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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障碍还有多少

2015-02-13葛江涛

瞭望东方周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双边条约办案

葛江涛

2014年最后一个周末,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至此,从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批准中国与泰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以来,20年间已有36个国家与中国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随着中国国际化脚步的加速,刑事、经济犯罪嫌疑人远遁国外的情况愈加严重。2014年,公安部“猎狐2014”境外追逃行动就将上百名经济犯罪嫌疑人从世界各地带回中国。

此前的2012年5月,震惊国际的“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被引渡到中国,经审判后执行死刑。而与引渡相关的最致命事件,莫过于赖昌星案。

“从缔约时间来说,我们的速度已经世界瞩目了。”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原巡视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随着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越来越密切,更重要的是提高双边引渡条约的利用率。”

“死刑不引渡”的作用

作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暨国际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风说,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引渡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引渡条约本身来讲,这两个条约不会有什么重大突破。”黄风说,伊朗、阿富汗与中国关系比较密切。此外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对外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已有成熟文本,“这次与阿富汗和伊朗,不会有特殊的地方”。

不过,“此次通过的双边引渡条约,从历史和现实状况来看,对我们打击恐怖主义、制止暴力犯罪有积极意义。”他说。

20年来,中国平均每年同两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美国虽已与110多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却是在100多年里完成的。

在第一个10年里,缔约国多来自周边地区,“现在发展到与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比如说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黄风说,这在10年前是非常困难的。

长期以来,因为对死刑的不同主张,中国与欧美国家缔约的一个核心就是“死刑不引渡”条款,即中国承诺不判处引渡犯罪嫌疑人死刑。

2005年中国与西班牙缔约时,首次引入“死刑不引渡”条款,“因此目前我们同西方国家,特别是和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来谈,死刑不引渡已经不再构成法律障碍。”黄风说。

不过,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挑战。“比如遇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一些国家可能要求我们作出相关承诺。”他也说,这只是个案。

自己的事情要准备好

“现在我们与有些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中出现的一些困难,首先不是来自法律,而是政治。”以美国为例,黄风说,该国国会对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对中国的人权保障制度还存在浓厚的成见和不信任。

这是缔约的最大阻力。“这主要是政治因素,而不是真正具体的法律方面的问题。中美之间如果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我认为在法律上并没有太大的困难,更重要的还是政治信任的问题。”他说。

同时,影响引渡的重要因素是该国的法治状况。在法治滞后的国家,引渡大多由外交部门主导,“被引渡人也有其利益,他们不是国家间交易的筹码,是需要保护的对象。”黄风认为。

随着中国国际化进程加速,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追逃行动中也越来越需要与中国政府合作,由此必然导致刑事司法合作愈加紧密。

黄风认为,中国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双边引渡条约的利用率还比较低。“有多方面的原因,而在开展引渡合作时,有些机构或者部门可能在技术层面的操作还是不得要领。”

比如,在提出引渡请求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相关材料和文件,包括基本的证据材料,对方才能支持引渡请求。

“这方面我们做得还是不太够。”黄风说,通常中国的办案机关过分依赖警务合作,发出国际通缉令后,“等着外国警方给我们送回逃犯”。

“我们的追逃有大量工作需要办案机关自己去做。”黄风说,接下来,中国应该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当然,也要求我们的办案机关、司法机关更加精通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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