业能力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阻碍着国有企业资产的运营,最终影响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经济法市场化实施机制不健全

部分经济法的实施更加依赖于市场化的机制,这一点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当中有着更加突出的表现。《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该法对市场化实施机制的依赖也更加明显,因为只有从经理人市场当中选聘职业化的经理人才能够真正地推进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但是,当前“市场化程度不足,在经理人资源配置中市场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18],主要是由于各级国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任命方式选聘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机制不完善。

五、推进经济法有效实施的相关路径

为了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经济法的实施,具体而言,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常态性的、制度化的行政执法机制

行政执法具有专业性、及时性等优点,在当前我国经济法的实施当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笔者认为,行政执法机制完善的重点在于强化常态性的、制度化的执法机制,通过强化常态性的、制度化的执法来预防诸如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事件的发生,而不是等事件发生之后再通过“运动式的执法”加以惩治。例如,完善对产品质量的抽查制度,将抽查的核心置于食品、药品领域,主要运用突击抽查方式,重点对问题企业加强抽查等等。常态性、制度化的执法机制的强化能够给相关潜在违法者以持续不断的监管,从而增强经济执法的威慑力,弱化违法者的行为动机,从而能够实现良好的前端治理,有效预防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最终促进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行政执法在经济法的实施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行政执法最终还是要由行政机关人员来具体执行,行政执法人员不仅应具备一流的专业素质,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首先,应当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经济法培训,提升其执法专业素质,如针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税收征管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专业培训等等。其次,应当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执法人员不仅要有公正执法、敢于坚持正义、刚正不阿的品德,而且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以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的职业态度进行经济执法。最后,应当强化竞争机制,坚持执法奖惩考核制度。通过竞争机制促使执法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促进执法水平的提升。

(三)设立各种专门的经济审判庭

为了经济审判效率的提高,有必要恢复经济审判庭的设立,并为之配备专门的经济法学人员,打造其专业性,进而推进经济法司法裁决的效率。“设立经济法的审判机构之所以必要,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经济法具有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这就决定了违反经济法的案件同违反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的案件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同时在实践当中违反经济法的案件数量又很多。”[19]应当专门设立金融审判庭、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庭、产品质量审判庭等各类专门经济法审判机构。

(四)完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应成为经济诉讼的拓展模式。公益诉讼最早产生于古罗马,而现代公益诉讼制度则产生于美国,许多国家都有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并且“随着现代宪政制度的推行,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公益诉讼的范围已经超出了扶住弱势群体的最初目的,其触角延伸到了社会公共生活的诸多领域,开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16]69。此诉讼模式也在经济法诉讼当中被采用,特别是在反垄断案件以及环境污染案件当中被广为使用。对经济法中公益诉讼模式的推崇已经成为当前经济法学界提升经济法可诉性的重要拓展路径。

尽管当前经济公益诉讼倍受经济法学者推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0月13日也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但是其相关内容还需不断完善,并且还未形成正式立法。要真正使经济公益诉讼在经济法诉讼当中发挥确实的功能,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巨大的努力: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经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应当完善经济法公益诉讼的配套措施,例如,公益诉讼律师费用的支付问题如何解决,公益诉讼中原告的激励措施如何确定,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该如何配置,如何预防公益诉讼的滥诉行为等等。

(五)引导、支持经济法的社会化实施

经济法的社会化实施对于推进经济法的实施效率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弱势群体的侵权救济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领域,其功能更加明显。社会组织在保护弱者、促进交易、行业自律以及违法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鉴证性的社会组织、中介性的社会组织、调节性的社会组织,还是行业性的社会组织都在经济法的实施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性、行业性等特点使其具备了相对于政府机构的实施优势,能够提升经济法实施的效率。如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协会等等在消费者维权、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明显不足。以全国各地的消费者组织为例,政府所给予的财政支持极其有限,很多消费者组织仅能维持机构的一般运转,对开展比较试验等重要工作缺乏资金,其应有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12]。因此,政府需要从资金、制度与政策等不同层面给予社会组织以支撑。

(六)推进经济法实施的市场化

为了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的实施,特别是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践中,应当更多地引入市场化的经营机制。第一,应当对国有企业做出明确的类别划分,将其明确界定为公益性国有企业或经营性国有企业,这样就界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目的,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奠定了初步基础。第二,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确立并强化对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选聘机制,通过公开的市场化竞争、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与风险机制,促使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在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过程当中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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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白丽娟)

Implementation of Economic Law and Improvement of State Governance Ability

ZHAO Shu-we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0, China)

Economic law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system of state governance, and its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can help to improve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body, governance processes, and governance means and governance objectives. The obstacles to the improvement of state governance ability in economic law are as follows: product quality control, state-owned enterprise asset management,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and social security of vulnerable groups. Accordingly,implementation of economic law should be improved by dealing with such problems as the campaign style of law enforcement, the low quality of administrative officers,the defects of traditional litigation model,the lack of specialized economically judicial mechanism and marketing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The approaches to theses problems include the construction of normalized law-enforcement mechanism, the improvement of administrative qualit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economically judicial mechanism, and the guidance and support of the community-oriented mechanism and market-oriented mechanism of economic law.

economic law; implementation; state governance ability

D920.0;D912.29

A

1672-349X(2015)02-0024-06

10.16160/j.cnki.tsxyxb.2015.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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